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组织章程模板.docx
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盟名称:XXX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第二条联盟性质:联盟是由从事生产服务和生产服务性服务业生产服务、研究、咨询、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联盟原则:坚持创新、交流、合作、发展、共赢的工作原则,联盟及其成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业务指导。第四条联盟秘书处设在XXXX。第二章宗旨与任务第五条联盟宗旨:坚持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产、学、研、检、用、金”相结合的形式,整合及协调产业资源,提升联盟内生产服务的研究开发、服务应用水平,促进“产品+服务”“制造+服务”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生产服务升级,提高制造业的综合竞争力。第六条主要任务(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积极推动生产服务发展,及时反映生产服务发展现状,研究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桥梁;(二)促进联盟成员间的资源共享,资金、技术、市场、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组织重大共性技术研究,协调联盟成员关系,建立联盟内互惠机制,促进各成员单位间的密切协作;(三)加快推动联盟成员单位开展生产服务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产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推动标准、质量、品牌等工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四)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促进各地、各企业间交流和学习,积极创造机会,开展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等平台建设,推动生产服务与制造业之间的互动与融合发展,更好的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五)人才培训、培养、引进和交流工作。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联盟由联盟代表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等组成。联盟代表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为根据联盟工作需要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第八条联盟代表大会(一)代表大会组成联盟代表大会由联盟全体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他由联盟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二)代表大会职责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2 .选举理事会;3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 .审议理事会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6 .审议联盟成员增删议案;7 .决定终止、清算事宜;8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三)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联盟代表大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则由理事会做出最后决定。第九条联盟理事会(一)联盟理事会的组成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领导机构,由理事成员单位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含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由联盟成员推举产生。(二)理事会的职责是:1 .决定临时联盟代表大会的召开;2 .执行联盟代表大会的决议;3 .提请审议联盟章程修改方案;4 .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单位,并提请联盟代表大会审议;5 .提请审议联盟理事、成员的吸收或除名,并对联盟理事申请进行初审;6 .向联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7 .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8 .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9 .领导联盟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1.解释联盟章程;12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三)理事会议事规则会议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提议召开。对于有争议的事宜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由理事长做出最后决定。第十条专家委员会(一)专家委员会组成专家委员会由相关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和企业的专家10-1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二)专家委员会职责为联盟的发展战略决策、技术发展方向、计划与重点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参与联盟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三)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涉及联盟重大技术发展方向、重大技术项目、重大技术成果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供联盟理事会决策。第十一条联盟秘书处(一)联盟秘书处组成联盟下设秘书处,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1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秘书处下设若干专项工作组,负责各专项工作。秘书处所在地即为联盟所在地。(二)联盟秘书处职责1.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工作;2 .负责筹备联盟代表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3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4 .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5 .起草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6 .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7 .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理事的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初审;8 .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9 .负责联盟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三)秘书处管理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依据本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联盟创新活动及项目管理、进度考核、项目经费监督等日常工作。根据生产服务联盟的实际情况需要,经理事会同意或授权,不断完善联盟管理机制和制度。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一)为提高联盟的整体效率,对于联盟的具体工作进行专业化分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联盟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和行业资深人士构成,针对生产服务推进、咨询、培训、统计、科技、标准、质量、国际合作等领域开展职能性工作;(二)各专业委员会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及副主任人选由专业委员会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主任、副主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三)联盟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或解散现有的专业委员会。第四章联盟成员第十三条联盟成员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二)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三)从事或准备从事生产服务的研究、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用户及相关组织机构;(四)联盟成员之间互不负责债权债务连带责任;(五)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基本条件(一)为联盟成员;(二)对推动生产服务发展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三)全体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后,由理事会向联盟代表大会提名,联盟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四)联盟主要发起单位为理事会成员。第十五条联盟成员的权利(一)联盟普通成员的权利1.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相关的重大决策、决议和其他事项,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有权向联盟提交议案,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3 .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4 .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5 .享有使用联盟公共信息的权利;6 .享有优先与联盟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7 .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其他服务;8 .对联盟项目参与的优先权和优惠权;9 .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二)理事会成员的权利1.普通联盟成员的权利;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向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提议召开临时联盟代表大会和临时理事会会议;4 .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5 .享有自由退出理事会的权利。第十六条联盟成员的义务(一)联盟普通成员的义务1.遵守联盟章程、制度和相关协议,执行联盟决议;6 .宣传联盟宗旨,维护联盟形象;7 .保守联盟的商业秘密;8 .及时向联盟反映企业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9 .积极参与技术开发、推广、合作应用及产业化;10 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的各项工作;11 .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12 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以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13 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给联盟或其成员带来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二)理事会成员的义务1.普通联盟成员的义务;14 支持联盟工作,按时参加理事会活动,积极完成理事会分派的任务。第十七条联盟新成员加入(一)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1.加入联盟的申请表;15 申请单位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6 申请单位在生产服务领域已经开展的工作和发展计划。(二)联盟秘书处按照联盟章程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理事会;(三)理事会审议通过;(四)履行相关程序后成为正式联盟成员,联盟秘书处向联盟成员颁发市生产服务联盟成员证书,证书签发时间即为申请单位正式入盟时间。第十八条联盟成员退出(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二)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三)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第十九条联盟成员除名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长期(两年以±)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联盟活动,经联盟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第五章财务和资产管理第二十条联盟的经费来源及用途(一)联盟的经费来源联盟活动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资助的专项经费、社会捐赠或资助、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二)联盟的经费用途主要用于组织会议、开展各类活动、以及相关专项工作等,其用途必须为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第二十一条联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完整、真实,接受国家相关资产财务规定的监管。第二十二条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联盟代表大会的监督,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第二十三条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资金,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提案,经联盟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第二十五条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专职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须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20XX年X月X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