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岗-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要点-2017.11.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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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岗-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要点-2017.11.20.docx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要点黄佳岗第一部分规划编制体系一、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规划工作,明确指出:“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经过十多年努力,我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基本建立,在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矿产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平,推动科学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二、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2012年10月)发布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分为两类四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中:全国规划突出全局性、宏观性和政策性,重在明确资源安全战略导向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总体布局,制定差别化管理政策,搭建政策平台。省级规划要突出统筹协调和指导约束作用。省级规划主要发挥承上启下作用,落实全国规划要求,对省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作出全面安排。主要任务包括:一要落实和细化全国规划目标;二要对公益性地质调查进行统筹安排,对商业性矿产勘查提出政策导向;三要明确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布局、结构、时序和准入要求,划定重点矿区等;四要对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矿业发展作出部署;五要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源综合利用进行全面安排;六要提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大工程;七是明确市县规划主要任务和措施。市县级规划要突出监督和管理的直接依据作用。市县级规划主要是做到“三个落地”,即规划目标指标落地、空间布局落地、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和管理措施落地,并具体部署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具体来讲,一要细化落实上级规划的目标指标、空间布局、管理措施和重大工程;二要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点项目,提出相关管理措施;三要统筹部署本级审批发证矿种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包括总量调控、布局结构优化、采矿权规划设置以及规划准入管理要求等;四要对监督管理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监管重点、手段和措施。三、功能与作用矿产资源规划作为弥补“市场不足和失灵”的重要手段和依据,需进一步顺应改革要求,服务改革发展,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等新要求,强化和细化“分类引导”、“统筹协调”、“空间管治”和“监管依据”这四大功能。(一)“分类引导”功能土地利用规划本质进行用途管制,耕地红线保护是核心,根本指导思想是强调“以供给引导需求”,“管控”功能是土地利用规划最主要的功能。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本质上完全不同,它更加强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此,需要更多要发挥“引导功能”特别是“分类差别化引导(管控)”功能。目前全国已发现具有查明资源储量的160种。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其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生态安全等重要程度不同,因此,对于不同矿种,其政策导向、规划目标和工作重点也有所不同。新一轮规划,要进一步强化矿种“差别化”管理理念,明确鼓励、重点、限制、禁止矿种,制定差别化政策导向,通过分矿种(类)的规模、结构、布局、时序等规划部署,对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和开发利用活动的进行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宏观引导。当然,除了分类引导功能外,规划也要有一定管控功能,其中,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三率、环境保护等资源开发准入条件制定和严格执行,就更多体现了规划刚性。(一)“统筹协调”功能无论哪种规划,都具有统筹协调功能,规划编制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认识,协调各方利益的过程。由于矿产资源本身特点及现有管理体制机制(矿种多、环节多、链条长、涉及相关管理部门多),决定了矿产资源规划的统筹协调功能要进一步强化。在横向规划内容设置上,第三轮规划要站在整个矿业发展乃至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统筹国内和国外,当前与长远,资源开发、产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等之间的关系。不仅在部门内部,加强勘查、开采、保护与合理利用各环节在政策上有机衔接,也要加强财税、金融、环保、产业甚至外交政策的衔接协调,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规划实施政策体系和保障机制。在纵向规划体系建设上,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按照国家所有、分类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等思路原则,进一步厘定全国、省、市县级规划定位和重点任务,加强上下衔接和统筹协调,形成全国一盘棋。因此,在规划编制组织过程中,按照“大家编,大家用”的总体思路,加强部门内部的互动、交流与合作,并在横向上与相关部门(包括工信、发改、环保、财政等)进行沟通协调,使得规划在部门内部、部门之间最大程度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增强规划的权威性,切实服务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三)“空间管治”功能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空间管治是理性政府的主要作为,也是区域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能量来源和空间载体,矿产资源规划不仅是要素类规划,也应是空间类规划,需形成空间范围落地、具体指标管控、政策和实施抓手相结合的空间管治体系。前两轮矿产资源规划,空间布局和分区都是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第二轮规划通过划分勘查开发的重点区、禁止区、限制区、鼓励区,对科学引导矿业权设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根本上来看,矿产资源规划在空间规划属性提升和强化上还有很大的空间,分区目标框架和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如,在空间管理分区中,“面”集表达存在交叉(如,重点开采区和鼓励开采区)和空白缺陷(没有划定具有储备保护功能的区域),工作布局和空间管理分区要进一步切分,相应的分区管理政策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四)“监管依据”功能国土资源部令55号明确提出,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同时,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要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因此,省市县级规划,要进一步强化在监管依据功能,在落实上级规划目标任务,并对本级审批权矿种进行规划部署基础上,实现规划目标指标落地、空间布局落地、重点工程项目落地和勘查开发准入条件落地,发挥规划在依法审批矿业权、执法监管、项目资金投入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作用。总之,规划要进一步巩固提升其在政府宏观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进一步强化细化上述四项功能,相关政策手段必须跟进,但同时也要注意,防止把规划作用扩大化,用规划来代替矿政管理所有工作。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以市县级规划为例:(一)细化落实上级规划为确保上级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落实,保障规划总体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市县级规划要细化和落实上级规划的目标指标、规划布局与分区、重大工程等内容,保持各级规划之间的衔接一致,避免矛盾和重复。1 .规划目标和指标。全面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矿业经济、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规划目标及指标。其中,矿山数量、开采总量指标不得突破上级规划的要求;最低开采规模、“三率”水平达标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指标不得低于上级规划的指标设置。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他预期性指标。2 .空间布局。全面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重点调查评价区、重点勘查区、重点矿区、限制勘查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以及矿业权设置区划(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核实边界,确保空间、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落地。落实上级规划中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根据实际需求,划定矿业经济区,推动矿业经济提质增效升级。3 .落实上级规划重大工程。按照上级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矿山复绿等工程部署安排,提出具体项目建议,纳入规划。根据实际,可增加本级其他重大工程,明确实施主体、目标任务、资金来源、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果效益。(一)统筹部署本级审批发证矿种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着重对本级审批发证的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和安排。1 .合理调控开采总量。根据本行政区的资源特点、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实行开采总量调控的矿种和指标,提出采矿权投放(设置)的数量控制要求,明确具体管理措施。2 .优化开采布局。根据资源分布情况,综合考虑工业产业布局、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因素,以及环保、林业等要求,划定允许开采区,明确开采的规划准入条件。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划定集中开采区,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砂石土资源临时用矿的备选开采区,明确相关管理措施。3 .采矿权设置区划。明确采矿权设置数量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从加强山体与自然景观保护、与重要生活设施、能源设施、交通干线、矿山之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等方面提出采矿权设置的有关要求。在规划的允许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和临时用矿的备选开采区,可根据管理需要,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指导采矿权合理设置。4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提出矿山企业开采规模结构调整的方向,制定和完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提高开采的规划化集约化程度。提出延长矿产品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的要求和政策措施。5 .明确开采规划准入管理要求。落实上级规划中关于禁止与限制的矿种和区域。针对本级审批发证的砂石粘土矿等,区别允许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和临时用矿的备选开采区,分区提出最低开采规模、矿山设置数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要求等规划准入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三)部署安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会发的管理措施。区分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的具体情况,明确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要求和管理措施。提出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机制、恢复治理基金的具体管理措施。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项目。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基础上,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重点治理项目,并明确时序安排、投资概算和有关措施。3 .矿区土地复垦重点项目。针对矿区土地破坏的突出问题,与土地整治规划充分衔接,提出矿区土地复垦重点项目,明确时序安排、投资概算和有关措施。(四)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举措。全面落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储量登记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矿业权市场建设以及矿业秩序的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监管的重点领域、工作部署和具体监管手段措施,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第三部分规划编制要点一、规划指标(一)规划指标按属性分为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是期望达到的发展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并适时调整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引导资源向着有利于达到预期目标的方向流动和配置,努力争取实现。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是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实现。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设立了13类指标:1 .矿业产值:指本行政区内到规划期末预计达到的矿山企业的最终工业产品总价值量。2 .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指本行政区内,以地质填图为基本手段,到规划期末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勘查、区域地球化学勘查等各项工作预计完成的总面积与行政辖区国土总面积的百分比。按不同类型和不同比例尺分别计算3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指在区域地质调查、物化探异常查证、矿产预测、矿产普查等信息基础上,新发现或根据已知矿点及群采线索,经初步工作新发现的具有工业价值或有进一步工作价值,其规模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规定大中型规模以上的矿产地Q可按矿种分别提出。4 .新增资源储量:指通过地质勘查工作获得的资源储量(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以提交地质报告审定稿中的数值为准。5 .开采总量:指本行政区内矿山企业当年采矿作业实际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同类矿产的实物数量总和。应严格对应各矿种的计量单位,分矿种提出。6 .矿产地储备数量:指本行政区内进行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矿产地数量。7 .矿山数量:指本行政区内矿山数量总和。(2020年末预期数,可用具体数值或规划期内变化的百分比来表示,如2020年矿山数量550个,或比规划基期减少20虬)8 .大中型矿山比例:指本行政区内设计生产规模达到大中型以上的矿山数量占矿山总数的百分比。可按矿种分别提出。9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指本行政区内实际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及综合利用率达到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要求的矿山数量占矿山总数的百分比。10 .矿产资源产出率:指本行政区内主要矿产资源实物量的单位投入所产出的经济量,其内涵是经济活动使用矿产资源的效率。地区矿产资源产出率二地区生产总值(不变价)/主要矿产资源消费量。主要矿产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铁矿、铜矿、铝土矿、铅矿、锌矿、银矿、石灰岩、硫铁矿。11 .绿色矿山数量(比例):指本行政区内规划期末达到各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总数或绿色矿山数量占全部矿山数量的百分比。12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指本行政区内,到规划期末历史遗留矿山已完成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的百分比。13 .矿区土地复垦面积:指本行政区内,到规划期末通过对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其他临时占用造成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面积。二、空间布局与规划分区(一)几个概念空间布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在地理位置上的分布与配置,即在一定范围内(国家、地区、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生产力(人口和劳动力、资金、技术、知识)的空间分布、组合和流动。具有以下特点:1 .层次性:宏观(全国)、中观(省、区、市)、微观(矿山企业区位的选定)。2 .综合性:受资源、经济、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3 .地域性:依托本地的空间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地区特点。4,继承性:在现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下展布。目的:引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理论基础:区域经济学、生产力布局学等与规划分区的关系:规划分区是促进空间布局优化的手段之一,空间布局优化是规划分区的目标。(二)归纳起来是“十区二块”主要分3类,一是战略引导性布局,二是重点工作布局,三是管理功能分区。1 .战略引导性布局(1)勘查开发总体布局在矿产资源综合区划基础上,进行勘查开发总体布局,明确各区域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管理政策导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资源开发空间格局。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全国规划中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布局;一一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开发利用现状;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2)勘查开发基地/资源产业基地指在成矿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的重点成矿区带(重要含油气盆地)中,考虑资源储量、开发利用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外部条件等,划定的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模效应、集聚效应,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要战略核心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主要在全国规划中划定,省级规划重点是落实。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划定对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资源产业基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区域成矿条件好,找矿潜力较大,大中型矿产地分布集中;一一具备较好的矿产资源开采条件,聚集了较多且具有相当规模的矿山企业,已形成一定的生产开发规模和配套基础设施,能较好的实现规模效益; 区域内交通便利,便于矿产品的运输和材料的运输;一一具有一定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地区; 区位条件、下游产业布局等其他经济社会因素。2 .重点工作布局落实规划目标,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重点规划任务落地,划定重点调查评价区、重点勘查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矿业经济区,作为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和相关政策支持的重点区域。(1)重点调查评价区指以战略性和重要矿产为重点,在成矿条件有利,有较大资源潜力且工作程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圈定的部署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和区域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等工作的重点区域。区内通过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进一步摸清资源潜力,圈定找矿靶区和新发现矿产地,引导和服务商业性勘查工作。(2)重点勘查区指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在成矿条件有利和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划定的重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的区域,还包括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区内通过集中各方资金和力量,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3)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指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划定的可能或严重危害到人居环境、生态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区域。区内重点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大工程,修复矿山地质环境。(4)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指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整体推动绿色矿业发展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区域。主要在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秩序良好、管理创新能力强的市(县)中选定。(5)矿业经济区指资源赋存条件好、基础设施配套好和开发利用活动相对集中,具有独特产业优势,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后续选矿、冶炼和深加工产业为主的区域。目的是引导矿业生产要素聚集,优化资源配置和结构,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引领和促进矿业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矿业经济区不作统一要求,各省可根据本地实际和管理需要,自主选择。3 .管理功能分区为在空间上统筹勘查开发与保护活动,发挥规划空间管治依据作用,划定重点矿区、限制勘查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勘查开采规划区块。(1)重点矿区指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所划定的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对全国资源开发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矿产地和矿集区。区内需统筹规划,并加强监管。省级规划要落实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并根据实际划定省级重点矿区。(2)限制勘查区指在规划期内根据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要求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限制勘查区应明确资源勘查的准入条件,可从限制勘查矿种、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入手,制定较高的准入门槛,严格勘查准入。将以下区域划定为限制勘查区:一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以及具有地方特色且资源储量有限,需要保护的区域。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和市场需求,但现阶段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区域。一一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限制勘查矿产资源的区域。(3)限制开采区指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限制开采区要从限制开采矿种、最低开采规模、开采总量、“三率”水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明确符合本区功能的限制条件。将以下区域划定为限制开采区:一一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分布区域;具有地方特色且需保护性限量开采矿种分布的区域。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但当前市场容量有限,应用研究不够,资源利用方式不合理的区域。在较高技术经济条件与一定外部条件下,才能达到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储备和保护的矿产地。一一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限制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4)禁止开采区指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禁止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区域。将以下区域划定为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达不到资源合理利用、整体开发等要求的矿产地,开发利用会造成严重资源破坏或浪费的区域。将以下区域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的地区。止匕外,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划为禁止开采区。在不影响禁止区主体功能,并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开发利用。(5)矿业权设置区划通过合理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落实矿业权设置区划。规划区块是指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合理布局,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资源储量规模、勘查程度、开发利用现状、技术经济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划分出的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的空间单元。在划定规划区块时,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业权设置方案等成果。一个规划区块范围内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开发主体。省级规划过程中要区分高风险、低风险和无风险矿产,明确划分要求,原则是“省级划定,市县落实”,省级规划编制过程中形成取区块名称和坐标的区划成果,由市县级规划落实到图上,作为管理依据。我省对矿业权设置区划进行了权力下放,省级发证除煤之外的矿种,由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置。三、开发利用总量调控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明确主要矿种的调控方向,制定相关指标、实施调控政策措施对重点矿种的开采总量进行调控。(一)总量调控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要求从国家利益和全局高度出发,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处理好市场配置与规划调控的关系充分考虑国内外矿产资源供需情况(二)总量调控的对象总量调控的重点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产能严重过剩类矿种、本地优势矿产和特色矿产。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产能严重过剩类矿种、优势矿产和特色矿产提出限制性开采和调控要求,对紧缺矿产的勘查开采提出鼓励性政策措施。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矿种。优势矿产是指规划期内资源储量、质量或开采量居国际、国内前列的矿产。紧缺矿产是指规划期内开采量不能满足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后备资源储量相对不足的矿产。(三)总量调控指标分类与要求按矿种提出开采总量的指标。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提出开采总量指标,其中有较好工作基础和一定实践经验的可列为约束性指标,其他可列为预期性指标。指标的分解与落实,要依据矿山企业状况、开发利用情况和资源利用水平等因素进行。四、开发利用结构调整包括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山规模结构和矿山数量的调整。1 .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矿床(区)资源储量规模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全国规划中制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具有约束性,各省(区、市)在有利于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可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开发利用条件和开采总量的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全国规划中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2 .矿山规模结构通过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和集约化经营,提高矿业的集中度和规模效益,促进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用大中型矿山比例来表示。要充分考虑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矿产资源整合等要求,并与矿山数量、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指标进行衔接。3 .矿山数量要充分考虑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的要求,与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矿山企业规模结构指标做好衔接,并注意与矿产资源整合等要求相衔接。五、重大工程设置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矿山复绿、地质资料信息集成与社会化服务等重大工程。重大工程的设置重点考虑以下因素:前期工作扎实、预期效益明显、带动作用强、具有可操作性。要明确每类工程的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资金概算。1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程:落实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统筹考虑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安排,优先部署在重点调查评价区和重点勘查区内。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系统梳理规划期间拟设立的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统一纳入规划。3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针对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资源综合利用、尾矿及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设置,力争在资源综合利用关键适用技术攻关、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取得进突破。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工程:在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部署。5 .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按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设立的条件和有关政策措施,以市级或县级行政单元部署。6 .矿山复绿行动工程:优先在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即“三区两线”),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部署。7 .地质资料信息集成与社会化服务工程:加强基础标准和信息共享与服务标准的研制,建立专业服务系统,开发权威的、公益的、可持续更新的地质信息服务系列产品,构建分布式、集群化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平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此外,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重大工程。六、矿业权设置区划(一)矿业权设置区划的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原则。矿业权设置区划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2 .矿业权合理布局的原则。矿业权设置区划要统筹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条件、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等因素,合理设置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推进已有矿业权整合,促进整装勘查、规模开发。3 .紧缺和重要矿产优先的原则。矿业权设置区划要统筹考虑各类矿产矿业权的合理设置,优先保证国家紧缺矿产和重要矿产的矿业权设置。4 .矿业权排他的原则。除属同一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不得重叠设置。同一区域进行多个矿种矿业权设置区划时,要相互做好衔接(包括非油气与油气矿业权设置的衔接)。5 .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将来的勘查、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避免引起严重的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二)矿业权设置区划的技术要求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按上述原则,统筹考虑勘查开采布局,合理划分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和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一个完整的最小预测区或探明的一个完整矿体,应设置一个矿业权,即一个区块对应一个矿业权。历史已形成的一个完整最小预测区或探明完整矿体分属不同主体的多个矿业权,应制定合理可行的措施,保障整装勘查、规模开发。第一类矿产:对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一类的矿产,应依据勘查工作程度进行矿业权设置区划,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第二类矿产:对于第二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二类的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条件和勘查程度等,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划分勘查程度要求,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类矿产:对于第三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三类的矿产,可直接划定集中区、备选区等,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量控制、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等准入要求;对确需进行详细安排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在规划中划定开采规划区块。砂石土类采矿权设置过多且布局不合理的地区,应估算规划期内资源需求总量,通过建立采矿权新设与退出联动机制,合理调控砂石土类矿业权投放数量。(三)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划分。划分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应综合考虑勘查规划分区、成矿地质条件、物化遥异常,以及勘查区块面积要求、产业调控政策等因素,尽可能保持已知找矿信息的完整性。尚不满足探矿权设置要求但具备紧缺和重要矿产勘查开发潜力的区域,应划定紧缺和重要矿产的限制勘查区,原则上不得设置非重要矿产矿业权。1 .空白区新设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新设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最小范围原则上不小于一个基本区块,最大范围不能超过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划分时应综合考虑勘查工作部署所依据的矿化信息的全部范围,尽可能保持已知找矿信息的完整性。依据地球化学和地球物理异常的分布范围划分的,原则上应包含完整的异常区;依据地质推断划分的,应尽量包括地质推断的含矿地质体全部范围;依据一定的矿化线索(如已知矿化点、矿化露头、矿化蚀变现象等)划分的,应尽量包括全部的矿化线索分布区域,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可能的矿床类型和含矿地质体范围做出推测,确定勘查规划区块单元范围。2 .已设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保留对于勘查布局合理、尚未达到开采设计要求的勘查程度,且无需调整勘查范围的已有探矿权,对其进行保留,继续开展勘查工作。3 .已设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调整对于根据勘查进展需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应根据勘查资料,将矿体或推测矿体(或矿化体、含矿层、含矿岩系)在地表的最大平面投影范围确定为最小区块范围,同时还应考虑预留将来矿山生产和环境保护必须的安全缓冲区。若已有勘查工作中发现矿体延伸超出已设探矿权范围,而邻近区域没有其他矿业权设置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可对已设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进行调整,把延伸出去的矿体范围包括进来。4 .已设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整合对于勘查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具备整装勘查条件的勘查区内已设置了多个探矿权的,可对已设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进行整合。(四)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划分。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划分,原则上应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综合考虑矿区地理、地质、构造、资源赋存条件、矿床规模、开采方式,以及经济技术评价结论、最低开采规模、矿区工业广场位置选择等因素,尽可能保持已探明矿体的完整性。1 .空白区新设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对于无矿业权设置且勘查程度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或三类矿产资源分布区,可新设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新设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要尽量保持矿体的完整,同时考虑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露天剥离范围。2 .探转采的新设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原探矿权勘查程度已达到开采设计要求,拟转为采矿权进行开采的,可新设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新设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尽量保持矿体的完整,原则上包含资源储量估算的全部范围,同时考虑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露天剥离范围。3 .已设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保留对于开发布局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尚有可供继续开采的资源的已设采矿权,可设置为已设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保留。4 .已设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调整对于根据勘查开采进展需扩大或缩小矿区面积,或部分位于禁止开采区的已设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可根据需要对已设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范围进行调整。其中,拟对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范围进行扩大调整的,须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关于矿业权布局、出让方式等相关规定。5 .已设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整合对于一矿多开、大矿小开、资源利用水平低下、开发秩序混乱等典型布局不合理的矿区,可对已设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进行整合,整合后的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包括原整合前各采矿权矿区范围及周边零星资源。七、规划成果要求(一)规划文本:规划文本应内容简明、重点突出、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文字表达规范,数据准确。要求:现状形势分析深入、目标指标明确、任务具体、重大工程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用语规范,重点突出;行文方式要倾向于大众化,运用政策性、法规性语言表述,通俗易懂;有关论证性、陈述性内容,只需引用其结论;版本格式要有时代气息,图文并茂;名词术语内涵清晰、数据准确。(二)规划附表: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主要包括:1 .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表2 .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现状表3 .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规划表4 .矿产资源勘查分区表5 .主要矿产资源探矿权设置区划表6 .矿产资源开采分区表7 .主要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置区划表8 .矿产资源开发重大项目表9 .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表10 .主要矿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表11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规划表12 .其他附表(三)规划图件:表达的内容应与文本一致。省级规划图件:以新版1:50万地理图为基本底图Q地质要素采用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布的新版1:50万地质图数据,基础地理信息采用最新数据。市县级规划图件:比例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可根据本行政区的国土面积调整。坐标:采用西安80坐标系。软件系统:可选择ArClnfo、MaPGiS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规划附图:1.矿产资源分布图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3 .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图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5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规划图6 .探矿权设置区划图7 .采矿权设置区划图(四)规划编制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规划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原则及指导思想。着重说明规划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特点。2 .规划编制过程、规划研究情况。3 .规划目标、任务、主要指标及主要内容的确定过程与依据。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内容Q5 .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6 .省级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规划的审核情况。7 .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等的意见情况以及协调、论证情况。8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五)规划数据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指南,做好规划成果的信息化处理,建立第三轮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数据库。数据库建设与规划编制同步推进。(六)规划基础研究报告: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批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规划基础研究的成果。规划基础研究数据必须注明来源、翔实准确。第四部分规划实施要点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牵头制订工作方案,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将规划重大任务纳入地方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实施责任,加强目标考核。要会同发改、财政、环保、安监、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政策实施、项目安排、资金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及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Q要明确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业务科室,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层层压实责任。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进展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制度,确保规划实施成效(一)建立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和目标考核制度。各级各类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