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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与性:“清水江文书”中的寡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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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与性:“清水江文书”中的寡妇.docx

    财产与性清水江文书中的票a美国著名妇女史学家曼素恩1987年发表的从宗族、阶级和社区结构来看清代寡妇一文,集中讨论了中国的亲属关系、社会等级和地方性是如何构建起一个相互作用的结构,正是这一结构促成了地方对于中央政府表彰寡妇守节政策的积极回应。曼素恩特别指出,对“贞节”观念与“守寡”行为的分析应该注意不同阶级与地区的差异,这一点对笔者深有启发。但是,受史料的限制一曼素恩所使用的材料仍然主要集中于社会中上层人士,至少是地方精英的叙述哪怕是地方志,它们的编撰者也毫无疑问是地方精英,曼素恩注意到了阶级与区域的差异,但她对这些差异的探索相当有限。1在曼素恩之后,中国国内史学界对于“寡妇”的研究多有推进,尤其利用地方史志资料、司法部门相关档案和文学作品所展开的研究,将曼素恩提出的研究框架大大细化,并且进一步地方化。民间文书的整理发掘也为“寡妇”研究提供了新的可能,比如刘进宝利用敦煌文书中“寡妇阿龙牒”所展开的研究2,钟晋兰利用族谱记载分析客家妇女的守志与再嫁网等。细读“清水江文书”“清水江文书”是指广泛遗存于贵州省东南部清水江流域台江、三穗、剑河、锦屏、黎平、天柱等县的以林契和地契为主体的民间性文书。,在分家(关)文书、山林田契、讼书中与“寡妇”相关的材料,为我们从中国底层社会切入,探讨贞节观和寡妇的生活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本文主要利用锦屏和天柱两县收集之“清水江文书”(文中简称“天柱文书”和“锦屏文书”),尝试从财产与性两个角度,展开讨论。一、财产在寡妇研究中,寡妇的财产权(不仅仅是继承权)一直是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专门研究中国妇女财产权的美国学者白凯认为,从明代开始,“寡妇不再有权继承其丈夫的财产,而只能为丈夫的嗣子接手和监管这财产”,在法律上她有义务为丈夫立继。458寡妇如有嗣子,那父亡子承,继承关系明确。不过,如果我们同意玛杰里沃尔夫“子宫家族”(UterineFamiIy)概念的话,那么完全有理由相信母亲可以通过生育儿子、加强对儿子的教育、经营母子感情纽带和控制媳妇等努力,建立起自己的“子宫家族”,维持自己在父系家族中的地位。*Wolf,Margery,WomenandtheFamilyinRuralTaiwan,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72.沃尔夫提出的“子宫家族(庭)”概念,是指一个女子出嫁后,她在婆家的地位随着生育儿子产生变化,由于中国家庭中男孩的早期教育多由母亲来承担,因此通过教育,母亲得以培养起母子的感情纽带,俟儿子成人后,母亲即可依仗儿子来扩大自己在男性统治的家庭中的影响和权力。但是为了巩固自己通过儿子获得的家庭地位,母亲又往往需要以传统的忠孝观教育儿子,维护儿子在男性中心的家庭中的统治地位。这样,这个以母亲为中心的“子宫家庭”在男性统治的家庭运作过程中既巧妙地向男权统治挑战,又巩固了男权统治的传统。玛杰里沃尔夫的研究基于她上世纪60年代在台北县农村的田野调查,而我们在“清水江文书”中看到的大量由寡母,甚至寡祖母出面主持的分家课单,对“子宫家族”的概念亦可有所回应,并将这一研究的视野扩展到非汉族地区。从明代开始,对寡妇立继的限制变得空前严格。1369年,大明律中开始有明确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缠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51587根据这条律令,寡妇的好恶在嗣子的确立中不予考虑。大清律例将大明会典中有关寡妇承嗣和继承的律令悉数继承,但是实际执行情况究竟如何值得深究。白凯对宋代以来中国妇女和财产的研究亦注意到,到清代“这一对寡妇权利的严格限制却被一个新的不断强化的寡妇贞节崇拜倾向而无意抵消了,官员们事实上常常超出法律来奖励守贞的寡妇。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官员否决寡妇的爱继而强迫她选择应继(除非她的所选昭穆不当)”45860。所以,虽然明清两朝的法律都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6195但是到了清代,寡妇在立嗣上开始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寡母在家族中的地位因为“守贞”的提倡而得到提升。中华民国成立后,在民法典尚未颁布前,前清的民事律法依然有效。直到上世纪30年代,民法亲属编、继承编等相继制订颁布后,寡妇的财产继承权才在法律层面得到了保障,不仅明确了配偶一不论男女均有继承权,而且规定了夫妻对于本人财产各有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收益权。78095但是,中华民国时期,在清水江地区这样的边远乡镇农村,民法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施却是值得怀疑的。从“清水江文书”中我们至少可以分析寡妇对于夫家财产的以下几种权力,虽然这些权力极有可能并不是对所有寡妇都有效力。(一)继承权。正如高永平在中国传统财产继承背后的文化逻辑一文中所强调的,中国家族财产继承中有“家系主义的传统:中国传统的家产代际传承有时有明确的让渡行为,有时却没有,在只有一个儿子的家庭里,父子之间的家产传递常常并没有明确的让渡行为。8下引这份“民国十九年六月十日杨门龙氏爱蕊等分关合同”相当珍贵,它不仅让我们看到民国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祖孙三代分家析产的实际操作过程,还可以让我们在“家系主义”的传统之下重新讨论寡妇的继承权问题:分关合同字人孀妇杨门龙氏爱蕊,情因先年嫁与配杨政蔚为妻,而丈夫云亡,生育有女无男,亦分本房杨政炳第三子名唤通海为继男,承桃宗枝,娶媳刘氏,所生一男安名光照,为孙男。该刘媳妇殁于民国十八年亡故,迨至民国十九年再娶媳龙氏,尚未生育。该后龙氏媳妇向与孙男光照同居,因不大睦,家道微艰,切思可治,得我在日,将分各间二居,各爨二烟,请凭族戚等,一切产业,田园、山墙、地土、杉木、屋宇作二股均派,各自拈阉,各管各业。其余龙氏媳妇恐后所生有男女,在龙氏媳妇股内,一子一分,莫占光照孙男股数。倘有无育,光照孙男按常料理,龙氏为亲母,尽孝。剩下今我爱蕊养膳之田,日后纵老报恩用余,仍是二股均派。今依凭我分派之后,未得袒遍之理,继男听其继男吩咐,三面心甘情愿,日后不得翻悔异言。今尤有凭,立有分关合同,各有一纸为据,执照是实。9248这是一场由寡祖母主持的分家活动,因续弦的儿媳与孙子不睦,祖母将家产一分为二,以免日后孙子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有意思的是,这场分家的主持者是寡妇,丈夫死后,她在本房的侄子中立了嗣子,但显然家产仍然牢牢地握于自己手中。而且,在分家时,这名嗣子虽然健在,但至少从分关文书完全看不到这个儿子的作为,可见寡祖母在家族事务中的权威。龙爱蕊一这个寡祖母在家族中的地位,很好地回应了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有关中国家族法的研究。滋贺认为,如果亡夫没有亲生儿子或其他继承人,妻子只要不再婚,那么“丈夫所有的财产权以及为夫妻双方选立养子的权利,可以全部转交至寡妇。任何人都不可侵犯寡妇的这一权利TIO423。夫马进认为,滋贺的结论过于乐观,而将其修正为“至少,所谓寡妇的立嗣权不受任何人的侵犯,或是寡妇享有的立嗣权已被确立为法律原则的观点,在明清时期或是在明末清初的诉讼案例中没有得到根本的体现在“龙爱蕊分家”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一个非常强势的寡妇形象,她不仅拥有“立嗣权”,而且拥有夫家财产的“继承权”。(二)处置权。上引案例中寡妇龙爱蕊对夫家财产的处置权亦显而易见,在“清水江文书”中最常见的卖田、卖山、卖树的买卖契约中寡妇对家产的“处置权”有更多体现,她们常常以卖主的身份出现,比如下引这份嘉庆十五年十月二十日,文斗寨的龙老美和兄嫂姜美凤二人共同订立的典田契约:立典田约人文斗寨龙老美同姜氏美凤妻叔二人为因家中缺少费用,自己问到情愿将到补新田中上节大小田二圻当面凭中出典。在嘉庆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十二月二十四日,叔嫂二人再次一起卖地。1266-72这份文书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妻叔二人”的措辞,而不是我们习惯使用的“叔嫂二人”,可以看出在这一典卖活动中寡嫂是起主要作用的一方。除叔嫂外,更多见的情况恐怕还是“母子”作为买卖一方主体的契约,这在“清水江文书”中非常多见,可见寡母有权参与这些商业行为,寡妇拥有处置财产的权力。这类情况从清朝到民国时期的“清水江文书”中都能见到,比如在“锦屏文书”中保存有乾隆三十二年闰七月二十八日的“姜番保母子卖杉木地土契”138、光绪二十七年三月初八日的“姜祖银弟兄母子断卖杉木并栽手字”和民国二十一年二月初五,“姜氏清花母子顺旺朝旺弟兄立断卖田字T4247,84等等。除,母子”外,还有“祖母”与“孙子”一起订立的卖契,比如这份立于1943年12月14日的“姜锦寿奶孙等断卖地基字”:立断卖地基字人本房姜氏义交孙鹤寿、锦寿奶孙为因缺少洋用无处所出,自己请中将到地名即在本名之坐屋大门口坝下之地基一间等卖断。15430从上述卖契可见寡祖母对家庭财产的控制力。而且,寡妇不一定非得和儿子或孙子一起才能实施这些经济行为,在下引这份乾隆四十三年高醴镇优洞村的卖田契中,卖主就只有寡妇罗三妹一人:立典田契约人乔问寨陆门罗氏三妹,因为家下要钱使用无从得出,愿将自己忿上田,坐落地名登都田壹圻收禾肆拾稿,要行出典先尽本寨,无人承顶,自己上门问到圭叶溪刘高承典为业,当日凭中言定,贾钱银贰两整,其银当日交足。154“天柱文书”中类似文书数量亦很多,除了常见的买卖契约外,还能看到寡妇对其他经济活动的参与,比如下引这份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初三日寡妇蒋杨妹与婢子蒋景孝之间地基田土交换合同:立合同再派地基、田土人蒋氏杨妹、姓景孝等,情因先年祖人分落,不便居坐,特请亲友吴祖潮等相议品评地方,杨妹母子等将(身少)禾田派与景孝等耕管,任凭动土监造,景孝叔连自愿将大门角小园一润连屋场田在内,任凭杨氏母子日后监造,各管各业,壹概均匀,并无压逼等情,实系两相情愿。自汴之后,不得翻悔。倘有此情,任从公论。口说无凭,立派屋场字为据。16116在这类文书中所呈现的寡妇经济活动,也许可以引发我们进一步讨论以往的一些结论,比如张佩国在对江南乡村妇女财产权的研究中曾指出的,“寡妇即便在某些场合有一定的田产处置权,也仍受到宗族成员的重重限制。”17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在1930年出版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的记载,在江苏江北各县,“凡嫦妇绝卖田亩,除出卖人于契内著名签押外,另须相当之亲族,以见卖人地位同在契内列名画押。缘孀妇单独卖田,族人横加干涉,易生纠葛,买不上肯轻予买卖,于买卖上颇有窒碍。倘有相当之亲族出名见卖,一切纷争可以解除,庶可保交易上之安全。T8183-184但“清水江文书”中频繁出现的寡妇卖主显然与上述两项在江南的研究与调查不相吻合,“清水江文书”给我们重新讨论清朝和民国时期寡妇财产权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从目前所见文书来看,至少可以说清水江地区的情况与民国的统治中心江苏省,存在相当差异,这也再次证明了曼素恩特别强调的寡妇研究中使用“地方性”史料的重要性。(三)分配权。除买卖契约外,“清水江文书”还保留有大量的“分家书”、“分关书”,这些分家文书亦频现“寡母”的身影。比如下引这份1930年11月5日“邓氏大妹与子胡国徐、胡国眸、胡国舟等兄弟五人分关合约字”:立分关合约字人邓氏大妹,生育五子,长国锌,次国眸,三国舟,四国祥,五国瑞。铿、眸、舟三子教读婚配,次第成立,惟祥、瑞二子尚未娶配。氏今年迈五旬,且以家务纷纭,难以维持,爰得请凭族戚等将祖遗之田地、山场、什物、牲畜各项,先将孔桥边大田壹坛,左下坝祠堂田下三圻,右下坝启模田坎上一连贰圻,佑坝贡架大田左边三圻;又管举田坎上壹圻:又屋对门竹山壹团,除与氏养膳资用,百年归世仍作五股平分。又佑坝左冲光求田中间壹蚯;又贡莱大田大路左右田各壹圻,此三班除与祥、瑞娶室资用,其余既作五股均分,颁仁、义、礼、智、信五字阉定订关。自分之后,公事公办,私事私理,毋得争长竞短,相亲相爱,勿伤手足之雅,克勤克俭,大恢宗祖之基,是所嘱望。19294从这份“分关”文书可以看出,寡母主持了这场分家,分家后也为母亲保留了养老财产。威克菲尔德对台湾分家文书的研究也发现,有65%的分家行为发生在至少一位老人还健在的情况下,其中又有62%的案例为老人留下了“养赡”的土地或其他财产。2078这一点在“清水江文书”有充分体现。人类学家孔迈隆在对河北和四川的研究中发现有父亲尚健在时分家,而父亲却有可能不是分家课单签署者的情况。因此,孔迈隆得出结论说,分家后父母不再是家族财产的所有者,而转变成为了“被集体供养者。”21清水江地区的情况恐怕与孔迈隆的观察并不吻合,在清水江地区,即便是寡母也能够成为分关文书的主要签署者。以往的寡妇研究,往往集中讨论“守贞”之难与苦,并认为在贫苦的中国农村,寡妇或迫于经济压力,或出于经济利益考量,而被动或主动改嫁。但“清水江文书”保留下来这么多“寡母”、“寡祖母”和“寡嫂”的经济行为记载,是否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读:首先是寡妇不改嫁,并不一定是出于“守贞”的道德需求,而是在经济上确实能够维持自己与子女的生计。根据李伯重的研究,明清时期“家族妇女劳动日收入约相当于农夫的80%,那么她的收入约合5.6石米,够1.5人吃一年;如果她一年纺织265日,那么她的收入约合7.4石米,够2个人吃一年;如果她纺织360日,净收入为10.1石米,够2.8个人吃一年。因此,农妇从事棉纺织生产,养活自己全然没问题,此外再养活一到两个人,也是做得到的”22。其次,在清水江地区,至少在晚清以后,女人一旦成为寡妇,她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反而可能与男性无异,这为她们拒绝改嫁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不改嫁,并不意味着“守贞”,这是本文下半部分要集中讨论的问题一寡妇的性。二、性与我们对中国传统妇女'守贞"或“殉节”的刻板印象不同,冯尔康早就指出清代一般丧偶妇女普遍再婚。23305王跃生、郭松义等对清代婚姻状况的研究也都指出在中下层社会,寡妇再婚是普遍现象。2425曼素恩进一步看到“守贞”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守寡妇女,因为“一些社会没有深闺制度,而且男女在空间上的隔离也仅限于上层家族,这样的话,受到家族、社区和国家支持的寡妇贞节言论,是保护妇女免受性侵害的真实形式”26215。与以往研究直接给“贞节”观扣上“封建落后”的意识形态帽子不同,曼素恩的提法富有洞见,虽然在文章中她并没有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不过,有学者在研究明代溺女婴问题时就已经注意到,江西吉安不少男子因当地的溺女风气而“过时无配”,由此发生了强娶寡妇等社会问题。27对湖北地方志的发掘,也让我们看到清代湖北大量存在的“逼醮”、“抢醮”现象。28所以,霍姆格林指出:“守节和殉烈并非理学道德观的表现,而是清朝继承习俗转变及经济发展的结果,帝国晚期寡妇无法随便支配夫家的财产,只能为子孙监管财产。没有夫家的财产,寡妇回娘家亦不受欢迎,再婚的价值也就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寡妇的公婆很可能因贪财逼寡妇再醮,所以对抗逼婚的方式就是自杀,而最符合经济的选择就是守节。”29清代对守贞的进一步提倡,又赋予寡妇择立“爱嗣”的权力,确保了她们在夫家的地位,使寡妇不改嫁成为可能。苏成捷的贞节之效:中国清朝寡妇的性、法律与财产一文,利用大清档案中的相关判例,集中讨论了当寡妇被“调戏”或遭“性侵”时,因寡妇反应的不同,涉案男子可能获处刑罚的落差。如果寡妇仅仅提出控告,该男子只会遭受鞭刑等轻判;可一旦寡妇为了名节而自杀的话,这名男子就将面临重判。在苏成捷列举的判例中,有一起1762年发生于四川奉节的案例:一位31岁的寡妇因与家中长工发生奸情,被抓去官府,受到杖责。官府在判决后,同意婆家将其领回,最后公公以65两银子的价钱把这个“失贞”的媳妇卖给别的男子当妻子。30除了被卖之外,失贞的寡妇更常面临的惩罚则是被逼“归宗”,剥夺对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权。这类研究所关注的多为年轻的寡妇一大多数二三十岁,她们有再嫁的可能,并有年幼的子女需要扶养,但是对于上了年纪的寡妇,这两项惩罚措施显然都不再有效,所以在以往对寡妇的性关系研究中,这些年长寡妇就成了盲区。下面这份来自“锦屏文书”的“诉通奸生子状词”中提到的堂弟与50岁的堂寡嫂之间的性关系,出人意料地为我们研究中老年寡妇的性生活提供了可能:本寨姜培刚有嫡堂寡嫂江氏生妹,年五十已生五男二女,前年其夫亡故,培刚挟亲同处不避嫌疑,名为叔嫂,实为夫妇,通地皆知。本月初七日,私产婴孩。培刚妻等追问生妹,自云被培刚奸诱所致。嚷闹两日,培刚羞愧,将亲族口口口口强奸之罪于初九日请凭廿一人,族注称是,叔子岩饬之奸执凶器到蚁内。31319这个案例引人注目之处在于这位50岁的寡妇“通奸”之后还诞下了一名婴孩。虽然这对男女'名为叔嫂,实为夫妇,通地皆知”,但直到有了私生子,男方的妻子和族人才开始过问此事。所以,这桩“通奸案”之所以被告上公堂,主要还是由“私产婴孩”所引发的。下面所引锦屏县加池寨姜朝英、姜朝弼兄弟状告叔叔与寡嫂通奸的诉状为我们了解“通奸案”提供了更多的细节:兽叔姜成凤与蚁寡嫂范氏在彼行奸,当有姜具才眼见确证,拾获成凤蒲扇范氏头帕物,凭伸鸣乡约姜之运,究明无异,命蚁黜送见辕,被兽虎子世璜知情统凶世安、世培、世德、元杰、明了、明川、范老孟势行追抢。蚁避凶躲闪,就近报明司主讯实,兽嫂供辞转详。仁风案下蚊随具报蒙将兽父子押候集中讯究,殊伊怀奸莫测,勾拴智能过人之纳,生主家胡百祥泛中与伊铺摆计使伊父子归家,阻挡要证姜具才、姜之连勿赴案,希图一紧二漫三休,得遂漏网这策。蚁出无奈,续禀恩星复蒙饬差集讯又不知伊是何鬼术,致令原差卧票不前,坑害迄今,将近乙载,害蚊哇旅费空窘,同刀刺窃,伊与蚊谊本周亲,并非平人可比,伊恃才作胆,竟敢倚叔翁之名而遂诱奸孀居服媳,人伦安在?玷辱何堪?况伊前已藐司,继敢抗讯,更属万恶滔天,行同化外。3286这一纸诉状典型地反映了中国乡村社会“捉奸”行为需要满足的两大要素:目击证人姜具才,赃物一范氏头帕物被拾获,这样族人就可以将“奸妇”扭获送官。可是,在天高皇帝远的乡间,“兽叔”有强壮的儿子,就可将其抢回;而且,这桩诉案最后因目击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原告无钱,不敷进城打官司的费用而不了了之。“通奸罪人在古代中国会受到什么惩罚?由于史料零散,其实不容易说清楚。可以确定的是,今天人们印象中犯奸淫的妇女遭凌迟之刑或石头打死的画面,在古代中国的记载中,是看不到的。”正如台湾学者李贞德所说,中国传统大家庭,“父亲的妻妾未必是自己的生母,伯叔的夫人也未必和自己年龄悬殊。同居共食、朝夕接触,似乎奸情难以避免。”所以,至少在李贞德关注的中古中国,通奸罪如果不涉及乱伦,处罚通常并不特别严厉,“一个男人倘若和单身女郎或守寡妇人通奸,将被判处三年徒刑,但若和伯叔母通奸,则处以弃市',也就是在市场上砍头示众”,甚至“有时候,通奸情事显得微不足道,倘若不牵涉到更严重的罪行,似乎引不起当代人们和后世史家太大的兴趣”,而且“通奸虽然被视为破坏家族伦理和婚姻稳定,但在魏晋南北朝,不论男女,都没有人因为通奸而判死刑的记录,也看不出妇女通奸会受到比男性更严厉的处罚。这样看来,父亲家族伦理中规定的夫尊妻卑'观念,在魏晋南北朝时代,似乎并未全面发展工3328-41张国刚对唐代寡妇生活的研究也让我们看到了唐代对寡妇通奸类案子的宽容,有个名叫阿刘的寡妇,“早失夫婿,心求守志,情愿事姑。夫亡数年,遂生一子。款与亡夫梦合,因而有娠。姑乃养以为孙,更无他虑。”虽然时人对此事亦有疑,“孀居遂诞一男,在俗谁不致惑。款与亡夫梦合,梦合未可依凭。即执确有奸,奸非又无的状。但其罪难滥,狱贵真情,必须妙尽根源,不可轻为予夺。”“梦合生子”的故事,即便在当时也难服众口,但官府对寡妇阿刘未有任何处置,所以,“唐朝官府对于婚外性关系基本上采取不告发不予追究的态度”。34海公案是一部以海瑞审案折狱的故事为线索的清代小说,在第九回“断问通奸”中记载了浙江淳安县秀才郭应基与舅母(寡妇)通奸的案子:淳安县在城郭参将侄秀才郭应基,其舅死,因与其妇通,生一子,己二岁。舅弟刘茂,以其情讼于郡。其家巨富,徒党相翼,为说甚辨,谓刘茂谋产而诬贞妇,有关风化。公决之,一见妇,知为淫物。因令众各居一区,从门外拘一小婢,至加拶问:“儿在何处?”日:“在专诸巷郭秀才家,匿帐中。”及诸奸状悉得,令四卒往捕。其家重扉皆扁卒,即逾垣排旧抱儿出庭见,故令口之地,妇呀然,奔前抱起,日:“罪自甘,但愿留儿也。”遂抵罪。此桩讼案,被告郭应基诉称接近舅母只为照顾她,又以原告刘茂“思欲谋兄家业,妒基若在,事恐难偕,设机陷阱”反诉,不过海瑞最后判“通奸罪”的最有力证据是郭与舅母“生得一子,已满二周”,质问二人“伦理何存”3510。所以此案的关键有二:一是舅甥通奸,乱了伦理;二是寡妇生子。这也说明,即使在明代,普通的“通奸”行为真正闹上公堂的并不多见,但如果“乱伦”就会受到比较严重的惩罚。在“清水江文书”中我们还看到了此类通奸案更加复杂、多样化的情况:为通勒诬奸希罔挟诈告息?宠事,谓民胆性庸愚,守分安命,素不滋乱,突于前月廿六七两日被口口口口姜凤池等本地生波逼挟,伊与其媳杨氏诬民与其有奸。初则伊等?天地良心难昧,未尝遽诬,嗣后伊等一家连次毒殴,不过始行。诬民口奸属实,矢口中移,果终究生意外,民即伸鸣。姜玉荣等窃思谤云盗则宜赃,奸则宜双,如果无一毫证据,且又无人赃获,岂容任凭其一妇徒口诬人。在民思需要无关再四,兹因磕民不遂,故逼其妇以奸事大题,意外生枝,终致民于不了之地,经递其磕诈之私,足见忍残已极。31321从上引这份讼词来看,此案是公公与守寡的儿媳合谋,诬告乡邻,除了寡妇的口供外,未“捉奸捉双”,也无其他确证。所以如果能够利用寡妇的性谋利,寡妇的贞节亦是可以牺牲的。对于寡妇的性,在民国时期的报刊就有公开讨论,在妇女解放的声浪中,“寡妇解放”亦是其中的呼声之一。在上世纪30年代,已有报刊翻译国外的文章,讨论在不再婚的情况下,如何满足“寡妇的性欲”36。历史上寡妇生活的多面相,有关寡妇话语的多样性,其实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日常想像,值得进一步细究。三、后论如果说曹丕的寡妇赋中描述的"水凝兮成冰,雪落兮翻翻。伤薄命兮寡独,内惆怅兮自怜",为我们想像古代中国社会寡妇的悲苦生活提供了范本的话,鲁迅先生笔下的“祥林嫂”则是中国人对纲常礼教对寡妇迫害的最典型的刻板印象。但是从本文的考察来看,“清水江文书”为寡妇研究,尤其底层社会的寡妇研究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不仅帮助我们摆脱了对中国传统婚姻家族关系“三从”规训的机械认知,还让我们看到了与以往基于墓志铭、地方志、族谱等资料所看不到的边远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寡妇生活的多元面相。当然,“清水江文书”中所呈现的寡妇生活亦充满着矛盾,而且文书中与寡妇相关的内容,除了分关文书和买卖契约外,其他类型材料数量少,内容也较局限,有些文书内容或过简,或缺佚,难以准确判读。比如这份“民国二十六年舒伟吉前妻唐氏清桂立合同”就颇令人费解:立合同人虑后字人舒伟吉前妻唐氏清桂,所生二子,长子烈元,次子烈亨,情因父子争论,呼唤房族戚亲商议,言定前母之私产业,前母之子耕管,前母之业,土名开明杉木坞界脚田三蚯,老屋场田三城,大山冲两间垣田一半归前母之子的管以前之老产业。以后新创,照子平分以后,勿得混争,心平意愿,日后不得翻悔异言。37251为何是“前妻”?是被休,还是已死?为何这名前妻会留下这么多财产?前妻的财产为什么不是丈夫的财产?看来除了寡妇的研究需要深入之外,鳏夫的研究亦可拓展。本文征引的一些案例往往只有前言没有后语,只知后果不解前因,有待我们发掘更多的文书材料,佐以族谱、地方志、墓志铭等其他史料,并开展田野调查,才有可能展开更加深入的研究。1SusanMann,wWidowsinKinship,Class,andCommunityStructureofQingDynastyChina,"TheJournalofAsianStudies,Vol.46,No.1,1987.2刘进宝.敦煌文书“寡妇阿龙牒”校释(初稿)A.百年敦煌文献整理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册)C.2010.3钟晋兰.客家妇女的守志与再嫁以族谱记载为中心的分析J.东南学术,2010,(4).4(美)白凯(KathrynBemhardt).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5(明)李东阳等撰.大明会典M.扬州:广陵书社,2007.6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7徐白齐.中华民国法规大全中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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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efield,David,Fenjia:HouseholdDivisionandInheritanceinQingandRepublicChina,Honolulu:UniversityofHawaiiPress,1998.21 Cohen,Myron,MFamilyManagementandFamilyDivisionincontemporaryRuralChina'1,TheChinaQuarterly,130.1(1992).22李伯重.“男耕女织”到妇女半边天'角色的形成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3).23冯尔康.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A.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集:第五辑C.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24王跃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1).25郭松义.清代妇女的守节与再嫁J.浙江社会科学,2001,(1).26(美)曼素恩.从宗族、阶级和社区结构来看清代寡妇A.邓小南等主编.中国妇女史读本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7常建华.明代溺婴问题初探A.张国刚.中国社会史评论(第四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28张盛秋.清代湖北寡妇生存状态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8.29 Holmgren,Jennifer.'4TheEconomicFoundationsofVirtue:Widow-RemarriageinEarlyandModernChina.,TheAustralianJournalofChineseAffairs13(1985).30 MatthewH.Sommer,uTheUseofChastity:Sex,Law,andthePropertyofWidowsinQingChina,>>LateImperialChina17.2(1996).31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8册乂Z.32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2册)Z.33李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34张国刚.唐代寡居妇女的生活世界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35李春芳.海公案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36 PodOISkyE.寡妇的性欲J.心影译.健康生活,1935,(4).37天柱文书:第一辑(第1册)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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