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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水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徐水规[2024]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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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水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徐水规[2024]1号).docx

    关于印发徐州市水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的通知(徐水规(2024)1号)各县(市)、区水务(农水)局,局有关处室,徐州市水政监察支队,云龙湖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关于调整“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相关工作的通知(徐司(2023)135号)文件要求,依据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了徐州市水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经局党委会审议,现予印发,自2024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5日。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徐水政(2020)10号)同时废止。请本地、本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2项)(23 项)2.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徐州市水务局2024年1月15日附件1徐州市水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项)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1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的违法行为首次实施,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未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种植方式和措施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种植方式和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附件2徐州市水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3项)序号违法行为减轻从轻处罚条件自由裁量处罚幅度法律依据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逾期30天以内的(1)逾期30天以内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30天以上90天以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90天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货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按修复费用计算)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1)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按修复费用计算,下同)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罚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填堵或者覆盖河道的;擅自填堵原有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的填堵河道断面5%以下,或者填堵河道的填方量在100立方米以下,或者覆盖河道的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1)填堵河道断面5%以下,或者填堵河道的填方量在100立方米以下,或者覆盖河道的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镇堵河道断面5%以上10%以下,或者填堵河道的填方量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或者覆盖河道的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填堵河道断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填堵河道的填方量在2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或者覆盖河道的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4)填堵河道断面15%以上20%以下,或者填堵河道的填方量在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以下,或者覆盖河道的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或者填堵河道断面10%以下、填堵河道的填方量在200立方米以下、覆盖河道的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5)镇堵河道断面10%以上20%以下、填堵河道的填方量在2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以下、覆盖河道的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者填堵河道断面20%以上,或者填堵河道的填方量在400立方米以上,或者覆盖河道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填堵或者覆盖河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填堵原有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4在堤防或者护堤地建房的占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1)占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2)占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或者占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5)占用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或者占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堤防或者护堤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5在堤防或者护堤地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违法行为对堤防或者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二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1)违法行为对堤防或者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二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对堤防或者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对堤防或者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对堤防或者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万元罚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堤防或者护堤地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的渔业养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停泊船舶2次以下,或者建设的水上设施拆除费用在1000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1)渔业养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停泊船舶2次以下,或者建设的水上设施拆除费用在100o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渔业养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停泊船舶2次以上5次以下,或者建设的水上设施拆除费用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3)渔业养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停泊船舶5次以上的,或者建设的水上设施拆除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货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施,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7设置鱼管、鱼箭等捕鱼设施,影响行洪、排涝、输水,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在非汛期首次设置鱼臂、鱼箭等捕鱼设施的(1)在非汛期首次设置鱼膏、鱼筋等捕鱼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2)在非汛期设置鱼管、鱼筋等捕鱼设施2次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3)在汛期设置鱼皆、鱼僦等捕鱼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设置鱼管、鱼筋等捕鱼设施,影响行洪、排涝、输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8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可采区内滞留,经责令拒不驶离的违法行为首次实施,配合执法人员拖离至指定地点的(1)违法行为首次实施,配合执法人员拖离至指定地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在30日内出现二次滞留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3)在30日内出现三次以上滞留的,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拖离至指定地点的,或者以威胁、要挟、恐吓、滋事、非法扣押执法人员及其它暴力形式等手段阻挠抗拒执法的,或者弃船等方式逃避处理的,予以扣押,拖离至指定地点,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可采区内滞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予以扣押,拖离至指定地点,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9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造成直接损失4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1)造成直接损失4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直接损失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直接损失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直接损失8万元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200立方米以下(1)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200立方米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5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2000立方米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1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开垦或开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1)开垦或开发面积在IoOO平方米以下,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罚款;(2)开垦或开发面积在100O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上一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3)开垦或开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一元五角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4)开垦或开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五角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及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12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IoOo平方米以下(1)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00O平方米以下,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四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水土流失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处每平方米四元以上六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水土流失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处每平方米六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4)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13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肝石、尾矿、废渣等的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尚未造成水土流失(D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隙患,尚未造成水土流失,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二元以下的罚款;(2)采取部分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二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3)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十八元以下的罚款;(4)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八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4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逾期三个月以内(D逾期三个月以内,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2)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3)逾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4)逾期十二个月以上,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15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报送符合规定的年度取水情况的(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报送符合规定的年度取水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报送符合规定的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货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1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配合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继续弄虚作假、态度恶劣、抗拒监督检查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货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17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节水设施并改正的(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节水设施并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2)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节水设施,但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3)节水设施未建成,在规定期限内不停止使用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节水设施,也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8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物体在2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D物体在2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物体在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物体在5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19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接受用水审计或者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逾期30天以下的(1)逾期30天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逾期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逾期60天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处三万元罚款。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接受用水审计或者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0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不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或者未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损害轻微、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的(1)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逾期30天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逾期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4)逾期60天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不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或者未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1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数量经测算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1)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数量经测算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数量经测算在3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数量经测算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T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削减用水计划。22公共供水企业自用水率或者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公共供水企业自用水率或者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5%以下的(1)公共供水企业自用水率或者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5%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公共供水企业自用水率或者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5%以上10%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公共供水企业自用水率或者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10%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供水企业自用水率或者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3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未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的逾期30天以下的(1)逾期30天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逾期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逾期60天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未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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