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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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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docx

    某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招标人: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乙方)中标人:二。一四年月日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文本说明本协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本协议要紧用于使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形式建设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本协议作为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文件。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定义第1条术语定义第三章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第2条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第3条声明与条件第四章项目建设第4条土地使用第5条设计第6条建设第7条验收、完工、试运行及商业运营第五章PPP项目的运营与保护第8条运营与保护第9条暂停服务第10条水质与污泥处理标准第11条水质检测与水质超标的处理第12条水量的计量第13条污水处理服务费第六章项目设施的移交第14条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第七章双方的通常权利与义务第15条甲方与乙方共同的通常权利与义务第16条甲方的通常义务第17条乙方的通常义务第18条保险第八章违约赔偿第19条违约金第20条违约赔偿第21条临时接管第22条通常补偿第九章终止、变更与转让第23条终止第24条变更与转让第十章解释与争议的解决第25条解释规则第26条争议的解决第十一章其它第27条其他条款附件1项目进度表附件2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附件3保险附件4调价机制附件6宁乡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保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由甲、乙双方签署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下列简称本协议)。协议各方分别为: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地址:金洲新区工业集中区金洲大道东288号,法定代表人:,职务:;与(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中华人民共与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国湖南省宁乡县签署。特别说明:(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乙方确认并承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2)甲方获得宁乡县人民政府授权签署本协议。鉴于:(1)宁乡县人民政府决定以PPP特许经营方式实施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2)宁乡县人民政府决定以PPP模式引进私营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与保护管理等。(3)宁乡县人民政府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对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使用合同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并由中标人与甲方组建项目合资公司承担实施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及保护管理等。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第二章术语定义第1条术语定义1.1 术语定义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项目”或者“污水处理项目”指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特许经营项目,一期设计处理能力为每日2.5万立方米、近期设计处理能力达到每日5万立方米,地址为金洲新区工业集中区,金洲镇谢桥村境内。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政府与私营企业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具体到本协议是指甲方授权乙方以PPP的方式参与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偿向甲方或者其指定的机构/或者与部门单位无偿完好地移交项目设施,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获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用。“中标人”“乙方”本协议的“中标人”"乙方”即”"“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含本特许经营协议的所有附件(含招标与投标文件)与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与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出水采样点”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详见施工图纸。“法律变更”指:1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止或者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者2 .宁乡县人民政府以上的任何立法、行政机关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者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同时,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a适用于乙方或者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者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者b.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保护与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化学品”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基本水量”指本协议第13.3条款所述之基本水量。“慎重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使用或者同意的惯例、方法与做法与使用的国际惯例与方法。“进水采样点”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详见施工图纸。“接收点”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具体位置详见施工图纸.“交付点”指污水通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具体位置详见施工图纸。“开工日期”指按下列方式确定的日期:本协议生效且甲方将污水厂用地移交给乙方30天内。“商业试运营日”指本协议第7.2.4条款所确定之日期。“开始商业运营日”指本协议第7.3.3.2条款所确定之日期。“履约保证金”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5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证金。“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保护与/或者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者批准。“融资完成”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含满足或者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与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者股权出资)。“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的融资或者再融资有关的贷款合同、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合同与其它文件,但不包含:1 .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者股权出资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者2 .与提供履约保函与保护保函有关的文件。“生效日期”本协议20.5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适用法律”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与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与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商业运营期”或者“运营期”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特许经营期”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保护保函”指按照本协议第8.5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者不可抗力等。“违约利率”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不可抗力”指具有第15.1条款所规定的含义。“补偿事件”指乙方根据第22.1按本协议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污水”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污水处理项目用地“指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污水处理服务费”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污水处理单价”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自正式开始商业日起算至次年与该正式商业运营日相同日历日的前一日结束,以后每个运营公历年度依此类推。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满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季度”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季度期间,但第一个季度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至当季度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季度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日”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者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政府部门”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者军事当局,或者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最终竣工日”指根据第7.1条款颁发或者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其它/1.2 其它在本协议中:(a)“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定货币;(b)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者“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者各方;本协议、或者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含其它各自的继任者与获准的受让人;(c)所指的日、星期、月、与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与年,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与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cl)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含”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e)所指的协议是指有关的协议与协议附件,同时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者修改;(f)所指的“保护”应始终解释为包含修理与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g)招标人认为协议草案有必要调整的以最新的书面调整意见为准;(h)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附录与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与附件;(i)标题仅为方便使用。第三章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第2条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1.1 项目概况2. 1.1PPP项目本项目使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特许经营方式,中标人(即乙方)在合同谈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在金洲新区与金洲新区下属的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合资项目公司(下列简称合资公司),甲方负责出资办理建设用地国土权证至合资公司名下,并以项目前期费用约5400万元(含立项、能源评估、环境评估、可研及批复、土地报批、征拆补安、方案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概预算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国土权证办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报建报监、检测试验、施工水、电设施等前期费用)及建设用地参股,占股权的45%;乙方负责出资对项目进行建设及设备采购,所投建设及设备采购资金,占股权的55机合资公司注册成立后成立股东会,由中标人(乙方)出任企业法人,甲方派驻合资公司股东成员。甲方与乙方以PPP方式成立的合资公司,负责融资投资、建设、运营保护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甲方与乙方按各自职责及所占股份比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将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者其指定部门或者机构,合资公司根据本协议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一期工程概算总投资约IIoOo万元(投资额最终以宁乡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计部门审定为准),项目用地约120亩,其中一期审批面积62.9亩,征拆补安及前期费用约5400万元(含近期约120亩征拆补安款,具风光积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由甲方出资,甲方不再出资承担期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2.5万立方米的建设及设备费用,乙方负责出资对项目进行建设及设备采购;超出日处理污水2.5万吨规模以外扩容的投资及建设(含前期费用),经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由乙方出资建设(含前期费用),投资额最终以宁乡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计部门审定为准,根据一期项目总投资及合资公司双方占股比例,甲、乙双方所占股份比例作相应调整。为保障污水收集全部覆盖金洲新区,合资公司负责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厂区外L5公里污水管网连接线投资建设,目前甲方已争取到的东城区污水处理厂中央配套资金800万元全部用于东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金洲新区优先保障东北片区提升泵站由合资公司投资建设。甲、乙双方利用合资公司平台所争取到的商业信贷资金,只能用于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前期费用、建设及运营保护,商业信贷资金所产生的商务费用、利息费用,按照双方所占股份比例承担相应费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利用合资公司平台所争取到的各级政府项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营保护,同时在争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也按照双方所占股份比例承担相应费用。甲方务必协助合资公司取得宁乡县财政局出具的东城区污水处理厂服务费支付承诺函。本协议项下PPP的范围为:设计规模为一期日处理污水2.5万立方米、近期日处理能力达到5万立方米的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保护与特许经营期满后的无偿移交;建设地点为:金洲新区工业集中区,金洲镇'沟桥村境内。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厂的投资范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仅适用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与移交。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厂PPP建设过程中,除本协议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不管因何种因素导致污水处理厂实际建设成本超出乙方预算之投资额,则对超过项目总投资额部分的金额,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与提出任何补偿(包含要求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单价等);除本协议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建设过程中,乙方对预算之投资额有节约的,则节约部分之投资金额由乙方享有。2.1. 2污水处理厂PPP建设过程中,污水处理厂实际建设成本超出2.1.1款之投资额,则对超过项目总投资额部分的金额,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与提出任何补偿(包含要求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单价等);建设过程中,乙方对2.1.1款之投资额有节约的,则节约部分之投资金额由乙方享有,但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1.2 特许经营权甲、乙双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运营与保护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事污水处理服务与按照所占股份比例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收益的权利。除根据本协议规定提早终止外,甲、乙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合资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本项目污水处理厂资产的所有权。依照本协议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所占股份比例承担费用、责任与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与移交,负责PPP部分的投资、建设、运营与保护,并于特许经营期满(或者提早终止)时将全部项目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建设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有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质押或者其它任何处置。2. 3特许经营期除非根据本协议约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延长或者终止,一期设计规模为日处理2.5万吨的特许经营期为30年(不含项目建设期与3个月试运行期);超出设计规模日处理2.5万吨的扩容部分特许经营年限重新予以计算。第3条声明与条件2.1 甲方的声明3.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4. 1.l甲方已获宁乡县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4.1 2甲方己经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全部授权与所有批准;3.1.3假如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同时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1.4甲、乙双方在金洲新区依法成立的全资控股的项目公司(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元),并保证设立合资公司的所有资金来源是合法的。3.2乙方声明3.2.1乙方为在中国正式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与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与权利;其已经取得了与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与许可,签订与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与条件不可能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与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与承诺,也不可能引致任何利益冲突;3.2.2在任何中国法院、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者影响乙方的、可能对其履行与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者程序;3.2.3乙方保证在取得本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后10个工作日内与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金洲新区依法成立双方全资控股的项目公司(法人),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元),并保证设立合资公司的所有资金来源是合法的。3.2.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与完整的;乙方保证在下列声明中所述的内容与承诺均真实有效,并对乙方声明中失实与未能实现其承诺的部分内容承担赔偿责任。3.2.5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技术与设备等,从而确保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如乙方未能投入完成本项目建设的足够资金,从而导致影响工程建设的,则乙方应保证对项目追加投资。3.2.6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与保证不属实或者存在错误,对甲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者乙方依本协议履行义务造成严重的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3.2.7乙方于合资公司设立时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者影响合资公司的、可能对其履行与完成其在本协议中约定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或者仲裁;3.2.8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书面批准,甲、乙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与注册资本不可能变动;3.2.9乙方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乙方对该资金具有完全的操纵权与支配权;3.3不限制法定权利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与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3.4履约保证金3.4.1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后的7日内向甲方交纳500万元人民币(不计息)作为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的义务。3.4.2甲方将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分期无息返还乙方,具体返还时间为:本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60日内,甲方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3.5融资3.5.1融资限制甲、乙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能够以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对外进行质押融资,除此之外,合资公司不得以任何目的将本项目的资产、土地使用权对外进行抵押、质押;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利用本项目合资公司(法人)平台融资。合资公司融资时须报甲方书面批注,如甲方发现合资公司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制止。3.5.2融资机构权利的限制合资公司在融资时应与融资单位在融资协议书订明下列事项:3.5.2.1融资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i)阻止合资公司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无偿移交项目设施;(ii)未经甲方同意处分项目设施。3.5.2.2融资机构对合资公司包含帐户在内的任何资产采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者保全措施前应提早7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在申请实施前书面通知甲方;3.5.2.3关于合资公司在履行融资协议中的任何缺失或者违约责任,均应告知甲方。3.5.2.4合资公司利用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对外进行融资时,甲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协助并提供有关文件。3.6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6.1负责项目规划选址、立项、可研及批复、环评及批复、征拆补安、用地报批等;3.6.2负责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3.6.3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类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与保持批准有效;3.6.4授予合资公司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运营与保护宁乡县污水处理厂、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事污水处理服务与按照所占股份比例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收益的权利;3.6.5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合资公司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类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与保持批准有效;3.6.6派驻股东代表,对合资公司的项目建设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含产品与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与安全防范措施,与协助有关部门核算与监控企业成本等;3.6.7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与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与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真实公正地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合资公司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3.6.8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合资公司进行临时接管。紧急情况排除后应当立马上运营管理权交还给合资公司;3.6.9因东城区污水处理厂收纳污水大部分为工业废水,水质复杂,为更好保隙建成后的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同时合理操纵运行成本,甲方需做好园区企业前端排放污水诊断,针对部分成分复杂的工业污水,按照国家有关环保要求督促园区企业做好工业污水前端预处理:3.6.10本协议约定的其它甲方权利与义务。3.7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 7.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按照本协议PPP部分的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运营与保护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事污水处理服务与按照所占股份比例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收益的权利;4. 7.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负责除征拆补安及前期费用以外的项目投资、建设,根据本项目合资公司所占股份比例承担费用、责任与风险,承担PPP部分项目设施的运营与保护管理职责;5. 7.3同意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与服务;在履行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与服务后,合资公司可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减免及补偿政策;6. 7.4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按照适用法律与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组织合资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7. 7.5作出中长期进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后及时向甲方备案;8. 7.6获得特许经营权后合资公司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提早告知甲方,但合资公司的注册地址须在宁乡县行政区域内。9. 7.7未经甲方同意,合资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早终止本协议。10. 7.8有义务同意甲方组织专家对其出任企业法人的合资公司经营状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通常不低于2年,特殊情况下能够实施年度评估。11. 7.9合资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再投资需通过甲方的同意。12. 7.10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8 前期工作3. 8.1前期工作的内容为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1)项目选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能源评估及其批复;(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3)项目方案设计及批复、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概预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批复;(4)项目用地勘测、工程勘察;完成污水处理厂规划红线内的征拆补安,并承诺不存在权属纠纷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征收、安置补偿等发生纠纷,应由甲方出面解决;(6)负责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报建报监、检测试验、施工水、电设施等。4. 8.2前期工作费用3.8,2.1关于3.8.1甲方所做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全额投资。3.8.2.2其余3.8.1款所述前期工作以外本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3.8.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3.8.1款的前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四章项目建设第4条土地使用4.1土地使用权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出资将建设用地国土权证办理至合资公司名下,甲方确保合资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该土地,经营期内,土地所有权归合资公司所有。4.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4 .2.1除非事先书面取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抵押第4.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5 .2.2乙方应依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善意使用及管理甲方交付的项目建设用地。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与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 3土地的适用性与土地的状况4 .3.1乙方已察看并检查了第4.1条所述之场地,充分熟悉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含地下土壤状况、通道与设施关联物。乙方同意该等土地的现状(包含地下土层条件),并确认该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5 .3.2甲方确认乙方对第4.1条所述之场地上于本协议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乙方对生效日之日及之后由乙方导致的、或者因乙方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建设、运营而造成的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条设计5. 1设计施工乙方应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与本协议的要求,遵循甲方已委托的设计部门所编制本项目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项目建设。(乙方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由乙方组织项目施工,不再另行组织施工招标)5.2批阅设计标准与技术规范乙方应对设计文件进行批阅,并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者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向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由甲方向设计部门转交修改意见,由设计部门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与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乙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被甲方或者设计部门同意并纠正的,造成的后果与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与/或者设计部门承担。5.3优化与变更5.3.1乙方能够在不改变项目的工艺路线,不改变项目的总体平面布置,不改变项目要紧设计参数与不降低项目要求的设备(设施)效能参数,并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对本项目进行设计优化。5.3.2在不限制前款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5.3.3假如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则乙方应书面提出变更理由,并取得甲方与设计部门的书面同意。5.4 甲方的责任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对设计中的下列情况的错误承担责任:乙方认为甲方批匏中部分内容错误,并书面通知甲方,在通知发出后10日内甲方没有对该错误进行纠正,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错误的通知后,书面答复乙方按照原设计行事。5.5 建设费用的增加甲方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由于设计变更所造成增加的建设费用(含设计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由于甲方单方提出需提高项目的设计与建设标准的除外。第6条建设6.1 乙方的要紧义务6.1.1除第3.8条款约定的前期工作以外,乙方应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建设程序与设计文件与本协议的要求,负责完成本项目污水处理厂与配套设施的所有建设,包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的土建施工与设备安装、调试,并承担与建设有关的全部费用,包含:(1)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者之前,开始工程建设,按照本协议附件四约定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者之前竣工;(2)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3)根据适用法律法规与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与规范及本协议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担或者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采购、安装的所有设备与材料务必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务必经检验是合格的:6.1.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者完成各类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6.1 .3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6.8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与技术资料。6.2 .4在建设过程中,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与商业的干扰;在其施工方法与过程中充分考虑保护生命、健康、财产与环境;1.2 甲方的要紧义务6. 2.1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与保持批准有效;7. 2.2给予项目建设所需的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8. 2.3确保乙方在建设期内能够为了建设项目工程的目的合理使用区域内的工程土地。9. 2.4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1.3 质量保证与质量操纵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制定全面的工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操纵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1.4 项目进度计划6. 4.1项目计划双方应根据附件1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假如出现下列情况,附件1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者修改。(a)本协议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由于第6.9条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b)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c)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d)其他非乙方原因的特殊情况造成项目的延误。7. 4.2进度日期的延长当前款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事件后的一"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与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8. 4.3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管网建设项目部分完工与/或者PPP部分的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可提出要求对附件4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如对污水处理厂的正式商业运营开始时间造成影响的,乙方可提请甲方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9. 4.4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假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按照第19.2.1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 5进度报告工程建设期间,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与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与质量、估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假如进度与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与计划。6.6甲方的监督与检查6.6.1对建设工程的检查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与项目的质量操纵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与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予以协助,并为甲方之检查提供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15.2条保密条款执行。甲方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在监督、稽查及检查等工作中所作的指示与要求,除有违专业知识常规外,乙方不得拒绝。6.6.2不符合质量与安全要求假如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者安全要求,甲方能够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假如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者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操纵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缺失由乙方承担。6.7不可免除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6.8交付图纸、文件与技术资料.b. 8.1乙方应在签订、取得或者完成下列文件后15日内,将下列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a)本项目拟执行的有关设计技术标准与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清单;(b)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施工图与审批意见及施工许可证;(c)工程施工合同与工程建设计划;(d)监理合同与监理计划;(e)要紧设备的采购合同。c. 8.2在竣工日之后1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a)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与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b)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与图纸的复印件(包含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与保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与验收记录);d. )1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者资料°6. 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假如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与保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与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假如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6.4.2条执行,或者双方按照第6.4.3条款中(b)条款进行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第7条验收、完工、试运行及商业运营7. 1验收7. 1.1法定验收7.1. 1.1乙方应当根据阻住四的进度要求在适当的时间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并通过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就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消防、电力、规划组织的验收。7. 1.1.2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项目工程未通过第7.1条项下的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者完善,并再次组织有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7. 1.2验收通知7.1. 2.1乙方应当在有关验收开始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与验收开始的时间。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7. 1.2.2甲方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不影响该等验收的效力。7. 1.3验收合格报告乙方应当在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该等验收报告的一套完整复印件给甲方备案。7.2商业试运行7. 2.1项目工程通过第7.1条的法定验收,且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已移交给甲方后,乙方应根据木协议附件一的进度要求组织商业试运行。8. 2.2商业试运行开始前,乙方与甲方应当协商确定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开始时间,并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建议向污水处理厂提供适量污水。9. 2.3污水处理厂在调试阶段持续稳固运行30日后,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的通知,告知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实施情况、估计的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提交污水处理厂调试阶段内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日报表,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商业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乙方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通知前3日,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需持续满足第14.2条项下的出水水质标准。10. 2.4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试运行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假如不一致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假如甲方不一致意乙方开始商业试运行的申请,需告知不一致意乙方进入商业试运行的理由与原因;在收到甲方不一致意开始商业试运行的书面通知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重新申请商业试运行。11. 2.5自商业试运行日(含当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并按照本协议13.4条数的规定向合资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12. 2.6自商业试运行日起算,本项目的商业试运行不得少于60日,乙方应在该60日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环保验收,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通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7.3完工与商业运行7.3.1完工日项目工程根据第9.2条款完成商业试运行,且通过第9.2.6条款规定的环保验收与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确认项目工程完工,完工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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