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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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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控制、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置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响应、依法处置、科学高效的原则。第四条(事故分级与响应)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n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相应分为I级、级、In级和IV级响应。对于涉及的病例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要求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的调查处置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涉及学校、全国性或者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食品安全事件除外。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职责:(一)根据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发生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危害控制、检测评估、专家咨询研判等工作;(二)对初期事态原因、环节、性质、影响、趋势等情况不明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进行先期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三)监督、指导、协调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四)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调查处置工作;对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进行业务支持。区市场监管局职责:(一)负责会同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组织开展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并依法采取措施;(二)根据市市场监管局要求,承担或者协助做好本市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调查处置工作,并依法采取措施;(三)负责辖区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件的调查核实和处置工作。第六条(跨区域调查分工)对于本市跨区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调查处置工作:(一)跨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由肇事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牵头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二)首次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牵头区市场监管局;(三)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食品(含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下同)来源地和流向地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协助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对涉事食品生产经营情况开展调查。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必要时,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指定牵头区市场监管局或者协调其他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开展调查。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的调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第二章事故报告与通报第七条(事故信息来源与收集)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卫生健康委报告或者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件的,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情况或者提供相关线索。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符合启动应急响应情形的,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第八条(区市场监管局初步报告)发生疑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n级)以上级别事故的,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初步调查核实后,立即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并在1小时内将初步调查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发生疑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病例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出现危重病人的食品安全事件,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初步调查核实后,1小时内以口头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调查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学校、全国性或者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发生病例数50人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要求报告;学校、全国性或者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发生病例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n级)要求报告。学校、全国性或者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发生病例数3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要求报告。初步调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接报时间、到达现场时间;(三)食品安全事故涉嫌肇事单位和危害涉及单位的名称、地址;(四)发病人数(就诊人数),有无危重病人或者死亡病例;(五)病人就诊医疗机构,主要临床表现及医院初步诊断;(六)现场初步调查情况、发生的可能原因,以及已采取的措施;(七)调查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告时间。第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初步报告)发生疑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以上级别事故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响应级别要求,立即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初步调查核实,在核实后30分钟内由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口头报告,在核实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初步调查情况。报市场监管总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信息,要同时或者先行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或者特殊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初步调查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第十条(调查进展报告)调查食品安全事故过程中,如出现患者病例数、检验结果、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肇事单位、后续应对措施等情况信息有重大变化或者更新的,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书面报告调查进展,如无新进展也应当每日报告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较大(In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展。第十一条(结案报告)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事故处置完毕后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者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第十二条(向其他部门通报)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发现存在死亡病例的,或者可疑投毒,以及肇事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可能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发现事故涉及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汇总和分析本辖区本年度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发生情况,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章事故调查与现场处置第十四条(应急系统建设与物资保障)市市场监管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系统,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和区市场监管局等调查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所需的物资材料保障,一般包括:所需执法文书及配套设备、食品快速检测装备、通讯设备等。第十五条(调查时限要求)接到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会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报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核实调查。接到消费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件的投诉举报后,区市场监管局经初步核实,认为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应当通知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较大(I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在接到市市场监管局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内前往事发现场,组织或者指导开展调查。第十六条(调查目的和事项)调查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调查与处置并做好相关记录。通过对肇事单位现场调查、责任调查、现场控制等,结合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应当查明是否属于食品安全事故、事故性质、肇事单位、肇事食品(或者餐次)、病例数、致病因素及发生原因等。第十七条(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要求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调查时,在2小时内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获取初步信息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判断结果时,在接报后24小时内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获取初步流行病学报告;调查终结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获取调查结案报告。第十八条(控制措施)调查机构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中,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第四章事故认定和查处第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认定)市市场监管局或者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技术性报告,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取得的事故调查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作出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结论。必要时可由3名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专家做出技术性结论。第二十条(事故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由肇事者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可由市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依法作出吊销许可决定;应当注销临时备案、登记的,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临时备案、登记。涉及依法应当撤销市场监管总局发放的食品产品批准文件或者证书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上报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决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用语解释)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造成病例数在30人以上,或者有死亡病例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造成的事故。本办法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则包含本数。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政策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2017年10月,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该办法有效期将于2022年11月届满。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机制,规范和指导工作流程,全面提升处置速度和处置效能,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人民健康和城市安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一)与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相适用2020年9月,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沪府办2020)52号)的要求,市食药安办印发了印发了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为了能够与预案内作出的新规定、提出的新要求相适应,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二)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2018年新一轮机构改革,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机构的名称、职能发生了变化,同时组建的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制定实施了新的三定方案。为了保障行政机关能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与机构改革相衔接,为此,有必要修订办法。(三)有效期届满延续规范性文件的需要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需延续该规范性文件。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章节、条款名称命名上面措辞更加准确,同时也对条款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办法为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本系统内部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因此在原办法使用的“本市”这一基础上增加了“市场监管部门”这一措辞,更加体现出办法的适用主体。同时,在制定的目的上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更加迅速、有序、高效的措施,始终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首位。(二)职责分工更加清晰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的职责方案,通过对照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工作做法,对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和区市场监管局的职责进行了重新定义、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主要增加了“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发生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危害控制、检测评估、专家咨询研判等工作”的职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主要增加了“配合市局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调查处置工作;对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进行业务支持”的职责;区市场监管局主要增加了“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的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的职责。(三)用词方面更加准确一是将第二章的章节名称修改为“事故报告与通报”;二是将第三条条款名称修改为“工作原则”;三是将第七条的条款名称修改为“事故信息来源与收集”;四是将第十二条的条款名称修改为“向其他部门通报“。上述四项名称的修改更能体现出办法的适用范围。(四)初步报告、进展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更加具体在条款顺序方面,办法将市市场监管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初步报告的顺序予以调整,更能体现出事故信息来源由下至上的原则。在报告内容方面:1 .办法初步报告规定,“发生疑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n级)以上级别事故的,牵头区局应当在初步调查核实后,立即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时限上符合预案的要求;同时将“出现危重病人的食品安全事件”纳入到报告范围内,更能体现出“确保人民健康”的原则。2 .办法调查进展报告内容,增加报告“后续应对措施”、“无新进展也应每日报告情况”等。3 .办法结案报告,明确了结案报告的内容:“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五)增加了提级报告内容根据上级部门“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要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报告”的要求,办法中新增了对于“涉及学校、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重点对象的食品安全事故要进行提级报告的规定,并进一步细化了提级报告的工作举措。(六)应急系统建设和物资保障得到进一步强化办法将“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专业队伍”,调整为“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通过内容调整,应急系统的建设更具有操作性。增加“执法文书配套设备”保障,物资保障更加充分、科学。(七)调查处置的措施更加高效办法增加了“对肇事单位现场调查、责任调查、现场控制等,结合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内容,体现出处置的规范性;增加了市场监管部门关于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获得途径,为市场监管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了有力支撑。(八)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更加科学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1994)中规定,“食物中毒的确定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但该标准已经于2017年3月宣布废止。考虑到市卫生健康委制定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可能会涉及到多领域、多学科,因此将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食品安全专家”调整为“3名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专家”,这样更能体现出专家组成的广泛性、事故认定的科学性。(九)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更加契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办法增加本市“注销备案、登记”内容,删除本市“撤销批准文件内容”,该调整契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十)文件有效期、施行日期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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