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计划管理.docx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一般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增进教育质量的不停提高,适应一般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划指标。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一般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根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一般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原则口勺尺度。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合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般般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合用于新建的一般般高等学校。重点一般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H勺一般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一般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一般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第四条一般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运用率,科学合理、节省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第五条一般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都市规划的规定。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运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第六条一般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行。改建、扩建学校口勺规划建设应在充足运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第七条一般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置的有教室、图书馆、试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硕士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状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稚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稚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稚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局限性,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长建设的少许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八、自行车棚。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样的基本参数。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置欧)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试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H勺基本参数,但有时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教工住宅、教工宿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硕士数、进修生及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第十条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表1H勺规定执行。平均每生建筑面积指标表1留学生规模400人300人200人100人平均每生建筑面积0112)28.9029-1730.0081.66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1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不不小于或不小于表中H勺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学校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表1所列的学校规模可规定为自然规模,也可规定为折算规模,其计算措施及合用范围应遵守如下规定:一、学校的自然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H勺留学生、学位硕士、硕士班学生、进修生、干训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一样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然人数相加所得的学生总人数(不包括夜大学、函授部的学生人数)。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的大部分均应采用自然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二、学校H勺折算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不一样类别及层次H勺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按表2规定的折算比例分别折算为本科生人数后的总和。计算折算规模时采用的折算比例表2学生类别及层次每生折合本科生数本科生1.O工、衣、林、医、体育专科生0.9师范、政法、财经专科生Q85进修生、干训生L5研究生班学生1.5学位研究生ZO富学生3.0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构造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现实状况及此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状况进行预测。本规划指标根据全国一般高等学校的!现实状况及此后的人才需求状况,预测了表3所列的各类大学、专门学院H勺科类构造,并据以确定教室、图书馆、试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规划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构造与表3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预测值学校类别科类结构类别科类结构综合大学理科35%工科院校工科95%文科28%文、法、财经35%政法财经24%工科13%理科L5%师范院校理科45%林业院校林科55%文科45%工科45%体育6%医学院校医科100%艺术4%政法院校政法1。0%农业院校衣科70%财经院校财经100%工科25%外语院校外语100%财经5%体育院校体育100%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240MMB多层或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长4%6%。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建筑时,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也可对应增长。第十三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4-1的规定。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In2/生)表41学校类别学校规模十一项校舍总指标学校类别学校规模十一项校舍总指标用自然知模计算用折算规模计算总计用自然知模计算用折算规模计算总计综合大学200023,983.6927.07医学院校10003Q04,3134,37300022,573.4526.皿200025803,7129.5150002L013.2224.23300024.183.4627.64工科院校200027.493.0931.18政法院校200017.633.6821.3130002a843.4529.29300016.703.4220.12500024.073.2227.2950001a773.1818.95师范院校200023,923.6927.61财经院校200017.633.6821.31300022613.4526.06300016,703.4220.1250002L063.2024.26500015,77*1818.95农业院校200027.293.6930.98外语院校100021194.3525.54300025513.4528.9620001&533,7822.3150002633.2226,85300017,643.5021.14林业院校20002&M3.0931.75体育院校5003(X415.59MOO300026,453.4529.9010003也054.3540.40500024.353.2227.5720003Q273.7534.皿二、以主管部门同意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4-2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似)。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人)表42校舍名称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教工住宅34.14教工宿舍Z33第二节教室第十四条教室包括多种一般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第十五条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科别教堂指标科别教室指标T科3.60医科2.28建筑学专业)(6.38)政法、财经2.28理科Z21外语3.37文科2.6。艺术3.37农林科2.14体育1.35注:医科指标中已包括后期临床教学所需的教室.命卜语科指标中未包括语言实验室.师范院校艺术科指标中未包括各种薄房、演奏厅、各种画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第十六条按学校类别分口勺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6口勺规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GIlL2/生表6学校类别教空指标学校类别教室指标综合大学2.52医学院校2.28工科院校3.53政法院校2.28师范院校2.38财经院校2.28农业院校2.51外语院校3.37林业院校2.80体育院校1.35第三节图书馆第十七条图书馆包括多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征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第十八条按科类分口勺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适宜超过表7日勺规定。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皿7生)表7科别学科自然规模研究生补助指标5001000200030005000理、工、衣、林、医、体育各科2.912.452.07L82L54Q50文、法、财经、艺术各科2.952.64Z25L99L77Q55按学校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小/生)表8学校类别学校自然规模5001000200030005000综合大学2.562.352.03工科院校2.131.891.61师疱院校2.542.352.03衣业院校2.151.911.64林业院校2.071.931.60医学院校2.452.071.82政法院校2,251.99L77财经院校Z251.99L77外语院校2.642.251.99体育院校2.912.452.07注: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II第四节试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第二十条试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多种试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试验室的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充电室、空调室、更衣室、试验人员办公室等)、全校公用的计算中心等。个别学校设置的分析测试中心应专案报批,不在本指标之内。专职科研机构Fl勺试验室、资料室、生产性工厂农场林场、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幼稚园等均不在本指标之内。第二十一条按科类分的试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不含计算中心)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适宜超过表9的规定。科别学科自然规模研究生补助指标30050010002000300040005000T科12.9311.06a53R77R28Q932.00理、农、林、医科12,9010.919.31R52&027.66ZoO文科LOlQ58(UlQ36Q340.20外语、政法、财经L46L15Q94Q85Q81Q760.20艺术15.5612.327.972.00体育L98L72L582.00注:外语科的指标中已包括语言实验室.师范院校艺术科的指标系指音乐专业的各种穿房、演奏厅,美术专业的各种画室JI隹塑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其计算规模定为音乐、美术两专业规模之和.第二十二条按学校类别分的试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适宜超过表IOH勺规定。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2/生)表10学校类别学校自然规模实险变指标学校类别学校自然规模实懿曳指标实险室计算中心总计实验室计算中心总计综合大学20006.540.637.17医学院校1000IQ910.7211.6330005.990.46&4520009.310.419.7250005.420.32S7430008.520.318.83工科院校20009.440,6610.10政法院校20000.940.431.3730008.680.499.1730000.850.331.1850007.860.35a2150000.760.241.00师范院校20006,130.426.55财经院校20000.940.431.3730005.630.32&9530000.850.331.1850005.020.24S2650000,760.241.00农业院校20001(1490.4110.90外语院校10001.150.33L4830009.530.319.8420000.940.241.1850008.530.23区7630000.850.181.M林业院校2000IL050.4111.46体育院校500L980.502.483000IQ160.3110.471000L720.332.0650009.000.23a2320001.580.241.82注I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第五节风再操场学校自然规模风雨操场建筑面积(立)风雨操场指标(由/生)100012001.20200012000.60300。15000,50500023500.47规模5000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适宜超过表11-2时规定。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表112学校自然规模风雨操场建筑面积(m2)风雨操场指标(m2)800032000.401000038000.381300045500.351500051000.34第二十四条体育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适宜超过表12的规定。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表12学校自然规模风雨操场总建筑面积(m2)风雨操场指标(m2/生)500510Q10.2010001070016.7020002580012.90第二十五条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适宜超过表13次J规定。师范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表13学校自然规模风雨操场建筑面积On?)风雨操场指标(m2/生)20002480L2430003300LlO50005300L06第六节校行政用房第二十六条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总机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室等。学校折算规模5001000200030005000校行政用房指标1.971.39L07Q950.83第七节系行政用房第二十八条系行政用房包括系办公用房(主任办公室、系办公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党团办公室、会议室等)及教研室(或学科组)办公用房两部分。大学下设若干学院时,其行政用房也在本指标之内。第二十九条系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5Fl勺规定。系行政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表15学校类别学校折算规模5001000200030005000综合大学L301.27L21工科院校L30L27L21郭范院校L301.27L19衣业院校L301.27L21林业院校L301.Z7L21医学院校1.44L321.28政法院校L291.24L17财经院校L291.24L17外语院校1.48L391.32体育院校1.681.48L36第八节会堂第三十条100O人及1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可规划建设一座会堂。会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6-1时规定。学校自然规模会堂座位数会堂建筑面积(m2)会堂指标(m2生)10007001120L1220008001280Q6430009001440U48500011001800Q36规模不小于5000人口勺一般及重点学校肚!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6-2的规定。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表162学校自然规模会堂座位数会堂建筑面积(向)会堂:指标QI2/生)8000150024000.3010000200030000.3013000250036300.2815000250036300.24第九节学生宿舍第三十一条学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公用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第三十二条学生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适宜超过表17的规定。学生宿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表17学生类别及层次宿舍指标学生类别及层次宿舍指标体育、公安、美术、本科生7.5进修生10.5其他各科本科生6.5一般干训生10.5研究生10.5处级干训生19.0注:处级干训生指标中尚包括干训楼中的辅导教室、资料阅览室等Il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医院及农林院校的实习衣场、林场距校本部较远,需要在这些实习基地超出学校规模地增建一部分学生宿舍时,主管部门宜给予安排Il第十节学生食堂第三十三条学生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食堂办公室等。学校自然规模5001000200030005000学生食堂指标L611.411.30L301.30注: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医院及农林院校的实习农场、林场距校本部较远,需要在这些实习基地超出学校规模地增建一部分学生食堂时,主管部门宜给予安排.第十一节教工住宅第三十五条教工住宅包括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本校编制内所有教职工所需的住宅。本指标中不包括离退休人员、调出人员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住宅以及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住宅。第三十六条大学、专门学院每百名在编教职工安排住宅60套。各级教师的构造比例按专家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副专家占25%,讲师占40%,助教占30%计算。此后一段时期内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工住宅建设仍应以处理有无为主,不适宜强调提高居住原则,三类、四类住宅的建设要从严掌握,并报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七条教工住宅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同意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34.14m2/人。第十二节教工宿舍第三十八条教工宿舍包括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本校编制内所有教职工所需的宿舍。本指标中不包括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宿舍。第三十九条大学、专门学院每百名教职工安排20名独身人员肚!教工宿舍。各级各类独身人员每人占有的教工宿舍建筑面积及居住面积(括号内)应为:正副专家及相称的干部30m2(18m?)、讲师及相称的干部15m2(9m2).助教及相称的干部12m2(7.2)、一般干部10m2(6m,)、工勤人员7.5m2(4.5m2)。第四十条教工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同意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第十三节教工食堂第四十一条教工食堂的内容与学生食堂全同(见第三十三条)。本指标中不包括已离休退休人员及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教工食堂。第四十二条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教职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9FfJ规定。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教工食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7生)表19学校折算规模5001000200030005000教工食堂指标Q390.300.26Q240.23二、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教职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同意的人员编制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0.701112/人。第十四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第四十三条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包括幼稚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学生活动用房、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学生浴室、教工浴室、招待所、印刷所、汽车库、剪发室、洗衣房、综合修理部、金木泥工修理间、总务仓库、教学仪器仓库、生活锅炉房、变电所、水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所、传达警卫室等。本指标中未包括离退休人员及生产性单位人员所需的幼稚园托儿所、医务所、教工浴室等。第四十四条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的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学校规模5001000200030005000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指标5.914.653.753.463.04其中:用自然规模计算的4.363.472.692.472.09用折算规模计算的L551.181.060.990.95注:本表中用折算规模计算的系指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四项校舍.二、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所需的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口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同意的人员编制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3.4011r人,其内容只包括幼稚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第三章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五条高等专科学校校舍的构成、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采用的!基本参数、学校科类构造的预测值、各项校舍的内容等均按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各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学校规模(以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计)按表21的规定执行。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21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不不小于或不小于本类学校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的指标值;学校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各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学校规模表21学别学校规模学别学校规模工业专科学校1000医学专科学校1000200020003000政法专科学校1000师范专科学校1000200020003000财经专科学校10002000农业专科学校10002000体育专科学校50010003000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面/生)表221学校类别学校规模十一项校舍总指标学校类别学校规模-f一项校舍总指标工业专科学校100O3448医学专科学校100033,1720003d1920002区7430002&49政法专科学校100023.60师,范专科学校10003Q4920002a49200082财经专科学校100023,60300025.4020002d49农业专科学校100O34.2820003(121体育专科学校5003493300028.31100039.59二、以主管部门同意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22-2H勺规定。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面/生表222校舍名称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教工住宅33.M教工宿舍2.25第四十八条高等专科学校聘有外籍教师或设有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设计研究院(所、室)时,其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高等专科学校各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第四十九条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室、风雨操场、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的规划面积指标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适宜超过表23的规定。按科类分的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GIL2/生)表23科别学科规模500100020003000理、工、衣、医、体育各科Z682.171.841.56文、法、财经、艺术各科Z772.421.98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适宜超过表24的规定。按学校类别分的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表7学校类别学校规模500100020003000工业专科学校2.231.89L63师范专科学校Z722.302.10农业专科学校2.231.92L66医学专科学校2.171.84政法专科学校2.421.98财经专科学校2.421.98体育专科学校2.682.17第五十一条高等专科学校试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如下简称“试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按科类分的试验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与大学、专门学院相似(见表9)。二、按学校类别分的试验室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适宜超过表25的规定。按学校类别分的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2/生)表25学校类别学校规模实验室指标"母冰星Il学校规模实验室指标实险室计算中心总计字仅美刊实验室计算中心总计工业专科学校100010.92Q1511.07医学专科学校100010.91QIl11.0220009.44Q159.5920009.31QII9,4230008.68Q158.83政法专科学校10001.15Q12L27师他专科学校10007.00dll7.1120000.94121.0620006.13Q116.24财经专科学校10001.15Q12L2730005.63QIl5.7420000.94Q12L06农业专科学校100011.78Q1111.89200010.49QIl10.60体育专科学校5001.98QIl2.0930009.53QIl9.6410001.72QIlL83第五十二条高等专科学校每百名教职工安排住宅60套。各级教师的构造比例按照正专家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副专家占12船讲师占50%、助教占35%计算;各级各类人员的居住原则与大学、专门学院相似(见第三十六条)。教工住宅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同意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第五十三条高等专科学校每百名教职工安排20名独身人员的教工宿舍。各级各类独身人员的居住原则与大学、专门学院相似(见第三十九条)。教工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同意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2.2511?/人。第五十四条高等专科学校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26的规定。高等专科学校校行政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2/生)表26学校规模500100020003000校行政用房指标L78L250.96Q86第五十五条高等专科学校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27的规定。高等专科学校教工食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IlI2/生表27学校规模500100020003000教工食堂指标0.280.250.24Q23第五十六条高等专科学校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28的规定。规划建筑面积指标GlI2/生表28学校规模500100020003000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指标5.764.533.643.36第四章一般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每所一般高等学校都应安排的规划建设用地包括各校都应配置的十三项校舍所需的建设用地、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及专用绿地三大项。根据需要已配置了其他六项校舍(或其中的一部分)的学校尚应安排对应的校舍建设补助用地。某些院校根据教学的需要还应安排专门的实习用地如农场、牧场、林场、靶场、农机及汽车驾驶实习场、生物实习园等。本用地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各项用地面积:、起伏较大不适于进行建筑的山地以及河流、池港、湖泊等。二、除农场、林场、牧场、树木园、生物实习园外In多种专门实习用地。三、规模较大的学校的垃圾转运场及堆煤场。四、规划建筑面积中未包括的八项校舍(见第八条)所需的建设用地。学校需要上述四种用地的某些部分时,应在本用地指标之外专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另行拨给。第五十八条一般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体育设施建设用地、专用绿地、专门实习场地的规划用地指标均应采用学校(或系)口勺自然规模为基本参数。校舍建设用地补助指标应分别采用多种有关的教职工人数及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第五十九条i般高等学校在工程的规划与建设中必须科学合理、节省用地,尽量集中紧凑地进行布置,在不影响使用功能H勺前提下合适提高建筑层数与建筑覆盖率。教室、图书馆、试验科研用房、教工住宅、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等项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4.5层,建筑覆盖率不不不小于23.5%;食堂、风雨操场、会堂,仓库及某些生活福利附属用房的平均层数不低于L5层,建筑覆盖率不不不小于31.5%O第六十条每所一般高等学校都应安排的三大项用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总指标不适宜超过表29的规定。大学、专门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类别学校自然规模三大项指标合计学校类别学校规模三大项指标合计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院校100068师范、政法财经专科学校100065200063200060300058300056500054工业、衣业100072工业、农业100070200068、医学专科学校200066林业、医学院校300063300061500059体育院校500119体育专科学校50011610001101000108200088第二节各项用地规划指标第六十一条一般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指标不适宜超过表30In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指标(m2/生)表30大学、专门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类别学校自然规模用地指标学校类别学校规模用地指标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院校100048师范、政法、100045200043200040300041学校300039500038工业、农业100052工业、农业、医学专科学校100050200048200046林地医竽院校300046300044500043体育院校50069体育专科学校50066100079100077200066第六十二条一般高等学校体育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