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项目库、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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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项目库、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附件1: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2: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3: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4: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I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附件5: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附件6: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方式和程序,加大对统筹主体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方式、确定程序、统筹主体职能及退出管理等。区域综合性项目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划定为一个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由各区政府根据控规和专项规划,根据实际具体划定。第三条(确定原则)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统筹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多元参与、共建共享,共同推动城市更新活动顺利进行。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做好统筹施主体确定的政策支持和规范管理。各区政府负责统筹主体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区政府应当建立统筹主体专项服务保障机制,重点项目要实行“一对一”管家式服务,及时回应主体需求诉求,支持项目谋划生成,推动项目落地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平台,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调解更新活动中的纠纷、化解矛盾,协助进行意见表决推进统筹主体确定等,充分发挥基层服务职能,推动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实施。第五条(统筹主体条件)区政府根据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施单元范围内物业权利人、相关权益主体需要,明确统筹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鼓励引入规划设计和策划运营能力强、公共关系处置经验丰富、商业信誉突出的专业企业,通过采取与物业权利人联营、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和权责明晰,推动项目高水平策划、专业化设计、市场化招商、企业化运营。第六条(统筹主体确定方式)区政府按照规定划定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后,开展统筹主体确定工作。确定统筹主体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比选方式,也可以采取指定方式。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主体的项目,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内含有涉密项目等法规明确不得公开的情形,或者发生紧急救援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的方式确定统筹主体。第七条(统筹主体确定程序)采取公开比选方式确定统筹主体的,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统筹主体应当按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政府组织专家、各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统筹主体。采取指定方式确定的,应当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集体决策确定。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外,统筹主体确定结果应当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及时予以反馈。第八条(统筹主体职能)各区政府确定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后,应当制发书面确认文件,并根据项目需要赋予统筹主体以下全部或部分职能:(一)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通过申请启动协商议事,或者根据街道乡镇委托,开展意见征询、入户调查、方案协商和合同谈判等工作,推动实施单元范围内物业权利人、相关权利人达成更新意愿,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二)整合市场资源。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安排绿色建筑、产业转型、交通治理和公共服务补充等公益性社会资源,并引入、匹配、整合各类市场资源统筹运作,提出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统筹使用的方案建议。(三)推动项目统筹组合。做好城市更新项目前期谋划,算好历史账、规划账、时间账、资金账,按规定开展城市更新实施单元项目组合、统一立项等研究;梳理实施单元更新资金、资源或实施环节存在的问题堵点,提出解决方案,提出整合平衡经营性与公益性空间资源的可行性建议,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实施方案。(四)推进更新项目实施。根据法规法规和相关规划等,做好实施单元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组织落实通过联审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推动实施单元范围内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实施,配合落实城市更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等。(五)其他经市、区政府明确的事项。第九条(统筹主体作实施主体)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可以作为实施主体。统筹主体作为实施主体的,要与物业权利人充分协商,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方式明确权益分配等事项。第十条(履约监管协议)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可以结合项目特点,通过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等方式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要求以及违约的处置方式,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与手续办理衔接)城市更新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通过城市更新系统或信息共享等方式,查阅统筹主体身份,无需审查书面确认文件。统筹主体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在确认文件中予以明确,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原则上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第十二条(主体退出情形)统筹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推进过程中,有如下情况的,经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评估后,可按照履约监管协议或者原确定路径取消其主体授权:(一)重大规划调整等政策变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二)统筹主体自愿申请退出,或主体确认文件明确的有效期已满,且未延期的;(三)统筹主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故意不履行相关职能,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发生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引发群访群诉等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原统筹主体启动退出机制后,可按程序选择新的城市更新主体;原主体的清算费用经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估项目实际情况后,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计入项目成本。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将区域综合性更新项目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划定为一个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区人民政府确定与实施单元范围内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主体作为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单元统筹主体也可以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活动需要,赋予实施单元统筹主体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推动项目统筹组合、推进更新项目实施等职能J为落实条例要求,指导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开展,明确本市城市更新统筹主体的确定路径,充分发挥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二、起草工作过程2023年3月,征求意见稿形成初稿后,多次开展项目实地调研、座谈交流、专题会议等相关工作,不断拓宽思路,充分汲取市、区相关部门、城市更新主体、技术院所、街(镇)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征求意见稿。2023年12月底,向相关区政府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城市更新联盟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13条,主要包括:统筹主体确定的依据、范围、原则、分工、条件、方式、程序,统筹主体的职能,统筹主体的监管、退出,及与现行审批的衔接等内容。重点明确了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总体要求。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以及市级政策支持和规范管理的指导职能,区级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服务职能,基层单位组织、调解、协助和推动实施的职能,明确要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了主体条件。第五条明确了区政府根据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施单元范围内物业权利人、相关权益主体需要,明确统筹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鼓励引入规划设计和策划运营能力强、公共关系处置经验丰富、商业信誉突出的专业企业,通过采取与物业权利人联营、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和权责明晰,推动项目高水平策划、专业化设计、市场化招商、企业化运营。三是明确了确定流程。第六条至第七条确定统筹主体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比选方式,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统筹主体应当按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政府组织专家、各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统筹主体。统筹主体确定结果应当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及时予以反馈。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是明确了主体职能。第八、九条紧扣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要求,本着适配项目、按需赋能的原则,重点从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推动项目统筹组合、推进更新项目实施及其他需明确事项等5个方面阐述对统筹主体进行了赋权赋能,提高参与城市更新的吸引力。五是明确了与手续办理的衔接关系。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城市更新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可通过城市更新系统或信息共享等方式,查阅统筹主体信息,无需审查书面确认文件。六是明确了退出情形。第十二条明确统筹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推进过程中,因重大规划调整、自愿申请退出等具体退出情形。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建立市、区两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制度,支持本市城市更新项目的谋划、生成和实施,加强政策支持,优化实施程序,规范建设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更新项目库承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确认、谋划储备、协调推动、动态调整、信息查询等功能。第三条(项目库组成)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由各区项目库共同组成,包括储备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储备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应调整为实施项目,并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管理。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遵从常态申报、动态调整,分类管理、规范运行,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数字赋能、科技支撑的原则。建立市区两级城市更新项目组织调度和协商推进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区政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入库项目开展联合会商,推动项目有序实施。第五条(市级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编制本市城市更新计划并督促实施。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国资、文物、园林绿化、金融监管、政务服务、人防、税务、公安、消防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各区入库项目的谋划推进、分类管理和政策支持。第六条(区政府及部门职责分工)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库,组织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库的常态申报、动态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组织编制本区城市更新计划;建立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究推进项目实施;指定各类入库项目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分类动态管理。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做好本区城市更新计划的实施推进。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入库项目的分类动态管理、实施推动和政策支持,做好体检评估、项目谋划、政策解答、专家咨询、问题协调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各区政府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项目体检、谋划、申报等阶段的辅助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第七条(搭建系统和信息共享)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科技、商务、交通、统计、水务、人防、园林绿化、民政等部门应依托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共性基础平台,及时推送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所需相关数据,逐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提升管理效能和便利化水平。第二章储备项目库管理第八条(广泛征集意愿)本市通过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各区政府门户网站、城市更新社会团体等,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城市更新项目意愿和需求。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项目意愿,反映更新需求。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响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纳入项目库管理。第九条(储备项目库入库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申请纳入储备项目库管理:(一)属于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条明确的项目类型,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及本市城市更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区域发展定位;(二)项目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明确;(三)有明确的更新目标,完成资金匡算。第十条(申报入库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具体程序如下:(一)网上申报。统筹、实施主体通过本市城市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向项目所在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项目信息。统筹、实施主体应当对填报信息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做好项目库管理相关工作。(二)联合审查。属于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项目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民政、教育、文化、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联合审查。属于区域综合性项目的,由各区政府组织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纳入项目库管理。属于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项目所在区城市更新项目库。跨区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应纳入的区级项目库。(三)入库确认。经审查,项目符合入库条件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入库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发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库通知书)。第十一条(信息导入方式入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已经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项目,无须进行网上申报,应当由该类项目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信息直接导入或录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并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制发入库通知书。第十二条(入库结果告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及时将项目入库审核结果告知申报主体。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可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下载打印入库通知书。第十三条(入库项目分类动态管理)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入库通知书中确定的项目类别,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将项目信息推送至相应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入库后的动态管理,具体包括项目日常管理、定期查验、信息维护、出库管理等事项。第十四条(服务保障和推动孵化)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当为入库项目提供以下专项服务保障,推动项目谋划、生成和实施。(一)靠前服务。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针对统筹、实施主体提出的更新需求和诉求,提供政策答疑、资源梳理、流程细化、方案建议等服务;街道、乡镇政府根据相关主体申请,做好项目涉及的议事协商平台搭建工作。(二)专家咨询。各部门、各区政府组织城市更新领域相关专业的专家,在更新内容方式、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绿色建筑、智能建造、成本测算、资金筹措、业态布局、公共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性、技术性支持。(三)联合会商。各区政府定期组织市、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召开项目协调推进会议,听取统筹、实施主体意见建议,市、区相关部门针对项目实施进行会商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实现互认,作为推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手续并联办理的依据。第三章实施项目库和计划管理第十五条(纳入实施项目库)储备项目取得统筹或实施主体确认文件,规划、功能业态及监管要求等基本明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具备实施条件的,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将项目调整至实施项目库进行管理。第十六条(编制计划)各区政府应当将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并加快组织实施。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一)落实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及准入标准,项目产业业态、用地及建筑规模需求、规划指标等符合相关要求。(二)涉及未登记建筑和过渡期政策的项目,应明确未登记建筑处置的有关意见和产业业态符合过渡期政策的有关意见。(三)项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四)更新目标及更新过程符合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条等有关要求。(五)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能够实现开工。各区政府应当组织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拟纳入城市更新计划项目进行联合会商,必要时可征求有关专家、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统筹、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计划管理要求完善项目信息,并及时上传信息系统。第十七条(计划管理工作机制)各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城市更新工作目标和分解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本区城市更新计划,明确本区任务总量、落地项目和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实际,编制本市城市更新计划。城市更新计划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第十八条(与建设工程审批流程的衔接)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后,视同已完成“多规合一”初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出具“多规合一”初审意见。项目统筹主体、实施主体按相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直接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阶段,统筹主体、实施主体可持实施方案中的规划设计方案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不需要另外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符合本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可以直接编制设计方案,并按照相关简易程序办理建设手续。第十九条(纳入计划后可获得的支持政策)城市更新项目纳入计划后,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指导统筹、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项服务保障。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可以享受以下政策支持:(一)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先纳入市级资金支持范围,相关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按照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价款管理规定、建筑功能混合管理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三)在项目主体、招标内容和资金来源等条件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区人民政府或者实施主体可以依法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等工作。(四)鼓励金融机构对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给予基金、信贷等金融支持,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项目试点。第四章项目库退出管理第二十条(项目库退出机制)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程序退出市、区两级项目库,并在操作出库后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告知原申报主体。(一)竣工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的项目,系统自动操作出库。(二)统筹、实施主体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自愿退出项目库,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操作出库。(三)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属不具备可实施性的项目,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操作出库。(四)纳入城市更新计划2年内未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操作出库。(五)统筹、实施主体实施城市更新项目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操作出库。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附件5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市、区两级城市更新项目库与计划管理服务制度,支持引导本市城市更新项目的生成、实施与运营,加强服务保障,优化实施程序,规范建设管理,制定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不断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与城市更新实施体系,保障本市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建立市、区两级城市更新项目库与计划管理制度。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市建立市、区两级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城市更新项目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机制,由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纳入项目库。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及时纳入城市更新计划J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区人民政府或者实施主体在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后,在项目主体、招标内容和资金来源等条件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等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提到,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起草工作过程自条例印发实施后,我委即启动征求意见稿的研究起草工作。2023年3月,形成初稿后,多次开展项目实地调研、座谈交流、专题会议等相关工作,充分汲取市、区相关部门、城市更新主体、技术院所、街(镇)的意见建议。10月起,书面向相关区政府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4章21条,包括总则、储备项目库管理、实施项目库和计划管理、项目库退出管理4个部分。重点明确以下内容。(一)明确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定位与管理要求。根据条例规定,项目库定位于支持项目孵化生成,提供专项服务保障,优化实施流程和规范运行管理,承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确认、谋划储备、协调推动、动态调整、信息查询等功能。明确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由各区项目库共同组成,包括储备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还不具备实施条件、处于谋划阶段的项目可以先行纳入储备项目库;储备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应调整为实施项目,并按规定纳入计划,集中加大各类政策支持,加快手续办理,推动项目落地。(二)理顺项目库运行机制形成有效闭环管理。建立“更新意愿和项目征集储备项目库实施项目库编制计划审批实施项目出库”管理体系。其中,“项目征集”环节,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等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途径,提出更新项目意愿,反映更新需求,广泛征集项目。“项目申报”环节,明确入库基本条件为有主体、有投资匡算且符合规划和区域定位。“纳入储备库”环节,提出结合项目实际管理情况,对于各行业管理部门已经认定的项目,可以直接导入项目库,对于主体通过系统平台申报入库的项目,采取联合会商审核方式入库。项目入库后,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分类将项目推送各相应行业管理部门,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动态管理。“纳入实施库”环节,明确进入条件为储备项目取得统筹或实施主体确认文件,规划、功能业态及监管要求等基本明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具备实施条件的,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将项目调整至实施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计划”环节,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本市城市更新计划,各区政府编制本区城市更新计划。市级计划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实际,区级计划编制以市政府明确的城市更新工作目标和分解下达的任务指标为依据。“项目出库”环节,根据不同情形明确出库操作主责部门。项目库管理依托于信息系统,实现科学高效运行。(三)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分工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编制本市城市更新计划并督促实施。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各区入库项目的谋划推进、分类管理和政策支持。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库,组织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库的常态申报、动态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组织编制本区城市更新计划;建立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究推进项目实施;指定各类入库项目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分类动态管理。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做好本区城市更新计划的实施推进。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入库项目的分类动态管理、实施推动和政策支持,做好项目谋划、政策解答、专家咨询、问题协调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四)建立入库项目高效决策和服务保障体系。提出建立市、区两级城市更新项目组织调度和协商推进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区政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入库项目开展联合会商,推动项目有序实施。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后,各区政府、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供“靠前服务、联合会商、专家咨询”等专项服务保障,推动项目孵化、生成和实施。市区相关部门要对实施主体提出的问题会商研究、明确解决方案并实现互认,作为推动手续办理的依据。明确项目纳入计划后可依法依规享受建筑用途混合、综合确定土地价款、勘察设计招标、信贷及住房公积金等各方面政策支持。(五)与现行审批机制的衔接。为简化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后,视同已完成“多规合一”初审。项目统筹主体、实施主体按相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直接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阶段,统筹主体、实施主体可持实施方案中的规划设计方案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符合本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可以直接编制设计方案,并按照相关简易程序办理建设手续。附件3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更好地服务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复杂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专家在城市更新行动中的技术支持与智力支撑作用,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与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位与专业)专家委员会是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高级智库组织,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由城市更新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的专业领域包括土地及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建设、产业研究、市政交通、风景园林、生态环境、城市安全、历史文化、社会治理、金融投资、政策法律和咨询策划等专业领域,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第三条(政府职责)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与管理;各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推荐、使用与监督管理;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结合本办法成立本区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第四条(主要职责)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市委市政府城市更新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提供专家论证和决策咨询;(二)为北京市城市更新的重要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重要文件出台进行专业论证;(三)对北京市重大城市更新项目提出咨询意见;(四)针对北京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每位专家每年至少完成一份专项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择优报送市委市政府。市级各部门可根据城市更新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选用专家委员会的相关专家,助力城市更新行动。第五条(入选条件)专家委员会专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入选专家应符合以下入选条件:(一)熟悉国家及本市城市更新相关法规政策和首都城市发展战略,了解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在所属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身体健康,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院士或特别紧缺行业(学科)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第六条(聘任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受聘专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第七条(专家权利)受聘专家可以享受以下权利:(一)专家一经聘用,接受委托从事专项咨询工作时,按北京市相关规定享有专家咨询服务费;(二)专家在接受委托参与北京市城市更新咨询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三)专家提出咨询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第八条(专家义务)受聘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被咨询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二)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使用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三)定期参加专家委员会集体会议,每年至少提交一份具有建设性的专项报告。第九条(使用方式)城市更新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实施、更新规划论证等咨询工作,由使用单位明确专家使用方案。市住房建设委定期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集体会议,集中研讨城市更新工作重大议题。第十条(回避原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一)专家是被咨询评估重大城市更新项目、重大城市更新规划、政策制定工作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二)与被咨询工作的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三)专家所在单位与被咨询工作的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加具体的回避条件。第十一条(退出原则)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征求推荐部门意见后作出退出决定,并通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一)专家本人主动申请退出的;(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学术失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已退出的专家不得再以专家委员会专家身份从事城市更新相关活动。第十二条(监督方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推荐专家的信息审核,专家所在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北京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城市更新工作复杂程度高、链条长,涉及政策法律、咨询策划、土地及规划、建筑设计、项目推动、社会治理、历史文化、公共安全等多方面专业领域,需要各方面专家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对科学有效推动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明确提出“本市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制度,为城市更新有关活动提供论证、咨询意见”;第十三条提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专家、社会公众意见,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第四十一条关于实施方案审查重点内容包括现状评估、房屋建筑性能评估、消防专业技术评价等都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为落实条例,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北京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尽快组建专家队伍,提供政策咨询、决策参考、技术支撑、沟通群众、宣传引导等支持,为城市更新工作开展提供有效支撑。二、起草工作过程自条例印发实施后,我委即启动征求意见稿的研究起草工作。2023年4月,征求意见稿形成初稿后,多次组织实地(京内+京外)调研、座谈交流,向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征求意见建议,不断拓宽思路,充分汲取意见建议;10月起,书面向相关区政府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学会、土地协会、房地产协会、城市更新联盟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13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目的、依据、定位、专业)、职责明确(政府、专家委员会)、专家选择(入选、聘任)专家权利及义务、专家管理(使用方式、回避原则、退出原则、监督方式)等内容。重点做到了七个明确:一是明确了总体要求。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专家委员会成立的目的、依据、定位及专业。专家委员会定位于更好地服务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复杂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专家在北京市城市更新行动中的技术支持与智力支撑作用,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专家委员会是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高级智库组织。专家的专业领域包括土地及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建设、产业研究、市政交通、风景园林、生态环境、城市安全、历史文化、社会治理、金融投资、政策法律和咨询策划等专业领域。二是明确了政府及专家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第三条对政府职责进行了明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与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推荐、使用与监督管理;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结合本办法成立本区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第四条明确专家委员会的职责:为市委市政府城市更新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提供专家论证和决策咨询;为北京市城市更新的重要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重要文件出台进行专业论证;对北京市重大城市更新项目提出咨询意见;针对北京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每位专家每年至少完成一份专项报告。三是明确专家入选条件及聘任方式。第五条明确专家的入选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同时入选专家应满足学术水平较高、职业道德良好等条件。四是明确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确定受聘专家有接受委托从事专项咨询工作时,按相关规定享有专家咨询服务费;可在参与相关咨询工作时获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第八条规定受聘专家应承担遵守职业道德,遵守相关回避制度,定期参加相关会议并提交相关报告的义务。五是明确专家使用方式。第九条确定城市更新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实施、更新规划论证等咨询工作,由使用单位明确专家使用方案。定期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集体会议,集中研讨城市更新工作重大议题。六是明确专家回避及退出原则。第十条提出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专家是相关项目或政策制定工作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的;专家与相关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经济利害关系的;专家所在单位与被咨询工作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十一条提出专家退出的情况包括专家本人申请退出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收到处罚处分的;严重违反职业操守的。明确专家退出程序。退出的专家不得再以专家委员会专家身份从事城市更新相关活动。七是明确专家委员会的监督方式及施行时间。第十二条明确了审核、监督职责对应的部门,同时明确专家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明确了征求意见稿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