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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贯彻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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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贯彻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docx

    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贯彻摘要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三大原则之一,也是三大原则中的第一原则,其对我国刑法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及奠基意义,可以说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就没有现今我国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文章主要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及基本内容为主线,联系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发展沿革以及当前刑法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寻找出罪行法定原则所存有的诸如明确性要求遭受冲击、适当性原则遭受忽视等实践困境,并立足于此给出相应的应对建议,力求罪刑法定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人权保障理念得到更好的实现。关键词刑法罪刑法定人权保障OntheImplementationofthePrincipleofaLegallyPrescribedPunishmentinChina,sCriminalLawAbstractTheprincipleoflegalityofacrimeisoneofthethreeprinciplesofcriminallawinChina,anditisalsothefirstprincipleamongthethreeprinciples.IthasimportantguidanceandfoundationalsignificanceforthedevelopmentofcriminallawinChina.Itcanbesaidthatwithouttheexistenceoftheprincipleoflegalityofacrime,thereisnorelativelyperfectcriminallawsysteminChinatoday.Thearticlemainlyusesthebasicspiritandbasiccontentoftheprincipleoflegalityofacrimeasaclue.ContactingthedevelopmentoftheprincipleoflegalityofacrimeinChinaandthecurrentlegislativeandjudicialstatusofcriminallaw.Tofindoutthepracticaldilemmassuchasthestatutoryrequirementsofthecrimesandtheneglectoftheprincipleofappropriateness.Basedonthis,thecorrespondingsuggestionsaregiven,andtheprincipleoflegalityofcrimesandtheconceptofhumanrightsprotectionarebetterrealized.Keywords:criminallawprincipleoflegalityincriminallawhumanrightsprotection导言1(一)选题背景和意义1(一)现有文献综述1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2(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21.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22 .三权分立思想33 .心理强制说3(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4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价值5(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5(二)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6三、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的影响6(一)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6(二)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铁则.错误味定义书签。(三)刑法解释的更深入7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贯彻8(一)罪刑法定原则新理念的树立9(一)罪刑法定原则适当性要求的贯彻9(三)罪行法定原则明确性要求的实现10结语10参考文献11(一)著作及译著类11(一)期刊报纸类12谢辞错误!未定义书签。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导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在刑法三大原则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其第一原则,也是最为重要之原则。李斯特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其表示罪刑法定主义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现如今,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不再仅仅是作为刑法原则存在,其也在宪法原则中占据一席之地,并为多数国家所认可。自沈家本等对罪刑法定原则予以引入至今,该原则已经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之后,该原则也实现了三个阶段发展,从最初的罪刑非法定发展至罪刑法定同类推并存再到罪刑法定的确立。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予以确定的刑法是1997年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所蕴含的人权保隙、刑罚权限制等内涵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刑法理性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目前还处于法制建设不健全时期,罪刑法定原则还未尽实处。罪刑法定原则发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也是推动刑法理念转变,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需要。(一)现有文献综述在英国中世纪结束时,英国著名史学家亨利哈兰德面向英国宪法进行了五项基本原则概括,其中一条便涉及到罪行法定原则,即“如非法院进行专门令状发布,不得对任何臣民进行逮捕;被捕者必须迅速交付法庭审判。”在19世纪,几乎所有文明国家都奉行罪刑法定原则,这是立国原则,也是实现法治国家建设极为重要的一步。罪刑法定原则也得到了国际认可,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便指出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适用的法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的体现和重要手段。戴雪表示,法治存在的前提之一是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是法治的第一原则。邓子滨在罪刑法定的形式主义以及实质主义之争中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实质主义的罪刑法定极易导致疑罪从有、罪疑从重现象的出现,法律在处于规定不明确状态时,实质论者会表露出将法律行为解释作有罪的冲动。戴玉忠在健全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思考中指出罪刑法定原则乃是避免罪刑擅断之法治成果,在当前刑事立法即司法中应当对该原则予以遵循,对当代立法、司法以及法价值中的罪刑法定坚守问题予以研究,有助于落实罪刑法定原则。魏东等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规则与规范适用中表示,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原则应当实现对下述原则的坚守,一是保守的正当性原则,二是保守之合法性原则,三是保守之正当性原则。崔志伟在自然法视阙下罪刑法定原则的诠解与重申一一兼及现实中的“用刑机械化”中表示,罪刑法定原则同古典自然法具有相同的思想基础,均表露出人权保障以及个人本位理念,是自然法孕育出该原则。但是在早期所呈现出的罪刑法定原则当中,其仅对实然法予以关注,对法律内在价值予以忽视,最终走向自然法反面。结果表明,该原则若是仅仅局限于形式便不可实现自足,还应当借助自然法以实现某些实质合理性诉求。这些理论均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通常而言,刑法学界认为罪刑法定之思想渊源在于下述三思想:一是启蒙自由主义,二是三权分立,三是心理强制说。1 .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在自由主义论述中,启蒙思想家们将自然法作为其核心,古典自然法思想之代表有洛克、霍布斯等。其表示国家建立是人民之自愿选择,国家主权为全体人民所掌握。主权者借助命令发布实现国家管理,这一命令即为法律。为促使权利得到更好实现,生活更加幸福,人民进行契约订立。让渡出一部分权利而成立国家。国家具有刑罚权,可对违反者进行惩处,增进个人幸福是国家刑罚权以及立法权之目的。刑罚权之行使不可损害个人权利,否则便是对契约之违反。为避免刑罚权行使造成人民权利侵害之现象,国家刑罚权应当被限制在必要限度内,也就是说对于公民义务遵循内容以及违反义务后果予以事先明示。权利保障是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之主要内容,与此同时,罪刑法定之核心思想在于人权保障。启蒙自由主义思想乃是罪刑法定原则之思想渊源。2 .三权分立思想三权分立思想之奠基人是孟德斯鸠,其表示民主宪政之直接目的在于政治自由。在论法的精神中,其针对三权分立作出如下阐释:“若是行政权以及立法权被同一人或者是同一行政机关所集中掌控,那么便不会出现自由;因为民众恐惧同一议会或者是国王进行暴虐法律的制定。若是立法权同司法权被合并,公民自由便会由专断所控制,因为立法者就是法官,若是司法权同行政权被合并,法官便会针对公民进行暴力压迫。若是同一人或统一机构对上述三项权力予以同时行使,那么一切都完了J所以,政治法律自由之实现是以三权分立为前提。立法者应当对犯罪、刑罚予以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行为应当受法律约束,不可对法律随意解释,自由裁量权不应在法官权力中出现,法官仅仅能够适用法律,由此才可杜绝司法专断,实现人民权利保障。三权分立理论的诞生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政治思想根基。3 .心理强制说心理强制说的代表者为费尔巴哈。在对人性理解基础上,其立足于一般防卫视角,对罪刑法定之必要性进行阐述。其认为趋利避害为理性人之本能,人会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之利能够为犯罪人带来快乐。若是对犯罪后果进行明文规定,人民会衡量犯罪与否所带来的痛苦大小来决定是否犯罪,显然基于犯罪后果之痛苦,民众会避免犯罪。也就是借助刑罚执行对公民产生威慑,进而实现犯罪预防。罪刑法定一直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坚持,上述思想是罪刑法定之诞生根基。但是在资本主义发展浪潮中,累犯、再犯问题越发严重,这对刑事古典学派之观点给予了严重冲击。尽管三权分立之主旨在防止司法专断,但是实践中并未实现这一目的,司法机关之解释功能仍然为国家所倡导。罪刑法定之合理性并不能再被早期思想所完全说明。最终人权尊重主义以及民主主义发展成为罪刑法定原则之现代思想基础。人权尊重主义主要是对人权尊重予以强调。姚建宗教授表示,人权之独特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在人权当中权利主体绝对分离于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在于个人,义务主体在于国家:二是,国家应当进行人权义务担负,任何理由均不可成为其豁免缘由,人权保障需要国家积极义务履行;三是人权内容表现为人之价值以及人格尊严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可侵犯。在刑法当中,刑法之规定是国家人权保障义务的履行,为促使人权得以保障,国民自由不至于遭受妨碍,国家刑罚权应当被限制。同时,为促使民众能够对自身行为予以预测,犯罪与刑罚应当得到事先确定。就民主主义而言,其原本属于启蒙思想家思想范畴,是对主权在民予以强调。犯罪以及刑罚是对人之根本利益的涉及,民主主义认为法律制定应当给予民意,刑法制定目的在于保护国民利益免受侵害,并非是对国民利益予以限制。唯有立足于民主主义指导,刑法规范才能将人权保隙作为核心,对国家权力予以限制。(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我国来讲是舶来品,秦汉以来畅行2千多年的封建法制压制了罪刑法定原则之诞生空间。最终,帝国主义侵略打开中国闭关大门,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帝国主义入侵之副产品在中国滋生,并引发中国刑法之变革,促使封建刑法转向为近代刑法。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近代刑法之演绎呈现出几条相对独立且并行发展之轨迹。一是,基于清末刑法改制发展到民国刑法,最终到现今的台湾刑法;二是澳门刑法;三是香港刑法;四是始发于根据地,再到新中国,最终演变成为现今的中国大陆刑法。尽管四条轨迹各有不同,在罪刑法定原则之对待态度上也具有差异,但是殊途同归,发展至20世纪末,各区域罪刑法定原则均实现了从形式到实质的转变。在中国中央政权控制地区,清末大清新刑律首先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引进。民国时期为近代刑法之形成期,尽管政权变动导致刑法发展不定,但是立法始终对罪刑法定原则予以确定。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创建时,为了促使工人、农民等权利得到实现,保障军事活动顺利进展,进行了相关刑事政策及规范的制姚建宗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4页。定,尽管在这些规定中未有发现明确的罪刑法定原则说明,但是这一原则也未遭受到排斥。港澳台之近代刑法具有显著的殖民性特征,分别承受于英国、葡萄牙以及日本的刑法。英国所具有的独特罪刑法定模式为香港带来了深刻影响,“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制定法中得到严格执行。澳门地区所承接的葡萄牙刑法乃是借鉴了法国的1810刑法,该刑法在1852年就已经对罪刑法定原则予以确定。尽管日本针对台湾进行了民族差别以及地域差别政策采取,但是日本刑法典积极推动了台湾刑法的近代转变,如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以及该原则之派生原则:严格个人责任、法不溯及既往等。中国现代刑法的发展深受中国近代刑法之影响。由于政权变化,近代刑法格局产生了重大转变,港澳地区继续对近代刑法予以沿用,但是融入了更多本土因素。在国民党退居台湾后,民国刑法便被其所适用。而革命根据地所适用的刑法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延续发展。港澳台地区刑法呈现出平稳发展状态,近代以来所引进的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坚守。由于政治原因,新中国刑法发展较为曲折,最终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确定。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价值(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造就了罪刑法定原则,其中所包含的人权、自由、民主等思想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为学者进行了多方阐释,概括而言,其至少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在立法层面,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就是说犯罪是什么,犯罪包括哪些,犯罪之构成是什么,具体有什么刑种,刑种之适用等均由刑法予以明文规定。这一目的在于立法上避免罪刑擅断。二是在司法层面,反对类推定罪。类推主要指向的是,面向法无明文规定之情形借助刑法中最类似条文进行类比推定实现定罪量刑,其是基于法律社会本位立场所形成的定罪量刑方法。类推滥用会促使罪刑擅断发生。反对类推为罪刑法定之派生原则。三是在司法层面,反对习惯法适用。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定罪量刑之唯一依据在于成文刑法,若是刑法未有对该行为进行明文规定,习惯法不能够成为定罪依据。四是在司法层面,法不溯及既往。刑法效力只能涉及法律生效后之行为,对于生效前行为不得予以追溯。这是实现人权保隙,严格落实法治主义的重要手段。五是,在司法层面,严格依法定罪量刑。立足于法律明确规定进行罪名以及刑罚确定。若是脱离严格依法定罪量刑,那么便不会存在罪刑法定原则。(二)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人权保障乃是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精神。罪刑法定原则立足于消极防范层面进行司法权限制的提出,强调国家应当对刑罚权予以谨慎宽容行使,这所体现的便是刑法人道主义精神。从诞生源头来讲,罪刑法定之主要目的在于对刑法专断以及肆意裁判予以限制,是在封建专制对抗中,基于权利自由追求而产生的刑法原则,人权保障是其最终指向。刑法应当秉持消极克制立场,避免由于介入过度而损害人权。刑法之适用对公民自由、财产以及生命安全具有直接关联,刑法之不正当适用则是滥用公权的表现。也正是因为如此,刑事诉讼应当秉持人权、自由保障的价值观。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在于保障人权,但是仅仅借助该原则进行司法权限制还不能完全达到人权保障之目的。还应当对法条进行实质性审查,促使条文本身之正当性得到保证,否则极易产生恶法亦法现象。盲目尊崇法典以及绝对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是对刑法实质价值观以及正义性的忽视,也是违背人权保障的体现。三、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的影响(一)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当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其应当遵循之基本原则,也被称作“母则二基于此派生出了无罪推定、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有利于被告等多项原则。立足于罪刑法定原则之立法明确性要求,无论是犯罪问题还是刑罚问题均需借助法律实现明文规定。刑法立法科学化的实现以及刑法分则的完善便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准则。刑法的修正以及相关立法解释也应当对该原则予以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名与刑罚均有明文规定。随着社会发展,新类型犯罪的出现,以及刑法本身所存有的缺漏,其不可能将社会中的所有罪恶行为包含其中,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刑法在修订中得到不断完善,罪名得到更加细致化规定。尽力达到法外之地的避免。如,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补充规定,单位也能成为犯罪主体;在虐待罪中,犯罪主体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员,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患者等具有监护职责之人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单位也被包含其中。(二)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铁则国家应当按照公开的犯罪刑罚规定进行刑事案件活动开展,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之核心任务。贝卡里亚表示:“一个人于何种状况下应当接受刑罚,唯有法律才能确定法典在被厘定之时就应当得到逐句逐字遵循,法官所具有的唯一使命便是比照成文法,判定公民行为是否合于规定。任一司法官员均不可借助公共福利等作为掩饰实现对公民既定刑罚的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对罪刑法定原则予以坚守,避免忽视、曲解法律,增强依法定罪处罚之意识,促使刑事司法水准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也唯有如此才能促使民众在每一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罪刑法定要求具体的刑事司法应当对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予以严格遵循,同时也应当为公民进行明确规范的提供。当今,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基于本国国情,我国还是对死刑予以保留,但是在死刑适用上则是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如,在1997年刑法中,其废除了对未满18周岁(犯罪时)的人进行死刑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等罪的“死刑”规定,同时.,对绑架罪中的“绝对死刑条款”予以修订,在第四十四条设置“终身监禁”自由刑,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三)刑法解释的更深入滞后性以及不完善性、包罗万象性是法律所具有的性质,这促使在法律运行1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7页。及发展中,法律解释不可或缺。就中国而言,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呈现出稳定性、抽象性特征,不同时代法律条文所代表的含义也有所不同,从法律条文之抽象到社会现状之具体,法律解释在其中起到良好沟通作用。刑法之稳定性需要解释来适应越发复杂的社会状况。当然,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不可对刑法进行任意解释,但此并非是禁止解释存在,相反该原则本身所具有人权保障理念等价值需要借助解释对刑法条文的进一步明确化、细致化来实现,由此避免任意专断现象出现。现如今,司法实践界也正在践行这一理念,如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判案更加注重说理。但是刑法解释也应当在既定规则中进行。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贯彻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中往往会遇到两类问题:一是中罪行法定原则的明确性的要求受到了冲击。所谓明确性主要指向的是刑法条文用语应当做到内涵明确以及外延清晰,坚决杜绝模糊不清,由此促使行为人能够借助刑法之规定预测行为后果,同时也预防司法违规现象出现。于我国刑法中,一些模糊性条款以及存在,如非法经营罪之类的“口袋罪”,还有一些法律条文描述过于简略,对法律行为之多样性予以忽视。一些模糊性条文对普通民众而言超出了理解范畴,是罪刑法定原则中明确性要求的违背。在社会发展前进中,一些刑法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力不从心状态,法律滞后性导致“昨天法律如何实现明天社会治理”问题的出现。为促使上述问题得到解决,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频繁出台,尽管这对法律明确性提高有所助益,但是对法之明确性也有所损害。二是罪刑法定的适当性原则往往被忽略。这里所说的适当原则为实体适当原则,也被称作是刑罚法规适当的原则,其主要是来自于美国所提倡的法律实体适当程序理论。于日本宪法中,该理论被称作是适当程序条款,其不仅仅对刑事程序之适当进行要求提出,同时在刑事立法当中,也要求其内容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对宪法的违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对刑法外在形式予以重视而对刑法之内在价值予以忽视的现象。如在石家庄爆炸案后,最高院进行了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其指出非法制造爆炸物1千克以上,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1劳东燕: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困境及其出路,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81-93页。非法制造20千克以上,属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的严重情形,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于重庆便出现了这样一起案例,村干部带领村民修路,由于经济限制,村民凑钱自己进行炸药生产,制造800多千克炸药,最终建起村路。但是村干部却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该案中,村干部是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为此行为,且未有带来实际危害,基于实体的适当原则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该行为不应被判处如此严重刑罚。此类司法判决是对刑法权威的损害,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一)罪刑法定原则新理念的树立对于罪刑法定原则而言,其是不断发展之原则。立足于对该原则之理念掌握基础上,也应当做到与时俱进。当前,在罪刑法定理念层面,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实质主义罪刑法定,二是形式主义罪刑法定。立足于国内实践而言,较之于形式罪刑法定,实质罪刑法定更加具有生命力。所以,在具体法制实践中应更加注重对实质主义罪刑法定之应用,同时也要参考形式主义罪刑法定。就实质罪刑法定原则而言,其应当具备下述内涵:第一,具有成文法之形式;第二,法条内容呈现出公平正义之价值,同时不仅要做到形式人权之保障,还要做到实质人权之保障。就实质罪刑法定以及形式罪刑法定而言,两者并非是站在绝对的对立面,二者还具有一定共性。如均具有成文法制要求,均追求刑事法治,均内在性的涵盖人权保障理念。二者之最大差异在于实质罪刑法定要求其内容的公平正当。尽管于理论层面,实质刑法观展露出近乎完美的特征,但是在实践中却促成了入罪多于出罪之后果。因此,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建立“三常”刑法观,即常识、常情、常理。立足于普通民众视角,进行正当法律选取。司法者树立这一观念,能够推动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性的实现,进而达到人权保障目的。(二)罪刑法定原则适当性要求的贯彻就适当原则而言,其是罪刑法定原则之派生原则,对此予以忽视极易促使罪1陈忠林著:刑法散得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页。刑法定原则之明确性要求受损,因此对适当性原则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具体做到下述层面:第一,于刑事立法中,犯罪规定理应合于必要性及合理性之要求,刑罚设置应当达到罪刑适应,罪与刑的规定应当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认定的依据只可是成文法,审判应当对实体正义予以体现。司法人员在进行刑法规范适用以及解释中,应当在必要性以及合理性要求指导下进行,禁止进行类推解释,刑罚确定也应当实现罪刑相适应。()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要求原则的实现就明确性原则而言,其也是罪刑法定原则之派生原则,实现明确性原则应当做到下述层面:第一,在刑事立法当中,法条规定应当做到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促使一般人依据法律规定能够预测行为后果,司法实践者可进行清晰定罪量刑,避免罪刑擅断现象。第二,于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秉持公平正义之理念对刑法规定缺漏模糊之处进行解释。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对刑法不明规定予以明确性解释,如刑法条文中所具有的数额规定、情节严重程度之类的模糊性词语,对其予以尽量明确,最终实现刑法明确性。结语罪刑法定原则字诞生以来便一起学界诸多争论,该原则也在时代发展中不断前进,并产生新的内涵。任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界定均是在一定时空下的产物。脱离时空之限制,此种定义便是错误的。因此对罪刑法定的内涵界定决不能盲从他国经验,而是应当根植于本国国情以及时代发展现状,做到与时俱进。唯有在符合时代潮流之罪刑法定原则内涵指导下,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实困境才能得到真正化解,中国刑法制定及实施才能真正贯彻人权保障理念,中国法治建设才能得到真正发展。G刘艳红著:实质刑法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3页。参考文献(一)著作及译著类1 .姚建宗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2 .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3 .陈忠林著:刑法散得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4 .刘艳红著:实质刑法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期刊报纸类1.劳东燕: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困境及其出路,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5 .陈旭文: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23卷第4期。6 .黄颖:论罪刑法定主义,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卷第3期。7 .李安琪: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领域中的贯彻,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7期。8 .刘宪权: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及应有之义,法学,2010年第1期。9 .刘宪权: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60年的演进,法学论坛,2009年第24卷第5期。10 戴玉忠:健全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思考一一以醉驾致人死亡案件适用刑法“口袋罪名”为切入点,法学杂志,2018年第10期。11 李梦蝶:罪刑法定原则的误解与正读,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5卷第1期。12 李靖:权利升级视野下对罪刑法定新的理解一一以于欢案为视角,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8年第39卷第1期。13 .魏东、田维: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规则与规范适用,人民检察2018年第15期。14 .崔志伟:自然法视阙下罪刑法定原则的诠解与重申一一兼及现实中的“用刑机械化”,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8年第16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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