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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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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docx

    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四条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第二章交易限制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2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当面沟通等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O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十二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作为基数,按基数的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第十三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4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5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应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第二十二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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