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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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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docx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24最新版本)第一章一般规定第-编办理刑事案件其次章管辖第三章立案第四章回避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六章勘验、检查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第八章搜查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第十章鉴定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分辨查询、冻结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十五章缉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第十七章拘传第十八章取保候审第十九章监视居住其次十章拘留其次十一章逮捕其次十二章羁押其次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实行强制措施的特殊规定其次十四章办案协作其次十五章审查推断证据其次十六章侦查终结其次十七章补充侦查其次编办理行政案件其次十八章管辖其次十九章简易程序(当场惩罚)、现场调解第三十章受案第三十一章 第三十二章 第三十三章 第三十四章 第三十五章回避询问勘验、检查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十六章抽样取证第三十七章鉴定、检测、检验第三十八章分辨第三十九章治安调解第四十章听证第四十一章确定行政惩罚第四十二章处理涉案财物第四十三章执行第四十四章案件终结第一章一般规定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说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1-0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精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说明、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2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1-03.基本要求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敬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人民警察必需依据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记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3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依法受理案件,照实立案;(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3)调查取证合法、刚好、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4)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精确,量处适当;(5)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6)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居处或者场所;(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5)其他作奸犯科的行为。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干脆责任人员予以提示、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指责,或者视情赐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1-05.修订本细则每年进行修订,必要时,随时修订。l-06.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2条、第23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24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第5条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其次章管辖2-01.职能管辖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是以下案件除外:(1)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扰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确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惩罚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扰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刑法其次百三十八条),非法搜查案(刑法其次百四十五条),刑讯逼供案(刑法其次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案(刑法其次百四十七条),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其次百四十八条),报复陷害案(刑其次百五十四条),破坏选举案(刑法其次百五十六条)。(2)人民法院干脆受理的自诉案件:告知才处理的案件:羞辱、诽谤案(刑法其次百四十六条,但是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其次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虐待案(刑法其次百六十条第一款),侵占案(刑法其次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稍微刑事案件:有意损害案(刑法其次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其次百四十五条),侵扰通信自由案(刑法其次百五十二条),重婚案(刑法其次百五十八条),遗弃案(刑法其次百六十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是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扰学问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3)国家平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平安的刑事案件(间谍案)。未设国家平安机关的县(市),间谍案由公安机关管辖。(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2-02.地域管辖1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2 .假如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相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3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受理的先后依次依据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的时间确定。4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得对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马上接受,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2-03.级别管辖1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2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重大涉外犯罪案件包括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和其他重大的涉及外国人或者须要与外国交涉的犯罪案件。3 .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困难,须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恳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4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干脆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2-04.特地管辖1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途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长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爱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2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长江中心管理干线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3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关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4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特地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5 .海关缉私部门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珍贵金属、宝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浮秽物品、废物、毒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查获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2-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指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状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6 .协商管辖。对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同级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7 .对管辖异议的处理。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2-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与人民检察院互涉的:(1)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2)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协作。(3)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协作。2.与军队互涉的:(1)对军人的侦查,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据军人确定管辖。对地方人员的侦查,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依据地方人员确定管辖。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人的身份自批准入伍之日获得,批准退出现役之日终止。(2)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其中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且侵害非军事利益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组织侦查。发生在营区外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后,依据本款第1项规定确定管辖。军队和地方共同运用的营房、营院、机场、码头等区域发生的案件,发生在军队管理区域的,依据在营区发生的案件确定管辖。发生在地方管理区域的,依据在营区外发生的案件确定管辖。管理区域划分不明确的,由军队和地方公安机关协商办理。军队在地方国家机关和单位设立的办公场所、对外供应服务的场所、实行物业化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在地方执行警戒勤务任务的部位、住处发生的案件,依据在营区外发生的案件确定管辖。营区,是指由军队管理运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军队设立的临时驻地等。(3)军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须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地方公安机关供应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审查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军人退出现役后,发觉其在服役期内涉嫌犯罪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理;但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处理。(4)军地互涉案件管辖不明确的,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管辖有争议的或者状况特殊的案件,由总政治部保卫部与公安部协商确定。(5)军人在营区外作案被当场抓获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实行紧急措施,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军队有关部门,刚好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处理;地方人员在营区作案被当场抓获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军队保卫部门可以对其实行紧急措施,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地方人员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军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供应、运用军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记,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军队公文、证件、印章,非法持有属于军队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犯罪等被军队当场查获的,军队保卫部门可以对其实行紧急措施,核实身份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战时发生的侵害军事利益或者危害军事行动平安的军地互涉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可先行对涉嫌犯罪的地方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实行相应的强制措施。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6)军队保卫部门办理案件,须要在营区外实行侦查措施,通报地方公安机关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帮助实施;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须要在营区实行侦查措施的,应当通报军队保卫部门帮助实施。(7)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相互移交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赃款赃物等随案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依法获得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法律文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经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协商同意后,可以凭相关法律手续相互代为羁押犯罪嫌疑人。2-07.几种案件的管辖1 .损害案件。(1)轻伤(含)以下的损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2)重伤及因损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有意损害(轻伤)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假如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5)人民法院干脆受理的有意损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2 .经济犯罪案件。(1)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和常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样的,由常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常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户籍所在地最终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还包括其临时居住地。(2)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运输假币的途经地。3 .毒品案件。(1)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揖赃和毒品的躲藏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查获地公安机关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认为移交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实行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接着协作。(2)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其常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及临时居住地。2-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 .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洁、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4)派出所民警获得线索可干脆破案的;(5)其他案情简洁、派出全部实力侦办的刑事案件。派出所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觉须要开展特地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刚好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2 .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1)有意杀人案;(2)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3)强奸案;(4)抢劫案;(5)绑架案;(6)贩卖毒品案;(7)放火案;(8)爆炸案;(9)投放危急物质案;(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须要开展特地侦查的盗窃案件;(U)其他案情困难、须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刑事案件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301条第2款第5项规定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马上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并主动帮助、协作做好侦查调查工作。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70条、第2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平安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确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通字(1998)7号)第1-4条、第6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3号)第1条、第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8条、第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4-23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公通字(2024)101号)第1-5条公安机关办理损害案件规定(公安部公通字(2024)98号)第4-9条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国函(2024)1号)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林安发(2024)156号)第1条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署侦(1998)742号)第1条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政保(2024)11号)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部公通字(2024)84号)第1条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324号)第11条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看法(公安部公通字(2024)100号)第1条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公复字(2000)10号)关于地方公安机关与铁路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平安监察工作管辖分工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公信安(2024)502号)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24)70号)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24)45号)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公通字(2024)12号)第三章立案3-01.接受案件1 .接受案件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以下任何一种来源的案件都应当马上接受:(1)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2 2)IlO报警服务台指令的;3 3)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2.接受案件的程序。(1)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的,都应当马上接受,问明状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询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告知控告、举报人应当照实供应状况,不得诬告、陷害,以及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案件的具体状况。包括案件发生、发觉的时间、地点、缘由、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途、方向;现场四周状况、是否实行了处置措施、是否被爱护等;犯罪嫌疑人具体状况。对知悉犯罪嫌疑人状况的,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身高、腔调、行走姿态、衣着装扮、携带的凶器物品、作案的方式手段和人数、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犯罪嫌疑人熟识的经过、关系等;对自首的,应当问明自首的方式、动机、目的、过程、同案人、被害人基本状况等;被害人、证人的具体状况。对知悉被害人状况的,应当问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被侵害的时间、地点、经过或者被害单位状况等;对知悉证人的,应当问明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涉案物品、工具的具体状况。对知悉涉案物品、工具的,应当问明类型、品名、产牌、产地、型号、规格、式样、质地、颜色、数量、重量、价值、特征等。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假如不情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当为他保守隐私,保障他及其近亲属的平安,并在笔录中注明。对电话报案的,还要记清报案人的联系方式。对匿名报案的,也应问明以上内容,并刚好调查核实。(2)接受证据。接受案件的民警对报案人供应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并妥当保管。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接受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应当制作接受证据清单一式两份,写明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报案人签名(盖章)、捺指印,一份交证据供应人,一份留存。接受证据清单参照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制作。(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填写以下主要内容:报案人基本状况和案件来源;报案内容,包括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状况、受害状况等;接警单位、地点、人员、时间。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其他受案材料是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应当妥当保管、存档备查。(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须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回执中必需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等了解立案状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状况。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送达问执上签收。(5)现场处置。对须要马上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IlO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坚决处置。处警民警应当刚好报告案件处理状况。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划定爱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爱护现场;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救助伤员;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核实状况,保全证据,并快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觉经过、现场爱护和初步处置的状况。对严峻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马上恳求上级公安机关实行以下措施: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实行爱护和警戒措施;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快速通知公安检查站点进行堵截。其他刑事侦查部门赶赴现场处置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运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接着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当看管。3-02.立案审查1.审查内容。接受案件或者发觉犯罪线索后,应当马上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状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看法;(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2 .初查。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3 .审查期限。(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确定。(2)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立案;重大、困难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殊重大、困难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3)对危害国家平安和社会政治稳定,须要建立专案开展侦察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依据专案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5)对接受的其他案件,应当刚好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确定。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立案审查期间查询立案状况的,应当刚好回复。3-03.确定是否立案1 .立案。(1)立案条件。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人民法院干脆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须要立案侦查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2)立案程序。呈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确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办案部门制作立案确定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干脆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干脆制作立案确定书。通知。对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应当告知立案状况,但案件涉及国家隐私、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状况须要保密时,可视情不予告知。告知和不予告知状况,应当在立案确定书中注明。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确定立案后,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2 .不予立案。(1)不予立案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立案: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情节显著稍微不须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窕刑事责任情形的。(2)不予立案的程序。呈批。对不予立案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确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的,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干脆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不予立案的,不再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干脆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对报案、举报、扭送人,刚好告知不予立案的确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应案卷材料。(3)接受监督控告人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确定不服,向原确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确定,制作复议确定书并送达控告人。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复议。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确定立案,提请作出不予立案确定的公安机关复议的,作出不予立案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确定,制作复议确定书并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十五日内确定立案,并将立案确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3-04.移送案件1.移送条件。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1)对接受的案件,在立案审查时或者立案后发觉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管辖的;(2)本单位有管辖权,但经协商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须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2,移送程序。(1)呈批。对应当移送的案件,办案部门马上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3)移送。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送往单位联和回执联)以及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主管机关。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同时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看管所联)送达看管所,与主管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主管机关接受案件后,填写回执联退回移送机关附卷。(4)送达。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报案、控告、举报人或移送单位联)送达报案、控告、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告知才处理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干脆受理的案件,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3 .实行紧急措施。有必要实行紧急措施的,应当先实行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前发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先实行紧急措施。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2)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的;(3)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觉的;(4)有人员伤亡,须要马上实行救治措施的;(5)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遇重大损害的;(6)其他应当实行紧急措施的情形。3-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经审查认为不够刑事惩罚须要赐予行政处理的,应当转为行政案件办理:(1)尚未立案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3-03条规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3-04条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机关;(3)已经立案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6-05条规定撤销案件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3-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接受案件时,短暂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依据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办理。但对控告人坚持作为刑事案件控告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移送的案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立案审查后依法处理。3-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1 .公安机关发觉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诞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2 .须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诞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1)人民法院确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撤销该判决、裁定,或者裁定中止审理的;(2)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3 .须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诞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假如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干脆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3-08.信息录入有关立案状况应当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分别填报录入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83-87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4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310号)第6-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4条第2款、第155T6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39条、第42条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第4条、第6条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24年5月23日公安部令第58号)第32条关于刑事案件照实立案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2000)40号)第1-4条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部公通字(2024)31号)第14-16条、第23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安部公通字(2024)13号)第48条、第55条、第58条、第59条公安机关办理损害案件规定(公安部公通字(2024)98号)第11条、第12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公通字(2024)101号)第6-8条、第UT3条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7号)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公刑(2024)1114号)第1-20条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公安部刑侦局公刑(2024)1228号)第四章回避4-01.回避的条件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当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4-02.提出回避1.自行回避。在案件侦查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侦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2 .申请回避。在案件侦查期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3 .指令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回避确定机关应当指令他们避。4-03.确定回避1 .确定机关。(1)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确定。(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确定。2 .确定程序。(1)呈批。认为应当回避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回避报告书,说明回避申请人以及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员的基本状况,应当回避的事实和理由,以前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的看法;认为不应当回避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说明回避申请人以及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员的基本状况,应当驳回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报回避确定机关批准。(2)批准。回避确定机关批准或者指令回避的,应当制作回避确定书。回避确定机关不批准回避的,应当制作驳回申请回避确定书。(3)送达。侦查人员应当将确定书送达申请人,由其在副本(附卷联)上签字,另一份副本交被申请人。侦查终结时,副本(附卷联)存入诉讼卷。3 .申请复议。(1)告知。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确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木确定,可以在以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确定书后五日内向原确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2)复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确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确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以内作出复议确定,制作复议确定书,送达申请人,副本存入诉讼卷。4-04.回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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