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送审稿草案).docx
-
资源ID:1122863
资源大小:33.16KB
全文页数:2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送审稿草案).docx
附件1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送审稿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育促进第三章转化运用第四章协同保护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建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知识产权强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定义条款】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基本原则】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地区崛起、流域综合治理、科技强省等重大战略,遵循质量优先、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开放共享的原则;坚持促进与保护相结合,创新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体制机制,构建促进高效、保护有力、管理科学、服务优化的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体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贝L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党委政府考核体系,在地方财政知识产权事权中予以保障。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版权、林业草原等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金融监督管理、贸易促进、大数据、海关等相关部门和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合作交流】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引进来、走出去”,围绕国家“一带一路”等发展战略,强化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技术与产业合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第二章培育促进第七条【激励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加强对著作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创造的激励,助力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第八条【著作权】版权管理部门应当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版权交易平台建设,推动著作权交易和产业转化。第九条【专利】优化资助奖励等激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突出培育高质量专利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协同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鼓励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开展研究和创新。第十条【商标品牌】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有力实施品牌培育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制定商标品牌战略,申请商标注册,培育品牌价值高、市场影响力大、行业竞争力强的知名商标,鼓励企业加大湖北品牌推广力度,增强湖北品牌的美誉度和影响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和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建立优质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培育机制,鼓励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开展海外品牌布局,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笫十一条【集成电路、软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对新认定软件企业和新登记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鼓励组织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第十二条【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植物新优品种研发,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第十三条【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人才奖励制度。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具有区域、行业特色的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活动,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人员培养,促进知识产权人才合理配置。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知识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指导学生开展发明创造以及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支持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其设立的研发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评价时,应当针对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不同客体分类设计评价标准、分别制定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依法设立知识产权基金,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充分利用各级现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直投或跟投的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运营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等,加大对获取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程序设立知识产权奖项。第十五条【先行先试】鼓励和支持“国家关于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各类试验示范区先行先试,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政策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第三章转化运用第十六条【转化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制,建设和推广专利转化运用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对著作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为老字号、民间文学艺术、中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供引导和支持,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性发展。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积极利用知识产权,以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第十七条【国防知识产权运用】鼓励和支持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建立军民融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创新引领,促进科技成果的双向转移转化,推动军民科技创新资源融合。支持民用科技成果转军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推动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转化运用,促进和带动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十八条【知识产权标准化】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推进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标准化水平。鼓励和支持标准制定机构会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广泛社会主体开展标准必要专利的培育。第十九条【知识产权评议】对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鼓励开发区、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活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第二十条【知识产权金融】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等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损失补偿等金融创新工作机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会同金融管理等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质物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融资担保、资产证券化、保险、基金、创业投资等业务。第二十一条【合作转化】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创业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新型合作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应当纳入专利转化清单并公开发布,并由专利权人合理确定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第二十二条【产业融合】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知识产权资源共享、协作运用和联合维权,加强关键领域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第二十三条【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供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提供金融支持。第二十四条【市场交易】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立一体化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推动与技术市场融合发展,促进知识产权推介、评估、交易、处置等服务高效便利。第四章保护第二十五条【协同保护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十六条【协同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的衔接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畅通知识产权确权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渠道,便捷高效化解纠纷。第二十七条【审判改革】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促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繁简分流,建立健全网上诉讼服务机制,提供网上诉讼指引、诉讼辅助、纠纷解决等服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诉讼指引,引导当事人利用公证、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证据保全方式收集和固定证据,并依法予以审查认定。第二十八条【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工作。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加大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重点打击窝点式、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加强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协作工作,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介入涉嫌重大犯罪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三十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当事人申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裁决。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应依法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调解进行司法确认。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基层监管所知识产权工作站建设,在知识产权案件量较大的地方,建立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所。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统一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建设。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编撰类案办案指南等方式加强案例指导,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标准一致。第三十二条【技术调查官】本省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对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选聘技术调查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为认定技术事实提供参考。支持建设省级(区域)知识产权技术调查中心。第三十三条【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三十四条【仲裁】支持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鼓励仲裁机构建设知识产权仲裁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提升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能力。推动知识产权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加强与仲裁机构合作,引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仲裁条款,运用仲裁方式高效化解纠纷。第三十五条【公证】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优化公证流程,运用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提供公证服务。第三十六条【自我保护】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加强信息沟通,促进行业自律,开展自主维权。第三十七条【海外维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加强湖北省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为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第三十八条【维权服务】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围绕全省重点产业加快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开展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第三十九条【信用建设】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范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第四十条【数据知识产权】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健全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规范,促进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引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知识产权维权机制,推进实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及时处理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不得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第四十二条【强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票据、账簿、合同等资料;(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四)查封、扣押、采集、检验、检测涉嫌假冒、侵权的产品物品;(五)要求当事人对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行为进行现场演示,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防止泄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和协助。第四十三条【专利代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依法登记注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第四十四条【知识产权承诺制】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政府投资项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在签订协议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五条【广告主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对声称具有知识产权或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验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对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四十六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在本省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展前核查制度,对参展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核查;(二)明确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程序、快速解决方式以及涉嫌侵权参展产品的处理措施;(三)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四)配合行政、司法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投诉,并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声明、不能有效举证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撤展或者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第四十七条【商业秘密】针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与其自身行业与技术特点相适应的保密制度,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范围、涉密人员、保密要求和泄密责任等。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一)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明确商业秘密的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二)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三)对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采取加密、加锁、反编译等预防措施或者在相关载体上加注保密标志;(四)对涉密场所采取限制访问或者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五)在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发表、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投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等活动中,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六)针对自身商业秘密信息保护要求,结合经营活动特点,制订相关保密管理机制、规章制度。(七)其他可以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业道德。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四十八条【公共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便利化。第四十九条【信息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整合国家、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打造全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鼓励建设特色化、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协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将自有的专业文献、专业数据库等接入知识产权综合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第五十条【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为老字号、民间文学艺术、中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作品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等提供指导、咨询、信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侵权行为责令停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害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责令他人停止侵权。经审查属实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先行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决定作出前,可以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担保。经调查,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涉嫌侵权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第五十二条【违法所得处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部门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有关部门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有关部门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应当予以无害化销毁。转让和拍卖所得应当上缴国库。法律、法规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三条【处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从重处罚。认定本条第二款所称的故意,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侵权人与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认定本条第二款所称的情节严重,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因素。第五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障碍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当事人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审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一)与权利人之间存在代理、许可、合作、经销等关系,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获利巨大或者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三)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四)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五)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七)其他需要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情形。第五十六条【公职人员责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三)拒不执行抽查检查任务的;(四)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讲与保护条例(送审稿草案)的起草说明根据有关立法工作安排,现将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送审稿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报告如下: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制定“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完成了新一轮全面修订。湖北省委、省政府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结合本省实情,先后制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北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等文件,为我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顶层设计。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我们立足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知识产权工作现实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起草了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有利于全面落实政策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知识产权工作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先后作出系列决策部署。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确立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理论保障。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制定“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成为新时代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新的里程碑。这些文件都对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出新的要求。省人民政府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结合本省实情制定湖北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顶层设计。制定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的生动实践,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必然选择,是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二)制定条例有利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重要的激励手段,地方经济发展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立法进程。知识产权作为连接创新和市场的桥梁,不仅是促进创新的有力手段,更是提高国家和区域竞争力的战略核心要素。制定条例有利于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为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制定条例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湖北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在服务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支撑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加快形成,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磁场'、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地'、知识产权转化的'沃土',努力建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知识产权强省。”为确保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规划从党的领导、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宣传推广、人才建设、考核评估等方面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保障措施。通过制定条例将这些保障措施制度化,有利于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法律保障。通过制定条例,用法治手段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中的突出问题,是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的关键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文章中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制定条例是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发展目标要求有力的制度保障。目前我省知识产权整体质量还不够高,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发展不充分。在条例中确立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人才等手段,全方位激励创新创造,有利于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制定条例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也提出“做好专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我省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包括湖北省专利条例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等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尚存在体系性较差、适应性不强等问题。此外,现有法规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内容,知识产权培育与促进相关内容较少,与当前我省打通知识产权全链条、着力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要求不相适应。知识产权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存在差距等问题仍然存在,阻碍我省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升级。因此,制定条例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制定条例能够最大化提升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整体效能。制定和实施条例有利于贯彻知识产权全链条的促进和保护理念,将促进和保护贯穿在创造、管理、服务的全流程,有助于构建促进高效、保护有力、管理科学、服务优化的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体系。二、起草过程一是调研论证阶段。2022下半年,起草小组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等,为条例起草提供借鉴。同时,起草小组积极开展定向调研,详细了解我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情况。在完成上述制度与实践调研后,起草小组组织召开立法评估会,邀请法学专家学者、机关代表和企业代表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二是起草与修订阶段。起草小组举行讨论会议,联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确定法规提案的结构与内容要点,并制定相应的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9月,起草小组联合省委宣传部(省版权局)、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赴天津开展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对比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融合学习、考察以及调研成果,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起草、修订并优化立法文本,完成条例的草拟工作。三是征求意见阶段。目前,起草小组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多次以书面调研、召开座谈会议等形式向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起草小组对各方反馈和建议进行详尽梳理和分析,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文稿,以确保条例既切合实际需要,又易于执行。三、起草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起草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条例起草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依法依规制定。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我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精神,严格遵循民法典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考部分省市先行先试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有益内容,通过制定保护更全面、措施更具体的措施规范,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各部专法和相关政策加以延伸、细化与补充。三是坚持突出湖北特色。条例以我省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旨在解决全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条例根植于湖北地方特色,坚持问题导向,旨在攻克制约湖北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难题。条例既解决知识产权工作的普遍性问题,又体现湖北的区域特征,覆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及保护的完整链条,有利于显著提升我省知识产权的整体效能。四是坚持巩固改革成果。近年来,湖北省各地各部门深化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从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成果转化、服务优化等方面完善促进和保护工作体系,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水平大幅提高。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的成功实践是条例的重要现实基础。条例对我省各地、各部门(单位)积累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进行归纳提炼,并将其上升为制度规定加以巩固。四、主要内容条例共设置七章五十七条,分为总则、培育促进、转化运用、协同保护、服务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一)明确基本定位与分工协调条例开宗明义,确定本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概念内涵(第一条、第二条),明确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条例要求全方位构建我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规定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职责,确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的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各自责任分工,强化协作配合(第四、五条)。同时,条例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引进来、走出去”,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等发展战略(第六条)。(二)鼓励知识产权的培育促进条例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作用。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措施激励知识产权创造(第七条)。强调促进版权、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创新创造(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以人才队伍建设与创新氛围营造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机制和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第十三条)。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多措并举激发知识产权创新活力(第十四条)。强调积极推进落实国家重大改革部署中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创新政策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第十五条)。(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化机制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方面,条例规定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制,加大对专利转化运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力度,为各类知识产权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第十六条)。积极推进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推动军民科技创新资源融合,促进科技成果的双向转移转化(第十七条)。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第十八条)。聚焦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建立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金融制度,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鼓励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新型合作模式(第二十一条),推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第二十二条)。支持金融机构提供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金融服务,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提供金融支持(第二十三条)。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立一体化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第二十四条)。(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条例从多方面、多角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协同保护水平。确定协同保护原则,要求建立健全协同保护机制,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及工作协同(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站“融站入所”(第三十条)。完善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建设,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标准一致化(第三十一条)。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为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认定提供参考(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支持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第三十三、三十四条)。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优化公证流程(第三十五条)。强调自我保护,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自主维权(第三十六条)。加强海外知识产权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第三十七条)。加快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第三十九条)。条例立足知识产权发展重点领域和保护突出问题,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四十条),制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第四十一条)。明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强制措施(第四十二条),规范专利代理机构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建立知识产权承诺制(第四十四条),完善广告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第四十五条),明确相关主体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第四十六条),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第四十七条)。(五)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条例,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