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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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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x

    吉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吉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精神,以及党中央和省委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民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第三条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省民政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省民政厅。将省民政厅的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归口承担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等职责划入省委社会工作部。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省民政厅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第五条省民政厅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有关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三)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四)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确定、公布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五)贯彻落实国家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六)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七)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八)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省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十)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十二)承担民政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职能转变。省民政厅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第七条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一)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二)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吉林省行政区划图。第八条省民政厅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第九条省民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督办、后勤保障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调研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省级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四)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省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地方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应由民政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五)社会救助处。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六)区划地名处。研究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地名工作,承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七)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省内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八)老龄工作处。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九)养老服务处。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省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十)儿童福利处。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十二)安全监督管理处。制定全省民政行业领域安全发展中长期规划、规范章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民政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三)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老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第十条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91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其中:正职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21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3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第十一条省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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