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3〕5号).docx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交规20235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沐阳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2月28日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地方铁路建设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家铁路局关于推进铁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新建和改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我省组织建设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其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以下称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以及信用评价、信用状况认定、信用修复、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本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物资供应、咨询服务等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上述活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第三条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开公正、审慎适度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铁路建设管理的部门(以下称省铁路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全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一)组织起草、制定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二)组织采集、归集、共享信用信息;(三)组织开展从业主体信用状况认定、信用评价和结果公布;(四)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五)依法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六)组织省交通运输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子系统(以下称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管理工作。第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铁路建设管理的部门(以下称设区的市铁路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承担设区的市主导建设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工作:(一)对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主体的录入信息进行核查;(一)对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三)对相关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和荣誉信息、失信信息归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依法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四)汇总项目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上报省铁路管理部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管理工作。第六条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第二章信用信息第七条从业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和其他信息。(一)基础信息:1 .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 .从业单位资质、资格情况,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情况,自有设备基本状况;3 .从业单位基本财务指标、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4 .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情况;5 .主要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行业从业信用信息。(一)荣誉信息:1 .设区的市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社团组织等与地方铁路建设相关的表彰和奖励信息;2 .受到省铁路管理部门、设区的市铁路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铁路管理部门)表彰和奖励的信息;3 .守信激励主体名单信息。(三)失信信息:1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管理方面反映从业主体失信状况的信息;2 .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信息;3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瞒报谎报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4 .违反诚信执业相关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5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6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7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的信息。(四)合同履行信息:从业主体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信息。(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省铁路管理部门对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六)其他信息: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的其他相关信用信息。第八条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要求,由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或者行业内其他信用信息系统获取;无法获取的,可以由相关从业主体自主提供。从业主体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示、公布的,应当在“信用交通江苏”网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或者公布。第九条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无法通过其他信用信息系统自动获取的相关信息、本省以外的铁路建设项目业绩信息,从业主体可以在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中自主录入;项目业绩信息录入时,应当提交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相关验收报告、证书等材料。从业主体应当对所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信用承诺。从业主体在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中录入的从业单位的资质、业绩以及主要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从业经历等信息,应当进行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本省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在招标结束后自动转为中标单位的在建工程信息;在建工程初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在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中确认,自动转为相关从业主体业绩信息。地方铁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录入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相关从业主体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报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相关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对从业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和公布,并将失信信息及时录入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按照国家铁路管理部门规定执行。一般失信行为公布期为6个月,严重失信行为公布期为12个月,但不得少于具体行政处理决定载明的处理期限。第十二条从业主体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中及时更新。能够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获取的,由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获取更新;无法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获取的,由相关从业主体自主更新。第十三条省铁路管理部门通过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依法公布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以及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主要从业人员个人隐私。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四条省铁路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归集到的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组织对本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相关从业主体开展信用评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项目从业主体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对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的从业主体进行行政监管行为评价。评价信息作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省铁路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上述评价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评价信息录入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第十六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主要从业人员以其信用信息为基础实行动态评价。第十七条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采用百分制分别用AA、A、B、C、D表示。第十八条从业单位AA级评定标准分为基本条件、选择条件两部分,基本条件应当全部满足;选择条件应当至少符合其中一项。(一)基本条件为:1 .参评的项目为本省地方铁路建设项目;2 .最近2次在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3 .无本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失信行为记录,以及社会公共信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4 .信用评价综合评分达到95分以上。(二)选择条件为:1 .评价年度有1个以上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省级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达标;2 .评价年度有1个以上地方铁路建设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综合评分达到95分以上,但不满足前款规定条件的,信用等级为A级,其信用分值按照94.5分计。主要从业人员根据其个人基本信息、行业从业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计算信用分值,AA级信用分值应当超过80分。第十九条省铁路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予以公布。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评价结果公布次日起至下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第二十条从业主体在本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从失信行为公布之日起按照降低一级动态调整,信用分值按照调整后的信用等级下限分值确定;原信用等级为D级的,延长原信用等级6个月。从业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其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从严重失信行为公布之日起将其信用等级直接调整为D级,信用分值同时调整为。分;其信用等级为D级的,延长原信用等级12个月。从业单位失信行为公布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后,原信用等级为AA级的,恢复为A级,信用分值为94.5分;原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恢复其原信用等级和信用分值。主要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公布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后,恢复其信用分值。信用等级调整或者恢复后应当公布。第二十一条对省铁路管理部门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铁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省铁路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告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应当公布。第二十二条从业主体在其失信行为公布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书面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整改且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二)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三)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满3个月、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满6个月,且在此期间未再发生同类以上失信行为;(四)承诺不再失信。从业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应当进行核实;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当出具修复意见并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报送至省铁路管理部门进行信用修复。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信息按照规定及时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三条对分别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不同类别业务的同一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和应用。第二十四条从业单位合并、重组的,可以按照资产控股比例占主导地位一方的信用等级确定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单位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等级;从业单位更名的,其信用等级不变。第二十五条从业单位在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无信用记录,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国铁集团)信用评价结果参与本省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投标的,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从业单位提供国铁集团当期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按照本办法中A级(信用分值为94.5分)对待;(二)从业单位提供国铁集团当期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暂定为A级(信用分值为85分,以下称暂定A级);(三)从业单位提供国铁集团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按照本办法中B级(信用分值为75分)对待;但从业单位在上一年度存在铁路建设市场一般失信行为的,按照本办法中C级(信用分值为60分)对待;(四)从业单位在上一年度存在铁路建设市场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者在其他行业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依法应当予以联合惩戒的,按照本办法中D级(信用分值为。分)对待。第二十六条从业单位在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无信用记录且无国铁集团信用评价结果,持本省公路水运信用评价结果参与项目投标的,按照其所提供的从业主体相关信用等级对待。从业单位同时持国铁集团和本省公路水运信用评价结果参与本省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投标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认其信用等级。第二十七条从业单位在本省信用评价周期内无信用评价信息,但上一评价周期有信用评价信息的,其信用等级按照上次评价结果可以延续一年,但不得高于A级;延续一年后仍无信用评价信息的,其信用等级调整为暂定A级。从业单位在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以及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均无信用评价记录的,其信用等级按照暂定A级确定;在其他行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由省铁路管理部门根据失信行为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其信用等级。主要从业人员在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无信用评价记录的,可以登录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填报个人从业信用信息,获得相应的信用评价等级。第二十八条在一定期限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项目投标资格的从业单位,期限届满后,原信用等级为AA级或者A级的,信用等级按照暂定A级确定;低于A级的,信用等级按照其原信用等级确定。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由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在项目委托、项目评优或者评奖时作为考核因素。第三十条从业主体在信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地方铁路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降低信用等级,并进行公布。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三十一条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项目招投标时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进行信用评审的重要依据,同时可以作为评优评奖和政府政策扶持等重要参考因素。第三十二条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资格审查阶段从业单位信用评分分值权重可以为10%15%,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分值权重可以为5%1O%,在评标阶段从业单位信用评分分值权重可以为3%5%,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分值权重可以为2%3%;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在第二信封评审阶段,从业主体信用评分分值权重各可以为1%;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在第一信封评审阶段,从业单位信用评分分值权重可以为1O%15%,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分值权重可以为5%1O%.设计、监理、服务类招标在评标阶段,从业单位信用评分分值权重可以为3%6%;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分值权重可以为2%4%。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主体参与项目投标时,其信用评分应当为满分。第三十三条在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可以查询到信用信息的从业主体,参加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投标的,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可以不再出具相关信用证明材料;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中无信用信息,但具有国铁集团或者公路水运信用评价结果的从业主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相关官方网站网页截图以供招标人核实。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同时核实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第三十五条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予下列投标、履约等方面的优惠:(一)投标保证金减少50%以上;(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日,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三)最近2年内在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中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以免缴50%以上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可以减少20%以上的履约保证金额度。第三十六条对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从业主体,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予下列投标、履约等方面的优惠:(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一)免缴投标保证金;(三)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日,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四)可以免缴50%以上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五)可以减免50%80%的履约保证金;(六)在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推荐,优先安排政策扶持。第三十七条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从业主体,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约束:(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一)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三)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同时经地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向国家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推送,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实行联合约束;(四)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明确的其他约束方式。第三十八条守信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发布、移除和修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信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地方铁路管理部门举报,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地方铁路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开展信用管理工作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信息均作为资格评审和评标时的依据,按照成员中最低的信用等级确定联合体信用等级。联合体按照项目合同段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由联合体所有成员共享。联合体成员发生失信行为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与发生失信行为的成员方承担连带责任,有关失信行为信息应当同步录入其信用信息。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组织、协调和管理的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附件:L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 .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3 .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4 .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5 .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附件1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地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根据省地方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由本省负责管理的地方铁路工程,其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细则。前款所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铁路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从事本省地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从业行为进行的评价。第三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失信行为和荣誉信息。具体见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1,以下称评价标准)。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失信行为和荣誉信息以每个勘察设计企业为评价单元。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的投标行17-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勘察设计企业投标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评价结果报相关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协助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做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第五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分别为:AA级:95分评分4100分,信用好;A级:85分4评分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评分75分,信用较差;D级:评分60分,信用差。第六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段为一个评价单元进行评分。对有多个合同段的企业,按照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具体评分方法见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计算方法(附件12)。第七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为:(一)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履约评价结果和投标行为评价结果以及通报、纪要、决定等文件;(一)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8-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者奖罚通报、决定,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通报和处罚决定;(三)投诉举报的查处结果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交通运输行业信息系统采集的有关信用信息。第八条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评价标准的要求,对存在投标失信行为的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评价结果实时记入省铁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子系统(以下称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二)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合同约定的周期,按照评价标准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将评价信息录入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三)行政监管行为评价: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扣分情况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录入省铁路信用信息19-子系统,并于5日内通过电子信息等方式提示相关勘察设计企业;(四)荣誉信息评价: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对勘察设计企业录入的荣誉信息进行核查和评价;(五)综合评价:省铁路管理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勘察设计企业上年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及得分;信用评价结果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公布。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评分结果报送省铁路管理部门,省铁路管理部门结合本省相关地方铁路管理部门信用评价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分,其综合评分结果作为其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评级依据。第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投标信用分计算方法(附件13)进行计算。第十一条信用等级和评分不一致时,以信用等级为准调整其评分,对应分值不高于其信用等级。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单位信用分权重。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支付激励约束考核费用的依据,具体方式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20-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附件1-1.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1-2.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计算方法1-3.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投标信用分计算方法-21-附件1-1江苏省地方铁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信用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条文说明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TLSJI-I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1分/次TLSJ1-2通过资格预审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10分/次TLSJ1-3提供虚假投标担保或者履约担保IO分/次TLSJ1-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隐瞒诉讼、仲裁信息5分/次TLSJ1-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隐瞒关联关系10分/次TLSJ1-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隐瞒在建项目5分/次TLSJI-7资格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有虚假,未中标的30分/次TLSJ1-8资格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0分/次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TLSJ1-9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20分/次TLSJl-IO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10分/次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TLSJl-Il虚假投诉举报20分/次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人员到位(满分25,扣完为止)TLSJ2-1-1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项目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12分/人次TLSJ2-1-2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专业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导致勘察设计质量降低6分/人次TLSJ2-1-3设计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或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5分/人次TLSJ2-1-4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施工期设计代表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6分/人次进度管理(满分15,扣完为止)TLSJ2-2-1因勘察设计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成果12分/次TLSJ2-2-2提交外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IO分/次TLSJ2-2-3因勘察设计进度原因,引起工期延误10分/次TLSJ2-2-4未按时参加交(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6分/次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TLSJ2-2-5重要设计节点、专题研究未按计划进度完成2分/项次成果质量(满分30,扣完为止)TLSJ2-3-1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较大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20分/次TLSJ2-3-2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13分/次TLSJ2-3-3因设计原因,项目各阶段设计投资额度超过上一阶段批准投资额的允许偏差范围10分/次TLSJ2-3-4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制图规范进行设计,或擅自降低设计标准,成果文件不满足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和强制性标准要求10分/项次TLSJ2-3-5成果文件不满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5分/项次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一次TLSJ2-3-6污染防治设计不满足环保要求10分/项次TLSJ2-3-7签署、签章不全、未授权代签或借用他人资格签章5分/项次TLSJ2-3-8对批复意见或审查意见的技术方案未落实,不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未落实5分/项次TLSJ2-3-9因勘察设计质量缺陷引起I类变更设计,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5分/项次TLSJ2-3-10因勘察设计质量缺陷引起11类变更设计,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2分/项次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成果质量(满分30,扣完为止)加TLSJ2-3-11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2-3分/项次TLSJ2-3-12与设计复核(咨询)单位配合较差5分/次TLSJ2-3-13工程概、预算编制差错较多,准确性较差5分/次TLSJ2-3-14专业间设计配合不协调,统一性差5分/次TLSJ2-3-15变更设计处理不及时5分/次TLSJ2-3-16征地拆迁差错较大5分/次TLSJ2-3-17片面追求安全系数,导致浪费,增加工程投资5分/次TLSJ2-3-18未按照工程勘察方案的要求进行勘探、采芯、取样、标准贯入或动力触探试验、地下水位量测的质量控制5分/次TLSJ2-3-19对现场勘察过程中的试样、半成品、成品未按规定进行醒目标识、贮存和搬运,对保留观测或试脸的勘探孔未制作固定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5分/次TLSJ2-3-20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5分/次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成果质量(满分30,扣完为止)TLSJ2-3-21采用的水文、地质勘察资料不满足设计阶段要求,所采用的指标不合理5分/次TLSJ2-3-22建筑物的抗滑、抗倾、抗浮、结构沉降、边坡稳定等技术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地基处理、防渗、消能防冲等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5分/次TLSJ2-3-23设计成品的校审工作未由各专业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跨专业签署5分/次TLSJ2-3-2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分/次其他行为(满分30,扣完为止)TLSJ2-4-1在设计或变更设计中,违规谋取非法利益30分/次TLSJ2-4-2未按合同规定开展外业调查、地质勘察30分/次TLSJ2-4-3未利用地质勘察成果20分/次TLSJ2-4-4设计单位外业调查、地质勘察深度达不到规范要求,对项目设计方案、质量和投资产生较大影响20分/次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一次TLSJ2-4-5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或针对特定供货单位设置相应的规格、技术等条件IO分/次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其他行为(满分30,扣完为止)TLSJ2-4-6发生廉政事件但未触犯刑事法律8分/次TLSJ2-4-7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未落实,现场作业人员未严格按勘察方案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现场工作6分/项次TLSJ2-4-8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或假冒他人专利1-2分/次TLSJ2-4-9因设计原因造成环境污染1-3分TLSJ2-4-10擅自变更设计,弄虚作假20分/次TLSJ2-4-11在施工开始之前,未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未将设计意图、指导思想和主要注意事项,特别是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做出具体详细的说明10分/次TLSJ2-4-12当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不参与调查和原因分析,或者未对因设计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10分/次TLSJ2-4-13因设计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IO分/次监督检查TLSJ3-1-1整改通知单或问题通报所列问题根据问题对照相应履约行为扣分标准扣分TLSJ3-1-2整改通知单或问题通报所列问题未按整改时限要求整改到位3分/个行政监管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政监管行为(满分100,行政约谈TLSJ3-2-1受到行政单位约谈的1分/次行政处罚TLSJ3-3-I受到警告、通报批评的3分/次TLSJ3-3-2受到罚款处罚的5-10分/次TLSJ3-3-3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直接定为D级TLSJ3-3-4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直接定为D级其他行为TLSJ3-4-1未按规定及时在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录入或变更信用信息的5分/项次TLSJ3-4-2信用信息录入或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的17分/次TLSJ3-4-3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17分/次TLSJ3-4-4拒绝参与地方铁路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的10分/次TLSJ3-4-5在行政许可、确认活动中弄虚作假的10分/次TLSJ3-4-6拖欠农民工工资的1分/人次含本单位聘用或分包、劳务合作单位聘用的农民工扣完为止)失信行为TLSJ3-5-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认定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定为C级具体失信行为按照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876号)及国家和省公布的相关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执行TLSJ3-5-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认定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定为D级TLSJ3-5-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将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管理的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定为D级安全生产更严措施规定行为代码TLSJ4-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法需承担相关责任的信用评价结果不得高于A级行为代码TLSJ4-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法需承担相关责任的信用评价结果不得高于B级行为代码TLSJ4-3所承担项目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法需承担相关责任的信用评价结果不得高于C级评定内容行为代码荣誉信息加分标准条文说明荣誉信息(行为代码TLSJ5,累计最高为2分)TLSJ5-1所承担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级或者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奖项加1分/次(项)于获奖当年给予1分/次(项)的加分奖励,累计不超过2分TLSJ5-2所承担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获得省级或者省行业主管部门奖项加0.5分次(项)于获奖当年加分一次,获多个奖项最多只计二项,且同一项荣誉信息(行为代码TLSJ5,累计最高为2分)目与TLSJ5-1不得同时加分TLSJ5-3在我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中备案的在建项目履约过程中因表现良好、安全生产无事故或管理规范等原因受到部、省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表扬加1分于受表扬当年加分一次,获多个表扬只计一项TLSJ5-4在我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中记录的在建项目履约过程中因表现良好、安全生产无事故或管理规范等原因受到省、市地方铁路管理部门通报表扬加0.5分于受表扬当年加分一次,获多个表扬只计一项,且同一项目与TLSJ5-3不得同时加分TLSJ5-5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部、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加1分/次(项)获表彰当年给予1分/次(项)的加分奖励,累计不超过2分TLSJ5-6所承担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获得省级平安百年品质工程认定的加0.5分次(项)于认定当年加分一次,获多个奖项最多只计二项,且同一项目与TLSJ5-6不得同时加分备注:1.本标准中荣誉信息为加分项目,加分后总分高于100的按100计;2.同一行为存在多项扣分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扣分;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属于失信行为的,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分值高于信用等级的调整至确定后信用等级最高分值);3.加分项限本省地方铁路工程项目。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计算方法一、单项评价(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T=100-Za,其中,i为投标行为数量,Ai为i=l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E=IOo其中,i为履约行为数量,Bi为=l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二、综合评价1.投标行为评价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T=ST而Z=I(i为企业被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U2、n,T/为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2 .履约行为评价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1.=(L,.G)GZ=Ii=-32-(i为企业被进行履约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u2、n,L;为企业在某合同段年度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平均值,Ci为对应企业所履约合同段的标价金额的数值,Ci对应企业所履约合同段的标价金额的数值200万元,G=I;200万元WCi对应企业所履约合同段的标价金额的数值800万元,Ci=2;Ci对应企业所履约合同段的标价金额的数值工800万元,G=3)3 .行政监管行为评价行政监管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J=100-£(QC)/岂C/=1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