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同一型式检测机构最终版(标红)201907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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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同一型式检测机构最终版(标红)20190722.docx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2019年修订草案)1目的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技术条件。2适用范围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汽车产品。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技术审查确定试验方案的依据,不作为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3定义3.1 同一型式一一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或部件的判定。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4同一型式判定原则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公告内同一生产企业基础车型上引出。4.2 完全相同的整车或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对已经实际检验结果符合新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时,可以视为同一型式,否则不能视为同一型式。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注: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4. 5对于同一企业完全相同的产品同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商标时,可视为同一型式。注: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要其生产场所通过了相应的准入审查(生产条件考核)并获得了批准,允许企业以任一生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其它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不再要求进行试验。4.6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系统或部件,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相应证明材料加以说明。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4.7 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油耗、限速装置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4.8 对于以下一般安全检测项目,当车辆存在多种选装时,视同可采用全覆盖的方式,即只要选装部件均经过检验,可不再进行组合检验。(26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34间接视野装置安装要求、42汽车外部凸出物、50无线电骚扰特性等采取全覆盖方式)。5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5. 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常温下冷起动)GB18352.5-2013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与部件相同:发动机生产企业;燃料种类;点火方式;供油方式;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气缸排列型式;缸心距;气缸数;进/排气阀数(每缸);排量;压缩比;缸径/行程;功率/转速;怠速转速±lOOr/min;中冷器型式;增压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喷油泵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调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LPG/NG燃气发动机燃料供给方式;1.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1.PG气化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1.PG/NG混合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LPG/NG喷射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增加;贵金属比例(指各贵金属占总贵金属比例,以下同);载体(结构、体积、尺寸和材料);载体生产企业;涂层生产企业;孔密度;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颗粒物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颗粒物捕集器的型式和结构;再生方法或系统;颗粒物捕集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氧传感器规格型号;氧传感器安装位置;压差传感器规格型号;(适应柴油EGR)空气喷射系统(即:有/无);EGR装置特性(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驱动型式相同; 变速器型式相同; 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第二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且基础车型测得的污染物质量在该车型所规定的限值之内; 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W8虬 怠速启停I型,油耗两个项目涉及。注:驱动型式分为:两驱、非全时四驱(有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驾驶员可以根据工况选择驱动方式)、全时四驱(无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方法相同,试验结果可以互相视同;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结果可以视同全时四驱的车型,反之不能视同;对于Ml类车,由于车身座位数量的选择而跨越第一类车和第二类车界限时,允许不同类型的车辆相互视同,但已经试验的基础车型的排气污染物实测结果应满足视同车型的相应限值要求;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条款以及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条款中不适用部分不作要求,以下同。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与部件相同:国V燃料喷射方式(直喷、非直喷)。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国V氧传感器生产企业; 国VSCR型号及生产厂(仅对压燃式发动机)。5.2曲轴箱污染物5.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GB18352.5-2013 发动机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5.2.2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GBl1340-2005同5.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5.3蒸发污染物5. 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GB18352.5-2013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容积差在±10%之内;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容积、BWC)、生产企业相同; 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注: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允许自动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不同;允许两轮或四轮驱动;允许车身形状不同;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对轻型车国V产品增加: 存储介质的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炭罐检验: 与蒸发排放视同条件中有关炭罐的要求相同; 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BWC)的申报值相同。注:对蒸发排放实测时应同时提供该车炭罐的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实测报告。5. 3.2重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GB14763-2005同5.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5.4 怠速排放GB18352.5-2013GB18285-2005发动机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5.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的排气污染物GB17691-2005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对压燃式发动机:发动机生产企业;燃料种类;供油方式;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气缸排列型式;缸心距;气缸数(对每缸单独计量燃料的,气缸数可以相同或减少);进/排气阀数(每缸);单缸排量相同或减少(当单缸排量NO.75L时,减少不超过15%;单缸排量VO.75L时,减少不超过30%。);最大扭矩转速时每冲程燃料供给量相同或减少;中冷器出口处空气最高温度(适用时);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适用时);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调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适用时);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对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发动机生产企业;燃料种类(对限定燃料范围的发动机之间,燃气组分相同);燃料供给方式;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气缸排列型式;气缸数(对每缸单独计量燃料的,气缸数可以相同或减少);缸心距;进/排气阀数;单缸排量相同或减少(当单缸排量NO.75L时,减少不超过15%;单缸排量VO.75L时,减少不超过30%。);额定功率转速时每冲程燃料供给量相同或减少;中冷器出口处空气最高温度(适用时);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适用时);LPG/NG燃气发动机燃料供给方式;1.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1.PG气化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1.PG/NG混合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1.PG/NG喷射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贵金属总含量或增加;贵金属比例;载体(结构、尺寸、体积和材料);载体生产企业;涂层生产企业;孔密度;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催化转化器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催化器反应所需的反应剂类型及浓度;反应剂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试剂补充频率:连续/维修保养;颗粒物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颗粒物捕集器的型式和结构;再生方法或系统;再生系统正常工作温度(K)和压力(kPa)范围;若周期性再生:一两次再生之间的ETC试验循环次数(nl);一再生期间的ETC试验循环次数(112);颗粒物捕集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氧(或氮氧)传感器规格型号;氧(或氮氧)传感器安装位置;压差传感器规格型号;(适应柴油EGR)空气喷射系统(即:有/无);EGR装置特性(或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其它系统。装车特性相同: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额定转速下)相同或减少。5.6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烟度GB3847-2005GB18352.5-2013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装车特性相同,包括: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5.7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GB14762-2008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发动机生产企业;供油方式;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气缸排列型式;气缸数;缸心距;进/排气阀数;单缸排量相同或减少(当单缸排量NO.75L时,减少不超过15%;单缸排量V075L时,减少不超过30%。);额定功率转速下每冲程燃料供给量相同或减少;中冷器出口处空气最高温度(适用时);增压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适用时);ECU规格型号和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贵金属总含量或增加;贵金属比例;载体(结构、尺寸、体积和材料);孔密度;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氧传感器规格型号;氧传感器安装位置;空气喷射系统(即:有/无);EGR装置特性(或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装车特性相同,包括: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5.8前照灯配光性能GB4599-2007GB21259-2007按4.4、4.6条款规定。GB 4660-2007GB 4660-2016按4.4、4.6条款规定。5.10 后雾灯配光性能 按4.4、4. 6条款规定。5.11 前位灯配光性能 按4.4、4. 6条款规定。5.12 后位灯配光性能 按4.4、4. 6条款规定。GB 11554-2008GB 5920-2019GB 5920-20195.13 前示廓灯配光性能 按4.4、4. 6条款规定。5.14 后示廓灯配光性能GB 5920-2019GB 5920-2019按4. 4、4. 6条款规定。5.15 制动灯配光性能 按4.4、4.6条款规定。GB 5920-20195.16 高位制动灯配光性能GB 5920-20195.9 前雾灯配光性能按4.4、4.6条款规定。5.17 制动灯/后位灯配光性能按4.4、4.6条款规定。5.18 倒车灯配光性能按4.4、4.6条款规定。5.19 前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按4.4、4.6条款规定。5. 20后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按4.4、4.6条款规定。5.21侧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按4.4、4.6条款规定。5. 22前回复反射器按4.4、4.6条款规定。6. 23侧回复反射器按4.4、4.6条款规定。7. 24后回复反射器按4.4、4.6条款规定。8. 25三角形回复反射器按4.4、4.6条款规定。9. 26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5920-2019GB 15235-2007GB 17509-2008GB 17509-2008GB 17509-2008GB 11564-2008GB 11564-2008GB 11564-2008GB 11564-2008GB 4785-2007-19 车辆(结构)外廓尺寸相同或减小(不考虑选装空调、行李架和顶置钢瓶等部件引起的尺寸变化); 灯具规格型号相同; 灯具的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选装轮胎、悬架引起的高度变化除外); 前照灯调光装置型式相同。注:当有多种选装时,视同时可采用全覆盖的方式,即只要上述部件均经过检验,可不再进行组合检验。5.27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和发光强度GB7258-2017 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可不考虑选装空调、行李架和顶置钢瓶等部件引起的尺寸变化); 前照灯规格型号相同; 前照灯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5.28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GB11551-2014 在客车整车基础上改装的客厢式货车及其他专用车,可免做试验; 在同一二类底盘基础上改装的专用车,可视同二类底盘; 同一系列的单排、双排、排半驾驶室,如果单排与双排驾驶室均通过了检验,则排半驾驶室可以视同; 允许车辆长度变化,但驾驶员座椅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车辆部分长度基本不变; 允许车辆宽度变化,但只允许由于增加或减少货厢宽度、车身装饰件如加装轮边装饰板等而引起的宽度变化; 车辆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车辆部分的结构基本不变; 驾驶员座椅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乘员舱外形尺寸不变; 两侧车门数量相同; 发动机的布置形式和位置不变; 车辆整备质量相同或减少,或增加不超过8%;注:同一二类底盘由于加装多种上装而引起不同的整备质量,应选取整备质量最大的进行实测,如其符合限值要求,其余可作视同。 转向柱结构型式相同; 前排座椅结构型式,R点位置、规格型号相同(因座椅面料、调节方式、左右对称而引起的型号不同例外);注:企业提供座椅型号编制规则进行备案;申报时说明座椅型号变化原因等佐证材料。 正面安全气囊和安全带约束系统相同或优化(车型约束系统有优化,例如安全配置增加了安全带限力功能、预张紧限力功能或安全气囊,并提供该款配置车型正面碰撞安全性能优化的证明材料)。佐证材料包括:提供正面安全气囊和安全带约束系统相同或优化的台车试验数据或整车碰撞试验数据(包括人体损伤数据及录像);企业承诺书。5.29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GBl1567-2017 后下部防护装置结构、尺寸(截面尺寸相同或增加)、材料相同; 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部件、连接方式相同; 后防护装置距离车辆最后端距离相同或减小; 最大总质量小于20吨的车辆总质量相同或减少; 车辆后轮外缘之间宽度相同或减少。5.30汽车和挂车侧下部防护装置GBl1567-2017 侧下部防护装置结构、尺寸(截面尺寸相同或增加)、材料相同; 侧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部件、连接方式和安装位置相同; 车辆轴距相同或减少。5.31汽车护轮板GB7063-2011 车身形状和尺寸相同(但不包括轴距变化以及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栅、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形状和尺寸变化); 轮胎断面宽度相同或减少; 悬架型式相同。5.32驾驶员前方视野GB11562-2014 驾驶员前方180。范围内可能影响视野的外部和内部形状和布置; 前风窗玻璃的外形、尺寸及其安装方式相同; 座椅水平调节范围相同或均大于158mm; 座椅靠背角相同。5.33间接视野装置性能GB15084-2013按4.4、4.6条款规定。5.34间接视野装置安装要求GB15084-2013 间接视野装置数量及规格型号相同; 车身或驾驶室形状相同; 视镜及其他间接视野装置的安装位置相同; “R”点坐标相同; 车辆最大宽度处尺寸相同或减少;注:因视镜手动折叠、电动折叠、加热、侧视辅助等功能变化而引起视镜的规格型号变化,且对视野无影响可视为同一型式。当有多种选装时,视同时可采用全覆盖的方式,即只要上述部件均经过检验,可不再进行组合检验。5.35风窗玻璃除霜系统功能GB11555-2009影响视野的车辆内部和外部的布置相同; “R”点坐标相同; 除霜系统工作原理相同;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5.36风窗玻璃除雾系统功能GB11555-2009 影响视野的车辆内部和外部的布置相同; “R”点坐标相同; 除雾系统工作原理相同;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乘员座位数量相同或减少。5.37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性能GB15085-2013 影响视野的车辆内部和外部的布置相同; “R”点坐标相同; 刮水器、洗涤器总成规格型号相同; 最大设计车速相同或减少,或最大设计车速增加但不影响试验车速的确定。5.38车速表GB15082-2008 车速表型号相同; 驱动桥速比相同(不适用直接通过轮速传感器获得车速信号的车辆); 轮胎静负荷半径变化,在所有选装轮胎的静负荷半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5. 39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标志GB4094-1999操纵件、指示器、信号装置的符号、功能、布置相同。5.40机动车喇叭性能GB15742-2001按4.4、4.6条款规定。5.41机动车喇叭装车特性GB15742-2001喇叭型号相同;喇叭安装位置(如安装高度、距车辆最前方的距离等)±20mm以内。5.42汽车外部凸出物5. 42.1乘用车外部凸出物GB11566-2009车身及其外装饰件相同。注:不包括仅是车身的加长或缩短(如轴距变化),其余不变。5.42.2商用车外部凸出物GB20182-2006 驾驶室形状、尺寸及生产厂家相同; 前部灯具形状相同; 前保险杠形状尺寸相同。注:同一系列高顶、半高顶驾驶室可与普通驾驶室视同。同一系列驾驶室长度相同或减小。5. 43汽车座椅系统强度6. 43.1汽车座椅系统强度GB15083-2006/2019 座椅生产企业和规格型号相同,座椅的结构、形状、尺寸、材料和质量相同或质量变化不超过5%; 座椅固定方式相同; 座椅上安装的安全带固定点的数量相同或减少(不适用行李箱冲击); 车身或驾驶室上安装座椅的固定件(含地板)材料、结构相同。注:因座椅面料、填充物、颜色等不同引起座椅规格型号变化可视为同一型式;5. 43.2专用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6. 43.2.1校车座椅 座椅上安全带的配置、型式、固定方式、生产企业相同; 车身上安装座椅的固定件(含地板)材料、结构、固定方式相同; 紧临其后的座椅的G点高度相同、减小或增大不超过72mm; 座椅结构型式、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5.43.2.2约束隔板 隔板型号、型式、连接方式、材料、生产企业相同; 车身上安装隔板的固定件(含地板)材料、结构、固定方式相同; 紧临其后的座椅的G点高度相同、减小或增大不超过72mm; 紧邻其后座椅的座位数相同或减少。5. 43.3儿童约束系统GB27887-2011约束系统的生产企业和规格型号相同。5.44汽车座椅头枕GB11550-2009 座椅和头枕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头枕的尺寸、结构、材料相同; 座椅固定方式相同; 座椅“R”点坐标相同;头枕在座椅上安装固定方式相同。注:因座椅面料、填充物、颜色等不同引起座椅规格型号变化可视为同一型式;5.45.1门锁静载荷GB15086-2013按4.4、4.6条款规定。5.45.2门锁和门保持件安装要求GB15086-2013安装门锁、门保持件的车身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5. 46VIN审查GB16735-2004无视同。6. 47汽车制动系统GB12676-2014GB21670-2008 悬架型式相同; *发动机扭矩相同或增加(仅适用于发动机接合的。型试验、使用带发动机制动11型和HA型试验); 车辆类型相同; 轴数和布置相同; 安装ABS系统的车辆轴距相同或增加;不安装ABS系统的车辆轴距相同或增加不超过20%(任意相邻两轴); 轮距相同或增加; 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少; 空载轴荷前轴荷/后轴荷之比相同或减少; *最大设计车速相同或减少,或最大设计车速增加但不影响试验车速的确定; *最高档总速比相同或增加;(传动系总速比相同或增加) 轮胎断面宽度和静负荷半径变化不超过5%; 制动系统相同,包括:行车制动系、应急制动系、驻车制动系、辅助制动系型式;行车制动系助力方式。下列制动装置部件的规格型号相同,包括:制动钳/制动盘;制动鼓/制动蹄;制动衬片。注:*号项不适用半挂车。5. 48汽车转向系统GB17675-2021M、N类车辆:转向系统结构布置相同;转向装置形式相同;转向器形式、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转向盘直径相同或增加;轮距变化小于5%;轴距相同或减少(任意相邻两轴);转向桥(轮)满载轴(轮)荷相同或减少,或增加不超过5%;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型号、生产企业及软件版本相同;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相同;辅助转向装置(ASE)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对于选装后轴辅助转向功能的车型,辅助转向装置(ASE)所在车轮能实现的最大转向角度相同或增大。注1:在进行M类、N类车辆电磁兼容(EMC)抗扰度试验时,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为: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型号、生产企业及软件版本相同。注2:在进行M类、N类车辆功能安全试验时,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为: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型号、生产企业及软件版本相同;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相同。说明: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相同的前提下,由于功能减少导致的软件版本号变更,可不做文档审核,但应按照本测试规程3.2验证和确认进行验证确认测试。0类车辆:转向系统结构布置相同;转向系统形式相同;转向传动形式相同;转向器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型号、生产企业及软件版本相同;轴距相同或减小;车宽相同或减小;后悬相同或减小;注:在进行0类车辆电磁兼容(EMC)抗扰度试验时,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为: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型号、生产企业及软件版本相同。5.48汽车转向系统GB17675-1999M、N类车辆:转向系统结构布置相同;转向装置形式相同;转向器形式、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转向盘直径相同或增加;轮距变化小于5%;轴距相同或减少(任意相邻两轴);转向桥(轮)满载轴(轮)荷相同或减少,或增加不超过5%;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型号、生产企业及软件版本相同;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相同;辅助转向装置(ASE)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对于选装后轴辅助转向功能的车型,辅助转向装置(ASE)所在车轮能实现的最大转向角度相同或增大。注1:在进行M类、N类车辆电磁兼容(EMC)抗扰度试验时,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为: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型号、生产企业及软件版本相同。注2:在进行M类、N类车辆功能安全试验时,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为: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型号、生产企业及软件版本相同;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相同。说明: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相同的前提下,由于功能减少导致的软件版本号变更,可不做文档审核,但应按照本测试规程3.2验证和确认进行验证确认测试。5.49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8410-2006材质、结构、厚度和生产企业相同。5.50无线电骚扰特性GB14023-2011a)上电且发动机不运转模式下: 车身本体材料(金属或玻璃钢)相同; 车载音视频系统规格型号相同; 汽车组合仪表规格型号相同; 气体放电灯规格型号相同; 汽车危险报警控制器(闪光继电器或ECU)规格型号; 空调控制器规格型号; 刮水器控制器规格型号; 1.ED灯具规格型号; 暖风电机规格型号; 刮水电机规格型号;b)发动机运转模式下: 车身本体材料(金属或玻璃钢)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分电器、高压线与点火线圈规格型号相同,火花塞规格型号相同; 发电机规格型号相同; 柴油发动机电控喷油泵、电控喷油器、电控EGR阀规格型号相同;c)对新能源车辆: 动力电池组总电压、总容量相同或减少不超过20%; 动力电池组安装位置相同; 驱动电机及控制器型号相同; 驱动电机及控制器安装位置相同; 整车控制器型号相同。 :上述视同条件中,a和b两种模式下可分别单独进行视同判定;对新能源车辆,应在C视同条件基础上,对应a和b两种模式分别判定。当有多种选装时,视同时可采用全覆盖的方式,即只要上述部件均经过检验,可不再进行组合检验。 .51加速行驶车外噪声GB1495-2002 车辆类型相同; 驾驶室(车身)外形相同; 车长相同或增加,或减小不超过5%; 轴数相同; 驱动轴数量、位置相同; 整备质量相同或增加; 发动机舱结构布置及其隔声材料相同; 发动机采用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种供油方式,其功率、扭矩相同或减少不超过20%;(发动机功率不能影响试验档位的选择) 发动机位置(前置、中置、后置)和布置(纵置、横置)相同; 变速器型式相同; 变速器档位数和速比相同(起步档和倒车档除外); 降噪系统部件规格型号相同,包括:后处理总成、消声器总成; 排气管位置和朝向相同。注:半高顶、高顶驾驶室可以认为与普通驾驶室外形相同;对于单排、排半、双排同一系列车型,配备排半、双排系列驾驶室的车型可以用单排驾驶室的车型来视同,反之不可;Ml,Nl以外的汽车,具有同样型式发动机和(或)不同总传动比时,当车长和传动系的变化不会导致噪声测量方法(如档位选择)的变化时,可以视同;对牵引车和采用已公告二类底盘生产的需排气管前置的危险品运输车,当对噪声系统的改变只限于排气管部分,如其一种发动机在排气管前置时满足噪声限值要求,则表明排气管前置的改变不影响车辆噪声系统特性,因此牵引车和二类底盘选用的其它发动机可作视同。5. 52客车结构6. 52.1客车结构GB13094-2017 车辆级别相同(A级、B级、I级、II级、In级); 车身结构相同、乘客区长相同或增加、车内高相同或增加、车内宽相同或增加(不包括内部突凹物,如顶灯、顶窗等); 车内座椅尺寸相同或减少; 座椅布置相同或有利于车内通道、引道和座椅空间增大的座位数量减少; 乘客门、应急门的布置位置相同(选装双门和单门,单门可视同双门的客车结构); 双层客车的内部上下楼梯的位置、通道的布置相同; 动力系统布置相同或简化。5.52.2 轮椅及其使用者的约束系统GB13094-2017 约束系统的类型相同; 约束系统的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相同; 约束系统的安装固定点的结构、材料相同。5.52.3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 车身结构、生产企业相同,车内尺寸相同或增加; 车内座椅尺寸相同; 座椅布置相同或有利于车内通道、引道和座椅空间增大的座位数量减少; 发动机布置位置相同; 车辆结构类型及用途相同(轻型专用校车、大中型专用校车;幼儿专用校车、小学生专用校车、中小学生专用校车)。注:在大中型专用校车前部碰撞性能试验方法实施前,暂不受理5.L2条中关于“大中型专用校车其前部碰撞性能不低于前两种结构,可以不限定发动机布置形式”的车型。5.52.4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GB17578-2013 车身结构型式(承载结构型式;结构成型方式如冲压式和型材骨架式等)、生产企业相同; 车长变化不超过±10%;车高减小,或增大不超过5%; 空载质量和总有效质量相同、减少,或增加不超过5%; 空载质量和总有效质量下的车辆质心高度相同或降低,或增大不超过5%; 车门数量相同或减少; 车身骨架的材质相同或增强; 侧面立柱最大间距相同或减小、或增大不超过5%; 顶棚骨架横梁最大间距相同或减小、或增大不超过5%。注:采用标准中实测方法,在行业内尚未建立统一的车身截段侧翻试验实施细则和模拟计算方法实施能力前,暂不允许采用等效试验方法。5.52.5校车顶部结构强度GB24407-2012 车身结构型式(承载结构型式;结构成型方式如冲压式和型材骨架式等)、生产企业相同; 车长变化在±10%以内;车内高相同或增加; 整车整备质量相同或减小,或增大不超过5%; 车身骨架的材质相同或增强; 侧立柱最大间距相同或减少,或增加不超过5%; 顶棚骨架纵、横梁最大间距相同或减小,或增大不超过5%。5.52.6车内空气质量GB24407-2012 车身生产企业相同; 车长变化在±10%以内;车内高相同或增加; 车内座椅数量相同或减少,座椅型号和生产企业相同,座椅面料的材质相同; 内饰材料(门内护板、顶棚衬里、地板覆盖层、仪表板、行李舱覆盖层)、生产企业相同。5.53汽车外廓尺寸GB1589-2016 车辆类型相同(Ml、M2、M3、NuN2、N3、01、02、03、04); 车辆标准限值要求相同; 车辆轴数相同、驱动型式相同; 外廓尺寸相同或减小;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及轴荷相同或减小; 后悬相同或减少; 轴距相同或减少;5. 54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GB14166-20136. 54.1安全带总成性能按4.4、4.6条款规定。注:4.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视为同一型式。5.54.2汽车安全带、儿童约束系统在车辆上安装的要求 安全带型式、结构相同; 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型式、位置和数量相同; 安全带提醒装置型式及控制方式相同。5.55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GB14167-20135.55.1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安全带的型式和数量相同;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相同; 座椅、车身或驾驶室上安装固定点的结构、材料相同。5.55.2ISOFl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 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型式、结构和数量相同; ISOFIX固定点系统安装儿童约束系统的类型和型式相同; 座椅、车身或驾驶室上安装ISOFlX固定点的结构、位置、材料相同; ISoFlX固定点(包括上拉带)的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相同。5.56汽车号牌板(架)与位置GB15741-1995载客类车,车身规格型号与号牌板(架)安装位置相同;载货类车号牌板(架)安装位置相同。注:如果车身变化和汽车号牌板(架)与安装位置无关,应附加材料说明这种变化不影响汽车号牌板(架)与安装位置。5. 57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GB11557-20116. 57.1正面固定壁碰撞试验 整车整备质量变化在8%以内; 转向盘中心至车辆最前端的车身构造基本不变; 发动机的布置形式和位置基本不变; 转向柱(轴)结构型式相同; 转向柱(轴)安装角度(对可调节式转向柱指试验要求角度)相同。5.57.2人体模块试验 “R”点坐标相同; 转向柱(轴)结构型式相同; 转向盘结构型式相同; 转向柱(轴)安装角度相同。5. 57.3头型试验 转向柱(轴)结构型式相同; 转向盘结构型式相同; 转向柱(轴)安装角度(对可调节式转向柱指试验要求角度)相同。5.58侧翻稳定角5.58.1侧翻稳定角GB7258-2017(校车)GB24407-2012(N类和0类罐式车辆)GB28373-2012底盘生产企业相同; 悬架型式相同(指钢板弹簧、空气悬架、橡胶悬架、刚性悬架、复合悬架等); 轮距相同或增加; 整车质心高度相同或降低; 整备质量相同或减少,或增加不超过5%;(空载) 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少,或增加不超过5%。(满载)注:模拟计算无视同。5. 58. 2侧倾稳定性GB 13094-2017(校车)GB 24407-2012GB 7258-2017GB 13392-2005GB 24315-2009GB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