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规、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docx
-
资源ID:1138037
资源大小:31.12KB
全文页数:2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辽宁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规、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docx
辽宁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依据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第三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应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整洁、排水通畅,桥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等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日常巡查是为及时发现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损坏、污染及其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开展的日常检查、查看工作。日常保养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经常进行清洁、整理等维修保养的作业。小修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的轻微损坏进行的修补。第五条鼓励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积极吸收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收入群体和返乡农民工等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行业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省级公共财政资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作安排开展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督导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行业管理工作,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市级公共财政资金。市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督导检查等工作。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落实日常养护职责,建立完善专群结合的养护运行机制,实施日常养护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负责组织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公益性岗位等。第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实施及管理,负责制定完善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养护维修、安全生产、检查考评等相关制度办法。第十条乡级人民政府依据县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第三章资金使用及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应采取预算绩效管理,设置明确、具体、便于考核的绩效目标,加强监管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第十二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县级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职责分工及绩效目标,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做好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日常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第四章日常养护要求第十四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农村公路工作实际,确定日常巡查频次。对于特殊路段或雨季、春融期等特殊季节应适当加大巡查频次。日常养护巡查工作应与日常保养工作同时进行。第十五条巡查发现问题应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日常巡查人员无法处理的,应进行上报。第十六条日常巡查发现重度病害、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等,应及时报告;当影响通行安全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行人及车辆进行提示、警示。第十七条路面养护。及时清扫路面上的积土、泥污、杂物等,修复路面裂缝、坑槽、破碎、沉陷、拱起等病害,保持路面整洁、平整、完好。对已纳入年度维修改造计划的路面可采取临时修补的方式对坑槽、破碎等路面病害进行简易处理,但不得弃养,要保证车辆正常通行。第十八条路肩养护。定期修剪路肩草,及时调整横坡,处理缺口、沉陷等病害,做到路肩与路面衔接平顺、无缺损、无反坡。其中,6月-10月修剪路肩草不得少于两次,县道及重要乡村道应适当加大路肩草修剪频次。第十九条边坡养护。及时清理零星塌方、坡面杂物及坡脚、碎落台堆积的杂物,填补坡面冲沟,处理坡脚冲刷、缺损等破损,保持边坡坡面顺适稳定,无冲沟、剥落、滑移、坍塌。第二十条边沟养护。及时清除边沟内杂草、垃圾、淤泥等杂物,维修沟壁损坏、沟底冲刷等破损,保持边沟通畅、完好,无淤塞。第二十一条防护及支挡结构养护。及时清理防护及支挡结构顶部的杂物、碎石等,疏通泄水孔,修复表面破损、基础冲刷、勾缝、抹面等,保持防护及支挡结构表面清洁、完好,排水顺畅、基础牢固。第二十二条涵洞养护。及时清洁洞口杂物,修补涵底铺砌、洞口上下游护坡等,定期清除洞内堆积物、淤积物,保持涵洞洞内无淤塞,洞口铺砌无冲刷、脱落,翼墙及洞口上下游路基护坡完好。其中,汛期前应至少清理一次涵洞,确保涵洞排水通畅。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桥梁和隧道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应加强对4类和5类桥梁和隧道监管,4类桥梁和隧道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限速限载标志等,5类桥梁和隧道应封闭交通。第二十四条桥梁养护。桥梁应外观整洁,桥下无杂物堆积,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排水、伸缩缝、支座、护墙、栏杆、标线等设施齐全、功能良好,基础无冲刷、掏空。第二十五条隧道养护。隧道外观应整洁;隧道内路面应平整,衬砌完整且无明显开裂和剥落,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反光设施完好,排水设施良好;洞口、洞身无松动岩石和危石。第二十六条及时清洁、紧固交安设施,清理遮挡物,修复局部损坏的交安设施,定期对护栏、警示墩(桩)刷漆,对里程碑、百米桩描字,保持交安设施和限高限宽设施清洁、完好。要结合日常养护工作逐步完善农村公路里程碑和百米桩,县道、乡道应全部设置里程碑和百米桩,村道可根据道路使用需求设置。第二十七条沿线设施养护。及时对停车点、服务站、候车厅等沿线设施进行清扫、维护,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第二十八条绿化养护。定期对公路两旁绿化进行修剪、补植、刷白,保持绿化生长良好,无缺失,无死株,无遮挡标志标牌和侵入建筑界限情况。第五章公路防灾及突发事件处置第二十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应急预案。包括:组织领导体系,应急抢险队伍,材料、机械设备及资金保障,信息报告制度,临时交通组织方案,抢险工程措施等。建立应急抢险演练制度,定期就防汛抢通、除雪防滑等公路突发事件开展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大的灾害,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灾情,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力、物力,按照先通后畅的原则及时抢修。第三十条雨季要及时关注天气状况,明确防汛重点,切实落实责任。按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和巡查,及时排除水毁隐患。第三十一条雨季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机械设备,对因水毁导致路面坍塌、边坡损坏、植被倒伏等影响车辆通行的,应进行记录、处理,保证公路正常通行。对影响通行安全或丧失服务功能的,应立即上报,并设置清晰、醒目的警示物。第三十二条冬季要按照“先县道、后乡村道,先主线、后支线”的原则,及时有序除雪防滑,岭道、弯道、坡道要求及时撒铺防滑料,保障车辆通行。如遇大雪、暴雪或特大暴雪应启动应急预案,依靠当地政府,动员社会力量进行除雪防滑。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发生地质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养护作业人员发现后应立即上报,并设置提示、警示设施。第六章安全作业第三十四条养护作业应设置安全作业标志,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上路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第三十五条养护作业应按现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的规定执行。群众性养护作业人员参与养护作业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特殊路段和特殊气象条件下的养护作业,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第三十六条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穿戴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装。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第七章内业和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内业资料,做到业务档案齐全、上墙图表规范、统计资料完整,报表及时准确,并逐步实现内业资料数字化管理。第三十八条按照“一路一档”原则,逐条路线建立农村公路路况档案。包括:路线基本状况(修建年限、路面类型、结构、维修状况、使用情况)、附属工程(桥梁、涵洞状况)及沿线设施、绿化、路面技术状况评定、维修历史记录(实施大中修的状况)等。第八章考核评价第三十九条省交通运输厅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实施情况每年抽检1次,抽检结果纳入省级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考评,与省级日常养护资金安排挂钩。第四十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日常养护实施情况每半年至少抽检1次,并建立考核结果与市级日常养护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机制。第四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日常养护管理考核制度,按季度组织考核工作。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辽交公发(2016)170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以下简称“养护工程。第三条养护工程应遵循安全第一、管理规范、数智赋能、决策科学、优质高效、经济适用的原则。第四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县为主体、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养护工程资金,监管资金使用;负责组织做好养护工程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及时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证农村公路畅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作安排开展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督导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督导检查等工作。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养护工程项目组织与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法定责任。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为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并签订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也可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专业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应具备养护工程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第六条项目法人及从事养护工程作业的单位,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第七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养护工程分类细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结合管理需要细化(详见附录)。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而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病害或部分丧失使用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农村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不影响公路通行的服务功能恢复工程不属于应急养护。第八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农村公路应急养护项目的审核认定,并参照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O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应急养护项目实施。第九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决策、工程设计、计划编制、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步骤实施。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十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第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交公水发(2022)36号)有关要求及职责分工,定期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技术状况评定。第十二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数据,按照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20)24号)中相关目标要求以及省有关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安排,进行养护需求分析,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第十三条养护工程项目库应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10月底前完成更新,并逐级报送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路面养护工程项目库应涵盖所有“次”“差”路段,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应涵盖统计年报中及检测评定发现的所有四、五类桥梁、隧道。第十四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对纳入项目库的养护工程项目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第十五条养护工程纳入项目库即可开展设计服务招标(采购)工作,并于下年度1月底前完成拟纳入年度养护工程计划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第三章计划编制第十六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省、市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编制本地区养护工程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逐级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级单独安排资金实施的养护工程,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十七条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以下项目:(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二)社会反响强烈的;(三)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四)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五)考虑全寿命周期路网养护需求的。第十八条纳入养护工程计划的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工程应完成施工图设计,应急养护工程应制定完成技术方案。第十九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县际间、市际间以及农村公路与国省干线之间应当做好养护作业工作的沟通衔接,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第二十条养护工程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调整工程规模或标准。确需调整的,需及时履行计划调整审批程序。每年12月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事后备案。第四章工程设计第二十一条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安全;(二)针对不同病害分布特点分段、分类设计;(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设计。第二十三条养护工程设计应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第二十四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应确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详细说明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满足审查要求和施工需要。定额采用和预算编制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一般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市辖区等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县区,也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且尚无标准可参照的,应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第二十七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应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设计,做好设计交底,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第五章工程招标(采购)第二十八条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可多个项目打捆一并进行。养护应急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第二十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设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从事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第三十一条养护工程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三十二条养护工程项目法人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各项制度。第三十三条养护工程施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施工单位的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养护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保证安全。除应急养护外,应选择交通流量较小时段施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公告。鼓励提前将养护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第三十四条养护工程项目实行社会化监理。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好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抽检评定等工作。第三十五条养护工程项目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养护工程项目开工条件。对于市辖区等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县区,也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养护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开工,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的不得开工,机械设备不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开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资金未落实的不得开工,未进行技术交底的不得开工。第三十六条养护工程应按照审批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一般设计变更需经项目法人同意,对于改变主体结构、主要技术指标等的重大设计变更需经原设计审批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或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第三十七条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及从业单位应建立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保证养护工程质量。第三十八条养护工程实行工程计量支付制度。养护工程项目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经养护施工单位依据工程合同条款计量统计并申报,监理单位审查签认后,由项目法人审核确认,并向养护施工单位支付养护工程资金。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养护工程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编制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应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施工单位应按项目单独核算,加强工程资金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应监督养护施工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第四十条项目法人是养护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以及与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提出工程文件套数、内容、移交时间等要求。项目法人应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工程验收阶段形成文件,收集和汇总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立卷归档工程档案。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养护工程管理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并将收集立卷的工程文件向项目法人移交。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四十一条养护工程项目具备工程验收条件后,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一般按一阶段验收执行,并可多个项目一并验收。对于市辖区等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县区,也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第四十二条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第四十三条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二)养护工程合同;(三)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五)施工图设计审批意见。(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第四十四条养护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三)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验收的准备工作程序及主要内容参照辽宁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辽交公水规(2020)6号)中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养护工程通过验收的,及时移交管养;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五)其他要求事项。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计划单列市参照执行。辽宁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辽交公农发2016)169号)辽宁省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辽交公农发(2016)197号)同时废止。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类别定义具体作业内容预防养护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路基:增设或完善大型路基防护,如柔性防护网、生态防护、网格防护等;增设或完善大型排水系统,如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拦水带、泄水槽等;集中清理路基两侧山体危石等;其他。路面:针对整段沥青路面面层轻微病害采取的防损、防水、抗滑、抗老化等表面处治;整段水泥混凝土路面防滑处治、防剥落表面处理、板底脱空处治、接缝材料集中清理更换等;其他。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锈、防侵蚀处理等;桥梁构件的集中维护或更换,如伸缩缝、支座等;其他。隧道:隧道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侵蚀处理、防火阻燃处理等;针对隧道渗水、剥落等预防处治;其他。修复养护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路基:处治路堤路床病害,如沉降、桥头跳车、翻浆、开裂滑移等;增设或修复支挡结构物,如挡土墙、抗滑桩等;维修加固失稳边坡;集中更换安装路缘石、硬化路肩、修复排水设施等;局部路基加高、加宽、裁弯取直等;防雪、防石、防风沙设施的修复养护等;其他。路面:改善沥青路面结构强度,如直接加铺、铳刨加铺、翻修加铺或其他各类集中修复等;水泥路面结构形式改造、破碎板或其他路面病害修复等;整路段砂石、块石、条石路面的结构修复及改善等;结合路面工程实施,配套路面修复完善相关附属设施,如调整标志标线、护栏、路缘石,路口及分隔带开口等;其他。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加固、病害修复,如墩台(基础)、锥坡翼墙、护栏、拉索、调治结构物、径流系统等的维修完善;桥梁加宽、加高、重建,增设、重建、接长涵洞等;其他。隧道:对隧道结构加固、病害修复,如洞门、衬砌、顶板、斜井、侧墙等的修复;其他。机电:对通信、监控、通风、照明、消防、供配电设施等进行增设、维修或更新;其他。交安设施:集中更换或新设标志标牌、防眩板、隔音屏、隔离栅等;整路段的标线施划;集中维修、更换或新设公路护栏、警示桩、道口桩、减速带等;其他。管理服务设施: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等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扩建或增设;其他。绿化景观:更换、新植行道树及花草,开辟苗圃等;公路景观提升、路域环境治理等。应急养护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障碍物清理;公路突发损毁的抢通、保通、抢修;突发的经判定可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重大风险处治,如重要农村公路危险桥梁、隧道、涵洞处治,以及发生自然灾害后的抢通及快速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