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亿个5G应用微型片式石英晶体元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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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鸿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亿个5G应用微型片式石英晶体元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环评报告.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浙江鸿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亿个5G应用微型片式石英晶体元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浙江鸿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O二一年四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4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1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29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38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79六、结论82附图:一、项目地理位置图二、项目所在高新区环评审批改革范围内位置图三、建设项目周围概况及噪声监测布点图四、项目四周环境状况照片五、德清县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六、项目总体平面布局图七、德清县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件:一、营业执照二:备案信息表H: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四: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五:VOCS承诺书六:申请书、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七:报批前公示截图八:土壤引用数据附表: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浙江鸿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亿个5G应用微型片式石英晶体元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项目代码2012-330521-07-01-905870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湖州莫干山路高新区城北高新园秋北区块上唐街南侧德清县2018-346-3号地块地理坐标(东经:120.02496958,北纬:30.55988789)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989其他电子元件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元件制造(C3989)业39中81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012-330521-07-01-905870总投资(万元)26904.01环保投资(万元)565环保投资占比(%)2.1施工工期15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½用地(用海)面积(m2)34495.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2016203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 .召集审查机关:湖州市环境保护局3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7148号1、规划符合性分析1.1规划简介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原为德清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991年经德清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面积7.5平方公里;2010年6月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为湖州莫干山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015年2月更名为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面积7.5平方公里;2015年9月29日,被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准规划面积6.65平方公里。根据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列为国家清单式管理试点园区之一。高新区于1993年编制了莫干山经济开发区概况,并开展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浙环开建(1994)76号)。1999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年编制了莫干山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规划用地面积7.5平方公里(为一期用地);2002年编制了浙江省莫干山科技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即二期用地的控规,规划用地面积2.7平方公里;2003年编制了莫干山经济开发区扩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即三期用地的控规,规划用地面积19.63平方公里,该控规于2012年进行了修编。2012年修编了德清经济开发区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产业拓展地块”和“退二进三地块”,其中“产业拓展地块”主要位于德清经济开发区三期建设用地(10.24平方公里),“退二进三地块”为现状建成地块(0.7平方公里)。2016年,开发区编制了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即本次环评的评价对象,规划范围包括一、二期用地及修编后的三期用地,因2015年国务院核准的规划范围与初始规划范围略有偏差,规划范围在对历次规划及拓展区块进行汇总的基础上也略微调整。1、规划范围:高新区规划面积22.25平方公里,东至杭宁高速,南至北湖街以及武源街,西至防洪渠及阜溪,北至莫干山大道以及北绕城高速西复线。2、规划年限:近期2016年2020年,远期2021-2030年。3、发展定位:长三角南翼先进制造业基地,生态型工业区;吸纳外资及上海、杭州等大城市转移产业的基地;现代化中等城市的组成部分。4、规划布局:(1)产业定位:在原有休闲轻工、新型建材和纺织服装的基础上,规划期重点发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2)产业布局:高新区规划为九个发展片区。其中,生产性产业发展片区为6个,包括生物医药产业片区(2个)、新型建材产业片区、传统制造业产业片区、装备电子产业片区和休闲轻工产业片区;与城市融合发展片区为3个,分别为行政商贸组团、科创居住片区和“退二进三片''区。1.2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湖州莫干山路高新区城北高新园秋北区块上唐街南侧德清县2018-3463号地块,属于规划布局中“休闲轻工产业片区”,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规划要求;本项目行业为其他电子元件制造业,属于二类工业项目中的“K机械、电子(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y,符合产业导向要求。故本项目的建设能满足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的要求。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2.1规划环评报告符合性分析项目位于湖州莫干山高新区,根据环办环评201661号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州莫干山高新区作为首批试点园区之一,委托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高质量的规划环评报告,2017年9月18日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7148号文出具了关于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了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分别于2016年11月15口和2016年11月16日通过了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同意(湖环发20166号)和德清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德政函201694号)。2017年,根据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浙环发201734号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德清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1760号)。根据上述改革实施方案及规划环评结论清单,选址于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且不属于环评审批非豁免清单及管理改革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环评类型可以降级。本项目环评审批清单符合性简单性分析见表1-1及1-2,由表可知,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乙薛、盐酸、硝酸,涉及危险化学品,属于区域规划环评审批非豁免清单中第3条“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潜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因此本项目不满足降级条件,综上所述,本项目环评报告按照报告表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表“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负面清单汇总分析本项目情况环评审批负面清单1、环评审批权限在环境保护部的项目:本项目为其他电子元 件制造(C3989),不涉及不属于2、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3、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表12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结论清单主要内容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态间单生空清莫干山高新区工业用地全部位于生产空间内,科创居住片区和行政商贸组团的大片商贸居住用地则位于生活空间内;莫干山高新区工业用地主要位于环境重点准入区和环境优化准入区,居住商贸用地主要位于人居环境保障区,阜溪两岸划为苕溪水源涵养区(生态功能保障区)。本项目所在地位于规划产业布局里的休闲轻工片区内。符合清单规划区域内阜溪、余英溪、龙溪水体水质目标为In类,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为二级,规划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为三级。规划区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值为:近期COD291t/a、氨氮46t/a;远期采取措施后COD21lt/a、氨氮llt/ao规划区废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值为:近期SO260t/a、NOX692.3t/a、烟粉尘61.4t/a、VOCs217.7ta;远期SO287.5ta.NoX753.8t/a、烟粉尘63.4ta>VOCs237.5tao高新区应实行总量和效率双控制,以资源环境利用效率为先,在满足德清县总量控制指标和规划区环境质量底线目标的前提下,鼓励资源环境利用效率高、清洁生产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高新产业,高新区总量指标可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动态平衡。本项目废水纳管排放;生产废气处理后达标排放;各种固废均妥善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满足德清县总量控制指标和规划区环境质量底线目标。符合资源利用上限清单水资源利用上限:用水总量近期2.2万m3/d、远期2.6万nP/d,工业用水量近期1.4万nP/d、远期1.6万m3d:土地资源利用上限:土地资源总量近期2224.79hr112远期2224.79hm2,建设用地总量近期2051.()7hm2x远期2042.76hm2,工业用地近期9992.64h3远期ll()4.19hm2本项目在已规划征用的工业用地内。符合清单1、限制类产业清单限制类产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符合规划区产业发展导向,但可能含有环境污染隐患的工序,本次规划环评将其中的重污染行业归类为限制发展产业:另一类是不属于规划期主导产业,但现状有个别企业分布,未来也存在产业引进的可能,且属于污染小、能耗低的一类工业,本次规划环评建议对其限制发展。莫干山高新区本项目属于其他电子元件制造(C3989),不在莫干山高新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限制类及禁止类)内。符合限制类产业清单见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0。2、禁止类产业清单禁止类产业以三类工业和重污染的二类工业为主,另有部分为处于产业链低端、附加值低、无发展前景的行业。对禁止类项目,严禁投资新建;对属于禁止类的现有生产能力,要责令其停产关闭或转型升级。莫干山高新区禁止类产业清单见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1。3、主导产业环境准入要求为提高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的可操作性,针对园区规划重点发展的产业,进一步明确环境准入的重点内容和管控要求。报告根据产业园区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成果框架要求,对主导产业环境准入要求进行归纳汇总,规划产业禁止及限制准入环境负面清单见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2o评批豁清环审非免单1、核与辐射项目;2、生活垃圾处置项目、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项目;3、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的项目:4、表11.3-8莫干山高新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限制类)中的项目;5、可能引发群体矛盾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使用乙醉、盐酸、硝酸,涉及危险化学品属于根据上述分析,本项目建设符合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评各项环保审批原则。其他符合性分析1、项目所在区域“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关于印发德清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环发(2020)12号),项目位于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52120006)。(一)行政区划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武康街道。(二)环境要素管控分区生态一般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三)重点管控(或保护)对象坐落于县城北部阜溪街道内,核心区规划面积22.25平方公里,企业共700余家,涉及生物医药、新型建材、传统制造、装备电子和休闲轻工等产业。(四)污染物排放特征德清县阜溪街道产业集聚区,德清经济开发区主体区域;区域内有31家重点行业企业。(五)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管控: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新建二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进工业集聚区"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现有工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查。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强化工业集聚区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本项目所在地属于位于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52120006),对照该单元环境管控要求分析如下:表1.3本项目管控要求符合性汇总表序号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本项目为其他电子元件制造(C3989),属于二类工业项目中的“K机械、电子(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位于莫干山高新区,不涉及。符合2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新建二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进工业集聚区“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现有工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本项目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厂区雨污分流,污水达标纳管。符合3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查。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强化工业集聚区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本项目为其他电子元件制造(C3989),不涉及。符合4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位于莫干山高新区内,生产总值能耗水平达标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措施的要求。2、“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如下表所示。表1-4本项目“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汇总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四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达标排放、选址规划、生态规划、总量控制原则及环境质量要求等,从环保角度看,本项目在所选场地上实施是基本可行的。符合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本项目废气根据HJ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模式推荐模式清单中的进一步预测模式、进行的,其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是可靠的。符合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本项目性质较为简单,在营运期产生的各类污染物成分均不复杂,属常规污染物,对于这些污染物的治理技术目前以比较成熟,因此从技术上分析,只要切实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限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不对外排放,因此环境保护措施是可靠合理的。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本项目结论客观、过程公开、评价公开,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对各种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环评结论是科学的。符合五不批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不对外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很小,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可实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符合环境保护法规法律和相关法定规划。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本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为达标区,但根据德清县历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统计的数据,PM-含量不属于不予批准的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逐年下降,说明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逐渐在改善。只要切实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限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不对外直接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很小,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情形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只要切实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限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不对外直接排放。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无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项目在编制过程中数据真实,内容精简,条例有序,未存在重大缺陷、遗漏。且本项目结论客观、过程公开、评价公开,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对各种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四性五不准”要求。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隙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该条例部分相关内容如下:1.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 .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取水总量控制情况和本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报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年度预测来水量,于每年2月25日前向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取水总量控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取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3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效率,并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按照行业用水定额要求明确节约用水措施,并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4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5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IoO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2)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3)扩大水产养殖规模。6.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2)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4)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5)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6)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两省一市相关行政区域或者主要入太湖河道沿线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审查等手续,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1)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2)未完成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设施拆除、关闭任务的;(3)因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对照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分析见下表1-5。表15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序号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1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废水严执行总量控制标准。符合2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本项目不在禁止建设的行业范围内。符合3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将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清洁生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4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2)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3)扩大水产养殖规模。本项目为其他电子元件制造(C3989),且不在该流域范围内,同时不属于流域内禁止的生产项目,也不属于禁止行为。符合5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I(M)O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IOo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2)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4)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5)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6)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本项目为其他电子元件制造(C3989),距离太湖岸线约43km,不属于流域内禁止的生产项目,也不属于禁止行为符合另外,根据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长江三角洲地区,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沿江地区进一步严格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准入,对干流两岸一定范围内新建相关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向尚有一定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集中、绿色发展。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燃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实施江、湖一体的氮、磷污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不属于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且排放废水量相对较少,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因此,符合环境准入要求。4、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本实施细则是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实施更严格的管控措施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活动。该条例部分相关内容见表1-6。表16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浙江省实施细则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一符合性1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港口。不涉及2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所在地港口总体规划的港口码头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交通运输部审批、核准的港口码头项目,军事和渔业港口码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休闲旅游配套码头、陆岛交通码头等涉及民生的港口码头项目,结合城市规划和督导交通专项规划等另行研究执行。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港口。不涉及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森林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地质公园的岸线和河段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森林公不涉及范围内以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禁止在I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园、地质公园的的岸线和河段范围,不属于I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4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一)禁止擅自改变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条件,严控炸岛、炸礁、采砂、围填海、采伐林木等改变海岸、海底地形地貌或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二)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预留区内禁止实施改变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三)海洋公园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工程设施,禁止开设与海洋公园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本项目不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不涉及不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禁止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使用化肥和农药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游泳、垂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四)禁止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涉及不涉及6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二)禁止网箱养殖、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四)禁止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禁止冲洗船舶甲板:(五)从事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涉及不涉及7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禁止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8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垦河道、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因江河治理确需围垦河道的,须论证后经省水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利厅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围湖造田的,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退田还湖。范围内,且不新建排污口。9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禁止截断湿地水源;)禁止挖沙、采矿;(四)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涧游通道,禁止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八)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本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涉及不涉及不涉及10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11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准入条件采用正面清单管理,禁止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禁止不符合主导功能定位、对生态系统功能有扰动或破坏的各类开发活动,禁止擅自建设占用和任意改变用途。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符合符合符合本项目不属12禁止新建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13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14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落后产能项目。15禁止核准、备案严重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部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符合16禁止备案新建扩大产能的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项目。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项目确需新建的,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并公告,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项目。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浙江省实施细则管控措施的要求。S、环评类别判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及其修改单,本项目行业类别为其他电子元件制造(C3989);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元件制造(C3989)业39中81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的有酸洗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1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购置占地面积约34495.0平方米的在湖州莫干山路高新区城北高新园秋北区块上唐街南侧德清县2018-346-3号地块进行建设生产。I、项目投产后,项目主要组成情况见表2-1。建设内容类别建设名称实施内容主体工程生产区域1和2号楼(8F)宿舍、食堂;3和4号楼生产车间(5F);5号楼垃圾回收处理房(IF);6号楼危化品仓库GF);7号楼办公楼(7F);8号楼研发中心(5F)。公用工程供电当地供电部门供电供水由当地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排水雨污分流,新建排水管网废气三级水喷淋装置2套、湿式静电除雾器2套、油烟净化器1套和集 气系统环保工程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同经厂区内污水站处理的清洗废水、喷 淋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和离子交换树脂再生酸碱废水纳管纳管至德 清县恒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狮山污水处理厂固废新建60m2危废仓库、40一般固废堆场噪声设备加设减震器等降噪措施表2项目组成一览表2.1 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详见表22)表2-2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产品名称单位年产年运行时间(h)备注5G应用微型片式石英晶体元器件亿个/年87920/2.2 主要设备及原辅材料消耗本项目设备清单统计见表2-3,原辅材料消耗见表2-4。表23本项目主要设备清单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备注1超声波真空清洗机VGT-607FTA609FhATLEAR2T-1台6清洗2电子防潮箱AD-1452-6台1()干燥3晶片全自动置放机B300SC台25上片4连续溅射镀膜机SPH-2500II台6被银5自动点胶机PBM-1000S/PBM1110等台28点胶6搅拌脱泡装置SK-300S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