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docx
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 .5预案体系2 组织机构2. 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2.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2.3 现场指挥机构3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3. 1地震灾害分级3. 2分级响应4监测与灾情报告4. 1地震监测预报4. 2震情速报4. 3灾情报告5指挥与协调5.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6. 2较大地震灾害7. 3一般地震灾害8. 4应急结束6恢复重建9. 1恢复重建规划10. 2恢复重建实施7保障措施11. 1队伍保障12. 指挥平台保障13. 3物资与资金保障1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7. 5基础设施保障7. 6宣传、培训与演练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8. 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8. 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8. 3应对国内强震波及9附则9. 1奖励与责任10. 预案管理与更新11. 3监督检查12. 区域协调13. 5预案施行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火山灾害,俄罗斯境内和毗邻省份发生对我省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1)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2)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市(地)和县(市、区)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3)省政府是应对省内重大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1.5 预案体系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各市(地)和县(市、区)政府(行署)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组成。2组织机构省抗震救灾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组织研究制定省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挥意见。组织指挥省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组织有关市(地)、县(市、区)和单位收集灾情信息,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派出省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省武警总队应急救援队、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协调驻省部队、省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和临时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署省直部门和有关市(地)、县(市、区)对灾区紧急援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疫情的发生。必要时,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省的紧急应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国家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省森林消防总队总队长和省地震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省军区、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力、)、省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哈尔滨海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省银保监局、省粮食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局、省邮政管理局、黑龙江海事局、省委军民融合办、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电力公司、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市、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以上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由单位职能处室负责同志担任。2.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震时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责是:(I)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2)统一发布地震灾情,指导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3)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4)贯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5)拟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6)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2.3 现场指挥机构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市县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纳入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成员。3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3.1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省内7.0级以上或哈尔滨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省内6.0级以上、7.0级以下或哈尔滨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省内5.0级以上、6.0级以下或哈尔滨4.0级以上、5.0级以下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省内4.0级以上、5.O级以下或哈尔滨3.O级以上、4.O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4.2 分级响应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11级、11I级、IV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HI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地)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提供支持,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市(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支援工作。省、市(地)应急管理、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震中所在市(地)和县(市、区)城区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4监测与灾情报告4.3 地震监测预报省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全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4.4 震情速报省内发生4级以上或哈尔滨市发生3级以上地震,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4.5 灾情报告(1)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级以上政府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灾情收集、分析研判,报省政府,并及时续报。(2)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公安、交通、住建、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3)必要时,省军区协调空军部队出动飞行器进行低空侦查及摄影,省自然资源厅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将情况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4)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外交部。5指挥与协调5.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1 .市县级先期处置灾区所在市(地)和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3)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组织搭建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2 .省级应急处置省抗震救灾指挥办公室或灾区所在市(地)和县(市、区)政府(行署)向省政府提出省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省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响应级别。对于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对于重大地震灾害,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抗震救灾需求,请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和涉外事务等工作组。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2)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信与常规通信并行,保证救灾通信畅通。(3)派遣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应急救护队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4)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市县两级指挥部统筹人数和乡、镇需求统一派送。乡(镇、街道)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5)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7)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8)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IO)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市(地)政府(行署)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12)执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1)抢险救援组。由省军区、省应急管理厅牵头,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卫生健康委、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团省委、省人防办等参加。主要职责:省应急管理厅、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卫生健康委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援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省军区协调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并指挥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组织和协调救援人员和物资的民用航空运输工作;并按民航行业授权,组织协调相关民用航空器(以就近原则)参与灾情航空侦查及抢险救援工作。团省委动员青年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助工作。省人防办负责组织人防特殊工程、灾种的抢、排险。(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震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粮食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红十字会等参加。主要职责: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省应急管理厅、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地震局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省教育厅指导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省级承担的受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纳入省级预算。省商务厅、省粮食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局、省红十字会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省民政厅负责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转移安置、社会捐助和志愿者参与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火化工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长期休养和短期疗养重点优抚对象转移安置工作。省邮政管理局负责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和救灾活动有序开展。省红十字会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省卫生健康委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省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协调部队有关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省卫生健康委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疾病的暴发流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省文化和旅游厅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和善后处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监管。(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委军民融合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黑龙江银保监局、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参加。主要职责: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省工信厅为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民航黑龙江监管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指挥协调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其他机场,组织空管部门依法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和救援空中保障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等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组织力量并指导当地政府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功能。省广电局组织修复广播、电视设施。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科技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参加。主要职责:省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省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提供灾区影像资料和空间分析及统计结果。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省生态环境厅参与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指导协调当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放射性物质的检查和防控。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省水利厅严密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水利工程险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供抢险技术支撑。省应急管理厅监督矿山企业做好边坡坍塌、井下透水、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及尾矿库溃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6)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司法厅、省海事局、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等参加。主要职责:省公安厅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省公安厅、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省公安厅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省司法厅负责司法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省海事局负责水上运输和船舶的调配工作。(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等参加。主要职责: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省统计局协助做好灾情分析和统计工作。黑龙江银保监局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程结构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烈度评定等工作。(8)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由省住建厅牵头,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房屋加固工作。(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力、)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和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10)涉外事务组。由省外办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哈尔滨海关、省红十字会等参加。主要职责:省外办负责疏散、安置国外来访人员,协调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国外来华游客。哈尔滨海关负责灾区的入境救援物品的检验检疫,负责办理国际救援人员和物资的入关手续。省红十字会负责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5.2较大地震灾害1 .市县级应急处置灾区所在市(地)和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灾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组织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3)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信畅通。(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9)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任务,视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需要省政府支持的事项,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建议。2 .省级应急处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灾区所在市(地)和县(市、区)政府(行署)请求,或省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2)调度通信资源,支持应急通信。(3)必要时,组织消防救援等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4)指挥救灾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指导灾民安置工作。(5)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工作。(6)协调省直部门和非灾区市(地)和县(市、区)政府(行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7)需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省直部门和单位服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5.3 一般地震灾害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依法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市(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根据灾区需求,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地震局、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市(地)和县(市、区)政府(行署)做好交通秩序保障、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5.4 应急结束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6恢复重建6.1 恢复重建规划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地震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6.2 恢复重建实施灾区各级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7保障措施7.1 队伍保障省应急管理厅、省直有关部门、驻黑部队、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各市(地)和县(市、区)政府(行署)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省科技厅组织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7.2 指挥平台保障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构建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证抗震救灾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并将监测信息系统与省应急管理厅指挥平台对接。地震、通信等省有关单位和灾区所在市(地)和县(市、区)政府(行署)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信息支撑。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7.3 物资与资金保障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粮食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局、省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饮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7.5 基础设施保障省工信厅保障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无线电频率需求。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省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7.6 宣传、培训与演练宣传、应急、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地震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县(市、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4.O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省内发生3.O级以上、4.O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省地震局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震情。省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省委、省政府和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所在市(地)和县(市、区)政府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所在市(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必要时,省地震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省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市(地)和县(市、区)政府(行署)及时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公安厅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工作。8.3 应对国内强震波及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省地震局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意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省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者由省政府根据当地需求,直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9附则9.1 奖励与责任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2 预案管理与更新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和演练。地震应急结束后,根据地震灾害响应分级情况,由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县级以上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和地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主管部门备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主管部门备案。9.3 监督检查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9.4 区域协调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9.5 预案施行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