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商规〔202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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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商规〔2023〕3号).docx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商规20233号)各设区市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商务厅2023年12月19日江苏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商务行政处罚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商务领域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以下统称商务执法部门),实施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省商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处罚法定、程序公正、公平合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原则。第五条商务执法部门对商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二)实施违法行为的方法、手段;(三)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四)违法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情况,涉及的财物数量、价值,违法得利情况;(五)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频次;(六)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七)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八)当事人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的地位、作用;(九)当事人配合调查处理、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况;(十)其他因素。第六条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阶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不含本数)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不含本数)确定罚款数额。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处罚事项不适宜细化量化的,不再划分裁量阶次。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八条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九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商务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商务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商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考量因素:(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则上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从重行政处罚的考量因素:(一)违法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构成较大隐患的;(二)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较重危害后果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自商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五)阻碍或者拒不配合商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及商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七)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商务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的;(八)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商务执法部门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或伪造、隐匿、毁灭其他证据的;(九)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因存在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当事人已被行政处罚的,商务执法部门不再因该情形从重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裁量因素的,作出裁量决定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案件所有裁量因素。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因素相叠加、逆向因素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裁量因素作为主要考量因素。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遵循以下适用规则:(一)对只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不再实施可并处的罚种;(二)对只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可以不再实施可并处的罚种;(三)对只有一般或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实施可并处的罚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可结合实际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对于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应当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并处罚款。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情形行政处罚的,对“情节严重”情形的确定,遵循以下适用规则:(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未对“情节严重”情形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立法本意,综合考虑本地区商务行政执法实际和案件具体违法事实等情况,全面考察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对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进行判断。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倍数)有一定幅度的,遵循以下适用规则:(一)从轻行政处罚的,罚款的数额(倍数)为罚款幅度的最低值到最高值区间内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罚款的数额(倍数)为罚款幅度的最低值到最高值区间内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三)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的数额(倍数)为罚款幅度的最低值到最高值区间内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倍数)的,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以零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款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商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再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明确责令改正的期限。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罚。第二十条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裁量理由。第二十一条商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与指导,发现行使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因不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附江苏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本规定一并执行。本省各级商务执法部门行使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原则上应直接适用。省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本规定及江苏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时修订。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0日。附件:江苏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江苏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拍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9洗染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5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7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2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7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9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处罚事项对未按照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的发卡企业的处罚法律依据【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修订)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及幅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处1万元T.6万元罚款。一般处L6万元-2.4万元罚款。从重处2.4万元-3万元罚款。适用条件不予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江苏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以下简称适用规定)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L涉案发卡金额较小;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 .社会影响较小;4 .其他情形。从重处罚1 .涉案发卡金额较大;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3 .社会影响较大;4 .其他情形。备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上述基准处罚。2处罚事项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额、期限、退卡、退款、资金管理等方面义务的处罚法律依据【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OOO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代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及幅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处1万元-1.6万元罚款。一般处1.6万元-2.4万元罚款。从重处2.4万元-3万元罚款。适用条件不予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涉案发卡金额较小;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 .社会影响较小;4 .其他情形。从重处罚L涉案发卡金额较大;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3 .社会影响较大:4 .其他情形。备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上述基准处罚。3处罚事项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的处罚法律依据【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及幅度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处9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处9000元-2.1万元罚款。从重处2.1万元-3万元罚款。适用条件不予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L涉案发卡金额较小;2 .危害后果较轻;3 .社会影响较小;4 .其他情形。从重处罚L涉案发卡金额较大;2 .售卡企业在短期内被处罚3次以上;3 .社会影响较大;4 .其他情形。备注4处罚事项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建立并运行相应业务处理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法律依据【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及幅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处1万元T.6万元罚款。一般处L6万元-2.4万元罚款。从重处2.4万元-3万元罚款。适用条件不予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 .其他情形。从重处罚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2 .社会影响较大;3 .其他情形。备注拍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处罚事项对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第一次修订,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第三十九条拍卖企业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及幅度处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处9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处9000元-2.1万元罚款。从重处2.1万元-3万元罚款。适用条件不予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L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较轻;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 .社会影响较小;4 .其他情形。从重处罚1 .危害后果较重;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3 .涉及金额较大;4 .社会影响较大;5 .其他情形。备注6处罚事项对拍卖企业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法律依据【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第四十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处罚种类及幅度1 .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2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L有违法所得的,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2.没有违法所得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一般1 .有违法所得的,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低应超过9000元,最高应低于2.1万元;2 .没有违法所得的,警告,并处3000元-7000元罚款。从重1 .有违法所得的,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2.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2 .没有违法所得的,警告,并处7000元T万元罚款。适用条件不予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2 .社会影响较小;3 .其他情形。从重处罚1 .多次违法;2 .非法所得额较大:3 .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较大;4 .社会影响较大;5 .其他情形。备注7处罚事项对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拍卖标的的处罚法律依据【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第二十六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展示时间应不少于2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第四十二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及幅度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延期拍卖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警告,延期拍卖或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般警告,延期拍卖或处以3000元-7000元罚款。从重警告,延期拍卖或处以7000元T万元罚款。适用条件不予处罚L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同时拍卖企业已在拍卖会前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完成公告和展示的;2.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涉及金额较小;2 .社会影响较小;3 .其他情形。从重处罚1 .多次违法;2 .涉及金额较大;3 .社会影响较大;4 .其他情形。备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处罚事项对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5号)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处罚种类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22万元罚款。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处22万元-38万元罚款。从重没收违法所得,处38万元-50万元罚款。适用条件不予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合计满1年;2 .有1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3 .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较轻;4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5 .社会影响较小;6 .其他情形。从重处罚L特许人无直营店的;2 .危害后果较重;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4 .社会影响较大;5 .其他情形。备注予以公告。9处罚事项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22万元罚款。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38万元罚款。从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50万元罚款。适用条件不予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已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且危害后果较轻;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 .非法经营额较小;4 .社会影响较小;5 .其他情形。从重处罚1 .危害后果较重;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3 .非法经营额较大;4 .社会影响较大;5 .其他情形。备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10处罚事项对特许人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部门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己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电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第八条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二)经营资源信息。(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第十条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O(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第十六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处罚种类及幅度1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 .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处1万元-2.2万元罚款。一般处2.2万元-3.8万元罚款。从重处3.8万元-5万元罚款。适用条件不予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已完成备案且危害后果较轻;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 .社会影响较小;4 .其他情形。从重处罚1 .危害后果较重;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3 .社会影响较大;4 .其他情形。备注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1411处罚事项对特许人违反信息告知义务和报告义务的处罚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处罚种类及幅度1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处3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处3000元-7000元罚款。从重.处7000元-1万元罚款。适用条件不予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较轻;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 .社会影响较小;4 .其他情形。从重处罚1 .危害后果较重;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3 .社会影响较大;4 .其他情形。备注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12处罚事项对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处罚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处罚种类及幅度1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处1万元-2.2万元罚款。一般处2.2万元-3.8万元罚款。从重处3.8万元-5万元罚款。适用条件不予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适用规定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L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