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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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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操作指引.docx

    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操作指引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编(2022年3月10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减资的分类、目的及特别注意事项第三章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四章减资方案的主要内容第五章减资协议的主要内容第六章公司减资方案的实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2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减资业务、国有公司减资业务可以参照适用。有限责任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依据外商投资法设立的公司。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引中所称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第3条定义与业务范围3.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公司减资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就公司减资提供法律服务,并协助委托人办理公司减资后相关变更审批、登记等事宜。3.2 律师承办公司减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2)审核关联各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编制各类法律文书,参与谈判;(3)参与制定和审核公司减资方案,为公司减资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开展合法合规性论证;(4)对公司减资程序进行法律指导;(5)指导委托人按规划流程具体实施;(6)指导委托人进行减资业务中进行税务筹划;(7)指导委托人办理股权变更批准、登记手续;(8)其它委托人交办的与公司减资业务有关的事项。第4条特别事项4.1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承办公司减资业务提供一般性操作要点,而非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报告的依据,仅供律师在承办相关业务时进行参考。4.2 律师从事公司减资业务,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4.3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步骤和方式等事项。4.4 律师可以被委托人身份全程参与公司减资业务过程,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全面主导公司减资工作组的活动,安排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的活动,以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司减资中的作用。第5条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原则律师针对公司减资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当贯彻效率和公平并重,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并重的原则。第二章减资的分类、目的及特别注意事项第6条减资的含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既直接关联公司资本确定与维持原则,又涉及公司债权人的相关权益,公司减资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第7条减资的目的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作为手段,可以作为解决公司运营中诸多问题的手段之一。律师办理减资业务,应结合目标公司实施减资业务的具体目的,综合考量关联法律法规,合法、合规、高效、完整地完成相关业务。第8条为提升股东资金使用效率而减资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过大,致使公司的资金长期超过公司业务对资金的需求,造成资金闲置。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减资手段将多余的资本从公司转出,从而维护股东权益。第9条为弥补亏损而减资公司严重亏损,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有资产差距过大,公司资本已经失去证明其资信情况的意义。第10条为股东股权变现而减资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减资等多种方式进行股权变现,与股权转让相比,减资不改变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属性,不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操作相对简便。第11条目标公司为满足并购方需求而减资并购过程中被并购方估值小于实收资本的情况下,被并购方进行减资以满足并购估值条件,便利并购业务操作。第12条为消灭巨额出资义务而减资目前,我国公司注册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部分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而实收资本数额较小,股东担负巨额出资义务。若股东出资期限即将届满,即可通过减资程序消灭或降低即将到来的出资义务。第13条为满足外来投资者的需求减资外来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投资研判之时,遇到目标公司存在大额认缴未缴的出资或者非货币资产以高评估价作价出资等情况,通常要求目标公司进行减资调整以规避此类风险。第14条为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而减资减资可以同比减资,也可以非同比减资,个别股东可能通过减资退出公司。除同比减资外,其他任何减资方式必然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更。公司为调整股权结构、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控股股东等目的,都可考虑用减资手段实现。第15条投资方以及减资的方式退出项目公司风投等投资方会与项目公司股东订立协议,约定退出方式。退出项目公司的方法较多,但以减资方式退出是最常见的选择之一,可单独使用,也可能与其他退出方式混合使用。第16条通过减资进行合理避税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部分情况下使用股权作为减资对价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取得相关税收优惠。第17条减资的分类17.1 根据减资的目的: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形式减资是股东不取得减资对价,故不涉及减资价格、不需要对公司进行估值,属于非交易减资。形式减资常发生在两种情形:对股东尚未出资的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实收资本不变;公司严重亏损,为弥补亏损而进行的减资。形式减资并不导致净资产流出,公司偿债能力不发生变化。实质减资是指股东取得减资对价,企业资本过剩,为避免资本浪费而进行的减资行为。实质减资导致净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企业偿债能力降低。实质减资又可分为交易性减资与非交易性减资。17.2 根据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分为交易减资与非交易减资。交易性减资是指公司的个别股东从公司减资,即个别股东退出共同投资关系的交易,公司交还其委托经营的财产。交易性减资涉及减资价格,股东之间有利益冲突,需要对公司估值,并遵循公允作价与等价交换的规则,订立减资协议。非交易性减资是指公司全体股东按照所持的股权比例和统一的价格从公司减资,此种减资不存在交易的意义,股东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此种减资通常发生在不良资产剥离过程中,按照公司剥离的资产总额、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确定减资价格,不需要对公司进行估值。17.3 根据减资完成后的股东持股比例:划分为同比减资和非同比减资。同比例减资后不改变原出资比例,各股东同比减少出资。非同比例减资是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减资完成后,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非同比减资情况下,部分股东股份减少甚至退出公司。第18条未实缴出资额情况下的减资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各股东应在认缴期内缴足出资。股东未实缴出资额情况下,公司仍可进行减资,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核查公司章程是否有其他约定。第19条股权质押情形下的减资股权质押后减资行为,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文禁止,但部分地区例如重庆的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股权质押后,减资必须取得质权人同意。减资后,同时办理减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和股权质押变更登记。律师办理此情形下减资应当核查:地方政策对股权质押后减资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有禁止性规定则不可进行减资;质押协议中对股权质押后减资行为是否有相关限制性约定;股权质押后进行减资,原则上应当征得质权人同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出质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20条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后的减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回购股权后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手续。第21条"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后的减资21.1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21.2 律师应审查对赌协议是否有效,股权回购条款是否已达成就条件。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应当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进行审查。21.3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对赌协议有效前提下,股权回购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应当满足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第二,符合公司法关于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强制性规定;第三,符合公司法关于分红的管理规定;第四,依法办理减资手续。第三章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22条尽职调查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的顺利实施,律师应委托人要求为减资业务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或者单独提供尽职调查的,应对拟减资公司开展针对性的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应就拟减资的公司进行深入尽职调查,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财产情况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角度进行研究、分析、核实和判断。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编制尽职调查清单。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或减少。第23条尽职调查的范围23.1 拟减资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调查拟减资公司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到公司登记机关核查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章程、设立程序、合并及减资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事项,对拟减资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核查拟减资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许可证;调查核实拟减资公司发展过程历史沿革,对拟减资公司的背景和拟减资公司所处行业的背景开展尽职调查;调查核实拟减资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实收注册资本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23.2 调查拟减资公司的现有股东情况现有股东基本情况,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查询其主体资质、所处行业、营业执照、章程等相关文件。现有股东的出资状况调查:认缴注册资本以及出资期限,实缴资本以及出资形式,出资是否合规等。现有股东的股权转让情况调查:股权受让时间、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存在隐名股东等。股东借贷或者担保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借贷、保证、抵押、质押等,尤其是涉及拟减资股权出质相关问题。股东涉诉情况调查:现有股东是否涉及仲裁、诉讼、行政处罚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等相关法律问题。23.3 对拟减资公司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调查、核实:拟减资公司初步提供的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清单;查阅拟减资公司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限制拟减资公司不动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拟减资公司的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查阅拟减资公司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数据、虚拟财产等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和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相关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限制拟减资公司此类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拟减资公司的无形资产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查阅拟减资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工商等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拟减资公司上述财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拟减资公司拥有或租赁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如果拟减资公司尚未取得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完备的权属证书,律师还需对取得此类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做出判断。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纳税情况,如税务登记、税赋缴纳情况及是否存在相关行政处罚等情形;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23.5 对拟减资公司债权、债务概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调查:对拟减资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彻底调查,是否存在怠于行使的债权、是否存在债务,以及债权、债务的合法合规性;对拟减资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展开细致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权利负担。23.6 对拟减资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在拟减资公司的章程中一般包含有关公司业务办理程序的信息、,律师应注意章程的修订程序、企业高管人员的权力、企业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判断拟进行的公司减资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能否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确保公司减资的合法、有效。23.7 对拟减资公司人员状况的调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聘任条件、薪酬待遇;调查职工的劳动用工情况,包括劳动者的人数、入职时间、是否依法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等,还包括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23.8 拟减资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的调查:需要查阅拟减资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并对其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做出判断;拟减资公司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真实、合法。23.9 拟减资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调查:应调查拟减资公司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或仲裁,包括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是否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拟减资公司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主要调查公司的业务范围、客户范围、供应商范围,主营业务及其运营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转营业务,是否取得各项业务的运营资质、许可证等。23.11 拟减资股东所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管任职状况。23.12 除上述尽职调查内容之外,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律师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调整和把握尽职调查重点。第24条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团队经过详尽调查形成初稿,由负责律师交委托人进行审阅。律师根据委托人提出修改意见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调整,形成终稿。尽职调查报告终稿应由律师团队责任人签名并加盖律所公章,并由该责任人向委托人提供。提交方式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或邮递的方式送达尽职调查报告的正本及附件。第25条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1、明确尽职调查的目的和范围。2、律师的工作准则。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3、律师的工作程序。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4、相关依据。律师获取的各项书面材料和文件、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5、正文部分,应当与律师的工作程序以及律师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及的范围保持一致,包括拟减资公司情况、现有股东情况、股权结构、股权受限情况、拟减资股东的情况、拟减资股东的涉诉情况、拟减资股东所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管任职状况等。6、结尾。律师对尽职调查的结果发表专业法律意见以供委托人参考。第四章减资方案的主要内容第26条减资方案律师应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情况,从项目性质、减资目的、财务计划、税务筹划、法律风险等方面综合考虑,结合实际情况,协助分立公司设计、论证切实可行的项目操作方案。第27条减资方案的内容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拟订的公司减资方案,应当对公司减资的原因、目的、减资后各股东股权份额比例、减资后公司章程、减资对价支付等问题做出安排。公司减资方案内容应包括如下方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具体减资方案做出适当增加或者减少):27.1 确定减资基准日应确定减资基准日,以此日作为评估、审计基准日,以便于统一评估、审计口径、确定债权债务。27.2 尽职调查报告开始、形成时间,主要结论。27.3 减资的方式明确目标公司减资采用同比减资或者不同比减资,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27.4 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如是实质减资中的交易性减资,则涉及到减资价格的确定、减资对价的支付、相应交割日、所有权权属变动手续、相关税务筹划。27.5 减资基准日前的债务清单以及主要债务详情对减资基准日之前的已知债务进行全面统计,重点核查主要债务详情,对发布减资公告后,预估可能发生的债务人要求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情况。对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变更登记前即整个减资期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单独记录形成清单,并将此类债务列入已知债务。27.6 协助安排股东会会议,明确召集以及表决减资决议相关事项。对股东会召集、表决减资决议日期、程序、注意事项进行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影响对外偿债能力,必须经股东会表决,并经有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27.7 人事调整对代表减资股东或者通过减资方式退出公司的股东的高管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调整做出相应安排。27.8 税务筹划减资方案中应对减资程序中可能产生的税费成本,与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协调,报减资公司最终决定税务处理方式。减资程序实施过程中,公司以及相关股东均可能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税种税费缴纳,律师在实务操作应特别注意,以防止减资结束后,目标公司因税务瑕疵遭到税务处罚。27.9 占有国有资产公司减资的特别程序安排国有企业决定减资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并取得有效的同意减资的批复文件。财政部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对占有国有资产公司和事业单位(上市公司除外)原股权比例变动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司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提出备案申请。第五章减资协议的主要内容第28条交易性减资应当签订减资协议交易性减资是指公司的个别股东进行实际减资,公司其他股东不减资的情形。这种减资公司股东之间有利益冲突,遵循公允作价、等价有偿原则。交易性减资协议是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的表现,此协议双方当事人为减资股东和不减资股东,公司不是交易性减资的交易主体。公司可作为支付减资价款的义务人在减资协议上签字。1、减资前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2、股东清单以及股东持股比例;3、减资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以及本次减资的股权比例;4、减资基准日及公司的估值;5、减资价款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6、减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股东及股东的持股比例;7、违约责任;8、减资实施期间的过渡安排(主要涉及减资期间债权人对减资争议引起诉讼的责任承担、代表减资股东高管人员任职安排);9、争议的解决方式;10、不可抗力;11、其它事项。第六章公司减资方案的实施第30条公司减资方案的实施步骤30.1制定减资方案30.2 确定审计、评估基准日30.3 评估、审计工作30.4 股东会通过公司减资方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出具内部决策文件,根据公司法规定,减资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并经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是否需要评估、审计,并未有强制性规定,视企业自身情况而定。30.5 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0.6 通知债权人并对外公告公司应当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已知债务的确认公司减资时应就金额已经确定、还款义务已经确定的已知债务,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实务操作中,已知债权人的定义主要存在以下观点:减资基准日前金额确定、付款义务确定的债务为已知债务;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金额确定、付款义务确定的债务为已知债务;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变更登记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均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通知债权人的方式公司法对通知债权人的方式未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已有司法判例明确指出,减资公司对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应采用直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仅采用公告的方式。直接通知的方式一般包括EMS快递、电子邮件、传真等。发布减资公告发布减资公告一般需要的资料如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减资的决策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0.7 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接到减资企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减资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减资企业应就相关债务进行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30.8 签订减资协议30.9 修改公司章程,收缴或者换发出资证书减资完成后,减资企业对章程注册资本条款、股东名称条款、股东出资条款等进行变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时收缴或者换发出资证书,变更公司股东名册。30.10 办理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减资涉及到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发布减资公告后45日后方可进行工商变更登记。30.11 支付减资对价减资对价的主要支付方式为货币支付或者非货币资产支付。具体操作中,可结合具体情况灵活选择。选择非货币资产支付的,应就具体资产形式选择适当的交付、权属变更手续。第31条律师在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31.1 起草各项法律文书,包括减资法律意见书、减资方案、减资协议等;31.2 协助董事会召集全体股东通过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31.3 支付减资对价并对相关权属变更手续提供法律建议;31.4 对减资基准日前已知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主要包括:公司减资基准日前的已知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公司减资期间的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通过起草并签订债务人承诺书、双方或者多方协议等文件对相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对债权人提出的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作出相应安排。31.5 协助、指导减资后各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律师应当协助减资后的公司按照减资方案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部门的相关规定,完成减资后的工商变更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授权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第七章附则本操作指引根据2022年1月17日以前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律师业务实践操作制定。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应以新的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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