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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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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预案体系1.5 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2 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3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2.4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3应急准备3.1 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3.3 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4监测与预警4.1 监测预报4.3 区域预警应急联动4.4 预警会商4.5 预警发布与审批4.6 预警变更与解除5应急响应5.1 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5.2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5.3 应对效果评估6应急保障6.1 人力资源保障6.2 资金和物质保障6.3 科技保障6.4 通信与信息保障6.5 责任与奖惩7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施行附件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1总则7.3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完善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制定本预案。7.4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7.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国家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7.6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下级预案包括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湖南湘江新区和市辖各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7.7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对各类大气重污染排放源的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完善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明确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职责分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紧密配合,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到提前预警和响应。绩效分类,差异管控。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单位)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报、监测、预警、响应、评估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督促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等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市环委会研究制定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大事项;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指导应对工作;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 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市环委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环委会应急工作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研判、会商及相关信息上报和发布;督导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等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组织重污染天气态势研判、会商,协调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预警响应平台;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家库和信息数据库;承担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3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与评估,建立和完善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督导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指导制定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执法检查。市气象局负责研究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气象应急监测实施方案,开展全市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督导区县(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市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网络宣传报道;支持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并将相关舆情及时反馈市环委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状态下的电力调配及保障工作;参与指导各地制定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停产方案。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建设经费保障;编制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年度财政预算。市教育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学生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科普教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录;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情况执法检查,以及重点涉气排污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社会治安与交通管制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负责指导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以建筑施工扬尘控制为重点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各项管控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研究指导污染天气公众疾病预防,宣传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应急管控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负责协调天然气运营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保障。市商务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保障。市文旅广电局负责组织等级旅游景区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指导等级旅游景区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缩短开放时间和有序疏导等措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秸秆禁烧等应急管控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市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危化、烟花、矿山及工矿商贸行业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危化、烟花、矿山及工矿商贸行业落实各项预防预警措施。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影响范围内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2.4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同时做好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3应急准备3.1 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每年9月底前完成本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发布后实施,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同时废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如有调整另行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排放清单、工业源清单、移动源清单、扬尘源清单,原则上所有涉气工业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湖南湘江新区、长沙经开区承担生态环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分局要对辖区涉气工业企业数量进行查漏补缺,对企业产值、能源消耗量、生产线、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清单信息进行核实修订,确保各项信息填报规范、真实、合理、有效;要按照应急减排措施修订要求,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确定减排基数,将差异化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设备或生产线,实现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可监测。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实施协同减排,长沙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11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可适当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3.3 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湖南湘江新区、长沙经开区承担生态环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分局应督促企业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应安装在厂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4监测与预警4.1 监测预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整合环境空气和气象监测资源,完善长沙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及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及趋势预测预报工作。4.2 预警分级以AQl(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根据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O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可吸入颗粒物)均值浓度>150g11?(微克/立方米)、PM2.5(细颗粒物)均值浓度>75gm3或O3(臭氧)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加强预防。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AQI>150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4.3 区域预警应急联动当预测发生区域性污染过程时,按照省级部门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4.4 预警会商市环委会办公室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及预报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可能对本市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当预测未来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或监测发现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应及时会商,并组织市环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分析研判,将会商结果及时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4.5 预警发布与审批当预测到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且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报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报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批准,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由市环委会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信息通过以下方式向公众发布:(I)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协调主要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新闻通稿;(2)通过公文传输方式向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环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发布;(3)通过市气象局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4)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发布。4.6预警变更与解除4.6.1 预警变更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及时组织市环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专家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和发展趋势。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1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升级管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预警变更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4.6.2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即将降至或己经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环委会批准后发布。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5应急响应5.1 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分别为: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HI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11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或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5.2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健康防护措施,落实国家级、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项应急响应措施。III级应急响应措施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1)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留存1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并根据季节特点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减排措施落实。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长沙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隙工程外,全天候禁止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砂石运输车等工程运输车在绕城高速西段、北段、南段以及京港澳高速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通行,并严格管控区域内的其他货运车辆,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启动国I、国II排放标准汽油车绕城高速西段、北段、南段以及京港澳高速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内交通限行措施。突出“东西向禁桥隧、南北向禁干道、重点部位禁区域”三个层面,加强对城区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管控。开展重点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行驶。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暂停施工场地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作业,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3)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长沙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等保洁频次。(4)其他减排措施。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巡查频次;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力度,禁止露天烧烤,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发(2021)14号)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1)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4)倡导未纳入应急管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3 .健康防护措施(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尽量减少户外运动,减少开窗通风时间。(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合适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3)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户外集体活动可改为室内活动。(4)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科普宣传,切实保障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力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5)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应急响应。5.2.2II级应急响应措施在落实11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1 .市环委会办公室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区域、市级预警范围内的相关区县(市)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2 .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增加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参加,会同相关区县(市)做好监测预警工作。3 .市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效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4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1)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市级区域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2)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橙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长沙绕城高速及长株高速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及区域内高速公路)、各县(市)城区全天24小时禁止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三轮汽车、拖拉机通行,新能源汽车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3)施工工地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5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1)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2)在科学研判且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6 .健康防护措施(1)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旅游景区、度假区等旅游场所户外旅游活动采取缩短开放时间、游客限流、参观人员有序疏导等措施。(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3)加强市、县三甲医院呼吸及心血管门诊、急诊就诊情况监测,包括就诊人数、就诊疾病种类、抢救、住院、死亡等情况。5.2.3I级应急响应措施在落实H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1 .市环委会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到相关区县(市)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与相邻市州协调沟通,采取应急联动措施。2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1)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2)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对西二环、北二环、东二环、三一大道、万家丽路、湘府路、潭州大道合围区域(除三汉矶大桥、湘府路大桥外,不含边界道路)以内国HI排放标准以上(不包括国In排放标准)载货汽车实行单双号限行措施(单日禁止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双数的机动车通行,双日禁止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单数的机动车通行,尾号为字母的车牌统一按照“0”进行管理)。上述单双号限行措施实行对象不包括新能源汽车,执行任务的军警、急救、工程抢险、市政维护、邮政投递、银行武装押运的机动车,承担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一级基本生活物资运输的机动车。对城区过境柴油货车实行绕行疏导,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3)施工工地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3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4 .健康防护措施(1)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2)停止举办大型户外群众性活动。(3)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4)根据空气质量监测中主要污染物种类,针对性开展主要污染物健康危害监测,包括人体内暴露水平以及生物效应指标等。5.3应对效果评估5.3.1 监督检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以及响应终止后10日内,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导检查组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督查。5.3.2 公众参与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渠道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及问题,反馈意见建议。5.3.3 评估总结市环委会办公室及时向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做好监测、预警以及响应工作,向省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必要时向相邻市州通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预警解除后1个工作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调度表报送至市环委会办公室,在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书面报告报送至市环委会办公室。6应急保障6.1 人力资源保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等应急队伍建设。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迅速落实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满足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6.2 资金和物资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6.3 科技保障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大气复合观测站、组分站、激光雷达、卫星遥感、垂直站等监测手段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准确度。6.4 通信与信息保障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6.5 责任与奖惩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市环委会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影响我市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对于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追究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规依程序对其进行降级处理。7附则7.1 预案管理7.1.1 预案宣传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和自救能力。7.1.2 预案培训与演练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预窠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并制定培训计划。市环委会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I,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应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I,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7.1.3 预案修订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委会办公室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修订:(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3)市环委会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7.1.4 预案备案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7.2 预案施行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19号)同时废止。相关附件下载:长政办发(2024)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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