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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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xx-20××备案号JXXXX-2OXX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inSituSeparationandTreatmentof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征求意见稿)20× ×-× ×-× X发布20× ×-× X-义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目次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1总则32术语43基本规定54就地分类及存放64.1 一般规定64.2 工程渣土分类及存放64.3 工程泥浆分类及存放64.4 工程垃圾分类及存放74.5 拆除垃圾分类和存放74.6 装修垃圾分类和存放85就地处理及利用105.1 一般规定105.2 现场条件要求115.3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就地处理125.4 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就地处理126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46.1 环境保护146.2 劳动保护安全146.3 职业卫生15本标准用词说明16引用标准名录17条文说明18ContentsIntroduction11 GeneralProvisions42 Terms53 Basicrequirements64 Insituseparationandstorage74.1 Generalrequirements74.2 Engineeringsedimentinsituseparationandstorage74.3 Engineeringmudinsituseparationandstorage74.4 Engineeringwasteinsituseparationandstorage84.5 Demolitionwasteinsituseparationandstorage84.6 Decorationwasteinsituseparationandstorage95 Insitutreatmentandrecycling105.1 Generalrequirements11,5.2 GeneralrequirementsforsiteconditionU5.3 Engineeringsedimentandmudinsitutreatment125.4 Engineeringwasteanddemolitionwasteinsitutreatment1236 Environmentalprotection,securityandhealth1446.1 Environmentalprotection1446.2 Security1446.3 Health15Explan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16161.istofQuotedStandards177ExplanationofProvisions188.o.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范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处理及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就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安全处置水平,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垃圾的就地分类、就地处理、就地利用等。1.0.3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应采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技术工艺,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1.0.4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就地insitu建筑垃圾产生的场所。2.0.2就地分类insituseparation在建筑垃圾产生场所,将建筑垃圾按类型或组分等进行分类。2.0.3就地处理insitutreatment在建筑垃圾产生场所,对建筑垃圾进行泥水分离、破碎、筛分、除杂处理等。2.0.4就地利用insiturecycling在建筑垃圾产生场所,对原生建筑垃圾、分类后建筑垃圾、预处理后建筑垃圾进行再利用或资源化利用。3.0.1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全过程不应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业垃圾和有害垃圾等。3.0.2建筑垃圾应从源头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3.0.3具备条件的场所,建筑垃圾宜在源头按组分进行分类,组分分类可参见表3.0.3-lo表3.0.3-1建筑垃圾源头分类表类型分类组成工程渣土碎砖块(砖、石、混凝土等)、渣土工程泥浆泥浆、泥沙工程垃圾无机非金属类(混凝土、水泥制品、砂石、砖瓦、陶瓷、砂浆、轻型墙体材料等)、金属类、有机类(木材、塑料、织物、纸类、沥青类等)、其他类拆除垃圾无机类(混凝土、石材、砖瓦砌块、陶瓷、玻璃、轻型墙体材料、石膏、土)、金属类、木材类、有机可燃类(塑料、纸制品等)、其他类装修垃圾无机类(水泥制品、凿除、抹灰等产生的旧混凝土、砂浆层等矿物材料)、金属类、有机类(木材、塑料、织物纸类、沥青类等)、其他类3.0.4建筑垃圾宜就地处理或就地利用。3.0.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包含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专项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总体策划、源头减量措施、建筑垃圾产量计算、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就地处置措施、排放控制措施、相关保障措施以及就地分类及处理效果等。4就地分类及存放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垃圾产生场所应对建筑垃圾产生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台账,具体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类别、产量、分类、处理、利用、去向等。4.1.2 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的规定进行计算。4.1.3 建筑垃圾分类堆放点应根据垃圾种类设置对应的标识标牌。4.1.4 建筑垃圾分类堆放点设置应合理,避开消防通道,不影响工地施工作业及人员通行。4.1.5 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时,应采取防雨防飞散等措施。4.1.6 建筑垃圾堆放点周边应设置排水沟,及时将雨水排出场外,防止积聚。4.2 工程渣土分类及存放4.2.1 施工单位应根据土质和现场回填需求,分别设置工程渣土堆放待用区域和暂存区域,待用区域堆放拟就地回填工程渣土,暂存区域堆放需外运处理工程渣土。4.2.2 施工单位应编制渣土存放方案,方案中要对渣土存放位置、占地面积、堆放高度及坡度进行详细说明,并对堆土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性进行计算。4.2.3 工程渣土堆放区域周边宜设置不低于Im的围堰、雨水导排沟渠及转运车辆出入口。4.2.4 工程渣土堆放高度不宜超过安全稳定性计算高度,防止滑坡等次生灾害,渣土堆与临近建筑间距不宜低于5m。4.3 工程泥浆分类及存放4.3.1 工程泥浆不应就地随意排放。4.3.2 工程泥浆应通过现场设置的泥浆池、罐等储存设施进行收集,做好防渗,并加盖防止雨水进入。4.3.3 工程泥浆储存设施容积应不少于Ido4.3.4 储存设施应设置在地基承载力好且对现场施工无影响的区域。4.4 工程垃圾分类及存放4.4.1 工程垃圾可按无机非金属类、金属类、有机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并由专人进行清运处理。4.4.2 无机非金属类垃圾、其他类垃圾可采取露天堆放的方式,堆放高度不宜超过3m,露天堆放应进行覆盖,避免雨淋和减少扬尘,堆放区域四周设置雨水排水沟及转运车辆出入口。4.4.3 金属类垃圾应设置单独的收集容器。4.4.4 有机类垃圾堆放区应硬化地坪并设置围堰,四周设置排水沟。露天堆放的应进行覆盖,防止扬尘和轻飘物飞散。堆放区域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的相关规定,并在附近设置消防灭火器。4.4.5 应根据工程垃圾尺寸及质量,采用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堆放。4.5 拆除垃圾分类和存放4.5.1 拆除垃圾可按无机类、金属类、木材类、有机可燃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并由专人进行清运处理。各类垃圾堆放要求可参照4.4执行。4.5.2 建构筑物拆除前应做好技术准备工作、现场准备工作,拆除过程应注重边拆除、边分类。4.5.3 施工单位应提前熟悉被拆除建构筑物的竣工图纸,掌握建构筑物的结构情况、建筑情况、水电及设备管道情况,地下隐蔽设施情况;提前踏勘施工现场,熟悉周围环境、场地、道路等。4.5.4 拆除建构筑物前应做好现场准备工作。施工前应准备好必要的工程机械,清理被拆除建构筑物倒塌范围内的物资、设备,不能搬迁的应妥善加以防护,并应设置警戒标志;拆除建构筑物前还应切断被拆除建构筑物内的水、电、燃气管道,接通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拆除过程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砂、石、扬尘影响周边环境。4.5.5 房屋拆除流程宜采用如下流程:周边维护一拆除管线一拆除门窗一开凿楼板一拆除砖墙一开凿混凝土构件一分类回收废弃物一弃物外运。4.5.6 拆除时应采用先上后下、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先板、梁后墙、柱的施工原则,不应交叉拆除或数层同时拆除。地上部分建筑物完全拆除后,拆除地下部分,破除碎地坪。拆除地下管线时,应明确管内无易燃、易爆物后,方可拆除。拆除过程中应避免墙体大块重放,以免对原始楼板造成冲压及损坏,屋面、楼面、平(阳)台上,不可集中堆放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的重量或高度应经过计算,应控制在结构承载允许范围内。4.5.7 桥梁拆除应根据桥梁建筑结构形式,详细制定拆除技术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实施拆除。4.6 装修垃圾分类和存放4.6.1 装修垃圾宜分类、装袋后存放。存放地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志。4.6.2 装修拆除前应做好技术准备、现场准备工作,拆除过程应排序,实现边拆除、边分类。4.6.3 拆除前技术准备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熟悉拆建筑物(构筑物)的竣工图纸。2 应掌握建筑、结构、水电、设备及管道情况,不应拆除承重结构。4.6.4 拆除前现场准备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1 清除拆除范围内的物品;疏通运输道路,拆除施工中临时水、电源、设备。2 切断被拆范围内的水、电、暖气、管道等。3 应做好防护系统的搭建,封闭施工现场,搭设有效围挡。4.6.5 拆除装修材料、非承重结构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 拆除装修材料时宜采用如下流程:室内门拆除一灯具、洁具、厨具拆除吊顶拆除一墙体拆除一地面拆除一水暖线拆除一外墙窗拆除。2 应按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可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当拆除一部分时,应先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3 进行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不可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对拆除物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4.6.6 拆除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1 灯具拆除。应切断水电总闸,将灯具拆除,在拆除灯具时将线头用绝缘胶布包好以防漏电。2 墙、顶、地拆除。房门可成套拆卸或将门及门框分别拆卸,按材质种类存放于指定地方。3 石膏板、铝板吊顶拆除,应先拆除面板,再拆除龙骨,最后拆除吊杆,确认吊顶内各专业管线,拆除吊顶龙骨时应先将石膏板逐块拆下码放整齐,再将吊件拆除。4 墙面拆除应先拆除面层,再拆除龙骨,最后拆除预埋件,拆除顺序必须由上至下进行。5 地面拆除应采用合适的机械设备,避免砸坏地面结构。5就地处理及利用5.1 一般规定5.1.1 建筑垃圾宜优先就地处理或利用,就地处理方式应按建筑垃圾类型、场地可利用时间、就地处理规模、场地规划建设内容等统筹考虑。不具备就地处理或利用时,应转运到建筑垃圾设施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再利用。5.1.2 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可采用以下设备进行就地处理。1 工程泥浆可采用移动式泥水分离设备进行就地处理。2 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应采用移动式破碎、筛分、分选设备,将塑料、木材、金属等分拣出,对无机类进行破碎、筛分等,处理成可进行循环利用的再生产品。5.1.3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堆场应保证堆体的安全稳定,并应采取防尘措施。5.1.4 应根据现场处理的周期、规模合理设置水、电及采暖通风等公用工程。5.1.5 就地处理产品应按场地可利用时间、处理规模、场地建设内容等统筹考虑就地利用的方式。5.1.6 就地再生产品应按组分进行就地利用:1 土类产品可进行场地回填或作为道路工程等原料。2 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骨料类产品宜作为再生建材用原料,再生骨料作为道路垫层材料进行使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2281中对再利用原料的质量要求,作为砂浆或混凝土原料进行使用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和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中对再利用原料的质量要求,作为再生砖产品原料进行使用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400中对再利用原料的质量要求。3 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宜由专业企业作为原料直接利用或再生利用。5.1.7 建筑垃圾就地利用场地应根据设备设施要求统筹实施。5.2 现场条件要求5.2.1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占地面积应按场地可利用时间、处理规模合理设置。5.2.2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构成应包括如下内容:1 主体设施应包括围挡设施、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区、就地处理设备区、原料及成品贮存区、临时办公、生活和设备用房、场区道路等。2 设备系统应包括计量设备设施、就地处理设备设施、通风除尘设备设施、污水处理设备设施、公用电气、给排水和暖通设备设施等。1.1.3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总平面布置及绿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1.1.4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1.1.5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应根据处理规模配备产品堆场,就地再生资源化制品堆场贮存时间不小于各类产品的最低养护期,骨料堆场不宜小于15do1.1.6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宜采取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1.1.7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现场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短驳车辆等作业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1.1.8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现场应配备有效的防尘、降噪、水处理设施。1.1.9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现场应设置称重计量设施,计量房应设置在交通入口处,并应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1.1.10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生产用电应从附近电力网引接,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工程的总用电负荷及附近电力网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1.11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与接地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中的有关规定。1.1.12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宜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1.1.13 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1.1.14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1.1.15 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1.1.16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各建筑物的采暖、空调及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中的有关规定。5.3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就地处理5.3.1 工程渣土就地处理应配备筛分设备对其中的石块、杂物进行分离。5.3.2 工程泥浆就地处理应配备储泥池(罐)、泥水分离设备等。533工程泥浆就地处理过程应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处理后的中水应优先在施工过程使用,剩余部分进行有组织排放。5.3.4 就地处理除杂后的渣土和就地处理生产出的泥料宜进行就地场地回填,无法就地利用时可外运作为资源化利用、堆填或填埋处置。5.3.5 高含水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需就地回填的,应采取土质改良措施,经预处理改善高含水率、高粘度、易流变、高持水性和低渗透系数的特性,改性后的物料含水率应小于40%、相关力学指标应符合回填土质要求后方可用于土方回填。5.4 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就地处理5.4.1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宜利用现场条件进行就地处理。5.4.2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就地处理应配备破碎设备、筛分设备、分选设备等,优先采用可移动设备。5.4.3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就地处理过程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5.4.4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就地分类和就地处理产生的再生骨料、金属、塑料、木材等再生材料宜就地利用。5.4.5 再生骨料可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再生产品生产设备,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再生产品应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相关规定。6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6.1 环境保护6.1.1 就地处理设施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6.1.2 就地处理设施应通过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散发性粉尘应采用雾化洒水等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应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2 设备应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装置,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规定执行。3 设备区域应加强管理,文明作业,应满足区域环境保护要求。1.1.3 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再利用系统应选取低噪声短驳转运车辆,车辆在车厢开启、关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八).2 设备Im外噪声不应超过85dB(八)o3 设施区域噪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规定执行。4 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设备隔音房等噪声控制措施。1.1.4 就地处理设施污水收集及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2 现场应修建临时废水储存池,经过沉淀澄清处理后,上清液排入周边道路市政污水管网。6.2 劳动保护安全6.2.1 从事建筑垃圾就地处理的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业培训。6.2.2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工程应按照规定配置作业机械,配备必要的劳动工具与职业病防护用品。6.2.3 应在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工程现场设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应定期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清洗和消毒;应及时更换有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6.2.4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工程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6.2.5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工程的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除满足以上规定外,尚应满足国家相应的法规与标准。6.2.6 建筑垃圾堆放、堆填、填埋处置高度和边坡应满足安全稳定要求。6.3 职业卫生6.3.1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工程现场的劳动卫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结合作业特点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6.3.2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工程宜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应满足国家对职业健康标准设计的有关要求。6.3.3 产生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场所及设备应设立符合国家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规定的标识。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应”。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引用标准名录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400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228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技术标准CJJXX-201x条文说明1 总则202 术语223基本规定234就地分类及存放254.1 一般规定254.2 工程渣土的分类收集及存放254.3 工程泥浆的分类收集及存放254.4 工程垃圾分类收集及存放264.5 拆除垃圾分类收集及存放264.6 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及存放265就地处理及利用285.1 一般规定285.2 现场条件要求285.3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就地处理295.4 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就地处理306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316.1 环境保护316.2 劳动保护安全316.3 职业卫生32.o.本条是关于制定本标准的依据和目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实施,2020年修正)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修正)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规定支持利用尾矿、产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机制砂石等。以建筑垃圾处理和再利用为重点,加强再生建材生产技术和工艺研发,提高固体废弃物消纳量和产品质量。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技术政策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条文中的“技术规范”是指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134),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技术规范为:建筑垃圾应从源头分类,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应从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采用就地利用、分散处理、集中处理等模式,鼓励优先就地利用。1.0.2本条是关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根据五类建筑垃圾特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组分相对单一,做到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内不含其它垃圾即可;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鉴于其组分相对复杂,优先就地分类,在现场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鼓励对其进行就地处理、就地利用。1.0.3本条是关于建筑垃圾处理采用新技术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我国建筑垃圾的处理技术仍处于发展阶段,很多技术从国外移植而来,在引用、借鉴国外工艺、技术、设备时应考虑我国实际情况,选择符合我国建筑垃圾特点的工艺、技术、设备。条文中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是指能够提高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就地处理、就地利用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等。1.0.4本条是关于建筑垃圾处理还需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除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zT134及引用标准名录外,在具体实施中涉及的如再生产品标准、土建设计相关标准、安全性标准等都应符合。2.0.1条文中的就地指各类建筑垃圾的产生场所。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一般产生于涉及土方开挖、地下工程施工的工地;工程垃圾一般产生于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地;拆除垃圾一般产生于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工地;装修垃圾一般产生于房子室内装饰装修,包括居民、商业等。2.0.1条文中的就地分类指各类建筑垃圾在产生场所的分类,首先是需要按大类分,有条件的按成分进一步分类。2.0.3条文中的就地处理指将建筑垃圾在产生地进行处理,如工程泥浆在现场进行泥水分离、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在现场进行破碎、筛分、除杂等处理。2.0.4条文中的就地利用指将建筑垃圾在产生地进行再利用,或者就地分类及处理后的可再利用物在产生地进行资源化利用,主要针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3.0.1本条是关于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处理、利用对象的规定。条文中的“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污泥”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包括初沉污泥、活性污泥、腐殖污泥等;“河道疏浚淤泥”是指为恢复河道正常功能进行河道清淤疏浚工程中产生的淤泥;“工业垃圾”是指机械、轻工及其它工业在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固体废弃物;“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处理、利用的操作人员应检查垃圾成分,一旦发现混有有害垃圾,应交由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理处置。3.0.2本条文提出建筑垃圾源头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大类分类要求,是最基本的分类要求,都应该满足。3.0.3本条文提出对于现场条件具备的前提下,五大类建筑垃圾采用就地分类,按各类建筑垃圾成分进行分类。3.0.4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一方面建设建筑垃圾及再生产品运输的道路负荷和成本,另一方面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直接回用于产生建筑垃圾的项目建设,有更高的接受度。3.0.5本条从策划、实施、评估等方面规定了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处理、利用的要求。1 工程概况应包括工程类型、工程规模、结构形式、装配率、交付标准以及主要施工工艺等。2 编制依据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政策等。3 总体策划应包括减量化目标、工作原则、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工程各阶段建筑垃圾成因分析及产生量预估。4 源头减量措施可包括设计深化、施工组织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5 建筑垃圾产量计算宜结合现场地形、设计资料及施工工艺等综合确定。6 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应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点、堆放点的布置及运输路线等。7 就地处置措施应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就地利用措施。8 排放控制措施应包括出场建筑垃圾统计和外运等。9 保障措施应包括人员、经费、制度等保障。10 评估方案应包括对就地分类、就地处置的效果评估。4就地分类及存放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的制定,明确了建筑垃圾的管理责任主体,有助于建筑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推进。4.1.3 建筑垃圾产生场所应设置建筑垃圾堆放区域,同时设置标识标牌,以达到分类存放的目标。4.1.5 建筑垃圾露天堆放点应设置雾化喷淋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异味等二次污染。4.2 工程渣土分类及存放4.2.1 工程渣土用于竖向工程回填前,应根据土质要求、回填用量需求。计算好用量,并在施工现场分别设置工程渣土待用区域、暂存区域。需要现场回填的渣土,存放于待用区域。需要外运处理的工程渣土,存放于暂存区域。4.2.3 待用区域和暂存区域四周宜设施围堰、雨水导排管道,防止泥浆、污水四溢,提升施工现场环境整洁程度。4.2.4 本条规定待用区域、暂存区域的渣土堆存高度需严格按照安全稳定性计算得出的高度,不得随意堆高,同时与临近建筑保持5m以上的安全间距,防止堆体垮塌影响施工安全。4.3 工程泥浆分类及存放4.3.1 本条规定工程泥浆不应就地排放,以免产生二次污染。4.3.2 工程泥浆应妥善收集、存储。可采用池、罐的方式进行收集存储。存储设施所选用的材料,应保证不漏水,可重复利用,并有防止雨水进入的措施。4.3.3 在国内很多城市,工程泥浆的运输主要在夜间进行。因此白天施工产生的泥浆需要有足够的存储设施进行暂存。施工单位应结合当地工程泥浆运输的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工程现场的泥浆产生量,设置泥浆储存设施,其容积应大于Id的工程泥浆量。4.3.4 应合理设计存储设施,保证地基稳固,设施稳定,防止基础沉降、存储设施偏移,影响施工和人员安全。4.4 工程垃圾分类及存放4.4.1 本条规定了工程垃圾的分类种类,同时应指定专人对工程垃圾进行分类存放和清运。4.4.4 有机可燃类类拆除垃圾堆体有一定的火灾风险,因此应设置含围堰的硬化存储场地,并设置好排水沟、灭火器等设施。堆体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章节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的相关规定。露天的堆放时,还应做好覆盖,防止垃圾、扬尘飞散。4.4.5 工程垃圾以建筑材料残余物、部件加工边角料为主,材料性状有较大差别。部分大件的工程垃圾需要机械破碎处理后收集存放,因此需要采用人工和机械结合的方式收集。4.5 拆除垃圾分类及存放4.5.2 本条规定了拆除前的准备工作。在拆除过程中一边拆除、一边分类收集,可较好的提高分类的效率,保证分类品质,提高拆除垃圾的就地分类及利用效率。4.5.3 本条对建构筑物拆除前的准备过程进行了规定。拆除前应详细查阅原始竣工图纸,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建筑情况、工艺电气设备以及明敷、预埋管线等情况进行摸底分析,充分掌握上述信息后,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4.5.4 本条对拆除前的现场准备工作进行了规定。拆除施工前应根据拆除方案,提前准备好必要的工程机械设备,对可能存在的倒塌范围进行预判,同时清除相关物资、设备。对于无法清除、搬迁的,如排水井、水池等地下构筑物等设施,需要搭建防护设施,防止拆除时对其造成影响。4.5.6 本条对拆除工序进行了规定。拆除工作应严格遵守先上后下、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先板、梁后墙、柱的施工原则。地上部分拆除结束后,才能开展地下部分的拆除,严禁颠倒次序。拆除过程产生的大体积重物,要均布放置于楼板、屋面、楼面,不应集中堆放,以免产生过高的载荷影响施工过程中构筑物的结构安全。4.5.7 本条规定了桥梁拆除时的前置审批条件,同时还应指定详细的拆除技术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实施拆除。4.6.1 本条规定了装修垃圾的分类存放要求,为方便装修垃圾的末端资源化处理以及清运工作,装修垃圾应装袋后存放,存放点应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4.6.2 本条规定了拆除装饰的准备工作。在拆除建构筑物的装饰材料时,应一边拆除,一边分类收集存放,从而保证分类品质,提高装修垃圾的就地分类和利用效率。4.6.3 本条规定了拆除建构筑物的装饰材料前技术准备工作:1 应详细查阅建构筑物的竣工图纸;2 掌握建筑、水电及工艺管道情况,提高拆除效率。拆除过程中,严禁拆除承结构。4.6.4 本条规定了拆除建构筑物的装饰材料前的现场准备工作要求。4.6.5 本条规定了拆除装修材料、非承重结构前的施工原则。1本条规定了拆除过程应遵循自上而下、对称的施工顺序,禁止垂直交叉作业,例如吊顶和地面同时拆除,以免造成人员伤害。2本条规定了,拆除过程产生的垃圾应妥善放置,严禁在楼板上集中堆放。拆除高空装饰物时,如构筑物外立面装饰面板,应设置防护网,防止材料坠落造成人员伤害。4.6.6 本条规定了灯具、墙、天花板、地面、墙面的拆除方法。5就地处理及利用5.1 一般规定5.1.1 建筑垃圾在产生现场直接进行再生处理,并将再生产品直接回用于工程建设。工程垃圾、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应优先考虑就地处理及利用;产生装修垃圾的居民小区、工商业园区等场所应规划装修垃圾的集中堆放点,装修垃圾不宜与大件垃圾、生活垃圾混合堆放,装修垃圾就地分类存放后应运输至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集中处理处置。5.1.2 针对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及其特性,应采用不同的就地处理设备,如施工现场产生的工程泥浆量较多,运输和集中处置成本较高时,可采用移动式泥水分离设备进行就地处理,泥饼可就地回填或纳入工程渣土,脱水处理产生的余水应净化处理后排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就地处理产品应分类存放,对能现场回收利用的就地利用。5.1.3 就地处理产生的干化泥饼、再生骨料等再生产品堆放高度不应超过3m;如制成有形再生产品(如再生砖产品),散装堆垛高度不应超过l5m,托架堆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防尘措施包括机械式除尘、湿式除尘、过滤式除尘、电除尘和微米级干雾抑尘等。“覆盖”可采用具有防尘功能的防尘网、防尘薄膜等。5.1.4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现场根据就地处理设备、就地利用需要的用水、用电条件进行专项设计施工,对于就地处理规模较大时间较长的,还应配置办公用房等设施,生产管理区应布置在就地处理场地的上风向,总处理量50000m3以上宜配置维修车间等设施。5.1.6 就地处理产品成分复杂,主要是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金属、木材、塑料、玻璃、橡胶等。1 土类建筑垃圾可以是工程渣土、泥饼,也可以是资源化处理生产线除土所得,可作为堆山造景、园林绿化和道路工程用原料;2 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宜再生成为骨料或粉料用于建材的生产;3 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均可作为原料直接利用或再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