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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论文)》6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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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论文)》6100字】.docx

    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摘要:从鸦片战争后,满清国门被迫打开,这个时候西方男女平等的理论就开始不断推进我国。1954年我国就已经将男女平等写入了宪法。由此可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成了从“政府的承诺”到“立法的确认”再到“执政党意志”的全方位“认证”。但是中华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另很多人无法接受男女平等这个概念,导致男权主义的产生!对女性肆意的羞辱打骂,形成习惯!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家暴的产生!但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的发展,危害我国的社会安定!于是家庭暴力变成了一个值得每个人重视的社会问题,是每个年龄段,每个国家,各个社会阶层都会受到严重影响的问题!关键词:男女平等传统思想家庭暴力目录一、绪论1二、家庭暴力的界定1(一)家庭暴力的概念1(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1三、家庭暴力的类型1(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2(二)家庭暴力的类型2四、关于我国家暴的法律的问题和完善2(一)关于家庭暴力法律问题3(二)关于家庭暴力法律完善5结束语7参考文献8一、绪论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但实际上证据上有很多困难,理论上盲目地,许多家庭暴力无法确定,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保护救济法治权威和社会稳定。本文将简要介绍家庭暴力现象,分析家庭暴力的类型和原因,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相应的解决机制,以降低获取证据的难度。二、家庭暴力的界定(一)家庭暴力的概念结合我国立法实践,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家庭暴力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暴力的对象是非常具体的,肇事者与受害者之间不仅存在于家庭关系之间,而且还以受害者身份的亲属身份;第二,暴力是隐藏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身上,这个地方一般都在家里,很少知道,有的人误认为“家务”不能在外面,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情愿干预这个“闲事”;第三,非常一般来说,数据显示,美国每年有400万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和车祸受害者的总和,平均每三名妇女死亡从家庭暴力,在我国国内,仅以宜昌市称归县为例,2009年,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共3404对,其中,之后要求离婚的有596对,中间存在家庭暴力的占70%以上;第四,暴力行为的发作具有反复性,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反复的暴力侵犯,其一个周期一般表现为四个阶段,对峙一暴力一修复一亲密,再对峙一暴力一修复一亲密,如此循环反复,一次比一次更进一步由于家庭暴力的上述特点,与一般暴力事件有重大差异,但我们的法律没有足够的重视,实际上没有特别的法律,我们只能把一般的证据规则,加上传统误解的影响以及具体操作的不便等原因,对司法实践的证据链接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三、家庭暴力的类型(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家庭暴力赖以生存的原因很复杂,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一、历史的原因,如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夫权思想等;二、经济的原因,妇女、儿童、老人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低,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三、教育的原因,教育的落后和普及程度、法律的教育、宣传的力度导致法制观念淡化、道德观念异化;四、管理的原因,法律的滞后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重视不够等;五、妇女自身的社会导向是广泛发生家庭暴力,提高妇女文化,政治和经济地位,提高妇女的自尊心,自信心和建立妇女解放的重要原因。同时,婚姻法对妇女,儿童,老人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可以提出要求,居(村)委员会和单位应该调解;公安机关应受害人要求停播,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行行政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蓄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以残暴或杀害为由受到暴力的处罚。(二)家庭暴力的类型1、精神暴力有威胁,恐吓,虐待,怀疑,恶意的态度,故意使事情难以干扰配偶的行动自由,特别是与其他异性恋者无关,疏忽对方的感受和需要;制作的家庭成员或宣传的事实,以及家庭的同居或性行为,使受害者的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执行冷酷暴力等。2、身体暴力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3、性暴力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四、关于我国家暴的法律的问题和完善(一)关于家庭暴力法律问题1、立法方面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规定并不明确,且立法分散、原则性强,没有有关证据的采取、认定等方面的专门规定。立法的不足是导致取证难的最主要原因,具体体现在:(1)举证难。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证据的问题,但使用“谁倡导,引发煽动”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我们的刑法一般会被归类为家庭暴力窠件中,总局将不会主动介入。但婚姻中的大多数受害者并没有恶化到离婚的边缘,一般觉醒所遭受的暴力,不会肆意,更不用说向基层组织提出申诉,以便向法院起诉,需要证明暴力的存在,经常随着时间的推移,无法证明。(2)难以作证。由于隐瞒家庭暴力,可以证明他们目睹家庭暴力通常与邻居,亲戚等当事人有特定的关系,虽然他们目睹了家庭暴力,但是“不要破坏亲戚”,“传统的影响观念,还是以暴力威胁,恐吓而不敢作证。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案件远低于证人,我国法律并不对这些法律的特殊性施加某些法律措施,如证人的证词,证人标准的减少等。关于家庭暴力案件数量的原始证据类型失去了一类更有力的证据。(3)认证困难。中国法律在各部门保存证据方面没有分工职能。在许多家庭暴力事件中,受害人可能及时向社区委员会提出劝阻的请求。通常情况下,居委会只会去现场。书面调解的形式是固定的。同样,公安机关在接受这种协助的同时,也没有足够的重视,只有一个简单的注册,没有进一步的调查。在法庭听证会上,只有单方面的报警和警察记录,很难确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另外,虽然我国的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但其规定似乎是明确的,但实际上没有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明确的,比如我们的法律并不把性暴力作为一种形式家庭暴力,排除性暴力,这是确定婚内强奸暴力的主要困难之一(违反配偶的意志进行性交是一种性暴力)。2、司法方面的问题2009年10月19日,26岁的北京女子董珊珊被其丈夫殴打致死。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一审判处其夫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6个月。董珊珊被丈夫殴打致死,留给人们诸多的遗憾与反思,定罪纷争之外,受害者生前遭遇家暴的过程,几乎触及到我国目前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所有干预模式的痛处。警察干预、司法机关干预、医疗干预作为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干预工作的3种主要实施方式,其重要性及遭遇的困境,在董珊珊事件中得到了充分的显现。(1)警察干预“他们是夫妻,就是要离婚,毕竟他们现在还是夫妻”一一董珊珊母亲张秀芬称,数次关于女儿遭遇家暴的报警中她得到的回复大致如此,“我们很无助"2009年8月12日是董珊珊的最后一次报警,警方看着我女儿受伤。他说,如果我们受了轻伤,我们会立即打电话给你的丈夫进行调停,但是如果是严重的伤害,就必须判处死刑。三年十到十年间,从沉默中听到犹豫,警方看到了珊珊的反应,说如果不能决定,首先可以看病后报告也行。张秀芬还记得当时的进程,有学者认为,警方的话实际上给了受害者一个暗示,在此之后,“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亲”等长期存在民警对民警的行为提出了一个看似“合理”的解释。警方对当事人的暗示是对肇事者的立场,符合家庭利益,肇事者而不是受害者为中心,2008年全国妇联,民政部等中央各部委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调解,警察,证据等职责,但学术分析发现,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传统更为传统,狭义的定义家庭暴力的离散,更倾向于责怪家庭暴力,与实际的家庭暴力类型和家庭暴力的范围相比,妇女有错误,男人只有手。对于一般警察,如果没有接受家庭暴力的培训,错误的想法,但更“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8次报警,得到推定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使警方没有帮助受害者收集意识证据,而是匆忙。只有警察记录和口头规定,但没有详细检查和其他书面证据,证据依然没有足够的实力。(2)司法机关干预司法不愿这样做。根据调查,社会,特别是司法机构本身,缺乏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在“和谐社会”指导思想下,法官必须考虑到这一点,以避免或减少请愿。试图放下裁决的角度,试图实现中国特色的调解。由于家庭暴力造成的受害者离婚,无论是对受害者的离婚判决,还是确定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判决对受害者可能是公平的;对于犯罪者,面对双打,可能难以接受,法官裁判不公,造成极端的心理和强烈的抵制,如果不及时有效地解决,受害者可能会失去理智,极端。以这种方式,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法官和善良的婚姻关系确实打破了离婚案件,不想容易离婚。因此,法官追求公平正义的案例往往诉诸于党的稳定和社会稳定。法庭更倾向于做一个法医“旁观者”,而不是帮助受害者离婚丈夫和妻子。在实践中不应该。要提到家庭暴力的隐藏特征,丈夫和妻子之间发生家庭暴力事件,主要发生在家中,属于私人领土,而这些问题更为复杂,所以即使司法机构放弃了这一概念,也有相当的困难。(3)医疗干预医疗干预的作用非常重要,医务人员可能是第一个接受受害者的人,第一个获得暴力直接证据的人。然而,大部分医护人员的知识仍然是过去纯粹的生物医学模式,对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和病人健康权的维护也没有很好的理解。例如,经病人转入单独诊所后,经病人干预医生入院的经验,将得到病人的同意;在入院时仔细听病人的言论和需要,对患者进行详细检查和家庭暴力记录,使用证据;尊重患者的言论和需要,讨论家庭暴力和交往的情况,向病人提供一些证据,收集家庭暴力证据等。这些实际的缺陷不利于保护证据。(二)关于家庭暴力法律完善1.法律方面(1)制定反家庭暴力统一法律,明确证据规则如果像挪威这样的中国,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和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法律的一个方面,那么会有很多这样的变化,所需的时间将会很长,很难适应当前实际需要。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国的反家庭暴力非常短暂,具有独特的国情,不可能在法治改革的宏观战略中采取挪威模式,而应采取专门立法的道路,明确规定证据规则,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减少实际处理问题的难度。(2)增设新的证据种类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瞒和复发,传统证据难以收集,传统证据不太适用于精神和性暴力,因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不能用作外部物体的载体。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增加新的证据,其中包括:首先是暴力及其专家证词的后果。使用“暴力证据及其后果”可以解决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证据的尴尬。当然,“暴力及其后果”的证词“证明”要求更严格和复杂的程序。首先,应设立专门的认证机构,以确定受虐待的妇女的暴力行为。专家做出“专家证词”后,受害人可以将此“专家证词”提交法院作为证据使用。二,受害人的“证据材料”提交法院。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的证据”是指受害人向法院提交了在最后一次暴力事件后收集的暴力证据的证据。暴力发生后,如果受害人在暴力行为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者已经犯下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能被视为由犯罪者实施家庭暴力和损害证据。第三,为了证明该人的性质,如毒品使用,赌博,不能被排除在事实发现之外,当这种情况被确认时,应该认真对待这些证据。(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面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补充,适应和纠正的原则,现代民法精神就是以正义和公正为依据的。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法律约束,关于家庭暴力事件的立法可以在法庭的情况下进行,在家庭暴力造成的离婚案件中,只要受害者提出家庭暴力,并提供证据证明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被告对损害负责不是由举证责任所引起的。如果对方不能证明“家庭暴力”来确定事实。在这里,“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倒倒,应该说是反证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设计避免了受害者遭受暴力后的身体,也承受了心理和身体上的痛苦,无处不在,收集了自己的证据,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利。3. 2个人方面受害者应主动提高自身文化素养,提高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觉意识。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勇敢地使用合法的武器保护自己,主动收集证据,而不是顺从。受害人应着重收集以下证据:(1)被告在实行家庭暴力的基础上,以良心谴责或一些因素书写悔改,保证书和短信等承认家庭暴力的存在。(2)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公安机关警察记录和查询记录,居委会调解记录,证据报给妇联。(警方第一次在警方调查或社区调解中必须坚持留下书面证件,以避免警方和居民区口头处理)。(3)见证人,如邻居,亲戚朋友,或知道有家庭暴力的人的证人的证词。(4)反映被告犯有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选民,录音带(包括电话录音)。如果侵权方拒绝承认,拒绝做有关部门的调解工作,可以私下记录,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私人录音可能被用作证据。(5)医疗记录,医疗照片,医疗费用,医院鉴定等证据(首次到医院进行诊断)。无论是偶尔还是定期,受伤的一方必须去医院治疗,处方和医疗发票得到保存。3. 2社会方面(1)重视和加强对受害者自身的教育,建立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各级有关组织要加强对妇女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妇女的法律保护,提高对家庭暴力的反倾销意识,改变妇女的从属地位。同时,预防,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组织要把反家庭暴力转化为社会保障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成全社会关注,协调机构,共同努力。另外,设立北京,青岛等相关救援机构,为司法机构设立了“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提供强有力的伤害证据。(2)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司法干预力度必须加强执法人员的性别教育,了解如何站在受害者的立场上,通过执法人员的教育帮助他们收集证据,彻底放弃“干部政务”的错误心理。这个问题,不要像东山山的悲剧般出现。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家务”为理由,加强治理工作。公安机关不仅要有警方,警方记录,还要保存详细的考核和其他书面证据,各方司法机关有困难证据,及时帮助。结束语反对家庭暴力是一项需要长期奋斗并且艰苦的任务!受家暴者想要走出传统观念家丑不可外扬就必须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我国应从源头上对暴力实施者进行严厉的处罚,以保证广大受害者身心健康。参考文献1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2田晨国外防家庭暴力状况描述人民网3王筹婚姻法的修改完善应重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妇女研究论丛20004黄萤家庭暴力研究分析株洲理工学院学报20075金娜、金湘滨论家庭暴力武汉晨报2003.3.2.6田晨国外防家庭暴力状况描述人民网7郭爱妹家庭暴力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一一家庭暴力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3.8张曙,李煜.论家庭暴力的内涵一一对现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社会科学研究20039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10薛宁兰婚内强奸构成犯罪之我见巫昌祯杨大文主编防治家庭暴力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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