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2024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预案衔接1. 5工作原则2. 6事件分级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2. 2现场应急指挥部3. 3现场应急工作组3.预防和预警3. 1信息收集和研判4. 2预警3.3信息报告与通报4应急响应4. 1分级响应4. 2响应措施5. 3响应终止5.后期工作5.1 后期防控5. 2损害评估5 .3事件调查6 .4善后处置6. 5总结评估7. 应急保障7.1 通讯与信息保障7.2 应急队伍保障6. 3应急资源保障6.4经费保障6. 5技术保障7. 6其他保障7.附则7.1 名词术语7. 2预案解释权属8. 3预案演练和修订7.4预案实施日期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和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政府、街道及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省环保厅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环境保护条例、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关于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放射源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市区行政区域内陆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同时适用于本行政区外发生但影响到本行政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启动本预案:(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露等事件;(2)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环节中,出现危险废物扩散、流失、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件。(3)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4)因污染物非正常排放引发纠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5)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6)相邻区的环境污染对我区造成环境危害的特大污染事故;(7)各街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8)需由区政府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9)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本预案指导全区各街道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区于2020年编制了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本预案对上一版的预案进行修订,主要包括调整各部门职责,完善编制依据等。1.4预案衔接(1)本预案是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各街道办及区级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2)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3)当本区界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本区时,本预案与其相关预案视情启动。(4)当本区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触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时,以市预案为指导。1. 5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地域合作,资源共享、科学应对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 .6事件分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的分级方法,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于辐射事故,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Io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2. 1.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区政府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管生态环保的副区长为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新闻办(区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交警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职责见附件2o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全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前,领导指挥全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批准启动、终止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组织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3)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级别预案。2. 1.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办”),挂靠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区环境应急办主任由生态环境局长担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为办公室组成人员。区环境应急办职责:(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承担全区环境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负责收集分析环境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掌握环境应急资源信息,督促风险源单位和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5)监督指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部署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6)建立健全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组织环境应急专家开展工作,评估分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7)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4o3. 2现场应急指挥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I)执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指令;(2)及时确定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发布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指令。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并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消除危害影响;(3)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实时信息和数据;(4)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终止的建议,经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终止。4. 3现场应急工作组(1)污染处置组污染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区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迅速集合队伍奔赴现场,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具;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切断事故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事故现场人员、设备的抢险,控制现场事故进一步扩大;对发生的次生灾害的抢险排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次生灾害;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采取有效措施,对受污染的环境和人员、动植物等进行洗消和无害化处理,清理事故现场。(2)应急监测组应急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建设局、区市政园林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市环境监测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部门参加。必要时可以召集有资质和能力的社会力量(如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参与应急监测。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3)医疗救援组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协调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4)应急保障组应急保障组由区工信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公安分局、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协助转移受灾人员去专门的灾害避难点。区目前每个社区及大型公共场所设有专门的自然灾害避难点,详见附件12。(5)新闻宣传组新闻宣传组由区政府新闻办(区委宣传部)牵头,由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确定新闻发言人,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6)社会稳定组社会稳定组由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警大队、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7)调查评估组事件调查组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来源和类别指定部门牵头,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局、区市政园林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较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8)专家组区环境应急办依托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专家库成员和辖区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环境应急专家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家。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专家库成员见附件9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分析研判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3.预防和预警3.1 信息收集和研判3. 1.1监测和风险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生态环境局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强化日常风险管理,并加强对区内(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区环境应急办。3 .1.2预防(1)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和风险防控措施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治理,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掌握防护和救援设施装备的使用方法,定期维护设施装备,保证装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测、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区、各街道、重点区域、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环境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建设,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实现应急资源共享。4 .2预警3. 2.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3. 2.2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区环境应急办研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新闻宣传组应及时通过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智能终端等渠道和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5. 2.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以及各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3)应急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最新情况信息,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区环境应急办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3.3信息报告与通报3.3.1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政府或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区环境应急办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原则上各部门、各街道和相关单位在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3分钟内先口头报告区委区政府值班室,30分钟内书面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接到区委区政府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原则上应在10分钟内迅速核实并电话反馈,对于明确要求书面反馈的,应在30分钟内反馈上报。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速报。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境应急办(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环境应急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10分钟内向市环境应急办(市生态环境局)速报,在40分钟内向市环境应急办(市生态环境局)作书面初报,2小时内作书面详报。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1)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2)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4)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续报和终报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相互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环境应急办要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同级人民政府或环保主管部门。3. 3.2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及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相关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短信和微信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见附件5。4应急响应3.1 分级响应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事件级别,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II级、HI级和IV级四个等级。1.1 .1I、II、11I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由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同时立即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到上级政府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1.2 .2IV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W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工作,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应急职责。在进行IV级响应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1)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派现场总指挥人选,赶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2)根据需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3)加强与事发地街道办、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4)召集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5)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6)对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7)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8)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进展和现场救援情况。4. 1.3其他响应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区政府及生态环境局报告;(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5. 1.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超出W级响应范围时,应及时提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高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事态已经得到全面控制,应及时下达应急终止指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见附件8o6. 2响应措施(1)污染源排查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生态环境局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如佩带防毒、防尘面具,或者采取呼吸道防护、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自身安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污染事件,应使用防爆型救援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化纤衣物和带钉的鞋,关闭手机。辐射应急人员根据辐射事故特点和个人剂量状况实施防护,必要时,实施轮岗替代,保障人身安全。(5)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组应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概况、监测布点及距事发地距离、监测断面(点位)经纬度及示意图、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报送要求、人员分工及联系方式、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明确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依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6)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8)指挥与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由事发单位负责人(或主管)负责现场应急先期处置的指挥协调,直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必须及时作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做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各有关部门按照环境监管职责,负责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参与本领域(行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当省、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9)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针对区域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区域交通状况,合理布局应急设施及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建立与区应急管理局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建立与工业园区及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10)舆论监测与信息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预案的规定,在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生态环境局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局通报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单位开展工作;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应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故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见附件6。4. 3响应终止5. 3.1响应终止条件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污染物质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可终止应急响应。6. 3.2响应终止程序(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条件,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2)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7. 3.3响应终止后处置措施(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单位和人员有序撤离。(2)相关专业应急人员对本部门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环境应急办视情继续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价,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8. 后期工作8.1 后期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监测队伍进行后期污染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合法处置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经收集后应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完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防控体系,做好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加强员工专业素质培训和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教育,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再次发生。5. 2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环境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6. 3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件调查中如发现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相关线索,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移送市监察委。7. 4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8. 5总结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有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9. 应急保障9.1 通讯与信息保障区环境应急办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系统,明确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并保证运行状况良好,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队伍联络员、联系电话报区环境应急办备案,区环境应急办定期更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区环境应急办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9.2 应急队伍保障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处置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各部门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区消防救援大队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主要力量,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参与配合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环保部门组建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应急调查队伍。6.3应急资源保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增加应急指挥、监测、防护、通信、处置等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明确全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就本单位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报区环境应急办备案,区环境应急办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有关单位也可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市已建立两个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海沧库位于海沧区阳光南路6号环信达化工仓库;翔安库位于翔安区马巷镇市头一路98号;详见附件10。6.4经费保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实施需要,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每年提出项目支出需求(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练等)纳入部门预算,按程序审批后执行。区财政局对突发环境事件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提供资金保障。6.5技术保障依托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研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数据信息库,为日常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6.6其他保障6.6.1交通运输保障公安分局、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6.6.2医疗保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做好相关医疗保障。6.6.3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它险种。6.6.4应急能力建设与监督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区环境应急办应加强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对区、企业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有关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6 .6.5宣传与培训(1)宣传:区环境应急办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政府机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2)培训: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