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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印发《关于商品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居住的规定》的通知(常政发规字〔2023〕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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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印发《关于商品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居住的规定》的通知(常政发规字〔2023〕7号).docx

    市政府印发关于商品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居住的规定的通知(常政发规字2023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关于商品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居住的规定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常熟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商品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居住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出租房起居室(厅)用途,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商品房屋出租房起居室(厅)居住安全管理遵循源头预防、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三条出租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房屋出租人不得将商品房屋起居室(厅)隔断后出租用于居住。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其管理区域内出租人、承租人存在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机制大平台。第五条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出租人、承租人居住安全意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处。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依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商品房屋出租人,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原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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