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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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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法.docx

    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体育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体育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助力体育强省和科教兴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加快建设体育河南实施方案以及我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体育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兴办的,经省体育局认定的,面向社会开放,在普及体育知识、宣传体育科技、弘扬体育文化、推广科学健身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场所或机构,主要包括场馆类和其他类。第三条河南省体育局负责体育科普基地的评审、命名、管理和评估。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体育科普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协助省体育局对体育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体育科普基地采取“统一命名、分类指导、社会监督、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运行和培育机制。第五条省体育局成立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体育科普基地的申报与评审、考核与评估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体育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体育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体育科普活动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鲜明的体育科普特色,具备与开展体育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体育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二)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和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并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三)具有常设科普工作职能部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四)配备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五)面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关公共场馆、设施或场所的安全、卫生、消防标准。(六)具有稳定的体育科普工作经费来源,能够保障体育科普场所的运行和体育科普活动的开展。(七)具备策划、创作、开发体育科普作品的能力。(八)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九)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第七条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体育博物馆、体育文化馆、红色体育宣传场所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每年向公众开放时间60天以上,有条件的场馆应当常年开放;场地面积原则上应当在IooOm2以上;年参观人数5000人次以上。第八条其它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资源的省市级体育科技中心、综合训练中心、特色体育培训机构、体育器材(设备、装备)生产制造厂家、数字体育体验中心等。申报其它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每年向公众开放时间60天以上;场地面积原则上应当在300m2以上;年参观人数100O人次以上。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九条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第十条省政府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在豫单位可以直接报送申报材料。第十一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申报书一式五份;(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三)场地设施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材料;(四)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工作年度计划;(五)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原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六)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与推荐,并报送至省体育局。第十三条鼓励多个部门、市(区)联建共建体育科普基地。参与联建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第四章评审与命名第十四条省体育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实地考察。评审程序分为资格审查、会议评审、实地考察、综合评议四个阶段。其中,资格审查主要按照上述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资格进行检查;会议评审主要了解申报单位在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现场考察主要对申报材料与现场情况进行核实;综合评议主要综合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情况提出体育科普基地建议名单。第十五条体育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第十六条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或经处理消除异议的申报单位,省体育局正式命名为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第五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七条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不断提升体育科普能力,积极发挥体育科普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服务河南体育建设。第十八条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应当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民健身日以及体育行业重大活动期间积极开展体育科普活动,积极参与体育科普作品大赛、体育科普讲解等活动,积极参加体育科普工作交流和培训,积极开发公众喜闻乐见的体育科普作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对外传播。第十九条河南体育科普基地应当加强体育科普人才队伍培养。有针对性地培养体育科普作品研发人员,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体育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体育科普志愿者队伍。第二十条省体育科普基地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于每年11月底之前,向基地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及参与重大科普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活动总结。第二十一条省体育局对认定的科普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科普活动补助支持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综合得分,按类别进行表彰。对在科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第二十二条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基地称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一)未履行科普义务,或因客观原因无法运行,主动申请撤销的。(二)评估不合格,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三)不提交年度体育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不提交考核材料,不参加考核的。(四)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安全责任事故和兴奋剂问题的。(五)申报命名、自查、复核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六)以省体育科普基地民意从事违法行为的;(七)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第六章服务第二十三条基地管理办公室对己命名科普基地择优给予能力建设支持,同时向省科技厅、国家体育总局等优先推荐承担科普项目。第二十四条省体育局创造有利条件,支持科普基地的科普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资源科普化等工作,协调专家、媒体等社会资源为科普基地提供服务,组织科普基地参加国家、省级科普活动。第二十五条省体育局根据科普基地的实际需求和条件,支持科普基地高质量发展,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体育科普基地。第二十六条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享有依法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并对其开展的重点科普活动给予适当经费支持,用于科普能力提升。第二十七条省体育局对已命名的体育科普基地申报的科普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项目优先支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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