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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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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10篇).docx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指导、规范风险控制活动,确保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持续经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规政策,以及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通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理念,以及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制定。第三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确定风险控制制度、措施和执行流程,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从而实现公司风险控制总体目标的一系列行为。第四条: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一)有效防范、控制、化解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将风险程度和风险损失降低到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为公司持续经营提供安全保障;(二)逐步采用科学统一的风险量化方法,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流程,实现对风险的科学管理;(三)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维护公司声誉和品牌。第五条:公司风险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流程和环节;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都是风险控制的责任主体,根据部门、岗位职责的要求承担相应的风险控制责任与义务;(二)持续性原则:风险控制不是静态的制度,而是一个由目标设定、风险识评、风险应对和监督反馈等流程组成的动态的、循环的管理过程。(三)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的风险控制部,专职对各种风险履行日常检查、监控、评古等风险控制工作;(四)有效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追求效率与效果统一,利用最经济的成本实现公司风险控制总体目标;(五)制衡性原则:公司合理设置内部组织结构,科学规划业务流程,实现决策部门、执行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以及各岗位的权责分明和相互牵制。第二章主要风险类别及定义第六条:根据业务特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投资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道德风险、信誉风险等六大类风险。第七条:投资风险,是指公司实施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可能导致投资损失或无法达到预期回报率的各种风险。该风险存在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组织实施、后续管理和退出安排等各个投资流程与环节中,具体包括目标企业风险、投资分析风险、投资决策风险、项目管理风险、项目退出风险等。(一)目标企业风险:指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包括技术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二)投资分析风险:指项目筛选及尽职调查过程中,由于尽职调查不彻底、评估方法不合理等原因,不能全面识别、正确评估项目潜在问题的风险;(三)投资决策风险:指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由于决策流程不完善、投资决策者个人偏好、知识结构不全面等原因,造成决策失误的风险;(四)项目管理风险:指项目投资后,在组织实施及后续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跟踪管理不善,无法及时发现项目不良迹象并进行控制的风险;(五)项目退出风险: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项目无法退出或者亏损退出的风险。第八条:管理风险,是指公司由于经营战略、治理结构、管理制度、组织架构设置等不完善、不科学,从而给公司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带来的风险。第九条: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行业竞争加剧,或者宏观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如利率变化、经济周期变化等)导致公司发生损失或者投资回报率下降的风险。第十条:政策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第十一条: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出于自身利益,或是自律性差、责任感不强等原因,利用信息不对称等优势,损害公司及客户利益的风险。第十二条:信誉风险,是指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突发事件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从而使公司面临客户流失、人才流失、业务开拓困难等不利状况的风险。第三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责第十三条:公司风险控制的组织体系由董事会、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评审委员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组成。第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利机构,也是风险控制的最高决策机构,担负公司风险控制的最终责任。其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二)决定公司风险控制制度,批准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办法;(三)了解和掌握公司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风险控制现状,对公司所有风险控制活动进行整体监督和全局指导;(四)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风险审核及决策;(五)决定公司风险控制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方案;(六)决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七)督导公司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八)决定公司风险控制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监事由股东委派,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活动履行监督职能。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常设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监督、决定对投资风险的控制活动。第十七条:总经理就公司风险控制活动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下简称"管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风险控制的日常工作。其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办法,报董事会批准;(二)向董事会汇报公司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控制现状以及应对措施;(三)推进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办法在公司各岗位以及业务流程中的整合与落实,并全面监督其执行情况;(四)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审查;(五)制订公司风险控制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方案;(六)对公司员工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与评价;(七)建立公司危机处理机制,制订危机处理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八)推动公司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九)执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风险控制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具体负责风险控制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专职组织实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办法,报管理层审议;(二)建立健全公司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衡量、风险应对、风险监测、风险报告的彳盾环处理及反馈流程,并协助管理层将其整合、落实到公司各岗位以及业务流程之中;(三)组织业务部门定期识别、分析各个岗位和流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四)检查、评估公司业务流程及其他职能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向管理层报告;(五)组织业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对风险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反馈,提出完善建议并督促执行;(六)对投资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独立核查,具体职责包括:1 .对尽职调查工作进行检查,可以实地走访拟投资公司、查阅工作底稿,掌握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2 .参与项目立项会、投资决策会等重要会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协查,为相关决策提供风险评估意见;3 .对股权投资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进行风险评估;4 .对项目后续管理进行风险监控;5 .对项目退出方案进行风险评估。(七)传播公司风险控制理念,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八)研究公司危机处理机制的建立,在出现危机事件时拟定处理建议、方案,报管理层审议;(九)办理管理层授权的风险控制其他有关工作。第十九条:业务部门是项目投资的具体负责部门,也是公司针对投资风险实施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其在投资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在投资决策前负责行业研究、项目筛选、尽职调查,全面识别和评估投资项目的各种潜在风险,出具投资建议报告;(二)在项目谈判、组织实施、后续管理以及退出阶段,勤勉尽责、密切跟踪、积极管理,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并如实报告;(三)协助、配合风险控制部对项目的投资风险履行核查、监控职责。第二十条:业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是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终落实部门,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执行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办法;(二)协助、配合风险控制部,定期进行本部门各岗位以及业务流程风险点的识别、分析以及评估;(三)定期总结本部门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向管理层和风险控制部提供反馈意见;(四)协助风险控制部,在部门内倡导风险管理文化;(五)办理风险控制其他有关工作。第四章风险控制流程第二十一条:公司的风险控制流程如下:(一)目标设定及制度制定董事会负责设定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据此决定公司基本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督促管理层及风险控制部制订、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二)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风险控制部的组织下,定期对部门内各个岗位以及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三)制订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在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风险控制部应制订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各个部门、岗位应当严格执行。(四)监督与检查风险控制的执行t青况风险控制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估公司业务流程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检查评估结果。(五)反馈与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业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及时总结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向管理层和风险控制部提供反馈意见;风险控制部结合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完善建议并督促执行。每年年初,风险控制部在业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对上一年风险控制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本年度风险控制的计划方案,向管理层提交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报告。图表1风险控制流程图第五章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二条:公司应针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各类风险,结合业务实际情况,采用第四章所列风险控制流程,持续不懈地研究经济、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三条:为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采取如下具体措施:(一)确定科学的投资策略,明确开展投资业务的方向标;(二)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实现投资决策、项目执行、项目监督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三)制定合理的投资流程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四)完善投资协议的交易设计,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权益;(五)对己投资项目密切跟踪、积极管理;(六)加强研究支持,团队经验共享,提升公司整体投资水平;第二十四条:为控制管理风险,公司应树立持续发展的经营战略,建立健全治理结构、激励机制、监督和约束机制,不断提升企业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为控制市场风险,公司应通过建立优良的品牌应对行业竞争;公司应加强对宏观经济的跟踪研究,及时发现外部环境的变化趋势,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第二十六条:为控制政策风险,公司应随时跟踪、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以适应政策变化。第二十七条:为控制道德风险,公司应强化道德教育和员工自律管理,并提高道德违约成本。第二十八条:为控制信誉风险,公司应通过专业的服务、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来取得客户信任,当发生风险事件时应做出积极和恰当的反应,以维持客户信任,降低信誉风险的损失。第六章危机处理第二十九条:危机事件是指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内部风险控制工作疏漏、无效导致的,超出预期、并可能给公司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第三十条:公司应逐步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在危机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使损失降到励氐限度。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属于公司基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本条规定本办法的制定宗旨】第二条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用U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计算净资本。【本条规定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编制依据】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和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本条规定赋予中国证监会调整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和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口径的权利】第四条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风险准备,并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创新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本条规定证券公司应计算风险准备和建立净资本动态监控机制】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条规定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第六条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本条规定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生成过程的检查】第二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第七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xx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以及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本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不同业务对应的励氐净资本要求】第八条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五)流动资产与弱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oo%【本条规定净资本相对揄示和流动比例最低要求】风险控制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T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规则、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风险准备的计算比例、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对于本办法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证券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酉杯IJ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章净费本及其计算第九条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自营证券应当按月、按单项提取跌价准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中的金融产品投资合并计算,统一进行风险调整。第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照股票的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证券投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第十五条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开始计算。除存出保证金项目外,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应当按账龄的长短进行风险调整。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J等逾期的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代兑付债券等项目转入应收款项科目核算,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或有负债。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并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债务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第三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第十八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兀O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五)流动资产与弱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oo%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二)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三)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四)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IO0%计算风险准备。前款所称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证券公司创设认购权证的,计算股票投资规模时,证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资成本减去出售认购权证净所得资金(不包括证券公司赎回认购权证所支出资金)后的金额计算。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二)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三)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包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证券公司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按照单项业务承销金额和对应比例计算风险准备。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二)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三)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05%计算风险准备。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五)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第四章编制和披露第二十七条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30%以上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第五章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者带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一)停止批准新业务;(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三)限制分配红利;(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业务活动;(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第四十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业整顿;(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四)撤销。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风险准备:由于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所以应按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使得各项业务的风险准备均有对应的净资本来支撑。(二)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者多个因素的变化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判断是否会导致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三)负债、流动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买卖证券款。(四)资产、流动资产:指自身资产,不含客户资产。(五)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六)一种证券:指一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其中,在不同市场发行的股票不属于一种证券,应分开计算。(七)存出保证金项目:指证券公司由于交收时差产生的应收款项以O及存放在其他单位的押金。(八)重大业务:指经过测算,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4第一条为保证基金管理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及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2)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第四条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第五条控制活动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1)投资控制制度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投资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与项目组成员有不同人员担任,人员之间保证相互独立。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并评判各投资项目;项目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项目筛选、项目立项、项目调研和项目分析报告。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明示股权投资过程中各种禁止性行为。多重监控和反馈。投资部负责人对项目组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审计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2)会计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公司真实、全面、及时地记载各项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建立完整的业务台账系统,并通过业务台账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交叉印证,防止出现帐外经营、账目不清等问题。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强化资产登记保管工作,确保公司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5)审计制度公司设立了审计部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第六条信息沟通公司建立了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第七条内部监控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控制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第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第十条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肝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投资回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中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本指引。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负责督导本指引的实施;国有控股企业由国资委和国资委提名的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负责督导本指引的实施。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可以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为标志,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只有带来损失一种可能性)和机会风险(带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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