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与管理制度(35篇).docx
特种设备与管理制度(35篇)特种设备与管理制度(通用35篇)特种设备与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1、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213且提升高度2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20.5t的电梯、吊栏、滑模;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4、运输索道;5、锅炉:容积2301的承压锅炉;6、其他有关设备;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烘站设备操作维修等。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Ih建筑防水作业。12、其它有关作业。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第五条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第二章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第九条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4、设计文件;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第十条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三章特种设备使用第十三条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特种设备与管理制度篇21、为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3、对特种设备应申请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发现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应及时整改后方可继续使用。4、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I,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与管理制度篇3三十五条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箍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三十六条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三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三十九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分厂领导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四十条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章附则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与管理制度篇41、范围适用于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厂内机动车辆、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的安全管理。2、职责(1)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登记、定期检验、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2)各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及日常检查。(3)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a、特种设备采购前应确定供方具备该特种设备制造资质,并查验其相关证明材料。b、特种设备采购执行公司基础设施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及相关制度。c、所购特种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2)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a、物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及维修。b、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必须由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报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c、承接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特产办要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特种设备与管理制度篇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第四条公司定期限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五条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六条公司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第九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分厂及车间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I,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三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第十九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第二十条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第二十一条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第二十二条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第二十三条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第四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第二十六条对特种设备公司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第二十七条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第三十条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第三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第三十二条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第五章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第三十四条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第三十五条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第三十六条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第三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第三十九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分厂领导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第四十条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与管理制度篇6一、总则1.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1.2 安全负责人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实行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责。设备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人员对本制度贯彻执行,各级安全人员对本制度实施监督检查。二、机构和职责2.1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积极消除各类隐患,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2.2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2.3生产部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职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 3.1负责贯彻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2. 3.2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3. 3.3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台帐管理工作;4. 3.4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运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2. 3.5负责制定特种设备检验及人员培训计划。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2.1 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2.2 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3. 3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3.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3. 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3. 6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3. 7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气瓶。必须保证各安全附件齐全。3.1 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3.2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3.10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3.11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3.1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到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3.12.1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3.12.2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3.12.3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3.12.4质量保证材料;3.12.5工程业绩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在持有此证情况下,方可在我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3.1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公司安全质量部门、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后方可施工。3.14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我厂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据安全措施和标准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3.15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全部移交我公司。3.1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必须尊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特种设备与管理制度篇7一、岗位责任第1条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第2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第3条负责全矿地面所有特种设备(行车、锅炉、电梯、场内车辆、压力容器等)的建档管理。第4条负责编制地面所有特种设备、仪表的检验检测计划,并跟踪试验检测,及时将试验报告的收集整理。第5条负责制定所有特种设备的大修计划并监督落实实施。负责编制全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6条负责全矿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编制全年节能目标,制定各单位节能指标的分解并落实考核。负责收集、分析、编制全矿日、月、季、年度节能统计报表。第7条负责机电科各种记录、报表、报告、制度等资料的审查、收集、整理、归档。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工程师负重要责任。第14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5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机电科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与管理制度篇81、目的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3、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采购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管理。各部门、车间。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管理。4、内容与要求4.1、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4.1.1、 ,凡属特种设备均应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设备。4.1.2、 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委托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4.1.3、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4.1.4、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4.2、 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4.2.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管理,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4.2.2、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4.3、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4.3.1、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4.3.2、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4.3.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4.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4.3.5、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4.3.6、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4.3.7、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4.3.8、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4.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执行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4.5、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5、相关制度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6、相关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与管理制度篇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叉车的安全管理,提高叉车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厂区内叉车装卸作业、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第二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第三条叉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叉车驾驶证,方准驾驶叉车。第四条叉车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叉车安全作业标准,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区域及厂区道路情况;掌握维护叉车保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第五条严禁酒后驾驶。第六条严禁带人行驶,行驶途中不准饮食、打电话等与驾驶无关的活动。第七条每天认真执行叉车“三检”制,严禁带故障行驶,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区域。第三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八条检查车辆(一)日常检验即三检制,在出车前、收车后和利用行驶中间的停歇时间检视车辆。(二)叉车作业前后,应检查:1 .车辆外观是否保持良好。2 .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是否加足。3 .起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4 .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三)叉车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四)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第九条起步要求(一)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二)制动液压表必须达到安全指数,并系紧安全带后再行驶再起步。(三)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是否平稳可靠。(四)起步必须缓慢平稳。第十条行驶(一)公司内驾驶叉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mm,门架须后倾。(二)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载物行驶时,货叉不准升得太高,以免影响叉车的稳定性;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三)转弯或倒车时,必须先鸣笛。(四)行驶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严禁在斜坡上转向行驶。(五)叉车在行驶时必须与其他车辆、物体保持安全距离。(六)通过公司内道路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七)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叉车必须倒行。(八)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第十一条装卸作业(一)叉载物品时,应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物架。(二)禁止单叉作业或用叉顶物、拉物品或设备,严禁超叉车负荷作业。(三)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四)叉车装卸作业时,禁止人员停留在货叉周围,必要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五)禁止用货叉或托盘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空坠落事故。(六)叉车装卸物品时,必须将物品平稳、缓慢放到地面或其他合适位置,严禁长时间用货叉使物品停留在高处。(七)严禁在货叉下面进行检修或其它长时间停留作业。第十二条停车及注意事项(一)离开叉车前必须卸下货物或降下货叉架,禁止货叉上物品悬空时离开叉车。(二)停车时必须拉紧制动手柄。(三)观察发动机是否熄火、断电,并及时拔下叉车钥匙。(四)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指定地点。特种设备与管理制度篇101.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2 .人员培训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I,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3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4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查。(1)、安全附件;(2)、安全保护装置;(3)、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1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11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12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1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1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I,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1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与管理制度篇111、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充分发动员工,坚持专职检查与员工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2、定期安全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一次年度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查设备、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等。每月安排一次定期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节前安全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3、各部门除配合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还要每季度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设备使用情况,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作好检查记录。4、部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整洁,各种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作好检查记录。5、在每次生产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危险部位和要害设施要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有无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6、操作者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倒班生产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并认真作好交接班记录。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代班长或单位领导。7、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隐患未排除,严禁进行生产。特种设备与管理制度篇121目的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管理,明晰职责,理顺管理程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有效为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所属单位。3定义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3.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封容器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1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mpa的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Imp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I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mpa的汽水两用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Impa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3.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封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OJmPa,其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1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