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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历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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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历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docx

    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历年期末考试题库第五大题、简答题题库说明:课程国际法即国际公法;资料整理于2024年3月,涵盖2007年7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何为无害通过制度?答:(I)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无害通过的权利。(2)通过是指船舶以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为目的的航行。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3)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通过领海;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简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简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答:Q)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程序问题有: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使职能;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设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机构;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安理会的讨论;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中为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参加关于该争端的讨论。实质问题有: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起争端的情势,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是关于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可以投票和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此外,安理会在关于建议大会按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和向大拿推荐秘书长人选等问题,也需要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来决定。如果对某一事项是程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发生争执,须先决定该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时,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否决其为程序问题。在对作为实质问题的该事项表决时,常任理事国还可行使否决权,此即所谓“双重否决权"。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起,常由安理会主席裁定有疑问的事项是程序性事项,非经9个以上理事国推翻,主席的裁定有效。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三濯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简述公海的法律地位。答: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属于不受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国际海域,任I可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公海的法律地位有如下规定;Q)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2)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3)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简述公海的概念和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公海是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上的管辖权分为两个方面:(1)船旗国的管辖权,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2)各国的管辖权。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并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这样的行为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奴隶、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授和贩运毒品等。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答:Q)自由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公海上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答: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国家有三类:(1)联合国会员国;(2)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者,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国家。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答: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国家有三类:Q)联合国会员国;(2)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者,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国家。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答: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津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Q)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答: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Q)一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致的并且是恒久的行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不法性的几种情形。答:国家对其违背同际义务的行为都要承担国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实施的违背国际义务行为会被解除不法性,因此它就不负国际责任。按照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家义务行为的不法性:Q)同意,一国以有效的方式同意另一国实施某项特定行为时,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在与该国关系上即告解除。(2)自卫,按照联合国宪章要求采取的合法自卫行为。(3)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4)不可抗力,即人力无法抗拒的强制力。(5)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6)危急情况,国家在本国生存及其他重大利益遭到严重而紧迫的危害且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为消除这一危害而采取的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简述联合国的宗旨。答:(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宗旨。(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紧密相关的,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了,维护国际和平就有了保障;有了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环境,才能发展国家问的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国际间进行合作,解决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问题,消除种族歧视,增进对人权的尊重,有利于消除引起国际社会不安的经济原因和其他原因。(4)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答: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Q)和平利用南极。为了全人类利益,各国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影响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简述使馆的职务。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但主要是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谈判和行使调查、保护、促进等职能,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具体如下:代表;谈判;(3)调查;(4)保护;促进。简述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答:国家间通过谈判达成建交利互设使馆的协议后,即可建馆并派遣使馆人员。但使馆馆长和使馆中的武官的派遣和接受要遵守一定的程序。(I)派遣国向接受过正式派遣使馆馆长和使馆的陆海空武官之前,必须先将其拟派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方能正式任命派遣。(2)使馆的武官和其他人员得到认命后即可赴任,但使馆馆长还须履行递交国书的程序。国书是前往接受国赴任的使馆馆长携带的外交信件。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答:(1)约文的议定。条约约文的议定通常是通过缔约方派代表进行谈判。对国家来说,它可以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进行议定约文的谈判"旦通常都是由国家的主管当局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谈判。(2)约文的认证。缔约各方代表议定条约约文之后就进入第二个程序,即认证约文的阶段。谈判国可以在条约中规定认证的程序,或由参加起草约文的国家约定程序。若没有规定或约定程序,可采用以下方式:签署、待核准的签署和草签。(3)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条约约文经过认证后,进入一个国家最终接受条约拘束的阶段。只有国家作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它才是条约的缔约国并能成为当事国,从而受条约拘束。国家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表示同意之方式。(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国家以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拘束,须履行交换或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程序。因为这样的文书是缔约国最终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证明。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答: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条约具有如下特征:Q)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立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答:国家因在某种情势下缔结条约或所缔结的条约违反国际法的强行性规范等都是导致条约无效的原因。以下情形或事实可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Q)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意思表示不真实;(3)条约与一般国际强行法抵触。简述条约终止的原因。答: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出现了法定的原因而结束其法律效力。概括起来有下列各种:Q)条约的有效期届满。(2)条约的规定执行完毕。(3)当事国数目不能满足条约继续有效的条件。(4)条约被代替。(5)废止或退出条约。(6)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条约。(7)条约履行的不可能。(8)条约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相抵触。(9)外交或领事关系断绝。Qo)违约。(11)情势变迁。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答:关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法所做规定是:Q)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已有;(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答: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三项。.Q)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彳氐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简述沿海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简述沿海国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答: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表现在:(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管辖权;(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答: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Q)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4)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答:Q)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2)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3)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4)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5)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6)国家的自卫行动。首字音序S使馆有哪些职务?答:(1)使馆的主要职务包括: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报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使馆有哪些主要职务?答:代表派遣国;(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4)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音字音序T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答: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违反强行法。言字音序Y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答:(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首字音序Z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Q)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战争开始后对交战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答:(1)引起交战国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引起交战国间条约关系的变化;(3)引起通商往来的断绝;(4)对国家财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补充资料1 .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答: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包括:(1)一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行为。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的存在;其次,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性、一致性和恒久性的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并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2 .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其构成要件有三个:(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3 .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答:新国家产生的情势主要包括:(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殖民地或附属国人民通过武装斗争或和平方式摆脱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的统治而成为新独立国家。(2)国家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土合并建立一个新国家。(3)国家分离。从一国领土分离出一部分或几个部分,脱离母国而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国家的情形。(4)国家解体。一个国家解散、分裂成几个或若干个新国家,原国家不复存在。4 .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JU情形。答: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情形主要有:Q)同意,一国以有效的方式同意另一国实施某项特定行为时,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在与该国关系上即告解除。(2)自卫,按照联合国宪章要求采取的合法自卫行为。(3)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4)不可抗力,即人力无法抗拒的强制力。(5)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6)危急情况,国家在本国生存及其他重大利益遭到严重而紧迫的危害且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为消除这一危害而采取的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5 .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答: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Q)行为归于国家;把行为归于一个国家的情形有:一国国家机关的行为;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逾越权限或违背旨意的行为;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经一国确认并人微言轻本身行为的行为。(2)违背国际义务。所谓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不论该义务是来源于习惯、条约或其他。6 .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答:国家责任的履行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1)国家责任的援引,受害国有权主张违反国际义务的国家的责任。(2)反措施,受害国针对责任国不履行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责任或法律后果,以促使责任国停止不法行为和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措施。7 .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答: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Q)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3)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8 .简述勺卜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答: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之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外交保护的条件是:保护国的国民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9 .简述弓I渡的程序。答: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三个步骤:Q)提出引渡请求,请求国通过外交机关向被请求国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交引渡请求书和佐证文件等。(2)被请求国审查,被请求国收到引渡请求后,由主管机关按照国内法规定进行审查。(3)执行引渡。若被请求国一经通知请求国准予引渡,两国就不应拖延地安排移交被引渡人。10 .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答:人权国际保护机构主要包括:Q)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机制,主要有:人权委员会机制;人权理事会机制;其他人权机构机制。(2)以条约为基础的机制,包括:报告机制,条约机构通过审议国际人权公约缔约国履行义务的报告来监督和促使缔约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机制。国家控诉机制,即通过条约机构的斡旋或和解来监督和促使公约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机制。个人来文机制,个人通过向有关国际机构提出针对国家的指控来维护自身权利、促使国家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机制。11 .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答: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Q)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12 .简述无害通过制度。答:Q)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非无害活动包括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等活动。13 .简述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管制权。答:(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14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国家在公海上的管辖权主要包括:(1)船旗国的管辖权,即除国际条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2)各国的管辖权。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并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加强合作、采取措施。这样的行为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奴隶、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15.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答: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早就被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所确立。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地位作了如下规定:Q)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16 .简述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答:空间物体登记制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登记的责任,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应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2)登记的内容:每一登记国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速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有关登入其登记册的每一个空间物体的下列情报:发射国或多数发射国的名称;空间物体的适当标志或其登记号码;发射的日期和地区或地点;基本的轨道参数;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17 .简述使馆的职务。答:(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18 .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答:条约的缔结程序主要包括:(1)约文的议定,通常是通过缔约方派代表进行谈判的方式议定约文;(2)约文的认证:缔约国代表确认共同议定的条约文本是正确的和标准的,应作为缔约国接受其拘束的文本。(3)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国家经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拘束,须履行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程序。19 .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答: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条约无效的原因:Q)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错误: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诈欺:是指缔约一方故意虚假的陈述或事实欺骗另一方诱使其缔结条约的行为。贿赂:是指缔约一方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谈判代表,使其同意与之缔约的行为。强迫:包括对一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3)条约与一般国际强行法相抵触。20 .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答: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主要有两种:Q)投票表决,包括全体一致表决和多数表决:全体一致表决是指需要经过参加表决的成员全体同意,才能通过一项决议或作出一项判定;多数表决,即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多数作出决定,包括简单多数表决和特定多数表决。(2)协商一致,经过协商,没有正式反对意见,则无须投票,从而达成基本一致。21 .简述联合国的宗旨。答:联合国的宗旨:Q)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间有关社会、经济及文化方面的合作。(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的目的。22 .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三国呈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当对某一事项是程序性还是实质性的发生争执,须先决定该事项是否属于程序问题时,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否决其为程序问题,在对作为实质问题的该事项表决昱,常任理事国还可行使否决权,为"双重否决权"。23 .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答: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宪章第96条规定:大会、安理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可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可对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不能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24 .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答:(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手段和方法禁止不分人员和地区,不加区别地使用武力。(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可能改变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严重损害的手段或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为力;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糊E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5)禁止使用核武器和生化武器。25 .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答: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方面:Q)外交和领事的断绝:战争开始后交战国之间一般就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战争开始对与之相关的条约效力发生重大影响。(3)断绝通商往来;(4)对敌产的影响:关于战争对敌产的影响涉及对敌产的处理问题。(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26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Q)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27.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答:(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2)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这样的几个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其他各项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所有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建立、适用和解释都应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首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的,不得以条约去改变或背离。其次,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和一切有效范围,拘束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再次,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属于最高层面的国际法规范。28.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Q)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29.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答:包括以下内容:Q)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30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管辖权的确定。答: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做如下规定:(1)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31 .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答:Q)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书面协议。(2)条约的特征:A.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B.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C.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D.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32 .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答:Q)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2)特征:A.他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B.他是国家间的组织。C.他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D.他是常设性机构。E.他有独立性和一定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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