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区教体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汇编.docx
-
资源ID:111173
资源大小:86.48KB
全文页数:2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莱山区教体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汇编.docx
莱山区教体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汇编2017年12月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 .烟台市莱山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3-6)2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7-8)3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9)5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10)6 .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11-12)7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13-16)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烟台市莱山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17-23)烟台市莱山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就我局涉及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等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第四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科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第七条行政执法科室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科室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第十二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号执法类别事项名称1行政许可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教师资格认定校车使用审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2行政处罚对学前教育机构擅自举办、停办和园舍、设施,保教、园务管理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处罚对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虐待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处罚对危害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及干扰其工作秩序等行为的处罚对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处罚对聘请无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不按规定配备安全制度、设施设备、指导救助人员以及未持证上岗的处罚3行政确认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核三级运动员核准成立体育社会团体审核4行政奖励关于对体育工作者的表彰通报奖励5其他权力民办学校招生广告与简章备案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休(复)学审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填写说明:各单位按照区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变化调整情况,认真填报表格,执法类别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其他权力等。有子项的不需列明子项。机构名称烟台市莱山区教育体育局机构性质行政机关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宋吉伟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地址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投诉举报电话队伍编制状况本单位实有行政执法人员6人,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6人,执法的主要依据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委托执法情况是否实施委托执法否受委托执法单位名称受委托执法机构的性质经费来源受委托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情况委托执法依据填写说明: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格。单位: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码执法类别执法区域顾立峰莱山区教体局科长06-013388教育莱山区韩国栋莱山区教体局科员06-013440教育莱山区高菁莱山区教体局科员06-013428教育莱山区魏凤莱山区教体局科员06-014357教育莱山区崔伟伟莱山区教体局科员06-013439教育莱山区周涛世莱山区教体局科员06-014356教育莱山区填写说明:各单位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中执法人员的信息填写,其中执法类别填写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岗位,具体可通过系统直接导出相关人员信息。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发现违法中实发现小属r本凯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管牯巾ft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需处罚的,办案机构提出不予处费意见。分管领导批准不予处罚调食取证.证抠陪甯,事实清楚的,制作连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抠,告知乂陈述和申辩权,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与申小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15举行听证会放弁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去HmF报告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股案件报分包领导审批,特殊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小卜处罚,告知、I楣对i情况按照规定送达决定书并告知强权利行政许可流程图行政处罚服务指南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莱山区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案件。二、办理依据1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2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三、承办机构烟台市莱山区教育体育局教育体育科四、办理基本流程发现违法事实一立案一调查取证一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一法制机构审核一集体研究决定一处罚事前告知一作出处罚决定一送达一执行一结案五、办理时限无六、救济渠道(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七、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部门:莱山区教育体育局政工科投诉电话: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办公电话:、办公地址:厦14楼。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莱山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案件。二、办理依据1 .民办教育促进法2 .教师法3 .体育法三、承办机构烟台市莱山区教育体育局教育体育科、政工科。四、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材料审核一进行审查一作出许可决定一制定文件并登记五、办理时限无六、救济渠道(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七、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部门:莱山区教育体育局政工科投诉电话: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办公时间:工作08:3011:30,13:3017:00办公电话:、办公地址:厦14楼。莱山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健全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流程,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第三章调查和取证的记录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一)询问当事人情况;(二)询问证人情况;(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五)抽样取证情况;(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A)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法定的行政执法文书予以书面记录。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第十三条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执法现场的环境;(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第五章送达与执行记录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强制执行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第六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七条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本单位专用存储设备,不得自行保管。第二十八条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第三十条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三H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