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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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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docx

    信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有效制止考试违纪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令第7号)、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考试违纪是指学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不遵守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第四条考生在参考课程中违纪,该门课程成绩记。分,取消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考试违纪纪律处分按照情节轻重依次为: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违纪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位置的;(二)考试时未携带任何有效证件,又拒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强行参加考试的;(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经监考人员提醒后拒不改正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六)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在考场或在考试组织单位禁止的范围内故意逗留、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监考人员提醒后拒不改正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和劝告,扰乱考场秩序的。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违纪论处,给予记过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接受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四)在考场内传递试卷、答卷、草稿纸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书籍、笔记本等物品的;(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题内容雷同的;(七)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违纪论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三)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四)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六)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八条对违纪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将考生带出考场,必要时送至考务办公室,同时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该考生姓名、学号、违纪主要事实等信息。第九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及学生违纪的相关材料一并交考务办公室。第十条学生考试违纪当场被发现,以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人员的认定为依据进行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事后被发现,以教务处或所属学院调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为依据进行处理。第十一条违纪学生所属学院负责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复核,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于考试后或发现违纪事实后一星期之内报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处理。第十二条学生受到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者,提高一个考试违纪处分等级,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三条凡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凡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十四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教务处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其他考试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属学院送达学生本人。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一)留置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时,若被处分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则由处分决定书送达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在送达通知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并签名,即视为送达,送达书留存二级学院。(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学校可以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将处分决定书邮寄给学生或学生家长,自邮寄之日起一个月后视为送达。(三)公告送达。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在学校教务网上公告的方式进行,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后,即视为送达。第十五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XX信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十六条受到考试违纪处分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处分申请,撤销处分应具备的条件、期限及办理程序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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