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2.3 现场指挥部及主要职责2.4 基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3突发地质灾害等级3.1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3.2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3.3 大型突发地质灾害3.4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4预防与预警4.1 预防措施4.2 风险预警5应急处置5.1 信息报告5.2 先期处置5.3 灾区监测5.4 应急响应5.5 响应终止5.6 信息发布5.7 灾后处置6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经费保障6.3 物资保障6.4 应急避险场所保障6.5 技术保障7预案管理7.1 预案演练7.2 宣传培训7.3 责任与奖惩8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管理8.3 预案衔接8.4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进一步提高无锡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入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无锡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灾、抗大险,做到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分级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政府是应对本市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各市(县)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4)依法规范,高效有序。市、市(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工作职责,高效有序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指挥机构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2.1.1 市指挥部组成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无锡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无锡军分区、武警无锡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无锡供电公司、无锡通管办、中国电信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无锡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市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组织险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要求决定启动III、IV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报请市政府启动I和11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锡部队、武警、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质灾害舆情应对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属地市(县)区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其他重大事项。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掌握灾情发展动态,起草灾情报告,向市政府、指挥长、现场指挥长汇报;会同相关工作组制定抢险救援力量调度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工作;联系、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无锡军分区、武警无锡支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地方抗灾救灾工作;协调增派处置力量及增加救援物资;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提请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市委宣传部:做好灾情和救灾信息新闻发布的组织和管理;负责把握抢险救灾宣传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抢险救灾现场情况新闻宣传报道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统一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管控;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对策等相关信息。市委网信办:做好灾情和救灾信息新闻网络发布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做好抢险救灾现场情况、灾情和救灾信息等新闻的网络发布;负责网络舆情的管控、监测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因灾害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程实施方案论证审核;负责政府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市教育局:负责统计教育系统灾情,并调集人员和物资赶赴现场;设置隔离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确定具体的疏散区域和疏散行动方案、疏散路线和临时安置场所;转移安置受影响的老师学生等校内人员,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受灾害威胁区域有关工业企业人员疏散转移并开展自救互救;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做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维护空中电波安全;协调各通讯运营商保障通信畅通,并在全市发布防灾减灾公益信息。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管制,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妥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和家属的安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调度救灾资金,及时下达救灾经费并监督使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突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指导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工作;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地质灾害诱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危房应急评估,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保障工作,避免遭受地质灾害损毁;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抢修损坏的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市城管局: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垃圾并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维护灾区现场秩序。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所管理的受损坏公路和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通道畅通;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排查水利工程隐患和抢修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承担灾区相关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通报,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市文广旅游局:负责抢修广电基础设施负责全市广电设施、旅游设施、文物等受损情况统计;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和险患排查;完善灾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质灾害信息。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疏散转移;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年度购置计划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救灾物资、食品及生活用品;协助做好救灾物资的紧急配送。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联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及时通报灾区重大气象变化,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无锡军分区: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协调驻锡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受威胁群众O武警无锡支队:负责组织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导市内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群众。无锡供电公司:负责灾区范围内所辖电力系统恢复及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电力保障,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无锡通管办:参与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公众网络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国电信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无锡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市分公司:负责抢修、恢复通信基础设施,保证通信畅通;负责实现灾区现场与市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2.1.3 市指挥部工作组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紧急救援组、生活救助组、医疗卫生组、物资保障组、疏散警戒组、新闻宣传组、基础设施保障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以及应急专家组10个工作组。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在险情灾情现场设立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时,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架构可参照上述分组进行组建,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派员参加现场处置工作。(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气象局、武警无锡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承担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救援力量和资源等工作;负责救援队伍的调集工作;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故好灾害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2)紧急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无锡军分区、武警无锡支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维护抢险救灾现场秩序;清理灾区现场,抢救国家重要物资。(3)生活救助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组织做好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4)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有关医疗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5)物资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储备适量物资;负责协调物资的平衡、分配,监督、检查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工作;配备专用救灾车辆、通讯设备、数字摄录器材等装备。(6)疏散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无锡支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可能受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灾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应急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灾害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故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8)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游局、无锡供电公司、无锡通管办、市机场集团、市地铁集团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恢复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水利设备设施和机场、地铁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9)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派出应急专家赶赴灾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加强灾害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当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及时报告市指挥部指挥长,视情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10)应急专家组: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汇总、上报有关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险情、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启动、终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电材料,编报险情、灾情及救援信息简报;协调督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根据市指挥部领导的部署要求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3 现场指挥部及主要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根据险情和灾情处置需要,市指挥部组织成立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参照市指挥部工作组组织架构组建和运行,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派员参与现场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及应对情况;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指导事发地政府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分配救援任务,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协调事发地政府组织做好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2.4 基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市(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辖区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3突发地质灾害等级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险情分别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危害程度的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个等级。3.1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突发地质灾害。3.2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突发地质灾UO3.3 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O万元以下的为大型突发地质灾害。3.4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为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4预防与预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立足预防为主,在灾害发生前,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预警响应。4.1 预防措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于每年初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类型、分布以及防灾责任人,说明主要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和区域,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有效的预防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4.2 风险预警4.2.1 预警分级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弱到强依次为IV级(提醒级XIn级(注意级X11级(预警级1I级(警报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很高,分别对应地质灾害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4.2.2 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危险程度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IV级(蓝色)和山级(黄色)预警信息:受市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11级(橙色)和I级(红色)预警信息: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预警信息通过无锡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X电话、传真、报刊、手机短信、微信、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以及网络平台等对市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及公众发布。各市(县)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将有关预警信息告知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人员。4.2.3 预警响应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立即指令相关单位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并适时调整预警等级,更新预警信息内容。(1)蓝色预警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加大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再排查和巡查监测力度;指令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做好准备应对工作。(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组织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必要时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3)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组织指导做好灾害险情处置;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4)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驻预警区。4.2.4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预警响应视气象预报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随预警信息等级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当预警区内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在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并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解除预警信息。5应急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灾害等级分别由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可视情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5.1 信息报告5.1.1 报告时限信息报送工作贯穿突发地质灾害事件防范与应对的全过程,市有关部门、市(县)区政府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30分钟内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值班室、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值班室报告;较大、一般地质灾害60分钟内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值班室、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值班室报告。市应急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60分钟内要速报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应急厅。5.1.2 报告内容突发地质灾害以“突发事件信息专报'形式上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灾害造成死亡、失踪或受伤人数,影响范围、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5.2 先期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涉事的单位、事发地村(居)委会、镇(街道)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现场,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5.3 灾区监测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区的地质灾害类型、发展趋势提出研判意见;加密灾区监测网,加强次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市、市(县)气象部门加强对灾区的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市、市(县)区水利部门组织水情、汛情监测。市、市(县)区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5.4 应急响应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或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按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V级、m级、Ii级和I级四个等级。5.4.1 IV级响应启动条件: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应急处置:(1)由事发地所在市(县)区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报送市指挥部。(2)市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关注灾害发展,进行分析研判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各应急工作组组成部门进入应急状态,在本单位做好应急值守。(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有关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视情况指导市(县)区指挥机构成立现场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厅。5.4.2 Ill级响应启动条件:发生较大地质灾害,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11I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应急处置:(1)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视情向省政府提请支援。(2)市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明确指挥长、副指挥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市指挥部指挥场所报道,进行联合值守;召开应急会议,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根据需要向上级请求增援。(3)各应急工作组组成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制定方案:制定完善应急行动方案,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处置行动。警戒保卫:确定警戒范围,设立警戒标志,实行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至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制疏散。人员搜救:组织搜救被压埋人员,控制和消除危险因素,防止灾情扩大。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设施抢修:恢复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水利设备设施,保障正常运行。现场监测:派出专家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制定防治措施;加强气象监测。后勤保障:为应急工作组的应急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为应急处置提供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为受影响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5.4.3 I级、Il级响应启动条件:发生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11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应急处置:(1)市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待上级预案启动后移交指挥权,并做好衔接和指引工作。(2)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派市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现场,在省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3)市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并按照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5.4.4 现场指挥启动I级、11级应急响应时,由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灾情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HI级应急响应时,由市指挥部根据灾情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1)深入现场实地实查情况,听取各有关单位情况汇报。(2)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完善初步处置方案(意见),形成现场处置方案。(3)根据现场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任务,实地督查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4)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和现场最新情况、处置方案、处置情况。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5)定时组织督查,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并根据需要提出增援请求和建议。5.4.5 现场处置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采取以下措施:(1)搜救人员。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驻地部队、民兵、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强重灾区及偏远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3)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居)委会、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常规药品,满足受转移安置且患有常见慢性病老年人的用药基本需求。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老弱病残孕人员及婴幼儿和儿童,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发生。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4)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5)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灾害现场及周边观测设施,加强灾害现场及周边地质灾害动态监测,依据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出预报预警。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发布实时气象预报预警,确保救援现场人员安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6)防御次生灾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降雨等天气变化再次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或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周边山塘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非煤矿山、油气输送管道、输配电线路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5.4.6 响应升级(扩大)(1)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部立即通过市指挥部报告市委、市政府,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现场指挥部立即通过市指挥部报告市委、市政府,由市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省以上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5.4.7社会动员负责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5.5 响应终止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灾害。5.6 信息发布市指挥部、市(县)区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权限做好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及时、准确、客观、统一。5.7 灾后处置5.7.1 善后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5.7.2 社会救助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5.7.3 灾害保险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我市巨灾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开展理赔工作。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单位、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5.7.4 调查评估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X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5.7.5 恢复与重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事发地的市(县)区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根据灾情实际情况,由市或市(县)区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6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各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镇(街道)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减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各市(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社工组织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6.2 经费保障市、市(县)区政府应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相关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6.3 物资保障各市(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灾区所需生活救助物资、救援工作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市、市(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各市(县)区、各镇(街道)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6.4 应急避险场所保障各市(县)区政府及市有关行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管辖范围内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险场所,统筹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6.5 技术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要加强装备建设和技能培训,增强救援人员、志愿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能力。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决策提供有力技术支撑。7预案管理7.1 预案演练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各有关行业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及自身职责,制定演练计划,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7.2 宣传培训各市(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地质灾害科普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市(县)区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7.3 责任与奖惩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附则8.1 名词术语(1)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2)次生灾害是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3)生命线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4)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实施,市应急局负责解释。8.3 预案衔接各市(县)区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