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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中心城区新建高品质居住区技术导则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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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中心城区新建高品质居住区技术导则2024.docx

    重庆市中心城区新建高品质居住区技术导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01月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渝建C2022)32号)的要求,由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重庆市中心城区新建高品质居住区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以指导重庆市新建高品质居住区的设计和建设工作。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各项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调研,在参考国家、重庆市等现行的规范文件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居住区建设实际情况,经充分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完成了编制工作,对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等各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性建议。本导则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交通条件,5.配套设施,6.景观环境,7.海绵城市,8.建筑空间,9.建筑设备,10.建筑结构,11.室内外装修,12.绿色、健康、智能技术,13.维护管理。本导则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邮政编码:4015,电话023-63621854,网址:http:WWW主编单位: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重庆大学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事务中心编制组:岳顺陈拥军郭唐勇席红鲁志俊刘贵文汤雁冰黄玉官龚毅褚冬竹曾娟陆俊张华先王恒炎曾德玲周爱农李正春何永春黄显奎周强黎明孙爱民刘翔罗宏伟肖琴张引张智王子驹蒋欣包行健邹光陶郑宏梅孙世娇陈嗣炫吴星成萧乐周艰杨益邓月明田沁禾杨航超何伟陈鑫郭凯生谢崇实关浩博刘杨欧阳彩虹肖丹丹熊佳黄璐璐冉一辛刘四明兰漪惠瑞汪静怡谭燕秦敏曾晓赢伍康逸张恒审查专家:张陆润周智伟来武清吴欣姚加飞李全1总则12术语23 基本规定53.2 居住区规模及建筑高度73.3 居住区建筑风貌品质83.4 居住建筑噪音控制83.5 居住建筑采光及通风要求114 id!W'»124.2 居住区外部124.3 ,占彳王1P11l134.4 住宅建筑155配套设施17175.1 一般规定.5.2 健康服务185.3 教育月艮务195.4 社区服务196景观环境216.1 一般规定216.2 场地设计226.3 园林绿化257海绵城市278建筑空间288.1 居住区公共空间288.2 住宅公共空间288.3 住宅户内空间319.1 给排水349.2 IIBJXI379.3 暖通411.1 1室内装修461.2 2室外装修4912 绿色、健康、智能技术5112.1 绿色居住区及绿色建筑5112.2 装配式建筑5112.3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5212.4 小区智能化及智能家居系统设计5313 维护管理56引用标准名录58条文说明591.0.1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居住区整体设计水平,促进居住环境和住房品质提升,塑造良好人居环境,指导和规范重庆市中心城区新建高品质居住区规划与设计工作,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中心城区内新建的高品质居住区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其它区县及扩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可参照执行。1.0.3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建高品质居住区项目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与重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高品质居住区highqualityresidentialarea具有安全、健康、便捷、周到、可持续价值、使居住者受到尊重并能满足其审美需求的居住区。2.0.2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15-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0人IooOoO人(约17000套32000套住宅),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2.0.3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10-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5000人(约5000套8000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2.0.4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5-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1500套4000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2.0.5居住街坊residentialcommunity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11f4hm2),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2.0.6配套设施supportingfacilities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2.0.7交通稳静化trafficcalming道路设计中减速技术的总称,即通过道路系统的硬设施(如物理措施等)及软设施(如政策、立法、技术标准等)降低机动车对居民生活质量及环境的负效应,改变鲁莽驾驶为人性化驾驶行为,改变行人及非机动车环境,以期达到交通安全、可居性、安全性问题。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设计应符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在满足居住功能的前提下,尊重城市环境,顺应地形地貌,科学合理进行总体功能布局、场地竖向设计、交通流线组织。3.1.2 居住区建筑风貌应注重延续历史文化记忆、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体现地域文化及山水城市特色。3.1.3 居住区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满足低幼儿童、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对无障碍的使用要求;2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自然采光、隔声、隔热和防潮等要求;3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当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方式,满足绿色建筑和节能的要求。1.1.4 居住区设计不宜低于重庆市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1.1.5 居住区建设应符合生态城市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智慧城市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等行业发展趋势,并综合考虑其全寿命周期内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因素。1.1.6 居住区应满足重庆市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规定。1.1.7 居住区建设宜在各阶段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并满足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1.1.8 居住区内的住宅建筑宜全装修交付。1.1.9 居住区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并结合低碳环保的设计理念,宜采用套型可变、无柱大开间等设计手法预留住宅套型平面的可变性,适应未来变化需求。1.1.10 居住区建设应满足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中各控制项的要求。1.1.11 居住区内应设计快递物品存放空间或智能快件设施,并满足重庆市相关规定。3.2 居住区规模及建筑高度3.2.1 居住区建设规模不宜过大,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宜满足下表规定。用地类型用地类型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一类居住用地L240235二类居住用地近2.030五353.2.2 居住区内住宅建筑高度宜通过高低组合及变化,与居住区内、外部环境相结合,形成和谐统一、识别性强的整体风貌。3.3 居住区建筑风貌品质3.3.1 居住区建筑高度、色彩、外立面材料等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考虑与周边道路及环境有机衔接等因素。3.3.2 建筑风貌应充分考虑气候条件以及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等因素,宜采用体现地域特色和传统的建筑布局方式及建筑空间形态。333建筑风貌应注重文化性,巧妙运用文化元素,将图案、装饰、色彩等元素通过合理设计有效地融入其中,使建筑风貌既有传统人文特色又反映当代文化特征。3.3.4 建筑立面、屋顶及周边构筑物宜采用种植屋面等生态、低碳的设计方式。3.3.5 建筑立面装饰元素应与建筑体量相匹配,与功能相适应,建筑色彩宜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反映居住建筑的功能特征,营造舒适宜人的人居氛围。3.4 居住建筑噪音控制3.4.1 居住区的选址宜在1类声环境功能区,不应在3类或4类声环境功能区。当在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应在建筑设计前对所处位置的环境噪音、环境振动进行调查和测定。3.4.2 各主要房间的使用功能,应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其室内声环境。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音级宜符合下表规定:表3.4.2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音级房间名称允许噪音级(A声级,dB)昼间夜间卧室403O起居室(厅)403.4.3 分户墙、分户楼板的空气隔声性能,宜符合下表规定:表3.4.3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构件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分户墙、分户楼板计权隔声量+粉红噪音频谱修正量Rw+C>503.4.4 相邻两户房间之间的空气隔声性能宜符合下表规定:表3.4.4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房间名称空气隔声单值评价盘+频谱修正(dB)卧室、起居室(厅)与邻户房间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C50相邻两户的卫生间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C453.4.5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宜符合下表规定:表3.4.5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构件名称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w(实验室测量)<65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rw(现场测量)653.4.6 有噪音的管道或管井不应贴临住宅主要使用功能房间(客厅、餐厅、卧室、书房)设置。3.4.7 住宅正上、正下方投影范围内不宜设置有噪音或震动的设备房间。3.4.8 空调室外机位不宜与卧室贴临,当贴临时,应采取减振、消声和隔声措施。3.4.9 紧临城市交通干线两侧的住宅外门窗宜采用三玻两腔外窗,且玻璃厚度不应低于6mm、空腔厚度不应低于12mm。3.4.10 设置在住宅周围,用于地下车库、设备用房等排风系统的出风口位置,应避免对住户产生噪声、污染物等不利影响。3.5 居住建筑采光及通风要求3.5.1 住宅主要功能房间应有良好的视野,避免视线干扰。3.5.2 居住区应重视对自然通风的利用,结合常年主导风向进行合理的总平面布置。3.5.3 住宅建筑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60%面积比例区域,其采光照度值不低于800lx的小时数平均不应少于6hd,不宜少于8hd<.3.5.4 住宅套型内卫生间宜全部为明卫。3.5.5 大堂、电梯厅和室内公共走道等公共空间,宜具备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3.5.6 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应便于安装及维修,空调室外机宜尽量远离书房、卧室等学习休息区。空调室外机风口不应朝向阳台内设置。3.5.7 起居室(厅)、卧室等人员长期停留区域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10%。3.5.8 厨房排油烟竖井出屋面处应采取防雨雪、防室外风倒灌等措施。4交通条件4.1 居住区外部4.1.1 居住区宜具备良好的外部交通条件,以提升出行效率,并符合以下要求:1居住区宜充分结合周边交通环境,与城市交通规划相协调,适应外部路网结构;2确保相关市政道路已经建设完成或近期将建设完成,避免过境车辆穿行居住区内部;4.1.2 结合高铁、轻轨、公交等公共交通站点进行合理布局;4居住区主要出口宜满足公交站点500m、轨道站700m范围内的步行可达性,条件允许下可在3km范围内打造骑行系统;4.1.3 外步行道路,可结合地形特征,与外部社区级的梯坎、坡道、街巷等步行系统协调联系,将居住区对外步行道路融入山城特色的街巷步道体系。4.1.4 居住区外部宜完善交通稳静化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1居住区外部宜选择适宜区域设置网约车、外卖车等社会服务车辆的临时停车区;2居住区车行出入口外部应通过道路标线和交通标识,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人行等各行其道,减少不同流线的相互冲突。3居住区主要出入口外部应设置减速措施或显著的交通安全标志,对于存在视觉盲点或车辆视距受限处,应设置凸面转角反光镜等措施。4.2 居住区内部4.2.1 居住区内部的道路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1根据项目选址的具体地形、用地规模和周边道路条件、城市交通系统衔接以及居民的主要出行方式,宜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2居住区内主要道路宜有两个及以上的车行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3居住区内道路线型应流畅,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小型货车和清运垃圾车等的出入和通行;4居住区车行系统与人行系统宜分开设置,主入口处应设置无障碍入口及通道;5居住区应至少有1条完整的人行归家路线;主要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5m;所有道路宜具备良好的夜间照明;6居住区主要道路应进行适老化、适幼化、无障碍设计;7居住区道路断面及线型应满足项目内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4.2.2 居住区停车场(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居住区停车位尺寸不宜小于2.5m×5.5m;2居住区主入口附近区域宜设置访客临时停车位;3居住区内部停车场(库)应合理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4居住区宜预留无人驾驶、智能交通运行等车路协同建设条件。4.3 住宅建筑4.3.1 住宅出入口门厅至楼梯、电梯、公共走廊、入户门的流线应清晰、简洁、顺畅。4.3.2 住宅出入口的数量和位置应合理设置,并与居住区内部道路衔接顺畅。建筑主要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4.3.3 设有地下及半地下汽车库的住宅,其设置的公共电梯宜在每层车库停靠,地下车库大堂应有良好的标识性及通达性。4.3.4 住宅单台电梯轿厢在客流高峰期相邻两次离开主楼层时间间隔的平均值(INT)宜为40-70s,对应电梯数量宜为30-60户/台。电梯从主楼层直升至最高服务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04.3.5 住宅的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4.3.6 住宅对消防电梯、无障碍电梯、担架电梯的设置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4.3.7 住宅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应标识清楚,流线明晰。楼梯除满足消防疏散的基本需求外,还应满足居民的日常使用需求。楼梯间宜自然采光通风,踏步应采用耐磨、防滑饰面进行装饰。5配套设施5.1 一般规定5.1.1 配套设施应遵循使用方便、配套完善、公共开放、可持续发展的配置原则,同时应遵循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混合与独立使用并重的布局原则。5.1.2 配套设施应按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分级配置,并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相关要求。5.2 健康服务5.2.1 居住区应按规划配置社区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医院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o5.2.2 居住区宜配置不小于300Uf的康养中心或养生会所。5.2.3 居住区宜配建步行IOmin可达的工疗康体服务中心,提供精神疾病工疗、残疾儿童寄托、残疾人康复活动、康体服务等。5.2.4 居住区宜配建幼儿专用室外活动场地,并满足幼儿安全防护要求。5.2.5 居住区宜配建老年人专用活动场地,并满足无障碍设置要求。5.2.6 五分钟生活圈内宜配置不小于800肝的多功能运动场地,满足全年龄段使用需求。5.2.7 十五分钟生活圈内宜规划有全民健身中心或大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5.2.8 十五分钟生活圈内宜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站,提供日间照料、老年食堂、休闲娱乐等多样化服务,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OnI二5.3 教育服务5.3.1 五分钟生活圈内应按相关规范及规划要求配建托儿所、幼儿园。5.3.2 十分钟生活圈内应按相关规范及规划要求配建小学。5.3.3 十五分钟生活圈内宜合理配置功能复合的社区托管服务设施,满足多龄段学生日常托管、饮食照顾、兴趣培训等需求。5.3.4 十五分钟生活圈内宜配置邻里共享学堂、共享图书室等。5.4 社区服务5.4.1 五分钟生活圈内宜配置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等)、小超市或便利店J5.4.2 宜配建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智能快件箱)服务用房,或结合物业管理或零售等设置快件箱、智能信报箱等邮件和快件送达设施或场所。5.4.3 各类社区服务用房宜分别集中布置。5.4.4 居住区应合理配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间距不超过70m;垃圾集中点应布置在小区边缘便于清运的位置。6景观环境6.1 一般规定6.1.1 居住区应遵循生态性原则,在绿地系统布局、植物品种选择、生物多样性营造、本地材料选择、地形地貌塑造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因地制宜地创造丰富自然的生态人文景观。6.1.2 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营造多元舒适的景观空间,注重场地使用的多功能性、复合性,满足差异化活动需求,并为后期社区运营和活动组织提供条件。6.1.3 室外活动空间应充分结合各类人群的使用需求进行设计,尤其考虑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便利条件和活动场所。6.1.4 居住区应兼顾整体性与特色性,既注重景观空间的整体性、综合性、系统性和连贯性,也应注重居住区景观的特色化和差异化设计,提升社区识别性。6.1.5 景观设计应结合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需求,提高基础设施集约化和智能化水平,提升便民利民的服务能力,提供人性化关怀和丰富使用体验,打造智慧社区。6.1.6 居住区景观设计应满足绿色建筑、绿色社区、完整社区等的相关要求。6.2 场地设计6.2.1 居住区景观应突出区域特色,体现地域性。景观风貌与建筑风貌相协调,并与区域整体城市风貌相融合。6.2.2 宜利用居住区的入口空间、临街空间、街角空间等区域打造社区公共活动节点,发挥城市公共空间功能。6.2.3 居住区景观照明应分时控制,避免对低楼层住户产生光污染;重点关注出入口空间、无障碍设施、台阶、栏杆、水景等部位的提示性照明,保障夜间使用安全。6.2.4 居住区内宜设置健身慢行道及多功能运动场地,且符合下列规定:1健身慢行道长度不宜小于用地红线周长的1/4且不小于100m,宽度不宜小于1.25m,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2面层宜采用弹性减震、防滑、环保、透水的材料,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应设置地面标识,宜设置智能互动设施和夜跑灯光;4宜结合健身慢行道及运动场地设置运动加油站。6.2.5 健身设施宜配置交互性、智能化、系统化的智慧型设施,可通过健身数据网络化建立社区运动社群组织。6.2.6 应充分考虑夏季主要活动空间的遮阴、降温设施,并与水景、构筑物相结合,保障夏季日常活动的舒适体验。6.2.7 集中运动区域应在位置选择和时段控制上注重噪音管理,避免对周边住户产生干扰。6.2.8 居住区内宜根据老年人活动需求打造适老化活动场地,且符合下列规定:1针对老年人的活动特点单独设置健身场地,并配置低强度、全身性健身器材;2合理布置活动场地,场地位置选择应考虑可达性,并满足日照、采光、风速、噪音等多维度要求,场地内外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3老年人活动区域应考虑配备急救设施、急救电话提示或应急监控、呼救等智慧系统;4老年人活动区域及交通流线应进行智能照明系统设计,满足活动需求的基础上,增强安全性、引导性、提示性和便捷性。6.2.9 室外儿童活动场地选址应考虑日照、风速等自然条件影响,同时应充分考虑安全性,选择宽敞平坦区域,避免产生较大高差。6.2.10 儿童活动场地可根据居住区用地条件集中或分散布置,并针对多龄段儿童的不同活动需求进行分龄化设计。6.2.11 儿童活动区宜进行特色化、趣味化、主题化设计。儿童互动设施应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设计,应选择零甲醛、强吸附、强净化材料,并注重防滑、防撞等安全性要求。6.2.12 宜结合运动、休闲场地配置宠物活动场地,可设置宠物运动场、宠物饮水器、宠物卫生设施等,并配置人员休息设施。6.2.13 活动空间应融入科普讲解、文化宣传等功能,通过铭牌标识、特色装置、彩绘题刻等方式发挥知识传递的作用。6.2.14 应充分利用室外公共场地、景观构筑物、架空层及地下空间打造邻里活动空间,并宜根据使用人群的多样需求分点分区设6.3 园林绿化6.3.1 居住区绿地指标应符合城乡规划及城市绿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绿地率不宜小于35%,并宜达到规划指标的115%及以上;集中绿地率不应小于10%,并符合下列规定:1人均集中绿地面积宜达到1.2面及以上;2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m;3集中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应低于集中绿地总面积的80%o6.3.2 植物品种选择应适地适树,乡土树种占比应不小于70%,做到疏密有致、起伏错落、四季分明,不应使用有毒、有刺、有异味、入侵性强的植物品种。6.3.3 乔木覆盖率不应低于地块绿地面积的30%,灌木面积宜达到绿地面积的20%-30%;应均衡配置落叶、常绿乔木比例,宜适当增大本地表现较好的开花、色叶乔木比例。6.3.4 乔木栽植位置应充分考虑低层住户的采光、通风和隐私需求。近窗不宜种植常绿乔木和高大灌木,建筑阴影区应选择耐荫植物。6.3.5 公共建筑与住宅之间应设置隔离绿地,居住区内的垃圾站、锅炉房、变电站、变电箱等欠美观区域可用灌木或乔木加以遮蔽。6.3.6 如用地范围内存在古树名木或预备古树,应参照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并结合古树资源进行建筑布局和景观设计。6.3.7 景观设计应与建筑、结构、管网等专业协同设计,满足不同区域植物种植所需的覆土深度,并预留乔木与建筑、管网的水平距离。应保证乔木覆土深度NL5m。6.3.8 建筑外墙、挡墙、围墙、构筑物、露台等区域宜合理采用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宜以地栽、容器栽植藤本植物为主。6.3.9 绿地浇灌、景观水体补水宜优先采用雨水资源化利用设施,绿化灌溉应采用节水灌溉的方式。7海绵城市7.0.1居住区海绵城市设计应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降低居住区产生内涝的风险。7.0.2雨水花园宜远离居住区行人、车辆通行的出入口区域,不应设置在私家花园内。7.0.3设施应确保其功能性,并宜保证与居住区场地景观的协调性,附近区域宜设置海绵城市科普性宣传标识。7.0.4开放水体、下凹式绿地、雨水调蓄池等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7.0.5居住区室外停车场宜采用生态停车场。7.0.6结合场地条件进行竖向布置,保证LID设施前的排水设施、LID设施溢流口、溢流排出管与居住区雨水管网衔接顺畅,同时采取保证室内外有效高差、提高地下车库出入口标高等防止周边客水进入居住区的措施,避免产生内涝。7.0.7充分引导不透水下垫面径流进入LID设施进行控制,削减峰值降雨时雨水管网外排流量。7.0.8居住区雨水管网出口和典型设施监测点处宜安装在线流量和在线水质监测装置。8建筑空间8.1 居住区公共空间8.1.1 户外运动、儿童活动、老年活动等公共活动场所宜避免靠近卧室及起居室,并设置分隔措施,减少对住户的干扰。8.1.2 居住区公共空间铺地、坡道、踏步应设置防滑措施,其防滑等级应达到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规定的Ad、Aw级。8.1.3 住区宜利用住宅建筑底层设置架空层,适当配备活动设施形成积极的交流空间。架空层层高不宜小于4.80m。8.1.4 鼓励利用居住区边角空间及不规则空间配建公共活动场地、开放的公共绿地。8.2 住宅公共空间8.2.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等公共通道应设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低于Ad、AW级。建筑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宜达到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规定的Ad、Aw级。8.2.2 公共区域墙、柱等处的阳角应设置防撞措施;明装消火栓下部不应留空,并采取措施防止儿童碰头。8.2.3 住宅单元楼公共出入口处应设置显著标识和防雨、防坠等安全措施;门禁系统应安全、便捷且与小区智能化系统联动。8.2.4 住宅单元楼公共出入口应按无障碍要求设置,外门最小净宽不宜小于L30m,且不应采用无框全玻门。8.2.5 住宅公共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30m,最低点净高不应低于2.20m。8.2.6 正对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m,相邻梯段踏步的差值不应大于0.Olm,且应采用防滑措施。8.2.7 户门向外开启不应占用公共通道的通行净宽,应避免遮挡安全出口和影响安全疏散,且不应妨碍相邻户门开启。8.2.8 住宅单元电梯为两部及以上时,宜成组布置,并采用节能联动控制,每台电梯均宜通至地下车库。通向地下车库电梯厅的通道净宽不宜小于L4m,不应被停车位遮挡。8.2.9 无障碍电梯及担架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停靠,并到达住宅单元首层和地下车库;救护车应能到达住宅各单元的地上或地下出入口8.2.10 四层及以上住宅电梯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其电梯候梯厅净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0m,净高不低于2.4m。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8.2.11 地下机动车库坡道不应贴临住宅建筑,间距不宜小于6m,应设置必要的防护、防火和降噪措施。8.2.12 通往地下车库的坡道在地面出入口处应设置不小于0.15In高的反坡,坡道两端应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水沟。8.2.13 汽车库内部车道宜为环形车道。当必须设置尽端车道时,车道长度不应大于30m,且尽端处停车位应预留回转空间。8.2.14 汽车库内停放小型机动车车位尺寸垂直式停车时不宜小于2.50m×5.50m(宽X长)。驾驶位一侧车门开启范围内与结构柱、墙、护栏等障碍物间宜留有不小于06m的净距。8.2.15 居住区停车位宜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8.2.16 配建停车位宜提供不小于总停车位的2%作为访客停车位,鼓励实行错峰停车,安装智能化设施设备管理运营。8.2.17 住宅地下室宜设置通风采光井、采光筒等设施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通风采光井尺度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住宅地下室宜采用耐磨、防滑、美观的地面面层材料。8.2.18 首层、屋顶层以及人员可通达处的地下室天窗、天井、出地面风井、出屋面排气道等临空开口部位,均应按照临空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满足儿童防护要求。8.3住宅户内空间8.3.1 住宅层高不宜小于3.OOm,净高不宜小于2.8m0装配式建筑、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集中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宜小于3.IOmo8.3.2 住宅朝东西两侧外窗宜设置外遮阳装置或措施。套型设计宜南北通透,具备穿堂风条件。8.3.3 应充分考虑装修完成后的套内外地面高差,满足无障碍和适老需求,高差不宜大于15rnio8.3.4 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满足通行、收纳、清洁等功8.3.5 户门洞口尺寸不应小于LlOm,门垛宽度不宜小于O.IOm,无门垛户门洞口尺寸不应小于L20m。8.3.6 套型中各房间宜方正完整,门窗开启应综合考虑家具布置和空调安装维护的方便性。837起居室、餐厅宜独立设置。8.3.8 起居室内门、洞设置应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门的数量,且至少一侧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IOm,设柜式空调时不宜小于3.30mo8.3.9 每套住宅应至少设置1间双人卧室或兼起居的卧室。8.3.10 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1户,单人卧室不宜小于6.5m20双人卧室短边不宜小于3.20m,单人卧室短边不宜小于2.3Om8.3.11 厨房操作面的净长度不应小于2.20m。8.3.12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卫生间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当套型内仅设有一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分离式布置。三件卫生设备集中布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6m2o8.3.13 住宅卫生间采用轻质隔墙(墙板)时,内墙面应采取整体防水措施。设置两个及以上卫生间的户型,其中一个卫生间宜满足设置浴缸条件;卫生间宜在坐便器和淋浴间位置的墙面或地面预留安装扶手空间。8.3.14 主要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40m;生活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IOm08.3.15 套内宜设置独立储藏问。8.3.16 住宅的空调室外机位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1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鼓励设置设备平台满足户式集中空调室外机的安装需求,集中式空调机位不宜紧邻卧室外墙设置;2除配置集中空调的户型外,每个居住空间均应设置空调室外机位;3分体式空调宜靠近功能房间布置。室外机位应为混凝土搁板或平台。8.3.17 室外机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形成热污染及噪声干扰等;室外机安装后不应影响采光通风;厨房燃气管道排烟口不应正对空调外机。8.3.18 住宅户内设备平台应能通过外门窗直接安装和检修,保证安全性和便利性。9建筑设备9.1 给排水9.1.1 居住区给水引入管总表设置位置应综合考虑景观效果、抄表维护、管网走向等因素,设置于室外绿地内。室外生活、绿化及消防等给水管道宜在车库、架空层等空间架空敷设,无地下室的区域埋地敷设,并应加强防腐措施。9.1.2 生化池、化粪池、隔油池、格栅池、雨水收集池等地下构筑物尽量远离居住区休闲场所、车行及人行出入口、停车场等经常有人停留或经过的场所,设置位置应考虑后期检修、维护、清掏的条件。9.1.3 居住区雨、污水检查井不应设置于楼栋主出入口位置,且尽量远离窗户、阳台,当设置于小区道路上时,井盖应尽量位于车辆行驶轮迹线范围之外。同时检查井盖应结合场地铺装布置,不应跨越不同铺装。检查井盖应采用“五防”井盖。9.1.4 居住区给排水管网宜设置智慧管网综合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管网的运行情况。9.1.5 居住区生活给水加压设备宜采用智能防淹二次供水设备。9.1.6 居住区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物联网消防给水成套机组、消火栓水压自动监测系统、自动末端试水装置、液位自动监控系统等物联网消防设备和技术。9.1.7 运行时有振动和噪音的给排水设备(间)不得设置在卧室的上、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并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防噪措施。9.1.8 居住区宜设置集中供应的管道直饮水系统,并接至各户户内。9.1.9 居住区的回用中水、回用雨水、游泳池循环水、景观水、绿化水等系统应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并应达到相关供水水质的要求。9.1.10 各户水表宜采用远传智能水表,有条件时可接入居住区智裁管理系统。9.1.11 户内冷、热水管道宜在吊顶内沿墙敷设,并与喷淋(如有)、新风、中央空调等管线进行综合排布,满足吊顶造型需求。9.1.12 户内给水系统宜采用环状供水,户内热水系统宜设置热水循环系统(或预留设置热水循环系统的条件),且应保证配水点出水时间不大于15so9.1.13 卫生洁具及其配件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产品;排水地漏应设置于排水部位的最低点,其排水能力应满足排水量的要求,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地漏面板的选择应与地面铺装相互协调。9.1.14 住宅卫生间宜采用不降板、微降板或局部降板同层排水系统。当采用降板同层排水系统时,应考虑沉箱内排水措施。9.1.15 当住宅排水采用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加强型旋流器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技术标准DBJ50/T-411的相关要求,排水立管卫生安全度不应小于2.0o9.1.16 排水立管设置位置应便于安装和检修,在不影响外立面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设置于室外空调机位、生活阳台等位置。同时排水立管不得影响门窗开启、家具布置,且不应遮挡风口、空调套管等。9.1.17 生活阳台内的雨、污水管与燃气管等管线应合理排布,且不应影响晾衣架等设施的安装。9.1.18 厨房、卫生间排水立管宜分别设置出户管接入室外污水检查井。9.1.19 住宅楼层室内消火栓宜暗装,但不宜暗装于卫生间或厨房墙体上;电梯前室室内消火栓不宜正对电梯门,走道室内消火栓不宜靠近或正对入户门。9.1.20 室内、外生活给排水管材的选用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9的相关要求,室内给水管宜采用不锈钢管、铜管等管材;室内排水管宜采用低噪声、抗震性能优良的管材。9.2 电气9.2.1 居住区内电气设备、电气管线应采用质量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产品。9.2.2 居住区出入口、公共活动空间(包括架空层)、紧急避险场所、道路、坡道和台阶等场所和设施应设置照明设施。上述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同时应满足照明舒适度的要求。9.2.3 入户大堂照明应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走道、车库、住宅户内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9.2.4 入户大堂、电梯厅宜预留信息发布设备的电源插座。9.2.5 变配电房、电梯机房、电梯轿厢内宜预留空调用电电源。9.2.6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不宜低于表9.2.6的规定。表9.2.6每套住宅用电负荷选择建筑面积S(m,)用电负荷(kW)S90890<S12010120<S15012S>150每户总建筑面积,按8ow11r计算注:1)建筑面积包含每户的公摊面积;2)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容量不含汽车充电桩的容量。9.2.7 每套住宅户内的照明、插座回路可设置电弧故隙保护器(AFDD)o9.2.8 每套住宅户内电源插座的位置宜结合精装修设置,且数量不宜低于表9.2.8的要求。表9.2.8每套住宅户内电源插座数量要求空间单相二、三孔组合插座单相三孔插座起居室5个(可适量配置USB接)2个(柜式空调、电动窗帘)餐厅1个2个(分体空调、电动窗帘)主卧室6个(可适量配置USB接)2个(分体空调、电动窗帘)次卧室4个(可适量配置USB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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