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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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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新型工业用地(MO)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新型工业用地(MO)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5日鄂州市新型工业用地(MO)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全市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利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规范新型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加快推进高新高端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科创机构集聚,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明确用地内涵和适用范围(一)明确内涵。新型工业用地(MO)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房。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工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食堂、超市、配套公寓及员工倒班房等服务功能用房,配套用房内禁止建设商品住宅,只允许建设人才保障房和企业员工租赁住房。新型工业用地(MO)是在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规定的“工业用地(M1.、M2、M3)类下,增设“新型工业用地(MO)类。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备注为新型工业用地。(二)适用范围。本意见明确的新型工业用地,适用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经济区等产业园区。二、完善组织机制成立市新型工业用地(MO)出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新型工业用地(Mo)的出让管理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日常工作推进。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辖区新型工业用地(MO)的规划、项目申报、供地、项目办理、分割转让及履约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三、加强规划管理(一)新型工业用地(MO)分为新供应土地和已供应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两种类型。(二)各区要开展适用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和完善工作,要结合各区规划工业用地布局结构,科学制定新型工业用地(MO)范围。(三)新型工业用地(MO)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规模的3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不高于4.0,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市政配套、机场净空控制等要求。(四)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的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70%,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其中,配套公寓及员工倒班房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五)新型工业用地(MO)产业用房根据实际用途,在建筑设计标准上就高不就低,相关设计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把控,在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履约协议书中先行明确。用途为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停车位配建比标准执行。配套公寓及员工倒班房的设计标准可参照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配套用房中,作为商业运用的门面、店铺,用于食堂、超市、电信营业厅、银行等行业使用,均应符合对应的设计标准。四、规范供地管理(一)新供应新型工业用地(MO),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也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公开出让。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间,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租赁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年限可弹性设定为20年50年。(二)己供应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MO)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各区提出申请,经区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项目开发主体按照新型工业用地(MO)的土地出让价格与原用地土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根据新型工业用地特征,建立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出让起始价按所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3倍计算,报市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实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租赁期间的租金,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租赁年期与最高出让年期的比值,按年平均收取。土地出让期间出让价款为成交价减去租赁期间已支付租金的差额。五、明确准入要求对于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各区级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审批。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应满足产业、选址、主体准入及其它相关要求。(一)产业准入要求1.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的产业类型应符合全市加快产业集群化、高端化、数字化、融合化发展,打造“157产业集群,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主导、现代服务业驱动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并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及无污染生产等产业业态功能。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按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执行;先进制造业分类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I1.1.号)执行;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政策要求;禁止以新型产业用地名义搞房地产开发。2 .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须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3 .由市经信部门牵头,市发改、市科技等部门配合,制定鄂州市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明确使用范围内主导产业。(二)选址准入要求1 .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宜布局于产业集聚、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2 .主城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核心区域及其它对功能业态、建筑风貌有明确要求的区域原则上不安排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3 .新型工业用地(MO)的选址,由各区领导小组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全市规划布局提出选址方案,报市领导小组批准。(三)主体准入要求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个人或单位不得参与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土地和分割用房的竞买,也不得参与项目的开发。由市发改部门牵头,市经信、市科技部门配合,制定开发主体、可分割用房的受让主体及产业用房的承租主体的具体准入及退出机制。六、规范项目办理(一)申报受理。新供应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由拟供地的储备主体或招商引资项目主体向各区申请。己供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由产权主体向各区提交申请。(二)审查。区级领导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别对项目的产业业态、选址、空间布局、申报主体资格、效益进行审查,区级领导小组出具审查意见书提交市领导小组审定。(三)办理规划手续。审核通过后,由产权主体或拟供地的储备主体向区级自然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四)办理供地手续。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供地手续。参与竞拍单位应先承诺在土地招拍挂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区人民政府签订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履约协议书(以下简称履约协议书),否则将没收竞买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赔偿责任。项目用地公开出让文件中,应明确新型工业用地(MO)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及亩均税收,且相关指标不得低于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以及项目开竣工时间,达产时间和达产后未实现上述控制线指标的项目用地退出机制。(五)办理产权登记。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在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时应在权证附记一栏处注明“工业用地(新型工业用地MO)等字样,并做好记录。七、合理分割转让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书中约定条件,经区级领导小组审议合格后,报市级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方可办理分割转让手续。产业用房的受让人应当是在我市注册的法人单位,且符合我市的新型工业用地(MO)产业类型、投资和产出指标等准入条件。新型工业用地(MO)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可按照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配套用房可以分割转让,但必须与产业用房相挂钩,受让人购买配套用房占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持有产业用房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受让人必须自持三年以上。己办理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分割转让,5年内因企业破产倒闭、司法裁决等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除外。八、加强履约管理(一)履约协议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并与项目开发主体签订。履约协议书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内容、履约保证金、建设时序、自持比例、投资强度、年产出额度、税收贡献、节能环保、分割转让要求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二)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新型工业用地(MO)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联合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各部门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对企业严把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区级领导小组成员承担新型工业用地(MO)监管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督机制,制订出台具体监管措施。发改部门负责严把项目准入关,制定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能耗标准。参与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经信部门和科技部门负责严把产业准入关,制定“产业分类目录,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参与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掌握项目年产出额度、税收贡献等情况,参与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范围调整、土地出让供应和不动产权登记,对项目用地进行日常监管,参与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住建部门负责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监督相关建筑的设计标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严格把控。参与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明确产业环评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管。参与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消防部门负责参与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参与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九、完善退出机制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履行履约协议书后自愿申请退出的,应当按照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对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违反履约协议书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区级领导小组根据履约监管协议可以予以强制退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批建不一、改变用途、违规销售、履约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单位、人员的责任,并按履约协议书约定对项目及用地予以强制退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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