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docx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直至通报批评:(一)工作作风散漫,经常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课或擅自调课等情况的。(二)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三)有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等行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四)工作期间用手机或电脑从事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微商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活动的。(五)不公平对待学生,擅自剥夺学生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五)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的。(六)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场所的。(七)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八)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教育科研、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尚未造成学生伤害的。(十一)泄露国家机密,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掌握或知悉的信息谋取利益,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十二)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构成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处分:(一)参与非法集会,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诉求,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影响教育教学秩序,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二)组织教师开展有偿补课或组织、强迫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通过网络等方式扰乱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严重伤害的。(四)殴打与欺凌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索要家长、学生财物或组织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数额较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