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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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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水发2014)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从业行为的信用评价。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第四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第五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省级综合评价,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指导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相关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按照评定标准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汇总辖区内各评价单位的评价信息,并按要求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第六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分值及评价工作分工详见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辽宁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投标和履约行为均以单个标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单个企业为评价单元。第七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扣分,实行累积扣分制,评分计算按照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详见附件3)执行。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品质工程荣誉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方法按照计算方法执行。第八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行为综合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W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WXV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WXV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XV75分,信用较差;D级:XV60分,信用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示、公告。第九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省级年度综合评价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二)动态评价是指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评价期内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短于该行政处罚期限。评为D级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按首次进入辽宁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企业对待。第十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为:(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形成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第十一条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评价,其他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评价。各评价单位对其形成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应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职责分工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第十二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方法:(一)投标行为评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完成每次招投标工作后,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经被评价单位确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设计和施工企业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结合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实时评价,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并经被评价单位确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三)其他行为评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专项、综合督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督查,每次督查后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并经被评价单位确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四)省级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评价单位上报的信用评价信息计算企业信用行为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确定信用等级,并将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公告。联合体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应按同一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确定其信用等级。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书面报送省交通运输厅。(二)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根据本单位参与的水运工程设计审批、监督检查等情况,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本单位形成的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信息书面报送省交通运输厅。(三)省交通运输厅对各评价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每年2月底前,汇总形成初评企业信用等级。(四)初评信用等级结果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投诉、申诉和举报,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五)公布信用等级结果,同时上报交通运输部。第十四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对省级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第十六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我省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确定,但不高于其在我省最近一次信用等级的上一等级。第十七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省从业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汇总评价结果确定。无全国汇总评价结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用等级按A级对待;若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第十八条对于AA级和连续两年为A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招标人可在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具体措施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认定。笫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评价单位要建立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认真、及时、客观、公正的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扣分依据及被评价单位的确认情况(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确认表,详见附件4)等,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第二十条企业资质升级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时,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评价等级。企业合并时,合并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合并前较低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确定。第二十一条各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以信用评价要挟企业、谋取私利。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辽交基建发(2015)171号)同时废止。附件:1.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2 .辽宁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3 .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4 .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确认表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评价工作职责分工投标行为(满分15分,扣完为止)严重失信行为SYSJl-I-I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直接定为D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SYSJl-1-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直接定为D级SYSJ1-1-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SYSJ1-1-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直接定为D级SYSJ1-1-5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直接定为D级一般失信行为SYSJ1-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事实认定清楚8分/次SYSJ1-2-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5分SYSJ1-2-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5分/次履约行为(满分70分,扣完为止)严重失信行为SYSJ2-1-1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直接定为D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SYSJ2-1-2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质量事故(二级以上)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定为D级履约行为(满分70分,扣完为止)设计服务(满分30分,扣完为止)SYSJ2-2-1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项目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5分/人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SYSJ2-2-2在设计变更中与他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8分/次SYSJ2-2-3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专业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3分/人次SYSJ2-2-4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供应商3分/次SYSJ2-2-5未按合同承诺提供设计服务引起工期延误3分/次SYSJ2-2-6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设计代表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2分/人次SYSJ2-2-7未按合同承诺按时提交设计文件1-2分SYSJ2-2-8设计文件签署不全1-2分质量安全(满分35分,扣完为止)SYSJ2-3-1因设计原因引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15分/次SYSJ2-3-2因设计原因引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10分/次SYSJ2-3-3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二级以下)、一般以上质量事故5分/次SYSJ2-3-4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擅自降低设计标准5分/次SYSJ2-3-5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较多5分/次SYSJ2-3-6因设计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2-3分/次社会责任(满分5分,扣完为止)SYSJ2-4-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或假冒他人专利1-2分/次SYSJ2-4-2因设计原因造成环境污染13分其它行为(满分15分,在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严重失信行为SYSJ3-1-1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直接定为D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SYSJ3-1-2企业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中存在造假行为直接定为D级SYSJ3-1-3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直接定为D级SYSJ3-1-4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直接定为D级一般失信行为SYSJ3-2-1未按规定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3分/次SYSJ3-2-2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5分/次SYSJ3-2-3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5分/次SYSJ3-2-4被省、部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位通报批评5分/次SYSJ3-2-5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分注:LSYSJ2-1-2、SYSJ2-3-kSYSJ2-3-2、SYSJ2-3-3、SYSJ2-3-6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办安监字(2016)146号)等。2.SYSJ2-2-ESYSJ2-2-3,SYSJ2-2-6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设计代表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包括职称、业绩、资历等);(2)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设计代表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但未经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3)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设计代表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虽经过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但同一岗位更换人次数达到两次以上,从第二次变更开始扣分。3.SYSJ2-4-2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4. SYSJ3-1-1是指在我省从事水运工程设计活动中发生的单位行贿、受贿行为。5. SYSJ3-2-4.SYSJ3-2-5当被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批评,涉及到标准中的具体失信行为时,不重复扣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6. 扣分“次”是指在评价期内发现的企业失信行为次数。企业失信行为能够整改的,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失信行为,可再次扣分;无法整改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辽宁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评价工作职责分工投标行为(满分15分,扣完为止)严重失信行为SYSGl-I-I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直接定为D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SYSG1-1-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直接定为D级SYSG1-1-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SYSG1-1-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直接定为D级SYSG1-1-5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直接定为D级一般失信行为SYSG1-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事实认定清楚8分/次SYSG1-2-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5分SYSG1-2-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5分/次履约行为(满分70分,扣完为止)严重失信行为SYSG2-1-1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直接定为D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项目法人SYSG2-1-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二级以上)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直接定为D级SYSG2-1-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直接定为D级履约行为(满分70分,扣完为止)人员设备到位情况(满分5分,扣完为止)SYSG2-2-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或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擅自更换2分/人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项目法人SYSG2-2-2关键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影响工程施工1分/台(艘)次SYSG2-2-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履约日常考核中有效出勤日低于规定最低出勤日的有效出勤日与规定最低出勤日比例,每降低5%,扣1分,最多扣5分质量进度与费用管理(满分40分,扣元为止)SYSG2-3-1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10分/次SYSG2-3-2由于施工企业原因导致合同终止10分/次SYSG2-3-3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5分/次SYSG2-3-4因施工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较多5分/次SYSG2-3-5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5分/次SYSG2-3-6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5分/次SYSG2-3-7发生重大(二级)以下、一般以上质量事故5分/次SYSG2-3-8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3-5分/次SYSG2-3-9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3分/次SYSG2-3-10工程变更中存在弄虚作假3分/次SYSG2-3-11内业资料造假2分/次履约行为(满分70分,扣完为止)质量进度与费用管理(满分40分,扣完为止)SYSG2-3-12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于合同工期2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项目法人SYSG2-3-13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分SYSG2-3-14挪用工程款3分/次SYSG2-3-15未按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1分/人次安全生产(满分20分,扣完为止)SYSG2-4-1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5分/次SYSG2-4-2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0分/次SYSG2-4-3施工期间发生工程安全事件,拒绝或消极抢险5分/次SYSG2-4-4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分/次SYSG2-4-5对重大危险源未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以及未开展应急预案演练1分/次SYSG2-4-6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1分/次SYSG2-4-7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分/人次SYSG2-4-8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1分/人次SYSG2-4-9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2分/台次SYSG2-4-10适航证书与施工作业区域不符1分/艘次社会责任(满分5分,扣完为止)SYSG2-5-1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5分/次SYSG2-5-2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丢弃,废水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1-3分/次其它行为(满分15分,在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严重失信行为SYSG3-1-1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直接定为D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11SYSG3-1-2企业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中存在造假行为直接定为D级SYSG3-1-3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直接定为D级SYSG3-1-4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直接定为D级一般失信行为SYSG3-2-1未按规定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3分/次SYSG3-2-2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5分/次SYSG3-2-3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5分/次SYSG3-2-4被省、部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5分/次SYSG3-2-5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批评2分/次SYSG3-2-6拒绝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5分/次注:LSYSG2-1-2、SYSG2-l-3、SYSG2-3-7,SYSG2-4-1、SYSG2-4-2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办安监字(2016)146号)等。2.SYSG2-2-1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包括职称、业绩、资历等);(2)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但未经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3)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虽经过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但同一岗位更换人次数达到两次以上,从第二次变更开始扣分。3.SYSG2-2-2中的工程需要的关键施工机械、设备是指外部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为满足合理施工需要应配备的关键施工机械、设备。4.SYSG2-5-2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5. SYSG3-1-1是指在我省从事水运工程施工活动中发生的单位行贿、受贿行为。6. SYSG3-2-4.SYSG3-2-5当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批评,涉及到标准中的具体失信行为时,不重复扣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7. 扣分“次”是指在评价期内发现的企业失信行为次数。企业失信行为能够整改的,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失信行为,可再次扣分;无法整改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一、单个标段评价1.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7;=15-Ai=l其中:Ti为企业在某标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i0;i为该标段投标失信行为项次,A,为投标失信行为对应的扣分。如果企业无失信行为,则不进行评价。2.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Li=IO-XBii=l其中:Li为企业在某标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Li0;i为该标段履约失信行为项次;Bi为履约失信行为对应的扣分。二、省级综合评价企业在评价期内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1.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T=二ETi其中:n为投标存在失信行为的标段数,若n>2,则0;若企业无失信行为,则T=I5。2 .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L=二ZLi111i=l其中:Hl为履约标段数。3 .企业其他行为信用评价得分:Q=15-Fk其中:Q为其他行为得分;Fk为其他行为的扣分值。4 .企业信用行为综合评分:Xs-(T+L+Q)a+xb÷yc÷J其中:Xs:从业企业在评价期内信用行为综合评分;T: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1.: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Q:其他行为评价得分;a:当年权重系数,取值:70%;x:前一年度信用行为综合评分。当前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按50分计;b:前一年度信用行为综合评分权重系数,取值:20%;y:前两年度信用行为综合评分。当前两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按50分计;c:前两年度信用行为综合评分权重系数,取值:10%oJ: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给予的加分。说明:1.企业当年无履约行为、仅有投标行为但无失信行为的,不进行综合评价。2 .企业当年无履约行为、仅有投标行为且有失信行为的,进行综合评价,L按65分取值。3 .企业当年无投标行为但有履约行为的,T按15分取值。4 .企业第一年参加信用评价时,a=100%,第二年参加信用评价时,a=80%.b=20%o5 .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品质工程荣誉的企业,在表彰或获奖年度的评价周期内,由省交通运输厅给予1分/次(项)的加分奖励,累计不超过3分,加分后企业信用行为综合评分不超过100分。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确认表被评价单位类别:口设计口施工项目/标段名称:评价行为:口投标口履约其他填表日期:序号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实际扣分或定级说明合计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名):被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名):评价单位(盖章):被评价单位(盖章):注:本表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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