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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色金属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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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色金属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docx

    一、2023年有色金属行业发展情况二、2023年有色金属行业税收环境分析三、2018-2023年有色金属行业涉税案件数据分析四、有色金属行业涉税风险成因分析五、有色金属行业常见涉税风险及其表现形式六、有色金属行业涉税刑事案件五大实操要点及案例分享七、2024年有色金属行业税务合规管理建议一、2023年有色金属行业发展情况21世纪以来,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蓬勃发展,进入了规模扩张最快、经济效益最好、技术进步最明显、综合实力增强最显著的阶段。过去的2023年,面对国际复杂严峻环境以及经济复苏乏力,我国有色金属行业在逆境下保持投资增长,供给增加,需求逐步恢复。受益于下游行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以及经济支持政策出台,我国主要金属价格均有一定幅度上涨。在生产端,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规模以上有色金属企业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5.2%,增速比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高1.6个百分点。2022年,我国十种常用有色金属产量为6793.6万吨,按可比口径计算(下同)比上年增长4.9乐其中,精炼铜产量为1106.3万吨,增长5.5%;原铝产量为4021.4万吨,增长4.4%;铅产量为781.1万吨,同比增长6.1%;锌精矿产量370万吨,同比下降10.54%。在消费端,据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统计,2022年,我国精炼铜消费量为1415万吨,比上年增长4.8%;原铝消费量为3985万吨,增长0.5%。有色金属行业是碳排放的重要源头之一,“双碳”目标的提出为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2023年,工信部陆续发布有色金属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年版)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通过严格能效约束引导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提升能效水平,同时倒逼低能效产能退出,有效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二、2023年有色金属行业税收环境分析(一)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持续推进a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Qml三IEMIpSV*v国务院新闻办就税收服务高质发展举行发布会20Q4P1T821T3来UL国务院新属办网站字号:欺认大超大1打印日O国务院就闻办公家于2024年1月18日(星期四)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谪国家税务总局期局长微立新,国家税务忌岛新闻发S人.办公厅主任黄运,国家税务总局统税服务司司长沈新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霞玉英介炮税收ER务高或发展有关情况,并答记事问.自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联合开展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发票、骗取退税及税费优惠专项行动以来,各级税警查处了一大批虚开骗税案件。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作出全面部署。为更好应对涉税违法犯罪形势变化,进一步强化境外资金分析监控、密切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加强执法工作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在四部门联合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加入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通过整合六部门的专业优势、侦查优势、数据优势等,使虚开骗税违法犯罪打击行动更为精准、高效。2023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加入联合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2024年1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税收服务高质量发展举行发布会,提出“对高风险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充分发挥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作用,依法查处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案件”,即在七部门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加入联合打击队伍,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动由七部门拓展至八部门O(二)税务部门加强对电解铜、黄金等有色金属的税收监管国家柳务总局Qtti三三衲容ISMEnglish三0W-5本海Mh发票民睡济便越税春风彳包)个税小微企业KMAWK做公开。发布纳税服务互动交流寺栏Q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懊J公开双随机田F江但展5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迸一步深化联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时间:202加菊S:圈城务总局限S字体大中小】打印分束SJ:为深入贯播S实中办,国办W关于进于深化税收征管议酬庶!U.国翩务总融求各地税务甑1以税收风脍为导向、以“飒机8开”为基本方式,针对法i三问题多发的邕点领域,适当提届抽妣例,有册展的机抽查,精准实施税务邮.打击涉触法行为,保护守法诚信经管,推护经济税牧秩序,维护蹒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跌.TUMUtIMMSSi社会艇和人民群众关切,针对痔火品胡加工、废旧物凝a研娴,大京S海狈煤北钢轨mm谢性教肓机构、医疗美容'直解台,中介61构、匐K入人群股权转让潮列班领或重点削墟开段接三聊发时电瞰入、筋喊m“税收洼财和关联交易念意搬伸划以及利朦随营模式进迎税第场违汨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解读中指出,各地税务部门要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针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有序开展随机抽查,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电解铜、黄金等大宗商品的购销被纳入了重点聚焦领域。(三)税收征管数字化全面推进,行业监管环境趋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OaI«IKIEN笠录I邮Iel无障列WAW苻页)政章中央有关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0-2119:16来镰:新隼社字号:默认大Je大1打即收W*fJ5G)C)O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时间数电票试点地区2021年12月1日上海、广东(不含深圳)、内蒙古2022年10月28日四川2023年1月28日陕西、重庆、天津2023年3月22日吉林、河南2023年3月30日福建、云南2023年4月27日山西、浙江、甘肃、江西、江苏、广西、辽宁、海南2023年10月1日河北、湖北、黑龙江、新疆2023年11月1日北京、贵州、山东、湖南、宁夏、安徽、青海2023年12月1日西藏截至2023年,除港澳台地区外,数电票试点工作已完成全国省级覆盖。数电票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推动税收征管迈入“以数治税”新时代。数电票实现了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的电子化,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能够更为全面、准确地获取企业的交易数据,并对企业的开票、抵扣等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通过多部门共享数据,挖掘企业交易行为的业务逻辑,以便于及时排查企业涉税风险,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四)多地持续开展黄金票专项检查,变票虚开案件频发自2015年以来,多地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了打击黄金票虚开的专项行动,黄金发票虚开案件成为税务监管的重点领域,2018年到2023年期间,各地接连曝光了一批黄金变票虚开案件。序号地区基本案情1南京南京警方联合市相关部门成功破获全市首起黄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达102亿元。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零2个月。2深圳深圳市公安经侦局联合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分两波发起代号为“流金1号”的收网行动,一举破获“合金电解铜”新型黄金票虚开专案。该窠抓获犯罪嫌疑人33名,案值245亿元。3北京经北京警税双方联合研判和查办,成功破获单某利用黄金变票虚开案,抓捕犯罪嫌疑人4名。经查,该团伙以“黄金”为进项,通过票货分离和变票手段,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994张,金额9.55亿元,税额1.24亿元。4丽水丽水市税务部门联合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黄金变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涉案企业分布在浙江、上海、福建、河北、江苏、山东等7省,共查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84亿元,税额1.28亿元。5广东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市公安机关联合税务部门,对公安部部署的“2020会战6号”黄金票案展开收网行动,共抓获涉嫌在黄金交易领域进行虚开犯罪的嫌疑人90名。经查,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一级会员单位的广州某金银公司向全国各地25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3亿元,税额约11亿元。6上海上海警方查获一起涉案价税合计90亿元的黄金交易虚开发票大案。该案涉及变票虚开、洗票过票、配货配票、票货分离等环节,共抓获了18名犯罪嫌疑人,冻结涉案资金1700余万元。7浙江浙江省公安厅抽调台州市警力、浙江省税务局抽调全省稽查干部及“地球人”税务专案组,组成联合抓捕组,赴余杭、富阳、萧山、临海、深圳、九江等地,成功抓捕涉案嫌疑人45名,查明涉及上下游企业470余家,分布在全国22个省市,涉案企业虚开发票金额42亿元。8宁波该起案件由奉化分局主办,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指导和税务稽查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历时2年,跑遍13个省份,成功打掉在宁波、上海、广东等地利用黄金发票虚开进行非法牟利的3个犯罪团伙,涉案金额高达100亿元,追赃挽损3亿元。9黄石黄石市公安局召开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新闻通气会,通报了黄石某公司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涉及17省(市)77家嫌疑单位,涉案价值达67亿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10重庆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在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指导下,组织精干警力对一起税务部门移交的犯罪线索进行侦办,同时在全国发起集群战役,在集群战役期间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2名,打击处理3个团伙,共计涉案金额300余亿元,已经查实提取黄金实物10283公斤。三、2018-2023年有色金属行业涉税案件数据分析(一)有色金属行业涉税刑事案件数据分析1、罪名分布情况以“有色金属”“合金”“铜”“电解铜”“铝”“电解锲”“锌”“黄金”及“危害税收征管罪”等为关键词,交叉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等网站,共获取2018年至2023年公开的有色金属行业涉税犯罪案件672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占据绝对多数,达616件,虚开发票罪30件,逃税罪13件,骗取出口退税罪6件,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件,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件(少量案件因存在两种罪名而被重复计算)。罪名分布情况13 65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出售非法购买2018年至2023年有色金属行业涉税刑事案件罪名分布情况2、地域分布情况在672起涉税犯罪案件中,江苏省、湖南省、浙江省、山东省为案件的高发省份,这与当地有色金属矿产储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一定关联性。案件地域分布trIll*安密河南省江河宙RllltfMXWttrrdR*axw-Z4f自裕Ktwtr公南古天小市tt*庆巾'星固帙白枪K占用Ir内蒙A白枪K12018年至2023年有色金属行业涉税刑事案件地域分布情况3、案件量刑情况由于有色金属属于大宗商品贸易,交易数量、交易金额都较大。因此,有色金属涉税刑事案件的涉案金额也通常较为巨大,动辄涉及税款上百万、上千万元,导致有色金属企业、企业负责人面临严重的刑罚。在2018年至2023年有色金属行业的虚开案件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有2018年至2023年有色金属行业涉税刑事案件量刑情况4、案件上诉率及结果刑事审判程序10一审二审再审2018年至2023年有色金属行业涉税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在本报告分析的672个有色金属行业涉税刑事案件中,一审程序522件,二审程序140件,再审案件10件。在140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105件,准予撤回上诉2件,发回重审1件,改判32件,改判率为22.85%。在申请再审的10个案件中,驳回再审申请9件,予以改判1件。5、不起诉案件情况通过检索中国检察网,2018年至2023年有色金属行业涉税不起诉案件26件,不起诉的原因包括:(1)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2)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6、小结从以上数据可见,有色金属行业涉税案件的刑事责任较为严峻,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最为突出,企业负责人实际面临的刑期较长,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例相较于其他经济类犯罪而言较高,同时具有上诉申诉成功率低、难度大等特点。因此,有色金属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在刑事一审阶段妥善应对。(二)有色金属行业涉税行政案件数据分析1、案件性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以及威科先行数据库公示的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等信息,2018年至2023年期间,有色金属涉税行政案件527起,其中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270起,涉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44起,涉及偷税案件53起,涉及其他违法案件160件。527起行政案件中,涉及走逃失联企业的有183起。案件类型2018年至2023年有色金属行业涉税行政案件类型情况2、涉及发票情况在270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和18起利用虚开发票抵扣税款、定性偷税的案件中,仅涉及进项发票的案件140件,仅涉及销项发票的案件94件,同时涉及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的案件54件。值得关注的是,在虚开案件中,有10起案件涉及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虚开发票依然是有色金属行业税收风险爆发的重灾区,虚开风险全链条传导是有色金属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发票类型2018年至2023年有色金属行业涉税行政案件涉及发票情况四、有色金属行业涉税风险成因分析(一)个人销售不开票,有色金属行业进项发票难获取有色金属行业的采购源头中有大量的再生有色金属,而再生有色金属来源于工业产废,我国的再生资源市场长期处于卖方市场,产废企业或出于账外销售、规避税收等目的,不带票销售废旧物资,并由众多零散的个体经营者承接收购后进行倒卖。由于产废企业源头销售不开票,再生有色金属分散到众多散户手中,散户对外销售时也不开具发票:一方面,散户自身纳税意识不足,而对散户的税收征管本身也存在较大的难度,另一方面,若向税务局代开发票,代开程序复杂且散户需要承担增值税、个税等税负。因此,散户通常不带票向回收企业销售,从事有色金属回收的企业难以取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而在从事新开采或进口有色金属购销业务的主体中,同样存在大量个人,个人经营者或出于市场竞争力考量,或出于降低自身税负的考量,通常也无法或不愿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加剧有色金属贸易企业进项不足的矛盾。(二)上下游虚开风险传递,企业无法隔离涉税风险增值税链条环环相扣,上游企业是否合法合规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税款直接影响到下游企业能否正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抵扣行为是否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在有色金属行业虚开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由于上游企业出现虚开问题进而牵连到下游企业,下游受票企业轻者接受税务检查、进行进项转出,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重者可能移交公安机关以虚开发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无论以上何种情形都将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具体阐述如下:1、虚开发票风险不止传导一个环节从虚开类案件的缘起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系由上游企业(或上游企业的上游)涉嫌虚开刑事案件已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而通过案件协查引出的。例如,一家有色金属贸易企业向多家下游企业虚开发票,一旦该企业定罪,则下游企业均面临被指控虚开的风险。有罪判决的牵连作用对各行业的影响均巨大,就有色金属行业而言,一旦交易链条中的某一企业被定性为虚开,风险有可能会向全链条传导,进而对上、下游有色金属企业的经营产生巨大冲击。2、上游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己证单,受票方面临虚开风险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在查处虚开问题后,将向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己证实虚开通知单,由受票方税务机关开展税务协查或立案检查。部分受票方税务机关或以上游己证实虚开为由,要求受票企业进行进项转出、补缴税款;司法层面,司法机关在查处虚开案件中存在两种做法,一是对异地企业行使管辖权,对上下游企业并案查处;二是在跨省/市调查后将本案企业的上下游企业犯罪线索信息通过内部传送,由上下游企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受票方接受发票各地处理不一在虚开案件中,税收法律法规对于开票方和受票方的评价并不相同,在开票方构成虚开的情形下,对受票方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存在以下五种不同情形:一是,开票方构成虚开,不对受票方进行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开票方构成虚开,受票方构成善意取得。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主要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此种情形下,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不适用滞纳金和罚款的相关规定,如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税款。三是,开票方构成虚开,受票方行政定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受票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转出,并加收滞纳金。四是,开票方构成虚开,受票方构成偷税甚至面临刑事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第四条,此种情形下受票方构成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对其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会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开票方构成虚开的,受票方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风险。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三)黄金变票难识别,虚开风险全链条传导由于黄金零售的客户多为终端消费者,通常没有取得发票的需求,因此黄金经销企业在经营中积累了大量的富余票,为了牟取更大的利润,部分黄金经销企业产生了将富余票对外虚开的动机。对于从个人处采购有色金属的贸易企业而言,其难以获取足额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而此类有色金属贸易企业的采购和销售环节都为有色金属或合金,正常的生产经营并不涉及黄金的使用,若其为解决进项不足的问题取得大量的黄金发票,很容易产生进销项品名与经营范围不符的问题,进而引发税务风险。因此,在黄金经销企业和终端用票企业之间,出现了将黄金票变名为合金发票的环节。在黄金变票、洗票的虚开案件中,涉及变票企业、过票企业、用票企业等多个主体,部分窠件中,有的过票企业或用票企业对于前端变票、洗票等违法行为并不知情,在案件爆发后,上游虚开的风险将传递至有色金属企业,企业或将面临补税、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五、有色金属行业常见涉税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1、通过第三方仓库完成货权转移不被认可,爆发虚开风险有色金属行业多采用第三方仓库划转的方式进行货权转移,此类货权交割方式能够大幅降低物流成本。在交易过程中,中间各贸易环节不涉及货物地理位置的实际变动,即货物始终处于仓库中,未发生实际运输。然而,一方而,由于该交易过程中没有实际的货物运输,不存在过磅单、物流运输资料等证明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凭证,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不认可该交易的真实性;同时,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借款、垫资以及循环交易的情况,容易被认定为存在资金回流,进而认定业务构成虚开。另一方面,该业务模式容易被认定为循环交易类型的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是指企业以提供资金支持、赚取融资利差为目的,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互为利益相关方的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以贸易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前述模式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交易模式即“空转”、“走单”。部分法院会直接将上述贸易模式认定为虚假交易。对于企业而言,一旦该交易被认定为虚假交易,涉案单据的真实性也会被否认,企业容易因此被认定为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2、“如实代开”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前已述及,在进项不足的情况下,部分有色金属企业采取向第三方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取得发票。尽管第三方开具的发票所载货物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但税务机关认为开票方与货物销售方不一致,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程序。3、参与黄金票变票虚开风险近年来爆发的黄金票虚开案件中,多数案件都会利用黄金与其他有色金属易结合的特性,通过变票的方式对外虚开黄金发票。黄金经销企业采购黄金并取得黄金发票后,将发票开给变票公司,变票公司伪造加工环节后变更品名为合金,开票至下游过票企业,最后将发票开具给下游生产企业。序号案号涉案主体类型价税合计量刑结果1(2018)粤刑终1003号黄金经销企业18.8亿13年(主犯)7年5年4年3年18.4亿6年12亿4年6个月2(2018)浙刑终372号终端用票企业3.89亿无期徒刑(主犯)4年3(2018)苏0302刑初306号黄金经销企业5.55亿7年4.16亿6年4(2018)粤刑终202号黄金经销企业1.39亿14年(主犯)5(2018)湘0223刑初1号黄金经销企业4.07亿3年(缓4)3年(缓3)3年(缓3)3年(缓4)6(2019)苏01刑终647号变票企业2055万14年(主犯)7(2019)辽04刑初36号、(2019)辽04刑初36-1号黄金经销企业83.1亿无期徒刑(主犯)57.1亿5年5349万11年6个月(主犯)11年(主犯)8(2020)浙刑终36号之二终端用票企业20余亿无期徒刑(主犯)9(2020)辽刑申2号黄金经销企业67.5亿无期徒刑(主犯)无期徒刑(主犯)无期徒刑(主犯)5年42.5亿无期徒刑(主犯)4年25亿无期徒刑(主犯)10(2020)皖0223刑初48号变票企业2.26亿11年6个月(主犯)11(2020)湘02刑终248号变票企业1.94亿11年(主犯)12(2020)浙11刑终146号变票企业1.01亿1年13年6个月3年(缓4)13(2020)鄂09刑终208号变票企业30余亿16年(主犯)15年(主犯)14(2021)浙11刑终10号加工企业1.01亿4年6个月15(2021)粤1972刑初391号变票企业156万1年1年通过对近年来爆发的黄金变票虚开案件进行汇总分析可以发现,在15起案例中,有13起案例涉案金额超过1亿,5起案例涉案金额超过10亿,涉案金额最高超过80亿,由此可见,黄金变票虚开案普遍存在涉案金额大的问题。从量刑结果来看,15起案例中共有40名当事人,其中17名当事人被认定为主犯,23名当事人被认定为从犯,17名主犯均为超过10年的量刑,有8名主犯无期徒刑。此外,在黄金变票虚开案件中,黄金经销企业、变票企业、加工企业、终端用票企业均不同程度涉案。(二)贸易企业不带票销售爆发偷逃税风险对于从事再生有色金属贸易的企业而言,由于难以取得进项发票,因此其向下游小型生产企业销售时,通常也为不带票销售,而且未将销售收入列入账簿,也未进行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随着税收征管能力的加强,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企业信息,极易发现企业的经营情况异常,销售不开发票、私户收款行为引起的涉税风险极易爆发。(三)开票方走逃失联受票方面临补税风险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在本报告统计的有色金属行业涉税行政案件中,涉及大量上游企业走逃失联的案件。如果开票方走逃,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会将开票方开具的发票认定为“失控发票”,并告知受票方税务机关。在此种处理下,对于受票方企业而言,其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核比对时如果发现“失控发票”,可能会要求企业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不得抵扣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会责令企业限期补开、换开发票,如果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企业需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税务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会核实企业成本情况,符合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若不符合相关规定,企业则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的风险。六、有色金属行业涉税刑事案件五大实操要点及案例分享(一)有真实交易的代开、挂靠开票行为不构成虚开犯罪1、如实代开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有色金属贸易企业为了解决进项发票抵扣不足的问题,往往会寻求第三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该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不具有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行为。对于如实代开行为,最高法、最高检通过系列案例、复函、意见等方式多次申明,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且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明确指出,“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果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最高法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刑事裁定书中指出,“针对某些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应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张某强如实代开的行为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应定罪处罚”O2、有色金属贸易企业取得如实代开发票3500余万元,判处非法购买获缓刑金某公司系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白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从散户、有色金属贸易公司购进电解铜、电解银、锌锭等货物,金额约为3000万元,并产生运输费400余万,因为采购及运输时相关企业没有开具发票,但公司在销售时必须开具发票。通过李某的介绍,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8%至9%的费用从方某公司等九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20万元。白某供述,由于销售方没有开具发票,企业的税负达21.5%,企业将因运营成本太高而无法承受,因此通过李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认为,白某、李某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均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二)认定虚开犯罪应当考察主观目的与客观结果1、以骗取贷款为目的的对开、环开无骗税故意,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随着社会发展及国家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立法与司法实践亦随之发展,增值税系链条税的征管逻辑越来越被理论界与实务界所理解。实践中,对于为虚增业绩、公开上市、获取银行贷款实施环开、对开发票的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多次发文否定其构成虚开犯罪。首先,对开、环开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意见、座谈会中反复重申,“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亦明确“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O此外,对开、环开行为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以应税行为的发生为依据,而非发票的开具,而环开、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对应实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上不存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可能性,不构成虚开犯罪。2、有色金属企业为骗取贷款虚开超30亿,一审判处虚开获刑11年,发回重审后改判骗取贷款罪获刑四年半甲公司、乙公司均系有色金属贸易企业,周某系甲公司实际控制人。丙公司系有色金属贸易及运输公司,汪某为其实际控制人。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存在业务上的往来,截至2012年,甲公司共计拖欠丙公司货款20亿元,甲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丙公司遂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贸易往来。周某为了防止资金链断裂,主动找到汪某协商,要求丙公司继续为其提供资金。丙公司为了继续从银行融资,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其在银行贷款规模,同时将甲公司占用丙公司的资金做成账面上的应收货款和利润,周某与汪某等人协商,决定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采取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虚构资金用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和信用证,循环套取银行资金。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两家公司共计从银行骗取资金17笔,共计约27亿元,已偿还7.7亿元,未偿还19.3亿元。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H年。一审判决宣判后,周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上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而周某与汪某为了达到骗取银行资金和转移公司债务的目的,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故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当,不予确认。判处周某四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宣判后,周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资金回流仅是虚开线索,业务真实性是关键1、资金回流虚开,不能仅凭资金回流认定虚开犯罪由于资金流向有迹可查,且获取方便,因而在税务或公安调查涉案企业是否构成虚开时,“资金回流”往往成为主要线索与切入点。加之,有色金属贸易过程中,为降低仓储和运输成本,贸易企业通常采用货权转移的方式实现货物转让,在此种方式下,处于中间环节的贸易企业没有实际参与货物运输,因此容易得出“无货交易”“虚假交易”的判断,进而认定涉案业务构成虚开。然而,资金回流仅是涉嫌虚开的线索,而非定案依据,在认定是否构成虚开时,不能过度强调资金回流的作用,尤其不能在未形成完整交易链条、未对货物真实来源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无真实交易、资金流转原因等情况下,不能仅凭资金回流的客观痕迹认定构成虚开。2、不能仅以资金回流印证存在虚开行为Y公司主要从事铜、锡等有色金属的收购、压延、加工、销售,王某系Y公司实际控制人。检察机关指控,由于Y公司部分有色金属是通过小型市场收购的,销售方并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遂购买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开票费为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7%,并进行了资金回流,涉案发票税额为1600余万元。并提交了上游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证据。王某辩称,由于上述业务的货款支付是通过承兑汇票的方式完成的,而开票公司提出他们报税需要使用现金走账,因此双方进行了“资金空转”,并非虚开业务的资金回流。法院认为,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银行流水能够证实Y公司与开票公司存在资金空转行为,但不能证实两家公司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检察机关并未就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以及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虚开进行举证,仅依据被告人供述、涉案公司与开票公司的交易流水及开票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不能印证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判决王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准确评价涉案主体在业务中的地位,明确划分罪与非罪一方面,涉票类案件中,往往存在开票方、受票方、过票方等多类主体,每类主体中又可能存在多个当事人,分别负责谈判、信息传递、财务等工作。不同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有所不同,对犯罪的作用和影响不同,承担的责任亦有不同。有色金属虚开类案件辩护中应做好涉案主体责任区分,准确识别当事人的客观行为,评价当事人在全案中的地位,进而分析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黄金变票案件中,存在变票企业、过票企业、加工企业、用票企业等不同主体,他们处于变票链条的不同贸易环节。在部分案件中,有的过票企业和用票企业可能对于前端变票、过票事宜并不知情,企业为了增加业绩或者赚取购销利润而参与业务。此类企业通常因变票链条被查处而牵连,司法机关应结合其所处的环节、所发挥的作用、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界定企业的法律责任。(五)通过第三方仓库划转货权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虚开由于有色金属的货物价值高,运输损耗造成的损失大,同时货物的体积较大,装卸和运输成本高,中间环节的贸易企业难以负担运输成本。因此,在有色金属购销业务中,通常由有色金属采选企业将货物直接运输至指定仓库,贸易企业与仓库签订仓储合同并约定后续货权转移方式,随后贸易企业将货物向下销售时,一般不进行实际的货物转移,而是通过约定的货权转移方式登记过户,完成货权转移。前述的货物交付形式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动产物权“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方式。在有色金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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