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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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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docx

    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罚没烟草物品管理,提高烟草专卖监管效能,保护涉案当事人及处置相关方合法权益,防止国家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烟草物品,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取得,或接收司法机关、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其他执法机关依法取得并确定移交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电子烟、类烟产品、烟草种子等烟草物品。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罚没烟草物品接收、保管、处置、收入上缴等工作,严格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落实罚没烟草物品分类处置要求,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第二章罚没烟草物品保管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安全、高效、便捷、节约的原则,配置必要仓库设施及设备,实现罚没烟草物品专门保管和分类存放。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罚没仓库安全管理,保证仓库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符合罚没烟草物品特性,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第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规范罚没烟草物品管理业务流程,建立台账制度,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烟草物品的类别、数量等主要属性,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应当建立罚没仓库清查盘存制度,确保账实一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罚没烟草物品管理情况。第七条罚没仓库应当凭经有关烟草专卖局、移交单位按管理职责批准的书面文件或单证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登记的出库清单上列明,由经办人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烟草物品一致。罚没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库规定和手续的罚没烟草物品出库。第八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运用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和新技术手段,提高罚没仓库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罚没烟草物品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第三章罚没卷烟、雪茄烟和消费类烟丝处置第九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结合真伪鉴别、质量检验、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情况,判定罚没卷烟、雪茄烟和消费类烟丝(以下称罚没烟)的产品种类和渠道来源。判定为假冒伪劣或走私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进行销毁处置。判定为真品的,除另有明确规定的,各级烟草专卖局一般应当采取变卖方式处置。第十条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变卖罚没烟,应当符合以下管理要求:(一)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将依法取得的罚没烟交由所在地具有罚没烟经营资格的地市级烟草公司销售,在取得后30个工作日内,与地市级烟草公司完成罚没烟移交入库手续。(二)地市级烟草公司应当按照零售商户订单需求组织罚没烟批发销售,落实产品码追溯等管理要求。批发销售价格应当按照该规格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90%执行,存在烫码、盒条包装轻微破损等情况,可以按照该规格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80%销售。(三)地市级烟草公司应当按照规范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罚没烟定点销售商户数量和名单并对外公示,实行专柜销售,清晰提示消费风险,不得集中大量投放给少数商户。(四)地市级烟草公司在罚没烟批发销售完成后,应当及时与有关烟草专卖局办理罚没烟购进等相关手续,协助将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五)地市级烟草公司购进罚没烟的价格应当按照该规格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70%执行,存在烫码、盒条包装轻微破损等情况,可以按照该规格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60%购进。(六)地市级烟草公司接收入库的罚没烟,在零售商户订货平台公开发布销售信息超过6个月而未能实现销售的,可以认定为难以变卖,经公告后退回至有关烟草专卖局进行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第十一条罚没烟存在下列情况的,经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批准,有关烟草专卖局可以直接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一)未在全国卷烟、雪茄烟和消费类烟丝销售目录内的;(二)盒条包装不完整或明显破损的;(三)已霉变或失去吸食价值的。第四章罚没烟叶、复烤烟叶和原料类烟丝处置第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结合质量检验、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情况,判定罚没烟叶、复烤烟叶和原料类烟丝(以下称罚没烟叶原料)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另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当采取变卖方式处置,变卖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取得的罚没烟叶原料交由具有罚没烟叶经营资格的地市级烟草公司销售,所在地地市级烟草公司不具有罚没烟叶经营资格的,交由省级烟草公司或省级烟草专卖局指定具有经营资格的地市级烟草公司销售。(二)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汇总辖区有关单位销售罚没烟叶原料需要,明确销售罚没烟叶原料的规格、等级、数量等信息,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发布销售信息,组织有关烟草公司、购买单位协商评估确定销售价格。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具有罚没烟叶原料购买资质的企业可以参与购买罚没烟叶原料。(三)省级或地市级烟草公司应当与达成购买意向的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及时与有关烟草专卖局办理罚没烟叶原料购进等相关手续,协助将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四)省级或地市级烟草公司购进列级罚没烟叶的价格应当按照同等级烟叶收购价格的70%计算;购进罚没复烤烟叶、原料类烟丝的价格应当按照涉案烟草专卖品出具价格的70%计算;购进其他罚没烟叶原料的价格根据实际销售价格酌情确定。(五)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罚没烟叶原料销售信息超过6个月而未能实现销售的,可以认定为难以变卖,经公告后由有关烟草专卖局进行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第十三条罚没烟叶原料存在下列情况的,经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批准,有关烟草专卖局可以直接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一)已霉变或失去使用价值的;(二)已经配料加工等处理难以用于烟草制品生产的。第五章罚没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处置第十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结合质量检验、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情况,判定罚没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称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另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当采取变卖方式处置,变卖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取得的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交由具有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经营资格的地市级烟草公司进行销售,所在地地市级烟草公司不具有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经营资格的,交由省级烟草公司或省级烟草专卖局指定具有经营资格的地市级烟草公司进行销售。(二)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汇总辖区有关单位销售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需要,明确销售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的规格、数量等信息,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发布销售信息,组织有关烟草公司、购买单位协商评估确定销售价格。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具有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购买资质的企业可以参与购买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三)省级或地市级烟草公司应当与达成购买意向的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及时与有关烟草专卖局办理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购进等相关手续,协助将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四)省级或地市级烟草公司购进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的价格应当根据实际销售价格酌情确定。(五)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发布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销售信息超过6个月而未能实现销售的,可以认定为难以变卖,经公告后由有关烟草专卖局进行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第十五条罚没烟用辅料和烟机存在下列情况的,经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批准,各级烟草专卖局可以直接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一)已损坏、霉变或失去使用价值的;(二)非法生产或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三)淘汰报废、非法拼装或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零部件。第六章电子烟等其他罚没烟草物品处置第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结合真伪鉴别、质量检验、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情况和全国电子烟销售目录,判定罚没电子烟的产品种类和渠道来源,参照前述罚没烟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判定为真品电子烟且在全国电子烟销售目录内的,一般应当采取变卖方式处置,其他罚没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烟用烟碱等产品,经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直接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第十七条罚没烟草物品存在下列情况的,经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批准,有关烟草专卖局可以直接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一)非法生产销售的茶烟、花烟、艾烟等类烟产品;(二)非法生产销售的口含烟、水烟、鼻烟等烟草产品;(三)烟草商标标识、接装纸、接嘴机等专用于非法烟草制品或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生产的设备和材料;(四)假、劣烟草种子。第十八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研究解决新型罚没烟草物品处置问题,明确各类罚没烟草物品规范处置方式,协助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和其他执法机关妥善处置,提高执法效率,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效能。第七章应缴罚没收入管理第十九条罚没烟草物品涉及的应缴罚没收入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变卖处置罚没烟草物品取得的收入。应缴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第二十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接收保管且长期存放容易变质或费用过高的烟草物品,在确定为罚没物品前,经司法机关、移交单位和权利人同意或申请,并经有关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参照前述规定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联合司法机关、移交单位依法公告,60日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申请的,可以参照前述规定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应当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待案件办理终结后一并处理。第二十一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处置罚没烟草物品的直接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真伪鉴别、质量检验及必要的修复费用,应当在烟草专卖管理经费中列支,不得从应缴罚没收入中扣除。第二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应缴罚没收入管理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由专卖监管部门牵头,计划、价格、内管、法规、财务、审计、质检、销售、烟叶、纪检监察等烟草系统内部部门参与的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定期会商制度,落实规范管理责任,跟踪评估处置进度,加强罚没财物统计管理,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二十四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加强烟叶原料、烟用辅料和烟机等罚没物品的变卖监督,严格审核购买单位资质和购销合同,有关购销合同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签订。第二十五条各地烟草专卖局应当严格落实专卖执法规范管理要求,健全完善罚没烟变卖、销毁程序规范,加强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工作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对罚没烟草物品保管处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每年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总结报告工作情况。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烟草物品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委托具有规范处置能力、符合环保条件的单位销毁罚没烟草物品,确保销毁处置符合各项政策要求,防止罚没烟草物品流入非法生产窝点。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负责解释。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强制收购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处置另行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拍卖行管理的通知(国烟专(2002)31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罚没卷烟处理措施的通知(国烟专2015)292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罚没烟草物品,尚未处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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