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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推进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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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推进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docx

    XX市推进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根据xx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进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农工(2021)X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党组织主导、农民自愿。突出村党组织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把村党组织工作融入产业发展、农民和集体增收之中。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组建、规范运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民群众的组织化程度,更好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合作社依法组建、依章运作、规范管理。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合作社负责人,提倡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充分考虑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差异,从实际出发,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游则游,成熟一个、推行一个。坚持既要积极推广,又要稳妥有序,确保不增加村集体和农民负担,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农民主体、共同富裕。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着力构建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的联结机制,真正让农民成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引领广大农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二、目标任务继续发挥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作用,鼓励村党组织领办各类村集体合作社,以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为契机,探索建立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社,鼓励镇党委领办联合社。按照“试点先行,百村示范、全面推进、系统总结”的思路,力争实现“四个百分百”目标。2022年,试点先行。实施村集体经济“13495”计划。到2022年底,全市实现镇党委领办联合社1个,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试点村34个,占13%;所有村集体经济收入均达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强村95个,占36%。2023年,百村示范。将选派村和强村全部纳入合作社范围,探索建立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社3个,建立镇党委领办联合社2个。2024年,全面推进。以村为单位全面推进,确保符合条件的村应建尽建,符合入社条件的村民应纳尽纳。深入开展“示范社”创建,选树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培育一批班子有力、运行规范、效益良好的合作社标杆。2025年,系统总结。开展系统评估,全市合作社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质量大幅提升。到2025年底,100%行政村成立了党组织领办合作社,100%村“两委”干部领头入股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100%监测户全部纳入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100%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全部达30万元以上。三、基本形式在发挥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作用的同时,鼓励村党组织领办其他类型的村集体合作社,建立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社,或建立其他类型的专业合作社。(一)产销类合作社。统筹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流通、销售,让农民更多分享涉农全产业链增值收益。(二)资源类合作社。盘活利用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旅游资源等,实现规模化经营和发展乡村旅游等产业。(三)服务类合作社。整合村域内劳动力,按规定承接村内小型工程建设、管护,承接物业管理、保洁、养老等村庄和社区服务。(四)组建、入股企业型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组建或入股经营稳定性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支持关联产业合作社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组建联合社。(五)村党组织与供销社合作。结合供销社改革,推进“党建引领、村社共建”,以提升农业专业化服务水平为根本,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重点,以为农服务中心为平台,以联合合作为纽带,统筹整合生产、供销、信用服务资源,构建服务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六)金融类合作社。承接投入到村的涉农资金、捐助资金、衔接资金等,实行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分设”,引导农民金融互助,实现还利于民。(七)其他类型集体合作社。激发村党组织的创新活力,发扬敢为人先、敢闯敢拼的首创精神,打破思维定势,结合当地实际,探索领办其他类型集体合作社。鼓励各镇党委领办联合合作社,采取控股、参股等方式,吸收原有农民合作社加入,抱团对接资本,不断提高合作层次,扩大合作规模,形成纵横贯通的合作体系。四、重点任务1 .组织宣传发动。各镇要全面摸底分析,确定每年重点推进的村,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优势和作用。大力宣传合作社的重要意义、经营管理模式等,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本地实际,不搞行政强制命令,不搞“一刀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社,各镇)2 .选好主导产业。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群众意愿等因素,科学确定合作社的主营业务、组织形式和发展规模,实现特色发展。积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注重与区域规划、村规模调整等工作衔接,实现产业、人口、土地、基础设施等资源优化配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经信局(科技局)、市文旅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3 .强化党组织引领。充分发挥村党组织领导作用,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通过规定程序担任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对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应由村党组织研究审议后,再提交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注重从致富能手、外出返乡人员、机关干部、退役军人等群体中遴选优秀党员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兼任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各镇)4 .党员带头示范。引导农村党员带头参加合作社,在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试点等工作中冲在前、作表率。组织党员联系农户和社员,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等活动,做好政策解读、结对帮扶、排忧解难等工作。将在合作社中表现以及带领群众致富情况,作为农村党员量化积分管理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乡村振兴局,各镇)5 .推动利益联结。依托合作社,统筹各类要素,盘活村内资源,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和村集体经济实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建立村集体和农户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就业带动、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形式,让农户共享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红利,走共同富裕道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社,各镇)6 .吸引培育人才。结合关于实施“智汇XX人才计划”引领新阶段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加大政策扶持,完善配套措施,吸引在外优秀人才返乡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注重将吸引人才与培养后备力量有机结合,及时将返乡优秀人才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村党组织成员,为带头人队伍补充新鲜血液。(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镇)五、扶持政策1 .加强财政支持。充分利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支持合作社优先承接财政投资类项目。财政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优先支持合作社发展。对各级乡村振兴示范村、重点推进村的合作社,在产业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落实合作社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委组织部、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旅体局、市供销社、市税务局,各镇)2 .用好土地政策。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合作社的合理用地需求。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优先保障合作社发展乡村旅游、建设公共设施。对于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复垦出的挂钩指标,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作为农村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项目用地需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审计局,各镇)3 .创新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合作社的融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增信、财政贴息等方式,简化流程、降低门槛、降低费率,解决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探索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提高对合作社的信贷投放规模。优先在合作社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开发面向合作社的农业保险品种。(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人行、各镇)4 .加强人才支撑。每年对领办合作社的村党组织书记及经营管理人员、镇级分管和部门负责人、市级部门分管和业务股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多形式专题培训。结合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对发展电子商务的村办合作社相关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依托党建引领乡村振兴服务团,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高层次人才,到合作社开展服务活动。支持各级农业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和镇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技术、带项目入股合作社或开展合作经营;对以科研成果或项目入股、符合条件的镇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科技局)、市发改委(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社,各镇)5 .强化服务保障。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开展“服务合作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组织法律顾问为合作社的重要决策和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支持。支持合作社与基层供销社开展共建,共享网络、服务等资源,建立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模式。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参加各级示范社评定,对列入市合作社示范社名录的,在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简化合作社的注册、开办登记等程序。落实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创新各类举措、搭建各类平台,帮助合作社优先承接财政投资项目等,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工商联、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供电公司,各镇)六、组织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把领办合作社纳入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作为农村基层党建重要工作。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政策支持,定期研究解决问题,推动任务落实落地。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业务指导、项目筛选、技术服务、骨干培训等工作,推动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各镇党委、政府要抓好工作推进,指导村党组织做好合作社组建、项目选取、日常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市委组织部要牵头抓总,统筹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将合作社成效作为村党组织书记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不称职不作为的有序调整撤换。同时,对此项工作成效明显,集体收入增长较快的镇村给予一定的奖励。2 .规范运行管理。健全合作社章程,完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参照XX市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见附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会计单独核算,对合作社经济合同及大额支出需报镇审核、备案。经镇政府批准,合作社财务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核算管理。将合作社业务事项纳入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加强动态监测,及时淘汰不合格合作社和“空壳社”。3 .抓好典型示范。大力培育班子有力、运行规范、效益良好的合作社先进典型,做好经验总结。每年对合作社工作成效显著的村党组织书记、集体经济办负责人进行表扬。鼓励先进带后进、强村带弱村,不断扩大示范效应,促进全市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工作提升。4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正确对待各级干部在推进领办合作社中的失误错误,区分容错和不予容错的实际情形,明确判断标准,规范容错程序,强化结果运用,及时纠错整改,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创造,干事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附件:XX市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XX市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运营管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群众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包括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专业社),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接受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一)党组织领办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登记赋码和运行管理。党组织领办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保持自主经营性,实施专业社依法不能组织实施的非农项目等的同时,可入股专业社等参与经营。(二)专业社数量不限,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第三条合作社要按照党组织主导、农民自愿、依法组建、规范运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监测户、低收入农户和村集体“两个联结”一起抓、增加农民收入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两个效益”一起要、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两个基金”一起建。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村党组织书记参与发起成立合作社,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若村党组织书记职务停止或终止,应按法定程序改选合作社理事长。村党组织书记系机关事业单位下派干部的,合作社理事长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下派干部或村党组织副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担任理事长的,村党组织书记应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履行领办责任。鼓励村“两委”成员与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第五条按程序选举产生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通过制定章程,按照以下模式设置组织机构:合作社理事会由5-7名理事组成,其中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中农民身份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合作社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聘任、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积极发动、组织本村村民入股专业社成为成员,监测户优先入社。鼓励和支持从事与专业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除外)或者社会组织,以及其他能人、大户入社。合作社成员中的农民成员占比不得低于80%,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成员占比不得超过5%o第三章入股方式第七条村集体股份。村集体可以通过集体土地、集体资产、集体资金、上级扶持资金等单一或组合方式,入股到专业社参与经营,村集体持股占比一般不低于50%。村集体可以通过现有土地升级改造、增加投资、股份转让等方式,逐步提高村集体持股占比;也可以通过开垦荒地、土地整治、清淤填地等方式增加土地面积作为集体资产入股,提高村集体的持股占比。第八条村民股份。在专业社中,农民群众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实物、地上附着物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参与专业社经营,村民持股占比一般不得低于30%。监测户、低收入农户入股,可采取财政帮扶资金折价量化到户的方式进行。第九条管理人员股份。鼓励村“两委”成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派干部)、合作社管理人员以个人身份出资入股专业社,单个成员持股占比不得超过5%。第十条其他人员股份。合理控制专业大户、能人、农业企业等其他成员在专业社的股份占比,单个成员持股占比不得超过10%o第十一条前期发展资金。合作社可以通过村集体出资、村干部垫资、吸收成员资金、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引入第三方投资、企业担保融资等单一或组合方式,解决合作社前期发展资金问题。第四章收益分配第十二条明确分配利益。所分配的利益指的是在合作社的总经营收入中,除去经营成本后的纯收益可定期分配。第十三条留存资金。在合作社分配的纯收益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合作社发展资金、风险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经营、弥补亏损。第十四条奖励资金。在合作社分配的纯收益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合作社制定奖励考核具体办法并报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审定。合作社管理人员是机关事业单位下派干部的,不参与分配奖励资金。第十五条股东分成。在合作社的纯收益中提取70%的资金按集体股、个人股等占股比例向成员进行分配。第五章组建流程第十六条制定章程。明确专业社的组织构架、入股方式、盈余分配等事项,征求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意见后,在专业社章程中进行明确。第十七条召开设立大会。会议主要内容如下:(一)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二)选举专业社成员代表,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等专业社管理人员。(S)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全体设立人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盖章。第十八条提交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专业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会议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专业社住所使用证明等资料,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持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事项到有关部门办理首次申领发票、办理银行开户手续、领取专业社公章等。涉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管理方式第十九条章程统一审核。各村(社区)合作社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突出本社特点的章程,由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对所辖各村合作社章程涉及的组织架构、入股方式、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逐项审核把关后,方可召开设立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条资源统一评估。依托XX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健全农村产权价格评估及流转交易机制,对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实物、地上附着物等非货币财产进行统一评估定价,充分保障村集体和农户的资源、资产收益。第二十一条项目统一论证。合作社项目的确定,先由村党组织在深入市场调研、广泛听取合作社成员和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合作社主营业务、发展规模和预期收益,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报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及时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议,邀请评审专家就项目可行性、风险、收益和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估。第二十二条收益统一规范。科学合理分配合作社每年的纯收益,主要用于合作社扩大再生产、弥补往年亏损、奖励对合作社管理人员、合作社成员按股分红等方面。第二十三条财务统一管理。合作社要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单独设置会计账簿,配备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财政分局)或代理记账机构统一管理,对大额支出应明确限额。镇(街道)每年要对合作社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合作社要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作为成员承担责任和享受利益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社务统一公开。合作社每一笔资金往来,都要逐笔逐项记录,于每季度在社务公开栏或村内定期公开,让合作社成员和群众了解每一笔资金流向。各地要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制定符合合作社实际的社务公开办法,由合作社监事会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文档统一保管。合作社的章程、合同等文档,由镇(街道)统一集中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完整齐全、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同时,在合作社留存相关文档复印件。第七章经营模式第二十六条独立自主经营。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出资,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聘请品牌创建、市场营销、技术指导等专业技术人员,带领合作社成员发展产业,增加经济收入。第二十七条合作经营。鼓励合作社采取控股、参股等方式,与其他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进行合股联营,签订合股协议,不断拓宽发展空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局面。第二十八条对外承包经营。鼓励合作社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兴办专业市场、商业铺面、仓储设施等运营项目,或开发“四荒地”、乡村旅游等自有资源,通过承包租赁获得经济收入。第二十九条统购包销。围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促进产前、产中、产后各类经营主体联合发展,统一生产、统一收购、统一装箱、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提高当地特色优势产业竞争力。第三十条发展订单农业。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组织方式,利用龙头企业既有的市场资源优势,引导合作社和农户精准选择产业,通过订单方式,与合作社建立稳定购销关系和利益分享机制。第三十一条生产托管服务。大力支持合作社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重点在代耕代种、烘干仓储、冷链物流、统防统治、工厂化育秧等作业环节,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促进规模化农业生产。第三十二条借助电商平台。加强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依托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发展智慧农业、物联网、互联网+农业,实现农业生产的实时监控、精准管理和远程控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推动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第三十三条建立产业联合。按照地域相邻、产业相同、模式相近的原则,引导多个合作社成立联合社,推动产业连片发展,走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道路。第三十四条产品精深加工。鼓励合作社在农畜产品优势区建立标准化原料基地,打造“第一车间”“原料车间”和“粮食车间”,提升合作社加工产能。引导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基地和精深加工示范基地,增加精深加工产品种类和产品附加值,推动合作社由小变大、加工程度由初变深、加工产品由粗变精。第三十五条注册品牌商标。引导合作社申请注册农产品品牌商标,开发特色农产品品牌,积极推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申报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打造地方知名农产品品牌,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第三十六条建立销售合作。采取“合作社+公司”等运作模式,形成产供销一体化产业链,以“进农批市场”“进超市”“进学校”“进机关食堂”等为重点,做好省内产销对接。第三十七条推进“三位一体”。建立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模式,以提升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为根本,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重点,以为农服务中心为平台,以联合合作为纽带,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推进综合合作,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第八章扶持政策第三十八条资金扶持。投入到本村的涉农资金、衔接资金,应根据资金投向,在符合国家或省关于各类资金管理使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优先投入到村民入社率高的合作社。可量化到监测户或低收入农户的作为个人股;未要求量化的,原则上作为村集体股。第三十九条用地支持。加快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改革,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加快推进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实现土地生产条件的提质改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第四十条项目扶持。投入到本村的各类项目,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明确的工程项目外,原则上项目资金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报镇(街道)和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由合作社按规定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合作社,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给予贷款贴息。第四十二条人才支持。注重外部引进人才和自主培养人才相结合,把优秀青年、技术人才、经营能人、致富能手、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吸收入社担任骨干。在不改变户籍、身份、社保、人事关系等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兼职等方式,推动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专家人才向合作社柔性流动。鼓励支持从事农林畜牧、经营管理、特种技艺等合作社技术骨干申请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第四十三条技术服务。按照“市级示范、县级覆盖”的原则,对村党组织书记、合作社理事长开展专题培训。深入推进农业专家精准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用好产业专家团队、科技特派员等“三农”服务力量,按照农事季节深入合作社、产业基地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利用“党建引领乡村振兴服务团”等组织,结合合作社发展需求,积极协调组织省内外专家学者开展技术和产业发展指导。第四十四条奖励扶持。对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达3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10%以上的村进行评比奖励。第九章风险防控第四十五条退股风险防控。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且该土地已经过流转,合作社进行了集中整治、改良土壤、更新品种、连片经营,退股后将损害村集体和其他成员利益的,原则上不能退出。第四十六条自然风险防控。引导合作社购买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等国家政策性保险和蔬菜、茶叶、水果、水产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增强合作社抗风险能力。第四十七条集体资产流失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特别是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村集体“三资”监管,确保村集体资源、资产入股合作社保值增值。第四十八条破产风险防控。专业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廉洁风险防控。把合作社业务事项纳入理事长任期和离任审计,防止侵占、挪用、截留集体资源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第十章组织保障第五十条强化县级统筹。县市区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统筹谋划推进本地合作社工作。第五十一条强化基层党建。加强农村带头人队伍建设,选优育强乡村党组织书记。合作社工作成效显著的,对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优先提拔重用,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优先表扬奖励。第五十二条强化日常调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供销社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做好督促调度和业务指导。定期召开推进会、调度会、协调会、培训会,推动工作落地。按季调度推进,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开展随机性暗访调研,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第五十三条强化督查考核。市、县市区督查考核部门将领办合作社工作纳入县市区、镇(街道)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开展动态督查考核。第五十四条强化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市级新闻媒体、县级融媒体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以及“两微一端”等平台作用,利用农村广播、宣传专栏等各类基层宣传阵地,聚焦领办合作社工作,持续开展典型宣传和新闻报道。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社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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