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农林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以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助工的智力体力劳动为主以及参加其他经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同意的校外社会服务。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章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学生资助中心领导下,统组织管理和实施。各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第三章勤工助学服务组织的职责第七条审核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协调用工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第八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九条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报酬标准,做好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十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刻苦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的学生。第十二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劳动报酬;2有权了解用工单位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单位协议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3参加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相关培训活动年终评优活动和其他各种服务;4了解学校勤工助学政策用工单位所分配岗位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性质;5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6享有学校根据勤工助学政策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及义务劳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2履行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勤工助学活动中用工单位拥有以下权利1根据勤工助学岗位要求,选择勤工助学学生;2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有关勤工助学工作的建议,反映相关问题,根据学生的工作表现提出勤工助学奖惩意见;3加强对单位内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4拒绝学生协议外要求;5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服务。(二)勤工助学活动中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对到岗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技术培训,进行安全知识教育;2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如实反映学生工作情况及劳动表现;3协助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做好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4按规定给予勤工助学学生客观评定;5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6与学生通过各种合理方式协商解决争议。第五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第十六条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工单位或个人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服务用工申请,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统向全校学生公布岗位需求信息。第十七条每学期末学校停课后,原则上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均应停止工作,以便学生复习考试。第六章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与聘用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用工单位用工需求,采用不定时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第十九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退出(一)无故连续三次不到岗的;(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三)学习成绩较大幅度下降的。第七章勤工助学基金的组成和使用第二十条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由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社会捐助等组成。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勤工助学活动场地建设以及设备工具及宣传支出等。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账管理。第八章劳酬审核与发放第二十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标准视岗位工作任务的繁简情况难易程度完成质量不同而定,在岗位招聘时予以公布。校外勤工助学学生劳酬由用工单位与学生自行结算。第二十五条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停发当月报酬。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