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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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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4.docx

    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1988年9月12日政协北京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9日政协北京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6年2月1日政协北京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00年12月8日政协北京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5年11月17日政协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1年7月22日政协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9月10日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年1月24日政协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政协提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爰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北京改革发展稳定和改善民生各项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谱写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北京篇章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第四条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协调高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把协商民主贯穿提案工作全过程。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第八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及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北京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七)综合分析提案质量及提案办理的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九)组织提案工作的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制定提案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十一)加强对优秀提案等高质量提案及其办理情况、采纳落实后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宣传;(十二)加强与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十三)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协作;(十四)加强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指导本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工作,互通情况,交流经验,针对共同关注的提案议题组织联合调研、督办。第十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第十一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T殳每年召开三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第三章提案的提出第十三条提案的提出方式:(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五)市政协的各界别,可以本界别名义提出提案。第十四条提案的基本要求:(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北京市的贯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北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提出。(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案由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格式规范,做到情况清楚、分析透彻、建议具体。(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界别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委员小组、界别召集人签名。(四)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提案者要正确认识质量和数量的关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交高质量提案。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在提高提案质量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政协各界别要专门研究提出本界别提案。第十五条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第十六条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斗各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政会、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会议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第十七条市政协应就提案者普遍关注的问题,通过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开展视察调研活动、面向社会征集提案线索、协调党政部门提供选题参考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第十八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参考提案者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对于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提案,视情况以适当方式报送市领导参阅。对内容相近、建议相似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应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提案者。第十九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五)对市政协日常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七)属于学术研讨的;(八)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十)指名举报的;(十一)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十三)非本市事权范围的。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考,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提案者可以自行撤案。第二十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依程序集中送交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和程序,统筹协调,具体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照分类交办要求,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第二十一条提案委员会可将涉及重要问题的提案,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第二十二条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提案经市政协主要领导同志阅批后,报中共北京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并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人民团体、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经政协分管提案工作的领导阅批后,按相关规定交有关部门办理。第五章提案的办理第二十三条承办提案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注重实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与提案者沟通,在规定的时限内有针对性地对提案内容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二)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联系人。中共北京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应当积极参与提案的办理工作。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反馈意见。(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六)提案委员会要与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组织提案办理协商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有序开展。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视情况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办理党派、人民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视情况邀请提案者通过座谈、视察调研等形式进行面对面协商。第二十五条每年提案办理结束后,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市政府等部门的提案办理情况通报。第二十六条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和提案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提案的分析第二十七条提案分析工作由市政协秘书长负责。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分析和量化评价。提案委员会综合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分析结果,征集承办单位的意见,对提案质量作综合分析,形成提案情况分析报告,委托有关部门征求市领导意见,协商确定市领导领衔办理提案,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参考。第二十八条提案委员会应组织提案者评议提案办理质量,对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提案办理情况分析报告,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参考。第七章提案的督办第二十九条提案督办工作由市政协秘书长负责。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组织实施,提案委员会综合协调。第三十条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第三十一条重点提案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市政协主席会议rI审XE。第三十二条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市政协领导督办、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等形式,通过市政协领导、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报送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促进形成共识,保证办理质量。对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第三十三条市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由主席会议确定。根据提案的内容,确定负责督办的市政协领导。第三十四条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推荐本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提案办理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提案办理工作台账,进一步完善提案办理督查机制和考核体系。提案委员会应视情况组织政协委员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建议。第八章提案工作的表彰第三十六条对于优秀提案、最具影响力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三十七条优秀提案、最具影响力优秀提案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第三十八条优秀提案每年度评选一次,一般在市政协全体会议开幕会上进行表彰。最具影响力优秀提案每届评选一次,在北京市政协工作会议期间进行表彰。第三十九条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每届评选一次。由市政协办公厅会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对办理提案认真负责且有显著成绩的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承办个人进行表彰。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本市各区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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