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司规字〔202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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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司规字〔2023〕2号).docx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司规字20232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江苏省司法厅2023年12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党的二十大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对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明确新的任务。截至目前,我省律师事务所已超过2500家,其中执业律师人数在30人以下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占比超过90%,为进一步提升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落实好律师事务所管理主体责任,引导广大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促进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十四五”律师行业发展规划,现就加强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小所)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政法工作、律师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司法部党组“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座谈会精神,聚焦引领全省中小所规范健康发展,全面深化党的建设,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压实内部管理责任,加强针对性监管指导,加大执业保障力度,督促中小所落实律师工作各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巩固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努力构建质量、结构、效益相统一的中小所发展新生态,为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全省中小所发展基础得到夯实,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专业竞争力显著提升,行业管理指导高效精准,行业发展活力进一步释放,建设发展水平全面增强,品牌特色创建取得明显成效。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面覆盖、有效覆盖,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效能显著提升,基层党组织政治把关作用明显增强。-内部管理更加严格。收案收费、重大事项报告等基础性、长效性内部管理制度机制得到严格落实,按照制度机制规范管理成为工作习惯。服务质效持续提升。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参与法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进一步凸显,成为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稳定增长极。行业自律明显增强。“两结合”管理机制健全完善,行业自律建设进一步加强,投诉受理查处效率进一步提升,律师依法执业、专业诚信的职业形象有效树立。品牌效应有效彰显。在党的建设、内部管理、专业特色、公益服务等方面,分类建成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品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影响力逐年提升。二、持续加强中小所党的建设(三)强化政治引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引导律师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加强青年律师的组织培养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引导青年律师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始终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四)规范组织建设。按照应建尽建原则成立党组织,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成立党组织;党员不足三人的,参加联合党组织;没有党员的,由律师行业党委选派党建指导员。推行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符合条件的中小所负责人应当“一肩挑”,落实“一岗双责二律所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应当由合伙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五)发挥组织功能。将全面推动落实党建工作、党组织参与律所决策管理等内容纳入章程。律所要为党建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必要支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律师组织培养、评先评优推荐、违法违纪处理等方面的政治把关作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律师自媒体平台管理。(六)强化组织保障。律师行业党委要关心支持中小所党建工作,按照“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等原则开展结对共建,建立党建指导员人才库,重点指导联合党支部提升党建工作水平和工作质效,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吸纳优秀青年律师进入党员队伍。分类开展中小所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工作者等集中培训,对优秀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进行通报表扬,以党建带所建促发展。三、完善和落实中小所内部管理制度机制(七)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中小所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明晰负责人、合伙人、合伙人会议等职责和权限分工,建立权责明确、运转有序、监督有力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议事决策、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控等内部治理规则,确保各项事务规范有序运行。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与组织形式、人员规模、执业特点等相适应的行政、人力资源、财务等内部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管理事务,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八)强化执业审查制度。律所接收实习人员时,要对实习申请等材料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加强对品行的审查,把好实习登记第一道关口;在实习期间,发现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要及时向律师协会报告,配合依法处理。定期对本所律师执业情况进行排查,发现律师出现不再符合执业条件的情况,应立即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九)严格执业管理制度。对本所律师承担管理责任,律所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挂靠费”来代替监管。常态化开展执业纪律和警示教育,引导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严格落实案件受理审核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不得指派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健全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及时受理、调查当事人投诉,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视情对律师进行批评教育或作出辞退、除名等处理,并依法依规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十)健全违法律师管理制度。律师因涉嫌违法犯罪应当暂停履行职务的,不再安排其接受新的委托,已经接受委托正在承办的案件等法律事务应当及时转交其他律师承办,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扣缴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及时对本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涉及该律师的相关信息作出清理屏蔽。(十一)落实执业年度考核制度。严格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并将考核和奖惩结果纳入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严格执行律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按规定程序提交律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年度检查考核,自行排查整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律师,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连续两年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可以视情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将其除名,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十二)完善分所管理制度。根据业务拓展、品牌创建等实际需要,合理设立分所,不得采取仅向其他律所收取“加盟费”不做实质有效管理等方式扩大规模。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分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分所重大案件受理办理、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实质有效管理。主动配合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开展涉分所投诉的调查处理,分所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其及时纠正。四、进一步规范中小所服务行为(十三)规范服务收案收费。严格执行收案收费各项规定,坚持做到统一受理案件、登记备案、出具信函;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出具票据;统一入账结算。对受理的案件逐件登记,逐一编号,并建立法律事务以及委托人等信息库,方便工作统计分析和信息查询。严格执行收费公开、收费备案、风险代理等相关规定,切实防止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十四)落实执业信息公示。将律所名称,律所收费标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执业律师照片、姓名、执业证号、本所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电话,以及其他当事人应当知晓的信息,准确公示在律所显著位置,发生变化及时更新,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在本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执业信息的,应当客观准确,禁止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十五)加强业务质量管理。健全业务指引机制,完善案件受理、案件指派、业务指导、立卷归档等各环节工作标准,提升业务办理质量。建立健全办案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规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登记、审批、备案程序,根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集体讨论,指导监督律师依法办理重大案件。落实业务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业务档案,保管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档案材料,要符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十六)积极参与公益服务。引导和支持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鼓励律师通过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为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服务、提供公益性律师调解、参加“援藏律师服务团”、“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同心律师服务团”、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参与“三官一律”进网格、参与信访工作等方式,履行社会责任,践行为民宗旨,打造公益法律服务品牌。(十七)禁止违规兼职行为。严格执行司法部相关规定,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等方式兴办企业,不得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发现律师有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规兼职问题的,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配合进行依法处理。五、压实中小所管理责任(十八)明晰管理责任。律所负责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所的管理责任。律所合伙人支持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并对本所的执业活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律所根据章程以及管理运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和细化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内容、追责方式,督促落实管理工作责任。(十九)规范日常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律所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决策决议。严格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对律师和其他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情况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印章、法律文书、办案卷宗等管理,规范登记、保管和使用,防止律师使用空白盖章的委托合同、律所证明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中小所的实地检查,在年度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或者受到惩戒的律所,按照评选标准限制该律所及其负责人、合伙人参加评先评优,按照推荐要求限制该律所负责人、合伙人在行业内担任相关职务。(二十)报告重大事项。中小所及时掌握所属人员情况,发生律师因涉嫌违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留置调查、决定不起诉或者受到司法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情况,律师应予行业惩戒情况,辞退或者除名违法违规执业、违反章程及管理制度、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承办重大敏感案件,重大舆情事件等重大事项,在三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同时通过“江苏省律师服务平台-重大事项报告”报备。(二十一)加强追责整改。健全内部约谈提醒机制,律所或者本所律师一年内被多次投诉,或者本所多名律师一年内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负责人要及时对相关律师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律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惩戒,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本所律师、实习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负责人依法承担管理责任。律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应当及时终止。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把律所负责人履职情况作为行业监管重要内容,健全完善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管理松懈和受到投诉较多律所的检查考核力度,必要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六、加强对中小所发展的支持保障(二十二)抓好建设规划指引。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探索“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路径,细化认定标准和培育举措,推动中小所转型升级,提升综合竞争力。引导中小所强化公用资金积累使用,加大人才培养、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投入,增强发展后劲和可持续性。探索制定中小所内部管理参考示范文本手册,深化开展管理薄弱中小所排查整治,通过驻点促改、结对帮扶等方式,督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规范管理水平。加大苏南、苏中、苏北中小所结对共建力度,推动全省中小所协同平衡发展。(二十三)完善支持激励机制。中小所依法与执业律师签订劳动合同,综合执业年限、工作业绩等因素,科学制定收益分配指标体系,健全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的中小所及其负责人,加大评先评优和奖励力度,优先推荐律所负责人到行业任职、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职务。支持中小所参与“法企同行”“产业链+法律服务”“万所联万会”等活动,帮助搭建所企协作平台,拓展业务空间。推动政府加大购买服务力度,不断提高公益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水平。鼓励有意向的优质律所合并共赢,支持个人所转制为合伙所。(二十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律师协会探索成立中小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定期面向中小所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行政人员等组织实务培训,提升各类人员管理能力。定期举办中小所业务研讨沙龙、主题讲座等,促进中小所交流发展。指导中小所加强实习律师的管理引导和实务训练。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库,指导青年律师、专业领域律师完善个人发展规划,在组织基础业务培训的同时,加强知识产权、融资并购等高端业务培训交流,拓宽律师专业化发展道路。(二十五)加强律所文化建设。律师协会鼓励支持中小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引领,培育能够体现办所理念、彰显专业精神、突出服务特色、展现人文关怀的律所文化,引导律师坚守正确的职业理念和高尚的精神品质。不断加强律所团队文化宣传,创新团队文化建设形式,以先进文化为中小所发展赋能增效。(二十六)加强示范典型选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积极选树规范化建设先进典型,培育一批律所规范化建设创新项目,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在行业内宣传推广。组织开展律所规范管理评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评级办法,探索中小所分级管理,积极营造规范发展的行业氛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中小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抓好统筹谋划,密切协同配合,创新配套机制,加强考核督查,确保本意见各项部署要求落地落实。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