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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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2024.docx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目标责任(一)目标责任落实1.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202.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建立3.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开展生态安全(二)环境质量改善4.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290或持续提高PM2.5浓度Ugm,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W25或持续下降5.水环境质量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n类水体比例%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有所改善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W25或持续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n类比例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100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6.城乡环境治理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270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100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100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5285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生态安全(三)生态质量提升7.区域生态保护监管生态质量指数(EQI)-EQI>-1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整改率%100生物多样性调查-开展8.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森林覆盖率*一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自然岸线保有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四)生态环境风险防范9.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2931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一有效保障11.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有效开展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经济(五)节能减排降碳增效13.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225或持续提高1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1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16.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完成率*%10017.主要污染物排放重点工程减排量t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六)资源节约集约1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19.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2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生态文化(七)全民共建共享21.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29022.绿色出行比例%7023.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1002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人212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生态文明制度(八)体制机制保障25.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10026.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建立2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启动率100%,且案件结案率275%参考性指标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中西部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东部地区:260;中西部其他地区、东北地区:N302.河湖岸线保护率%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3.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持续下降4.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种植面积亩持续提高5.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注:若申报地区不涉及指标,则不纳入评估范围。指标说明建设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参考性指标两类,约束性指标旨在对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强化约束要求,遴选时要求全部达标;参考性指标旨在引导创建地区推进相关工作,作为遴选时同等条件下择优考虑的依据。约束性指标指标1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或下级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包括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绿色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地级行政区要对县级政府或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生态装叫手核分值X100%绩效考评总分数据来源:组织(人事)部门。指标2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严格追责。数据来源:组织、审计、生态环境、纪委监委等部门。指标3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数据来源:组织、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指标4环境空气质量(1)优良天数比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率。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配套文件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PM浓度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m的悬浮颗粒物在环境空气中的浓度。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配套文件测算。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注:持续提高指连续三年持续提高,持续下降指连续三年持续下降。指标5水环境质量(1)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n类水体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m类的比例。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执行。要求创建地区基本消除劣V类国控断面。注:原则上考核行政区域内国控断面达标情况,如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如无省控断面则考核市控断面。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国家级地下水质区域监测点位中,水质为V类的点位所占比例。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注:受地质背景影响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环境本底判定参照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技术规定(暂行)(环办监测函(2019)895号)、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344号)执行。持续改善指连续三年持续下降。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11I类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2002)In类标准、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In类标准的水源地个数占水源地总个数的百分比。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4)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符合第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面积占行政区域内近岸海域面积的比例。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o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指标6城乡环境治理(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占城区用水总人口的比例,其中,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城区人口,通过污水处理厂收集的生活污染物总量与人均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间接统计。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试统计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8)625号)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制度(2021年4月)执行。要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8%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城区用水总人口其中,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城区人口=污水处理厂收集的生活污染物总量人均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_污水处理厂进厂水量X污水处理厂进厂的生活污染物浓度二人均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其中,人均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指每人每天排放的生活污染物的量,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确定,为45g(人d),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完成整治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数量占该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总数的比例。已完成整治黑臭水体水质监测结果符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要求。注:评估范围为地级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地区。数据来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3)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完成整治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数量占该地区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总数的比例。已完成整治黑臭水体应无返黑返臭情况,水体沿岸无明显的乱堆乱放垃圾等现象,无污水直排水体,水面无漂浮大量垃圾、藻类等;管护措施到位,建有长效管护机制,如有管护人员负责定期清理水面和岸边垃圾、维护有关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等。完成整治的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数量(个)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X100%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总数(个)注: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为水域面积为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黑臭水体,并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管理。数据来源:农村黑臭水体牵头治理部门。(4)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城市未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设施进行处理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的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例。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号(吨)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吨)×100%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夜间声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声环境功能区限值标准要求的监测点次所占比率。执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15190-20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O评估国控监测点位达标情况。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指标7区域生态保护监管(1)生态质量指数(EQI)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表征行政区域内生态质量状况的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胁迫的综合反映。AEQI表示评估年生态质量指数与上一年生态质量指数的差值。执行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号)。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生态保护红线指标解释: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要求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22)2号)。数据来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3)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整改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参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环生态(2020)72号)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22)2号),对纳入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问题台账的生态破坏问题当年应完成整改的比例。数据来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4)生物多样性调查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为重点,完善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和网络。数据来源:生态环境、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指标8生态系统保护修复(1)森林覆盖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森林面积指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面积之和。用地分类执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调查监测要求参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执行。数据来源:林草部门。(2)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各主要草地类型的植被盖度与其所占面积比重的加权平均值。调查监测要求参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执行。数据来源:林草部门。注:若创建地区无森林或草原,可不评估相应指标。持续改善指连续三年持续改善。(3)自然岸线保有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沿海地区行政区域内限制开发、优化利用岸段中计划予以保留和开发建设后,剩余的自然岸线长度以及列入严格保护的自然岸线长度,占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陆海洋岸线总长度的比例。自然岸线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洋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以及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洋岸线。海洋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参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执行。自然岸线保有率二限制开发、优化利川岸段中计划,以保留和开发建m涧余的自然岸线长度+列入严格保护的自然岸线长度X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陆海洋岸线总长度数据来源:海洋、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指标9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实现安全利用的受污染耕地面积,占行政区受污染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具体要求参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环土壤12018)41号)o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指标1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应确保重点建设用地不出现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或对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的地块全部依法处理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守住保障“住得安心”底线。重点建设用地是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每年达到100%,或者达到95%以上且对存在违规开发利用的地块全部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督促整改到位(即未对人居环境造成风险)的,认定为实现“有效保障”,参照“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环办土壤函(2023)7号)执行。数据来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指标11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传入定殖并对当地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创建地区要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工作,制定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没有外来物种入侵,或者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但入侵范围较小、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没有产生实质性危害、对国民经济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创建地区已在综合考虑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危害对象、危害程度、扩散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及时控制或消除危害,并对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开展生态系统恢复。数据来源: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指标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常态化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环境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报送事件信息、科学妥善处置事件、扎实做好事件调查评估。持续强化环境应急准备,推动重点河流和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园)一策一图”编制和落地见效、不断完善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部门地区联动、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不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培训。创建地区应确保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指标13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核电、风能、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注:持续提高指连续三年持续提高。数据来源: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指标1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每生产一个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消耗能源量与基期相比的降低比例。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以2020年为不变价基期进行核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1地区生产总值万元工2 位搐;,中产飞泊能耗 SJx 100%基用余位* H *产 能耗/数据来源: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指标1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每生产一个单位的地区生产总值所产生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基期相比的降低比例。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以2020年为不变价基期进行核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总量F) 地区生产总值(万元I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1当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100(/K基期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JO数据来源: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指标16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完成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企业中,按时足额完成年度配额清缴履约的企业数占总纳管企业数的比例。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指标17主要污染物排放重点工程减排量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指标1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比率。一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10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吨)当年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吨)蜴合利用往年贮存量(吨)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标19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所消耗水资源量与基期相比的下降比例。地区生产总值以2020年为不变价基期进行核算。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用水总量立方米)地区生产总值(万元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10勺淹区生产总值.F)X100%(基踊地位地区彳产息侑用水母)数据来源:水利、统计等部门。指标2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本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与上年相比下降比例。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是反映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重要指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工叩学与%快lW)地区生产总值(万元)外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U本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X100%'上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数据来源:自然资源、统计等部门。指标21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调查居民对居住地的空气质量、饮用水质量、居住生活环境情况、污水和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情况、公共厕所卫生条件、河流湖泊或附近海域环境状况、声环境质量、政府在环保方面的工作情况的满意程度。以省级或市级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无公开发布数据时,可参照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部门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方案开展调查。该指标值以统计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通过抽样调查获得。数据来源:统计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指标22绿色出行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居民使用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的出行量占全部出行量的比例。注:绿色出行方式的出行量和全部出行量数据来源于居民出行调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技术标准(GB/T51334-2018)相关要求开展。数据来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指标23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城镇建成区内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f50378-2019)的当年竣工绿色建筑面积占当年竣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100%城镇当年竣工绿色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城镇当年竣工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标2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建成区内城区人口人均拥有的公园绿地面积。毗邻建成区能够满足百姓日常休闲游憩的公园绿地可纳入统计。用地类型执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二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城区人口数量(人)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指标25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政府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和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比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行政法规要求开展,其中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等要求执行。政府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实际主动公开环境信息X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企业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数量X100%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数量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指标26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按照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制定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建立健全成果信息共享、更新调整、跟踪评估、监督考核等机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中均能得到有效应用。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指标2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对生态环境部已下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清单中,本地区符合启动情形的案件线索,均已启动相关工作部署;针对2018年以来已启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际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结案案件(磋商、诉讼等形式)占本行政区内总案件数比例。创建地区应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形成行政与公检法联动机制。数据来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参考性指标指标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村庄内无污水横流现象,无因生活污水形成的黑臭水体、黑水沟、黑水塘等,治理成效群众满意,则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处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冶理率=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量(个)行政村总数(个)注: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等省份呈分散居住的村落(如牧区)不纳入评估范围,其他区域山区分散居住的村落不纳入评估范围。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指标2河湖岸线保护率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完成水利普查名录内(除无人区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加快推进重要江河湖泊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合理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区和开发利用区,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确保重要江河湖泊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比例达到上级考核任务或管控目标。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参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执行。河湖岸线保护率=列入岸线保护区、保留区的岸段长度(公里)河湖岸线总长度(公里)× 100%数据来源: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指标3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中,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量(包括转移至行政区域外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量)占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和危险废物贮存削减量之和的比例。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当年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吨)一当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吨)+截至上年末危险废物贮存量i一故至当年末危险废物贮存量(吨)注:持续下降指连续三年持续下降。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指标4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种植面积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行政区域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种植面积。绿色食品是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法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有机农产品是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的农产品。注:持续提高指连续三年持续提高。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指标5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因履行生态保护责任所增加的支出和付出的成本,予以适当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数据来源: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