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docx
衡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衡水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由衡水市人民政府举办、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前身为始建于1923年的直隶第六师范学校(1923-1937),历经冀南建设学院(19481949)、河北省立冀县师范学校(19491960)、河北冀县师范学校(19792001)等历史时期。1998年8月校址由冀县搬迁至衡水市,2001年4月在冀县师范学校基础上建立衡水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秉持“厚德、笃学、尚能、创新”的校训,突出“德技并修”的育人理念,立足服务衡水和京津冀经济社会发展,以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己任,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院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衡水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衡职院”。英文名称:HengShUiCollegeofVocationalTechnology,缩写为“HCVT”o学院网址:http第三条学院地址:河北省衡水市红旗大街2373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院可依规设立新校区。第四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推进“校园融合产业园、专业融合产业链、课程融合岗位群”,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第六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衡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学院的办学定位(一)办学目标: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实力突出、省内知名、国内有一定影响的省域高水平高职学校。(二)办学层次和类型:坚持以全日制高职教育为主体,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多种办学形式并存,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形成以工科类专业为主体,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特色专业(群)为重点,其他专业协调发展的综合类高职院校。(三)人才培养目标: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实践技能过硬,富有创新能力、工匠精神和家国情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四)服务面向定位:立足衡水,面向京津冀,辐射全国,服务区域产业转型升级,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五)专业结构定位:着眼省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积极构建以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类专业为重点,数字商贸、学前教育为骨干,现代文化、现代农业类专业为特色的专业(群)格局,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条件,不断进行重点专业建设和结构调整。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八条学院由衡水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衡水市教育局。第九条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二)依法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宏观指导学院办学;(二)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的基本条件;(三)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四)支持学院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五)维护学院及全院师生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专业或调整专业结构,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招收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五)依据学院实际需要及编制情况设置党群、行政、教学及教辅职能部门;(六)按规定实施内部收入分配;(七)按规定招聘、管理、使用和解聘工作人员;(八)使用、管理与处置学院财产和经费;(九)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履行办学职责,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三)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放办学,走创新发展、特色发展之路。融入衡水文化,培育文化特色、治理特色。发挥区位优势,打造专业特色,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四)维护受教育者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七)依法保护国家财产保值、增值,不让国有资产流失;(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学院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第三章学生和校友第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四)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和各种奖励;(五)按规定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及其他资助;(六)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七)按规定公平获得境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八)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及心理健康指导;(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建设、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知悉学院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十)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社会责任感;(四)努力学习,完成学业。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五)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七)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学院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八条学院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培养、管理、奖惩。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第十九条学院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推行“1+X”证书制度。学生要参加不少于半年的岗位实习,探索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学业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第二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代表学生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是学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院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立特色校园文化建设项目,帮助学生提升职业素养。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通过各类兴趣小组、工作坊或技能大赛等途径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产品研发等工作。第二十三条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工作过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和其他兼职人员。第二十四条学院加强校友联系,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第四章教职员工第二十五条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院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任。第二十六条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六)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社会培训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九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三十条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第三十一条学院建立统一的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二条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三十四条学院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对违反师德师风及学术不端等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三十五条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第三十六条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学院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学院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大会(党代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院党委会履行。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任免和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协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依据议事规则集体决定党内重要事务和有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议题。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学院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于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关心支持。第三十七条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范围:(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和重要任务;(二)学院办学思想,整体发展规划,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三)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和谐校园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学院干部队伍的培养选拔、日常管理、监督约束、激励关爱等方面重要事项,中层干部的职务任免事项;(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及办法,教职员工的调入调出,人员编制配备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六)教师队伍的建设规划,教师录用引进、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监督、教育培训和激励关爱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八)学院重要资源和重大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学院重大基建项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事项,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九)审议党政年度工作计划、院长工作报告和纪委工作报告;(十)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十一)其他需要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第三十八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落实人才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重要人才政策。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抓好德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和督导检查,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实行一题一议,分题讨论研究。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有关部门、单位的列席代表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与会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归纳,在征得与会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决定或决议。第三十九条衡水职业技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磋商学院重要问题的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不能替代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与院长商定提出,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可以向书记、院长提出需要沟通的有关重要问题的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由提出议题的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进行广泛讨论和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对相关工作做出安排部署。第四十条中国共产党衡水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中国共产党衡水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纪委书记对纪委全面工作负总责,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负责纪委一般事务工作。学院纪委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四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全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对学院教学和科研事业的发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宜进行研讨、评估、咨询并提出建议;(二)负责纵向科研课题和学院内科研、教研课题的立项评定工作;(三)负责学院内科研、教学成果及优秀论文的评审;(四)参与学院专业设置、教改方案的评议工作;(五)参与学院优势研究领域的确定和科研规划的制定等工作;(六)参与学院学术带头人及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遴选工作;(七)对学院知识产权进行审议和咨询;(八)组织院内重要的学术活动;(九)对全院性的学术活动、科技信息和学报工作等提出咨询意见;(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它学术性工作。第四十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院专业建设的指导与咨询机构。为便于科学管理和分类指导,分设院系两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两级委员会)。两级委员会主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工作,是学院优化专业结构布局,指导专业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实训I、产学研用结合等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机构。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一)指导各系建立产教融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二)负责学院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定;(三)负责学院优化专业结构的论证;(四)负责各系新增、暂停和撤销专业的论证;(五)负责每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审议;(六)负责对各专业建设方案的论证和审议;(七)负责学院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示范专业及其它重点专业(群)建设的宏观指导;(八)负责审议全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专业建设标准的制定;(九)协助各专业选择校外实训基地,推荐兼职教师;各二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一)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及时做好本系校内外行业专家、企业代表等组成人员的筛选、联络及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二)负责新增专业的市场调研和论证;(三)定期召开专业建设咨询论证会,了解企业、行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学内容、实践实训等方面的改革意见和建议;(四)负责系内相关专业人才市场需求、学生就业情况等信息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五)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指导各系进行企业产品研发、人员培训和技术攻关等社会服务;(六)根据校企合作内容,围绕如何根据行业(企业)需要办学、与行业(企业)联合办学、以企业化理念办学等建立系列规范,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七)指导本系内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实践教学标准和实训条件建设标准等规范和制度的制定;(八)参与学院其他相关教学改革与建设。第四十三条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研究国内外高等职业院校的先进办学经验和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咨询。积极向院长和院长办公会议就学院教学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二)对全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重大教学项目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三)监督、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制度体系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加强全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四)审议重大教学研究项目,修订学院教学研究发展规划,鉴定重要教学成果;(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系部教学工作的汇报,对教学工作状态进行评估;(六)协助院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教学工作规划,对学院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提供专家论证意见;(七)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研活动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八)监督、指导学院教学工作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对学院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九)对教学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提出建设性建议;(十)完成学院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四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一)审议通过学院工作报告学院财务工作报告、学院章程及重大改革方案等;(二)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四)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四十五条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是学院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教育管理,推动学院民主建设;引导和帮助教职工提高政治和文化业务素质,积极投身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第四十六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模式。学院按政府下达的编制数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辅部门。各职能机构、教辅部门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工作机构,负责临时性重要工作和重大事务的议定、决策、协调和组织实施,职责和职权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事务完成后临时工作机构自动撤销。第四十七条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四十八条学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学院办学质量进行评价,建立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接受举办者和社会各界对学院办学的监督。第六章教学系部第四十九条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专业结构布局及学院编制设置教学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第五十条教学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院的统一领导,享有学院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教学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制定系部发展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课程建设及教学等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培训和其他学术活动;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岗位实习指导、管理以及就业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第五十一条各教学系以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适时地调整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方案。第五十二条教学系(部)领导班子由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系(部)主任、副主任组成。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是系(部)党总支(支部)委员会的负责人,主持党总支(支部)的全面工作。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本部门教学和行政工作。教学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主任等各级管理干部由学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进行选拔和任用。第五十三条教学系(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最高决策形式。第七章教育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第五十四条学院坚持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教育教学的根本任务,全面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工匠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为学生终身发展打下坚实的知识、能力、素质基础。第五十五条学院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创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教育教学、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不断打造高职教育办学特色。第五十六条为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服务衡水市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职能,组建衡水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理事会。衡水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理事会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为主要形式,是由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按照平等互利原则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学院与社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承担整合各方资源、开展合作办学、服务地方产业、促进科技创新、加强人才培养的职能。第五十七条各系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各专业成立合作建设委员会,校企共同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训条件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统筹各方资源、校企共育人才。第五十八条学院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积极与海外院校开展师资交流、学生交流、学分互认及课程互通等形式的合作。第八章经费、财务与后勤保障第五十九条学院经费来源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具体有: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二)上级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五)其他收入。学院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扩充事业发展资金。第六十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第六H一条学院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第六十二条学院建立财务公开制度、绩效预算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十三条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经院长批准的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六十四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六十五条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自主管理,保证学院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六十六条学院加强对学院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积极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第六十七条学院建立规范化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九章学院标识第六十八条学院校徽是由两个白蓝相间的同心圆构成的圆面,外环为白色、内环为蓝色,其中白色代表象牙塔的圣洁和纯净,蓝色代表学院“金蓝领”的人才培养目标;外环与内环之间是学院中英文校名,上方为中文,下方为英文;内环中心图案从不同角度看分别是大写字母“H”和“Z”,代表“衡职”,字母“HZ”又变形而成“工”字,寓意“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校徽内圆下方标以建校元年“1923”数字,体现学院办学历史。图示如下:第六十九条学院校训是“厚德、笃学、尚能、创新”。第七十条学院标准色为衡职蓝。第七十一条学院校歌为“衡职之歌”。第七十二条学院校庆日是每年的11月1日。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修订需经学院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省教育厅核准。第七十四条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学院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学院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第七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学院应及时对本章程进行修订。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