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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全文及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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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全文及基准.docx

    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裁量权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裁量。不能直接适用的,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第三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二)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当事人同类违法行为次数、违法行为的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相关因素。(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权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五)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裁量权规定及裁量基准,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和裁量。本裁量权规定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和裁量。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六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四)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五)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六)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引起突发环境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等不良社会反响的;(七)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第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同时,要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需要改进行政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以罚代管。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已处罚金,生态环境部门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除罚款处罚外,对符合法定的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其他处罚种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移送之前已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吉环法字(2016)12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目录一、违法行为个性裁基准1(一)环境保护许可管理1(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7(三)水污染防治15(四)大气污染仿治32(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48(六)辐射污染仿治62(七)土壤污染防治96(八)噪声污染仿治113(九)其他115二、违法行为共性裁基准120三、违法行为修正裁基准120四、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计算方法122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序三b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放水污染物(1)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放污染物;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20100地表水IV类、V类、劣V类水体2地表水In类水体3地表水I、类水体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持续时间不足30天130天以上不足60天260天以上不足90天390天以上不足120天4120天以上5废水类别生活废水、服务业废水1工业废水(不含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3含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5水日排放量不足2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1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1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12吨以上不足50吨(一般排污单位)/1万吨以上不足3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100吨以上不2足5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5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3万吨以上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3100吨以上不足200吨(一般排污单位)/5万吨以上不足1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1000吨以上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42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1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2000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持续时间不足5天1201005天以上不足10天210天以上不足20天320天以上不足1个月41个月以上5废气类SiI餐饮油烟(经营)1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工地扬尘/机械、汽车修理2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3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4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放污染物;气、烟尘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5小时烟气流量不足1000标立方米1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2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3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标立方米420万标立方米以上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3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麒(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1依法适用10100或者20100简化管理3重点管理5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危险废物5持续时间不足1天11天以上不足3天23天以上不足5天35天以上不足10天410天以上5产生总量5吨以下的15吨以上不足10吨210吨以上不足15吨315吨以上不足20吨4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睁放污染物;20吨以上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4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条不细化2-20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5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H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H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废物总量不足1千克1处置费用3倍5倍,不足20万按照20万计算1千克以上不足500千克2500千克以上不足1吨31吨以上不足3吨43吨以上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6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废物总量不足1千克1100-50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101001千克以上不足500千克2500千克以上不足1吨31吨以上不足3吨43吨以上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7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排污许可营埋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床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持续时间不足5天15-20,情节严重的:201005天以上不足10天210天以上不足20天320天以上不足1个月41个月以上5排放数量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的20%以下1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的20%以上不足60%3超过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5排放去向或区域三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1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3区)一类功能区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8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J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不足6小时1520z情节严重的:201006小时以上不足12小时212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31天以上不足3天43天以上5日排量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的20%以下1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的20%以上不足60%3超过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9违反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做时间不足5天110305天以上不足10天210天以上不足20天320天以上不足30天430天以上5抖儆数量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的20%以下1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的20%以上不足60%3超过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10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持续时间不足5天10-55天以上不足10天210天以上不足20天320天以上不足30天430天以上5排放去向或区域三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1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3一类功能区5(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H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t-)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环评文件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建设总额的百分之建设总额的百分之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项目建设进程开工建设阶段2建设完成投入生产或使用4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X-)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环评文件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建设总额的百分之建设总额的百分之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项目建设进程开工建设阶段2建设完成投入生产或使用4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X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3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H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X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项目建设进程开工建设阶段15万以下建设完成投入生产或使用2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4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弄虚作假提供非关键性假信息150200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提供假信息3伪造现场或证据5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环评文件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1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3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5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5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弄虚作假提供非关键性假信息1所收费用35倍提供假信息3范等规定,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款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伪造现场或证据5环评文件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6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违法情况符合其中任意一项1520,逾期不改正:20100符合其中任意两项3三项均未落实4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7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环评文件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2010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环评文件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20100逾期不改正的:100200,建设单位的法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2)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20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1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3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5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罚款幅号量等级度/万元9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环评文件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1010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情形未按标准采取防护措施2未采取防护措施4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10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条不细化所收费用13倍(三)水污染防治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1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检直情形迟滞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1220迟滞超过半小时2阻碍或隐匿部分资料3围堵、留置执法人员或拒绝资料4暴力抗法5弄虚作假情形提供非关键性假信息1提供假信息3伪造现场或证据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2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监测情况原始记录缺失或不完善12-20已监测但不符合规定3未监测或监测弄虚作假5废水类型排放服务业废水、生活废水的1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3排放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的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罚款幅度/万元级3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超标因子1个1依法适用10100或者201002个33个44个及以上5持续时间不足5天15天以上不足10天210天以上不足20天320天以上不足1个月41个月以上5废水类别生活废水、服务业废水1一般工业废水3含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5排污超标状况超标倍数2倍以下1超标倍数2-3倍2超标倍数3-5倍4超标5倍以上5水日排放量(无废水排口计量数据的,按该企业设计处理水量计算)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1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5万吨以上不足1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2000吨以上不足5000吨(工业污水处三)2100吨以上不足500吨(TS排污单位)/10万吨以上不足2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5000吨以上不足1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3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4(TSSE污单位)/20万吨以上不足5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上不足5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2)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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