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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内意外受伤过错推定幼儿园赔偿12万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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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内意外受伤过错推定幼儿园赔偿12万元.docx

    校内意外受伤过错推定幼儿园赔偿12万元作者:侯劲松作者简介:原文出处: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年第2016526期第第007版页期刊名称:幼儿教育导读(教师教学)复印期号:2017年03期李悦某天突然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称其儿子李小月在学校意外摔伤,正送往医务室治疗。李悦心中不禁"咯嘴"一下,儿子今年刚满6岁,正在上大班,平时活泼好动的他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意外。李悦赶至幼儿园医务室,发现李小月右胳膊大面积擦伤,胳膊骨折肿起。看到儿子受伤的样子,李悦既生气又心疼,随后立即驾车将儿子送往新华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2.5万元。李悦认为,在校期间,因老师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李小月在操场摔伤,后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作为法定代理人,李悦将幼儿园诉至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要求判令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在法院庭审中,幼儿园负责人指出,晨练时,老师要求孩子1门练习侧身钻和贴地爬的动作,并在一边进行指导。轮到李小月时,他从栏杆处(约35厘米高)跨过去,腿被栏杆勾了一下,瞬间摔倒在地,导致右臂肘关节着地。审理中,幼儿园承认事发突然,老师在一旁保护不及,没能拉住李小月。因监控配备有限,幼儿园无法提供事发时的触录像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于李小月的伤残等级,幼儿园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鉴定机关重新对李小月右上肢外伤进行鉴定,认定骨折伤及能软骨板,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杨浦法院认为,李小月未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李小月在幼儿园上学时受伤,幼儿园未能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应对李小月因摔伤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李小月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2万元。法官说法: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牵动着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心。我国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规定了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不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李小月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尽到管理义务,因此承担侵权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主要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和智力发育还很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上存在较大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必须加以特别保护,这就要求学校更多地履行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义务。而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超越了监护人的控制范围,如果受到人身损害,基本无法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加以描述,此时要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来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况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并非只能一味承担责任,能够举证反驳,可以通过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以达到免责的目的。同时,学校等教育机构更有可能通过保险等方式来向社会转移风险,可以促进学校加大投保力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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