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规〔2023〕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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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府规〔2023〕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扬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信息。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与内容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第六条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扬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预案未明确分级的预警信息,可采用重要通告等形式通报社会。第三章预警信息发布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定权限负责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垂直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第八条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气象、海事等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批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第九条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任务,业务上受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未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广陵区、功能区有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管委会)委托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承担。第十条各级网信、广电、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应急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公众主动自觉地从法定渠道获取预警信息,更加有效地利用预警信息,切实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四章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传播渠道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应急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新媒体等方式公开播发预警信息。各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统筹安排。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做好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衔接,建立健全发布工作机制,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第十三条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为预警发布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广电主管部门应依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配合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重大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及时、无偿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广电部门、气象部门联合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的对接,努力提高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时效性。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公共音响、公交传媒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与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加强对接,及时接收和发送预警信息。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针对乡村、社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易燃易爆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和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做好与本地传播设施的技术对接。第五章预警信息发布流程第十五条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第十六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按照突发事件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预警分级审签发布制度。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签内容至少应包含预警信息要素(参照第五条)及制作人、审签人等。受政府委托的部门或单位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同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第十七条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对发布策略进行设定,并提交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策略设定内容至少应包括发布单位、分管负责人、预警研判部门、业务联系人、预警类别、级别、签发权限、主要发布手段、拟发布人群范围等。预警信息发布策略设定原则上一年一次,如需调整和修订,应及时修改提交。第十八条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由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履行审批手续后,通过当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第十九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当在10分钟内播发,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在30分钟内播发。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要采用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并在预警信息解除前滚动播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警信息全网发布事宜。对于特定影响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或部门应会同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开展靶向发布,实现面向特定地区、行业和人群的预警信息精准智能推送。已有自建发布渠道和接收终端的预警发布单位要与同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整合发布渠道,做好技术对接。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布设或改造相应设施,扩大预警信息发布覆盖面。社区、学校、医院、广场、公园、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厂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公共广播等方式立即传播预警信息。第二十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督促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有效融入网格化管理。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流动喇叭、鸣锣吹哨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第二十一条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杜绝错发、误发预警信息等情况发生。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预警信息发布应及时、客观、真实,对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以及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因发布预警信息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查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功能区管委会有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职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扬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18)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