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发言稿6篇.docx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发言稿6篇浅析新形势下如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一)“警爱民,民拥警,警民亲如一家人”,既是公安工作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警民双方共同追求的一种美好憧憬和奋斗目标。公安部党委提出“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并将其上升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政治高度来谋划,充分说明了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说明了当前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还不够和谐。因此,准确判断当前警民关系不和谐的表现形式,客观分析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的主要因素,积极探索改善警民关系的对策,是摆在基层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结合基层公安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谈谈粗浅的看法。一、深刻理解和认识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大现实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警察的一切执法活动代表着国家行使权力,警察的一言一行在老百姓眼里都代表着政府的形象。警察在履职尽责中,无论是从事侦查破案、治安管理,还是开展服务性工作,直接面对的都是社会各阶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整个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二)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落实“群众路线”和履行历史使命的需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中央苏区时的“特科”到一九四九年公安部成立至今半个多世纪的公安工作的发展史来看,无论处在哪个时期,还是处于何种情况,革命取得成功、建设取得胜利、任务圆满完成等都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必须要有和谐的警民关系作支撑,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不断促进公安事业的发展进步。新形势下,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公安机关的三大历史使命;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社会是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公安机关要顺利履行职能职责,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和任务,需要以和谐的警民关系为基础;反过来讲,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公安工作也是促进实现社会和谐、警民关系和谐目标的一个最重要途径。(三)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实现其根本宗旨的需要。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恩来总理曾经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O可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通过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权,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是公安工作的最终宗旨。如果没有和谐的警民关系,公安工作将会成为“无水之鱼”,就会失去依靠力量,构建和谐社会也就变成一纸空文。二、正确分析当前影响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的不利因素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程中,社会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入,必将触及部分人的利益,引发大量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都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去解决,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具有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职责,需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疏导化解矛盾工作。但是,由于情况的复杂性、多样性,往往在诸多方面处理不当导致“惹火烧身”,进而造成警民关系的不和谐等等。当前,影响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的不利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警力使用不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推进,诱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加,企业改制导致下岗人员利益受损;国家建设征地涉及失地农民安置及补偿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由于政府机关职能部门没能妥善处理或种种原因久拖不决、解决不公等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公安机关冲在最前线,与群众面对面接触,一定程度上造成群众与公安机关的对抗心理,特别是公安机关对少数为首闹事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和对抗情绪立即暴露,必将拉大警民之间的距离,影响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二)不切实际承诺。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无可非议。但是,一度时期公安机关为了“取信于民”、“改善警民关系”,公开向社会作出了一些不切合实际的、自身无法兑现的、甚至是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承诺。由于这些承诺无法实现导致群众不满,影响警民和谐关系建设。例如,九十年代巡警“四有四必”承诺中的“有求必应”、“有难必帮”就是如此。群众的需求是广泛的,有的需要公安机关是无法满足的;群众的困难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党委政府甚至社会都无法解决的。请问,公安机关能有多大能耐去“应”和“帮”呢?一旦群众的需求不能得以满足,就会被群众视为不履责、不作为,引起群众不满;又如,“打不还手”承诺,本身就违背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就是自称“最民主”、“最保护人权”的美国警察主张的是“骂不还口,打要还手”的。中国警察在遭到暴力袭警时,如果还击对方,顿时将会听到,警察打人了,的呼声,民警极可能遭到群殴,还可能受到纪律追究。可见,某些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使警察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会极大地削弱警察履行职责,直接影响警民和谐关系。(三)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法律依法赋予了公安民警行政管理权和刑事司法权。实际工作中,有的公安民警由于自身不加强学习,法制意识淡薄,纪律观念不强,缺乏必要的素质养成,因此少数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经常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四难”现象,或者出现“冷、硬、横、推”的言行,以及开“特权车”、“霸王车”,还有的民警以管人者自居,对待办事群众动辄呼来吼去,一幅盛气凌人,不可一世的衙门作风,这些特权思想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伤害了群众感情。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制建设时间短,一些公民缺乏法律意识,有的对法律法规断章取义,无理狡辩,还有的借上访告状或群体性事件之机,“攻击、诋毁、挑衅”公安机关,这些都严重破坏了警民关系的和谐,损害了警察形象,败坏了警风,显然也就无从谈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四)履行职责不佳。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虽然信任度在提高,但对公安机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要求做到尽善尽美。特别在发案上要求不发案,少发案,即使发生了案件要求公安机关破案要快,抓获罪犯要穷尽,打击罪犯要有力,挽回损失要全。这些要求从主观上讲,是好的,必要的。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虽然公安机关尽全力积极作为,但往往也会事与愿违。同时,客观上也存在少数地区少数民警出警不及时、处警措施不力、侦破能力不强、管理水平不高、服务理念不佳等问题,时有群众投诉公安民警的情况发生。再有基层公安民警长年累月在社区、乡村与群众打交道,警察的一言一行都会受到群众的监督。工作中,个别基层民警由于缺乏工作方法,在与群众交往中有时语言粗鲁、信口开河;有的贪占便宜,吃拿卡要;有的执法犯法,索贿受贿;有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这种行为必将影响警民关系,警务工作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五)执行法律不严。由于受经费的制约导致警务保障差,受办案经费影响,基层公安机关有的搞利益驱动,以罚代法,降格处罚,同个案件,同等行为的对象,有的取保候审,有的却判处刑罚;有的受“人情、金钱、物质”等影响,办糊涂案,对同一案件、同等责任行为人处罚上显失公正,有的既拘留又高额罚款,有的只拘留不罚款,有的不拘留只罚款,有的甚至既不拘留,又不罚款。如此种种执法行为严重损伤群众的感情,受到从严处理的对象本人及家属、亲友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产生极度不满,如果多办几起这样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威信必然受到严重损害。三、建设警民和谐关系的几点思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十分重要,非常必要。建设和谐警民关系要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核心,以解决影响警民关系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强化措施,加强和改善警民关系,努力构建警爱民、民拥警的和谐关系。根据目前警民关系状况,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树立正确的“警务观”,实现非警务活动向法律赋予的职责职权的转变。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特殊的行政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社会等主要任务,肩负着“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法律赋予了警察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它在维护履行职权中发挥着其它行政机关不可代替的作用。但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也是有限的,也要受到制约,并非什么问题都能“包打包唱”,也不是什么“万精油”。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职责任务的规定,科学界定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的界限,规范警力使用审批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警务活动的干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出警有据,确保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警务活动始终在合法轨道上运行。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赋予各警种的职权积极履行,不属于警察职能范围内的问题不能越权去处理。要向全社会公开公安机关的职能职责和职权范围,让人民群众知晓明白,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同时,也要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宣传并非什么事“有困难找警察”都能解决,减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误解,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公安机关只能量力而行给予帮助,但并不是必须作为。如果不作为或作为不好要正确对待,给予理解,消除误会。要以服务和改善民生为契机,建议协调政府要积极组建社会救助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专门负责办理公民的非警察义务的报警求助工作,真正解脱公安机关承担的大量非警务义务救助的困扰,把有限的警力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履行警察职责,做实、做好警察主业,避免非警务工作因各种原因办理不到位引起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以减少警民关系不和谐点,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二)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观”,实现由只重管理向管理和服务并重的转变,积极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涉及面宽量大,要按照“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的要求,强化对广大民警的教育培训,切实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要转变观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把行政管理权转变为自觉的为群众服务上来,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理念,狠抓基层窗口单位建设,打牢执法为民思想基层并采取更加有利于改善民生的措施,扎实推进“便民、利民、惠民”百项承诺,认真履诺,努力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敬佩。要广泛开展争创“马天民式”基层所队,争当“马天民式”民警活动,利用社区民警、驻村民警深入群众走访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群众工作和普法教育,向广大居民群众宣传法律、宣传政策;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千方百计教育群众减少对抗法律的错误言行,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进一步增进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不断增强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加深与公安民警的感情。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公安机关,主动地理解支持公安工作,真正实现警民和谐的目的。()树立积极的“稳定观”,实现由被动处突向主动疏导的转变,构建稳定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首要任务和重大政治责任。一方面,要灵通情报信息,及时向党委政府预警报警;另一方面,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和维护治安秩序工作。要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大局出发,公安机关在处理不稳定事件工作中,要将获取的不稳定信息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同时,自身也应当采取积极的疏导措施,耐心向群众宣传解释,求得群众的理解、配合,放弃闹事念头,避免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把公安民警推上前线,与群众形成对立。要抓住社会反映比较突出,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信访问题,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认真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持久有力的保障。同时,要紧密结合公安机关的执法、管理和服务工作,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爱民实践活动,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极大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四)树立严格的“法制观”,实现由执法随意向执法规范的转变,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得到体现。当前,我国法制尚不够健全,执法监督尚显苍白无力,加之法律本身赋予执法者的人为空间太大。在亲情、友情、权力等因素的干扰和在金钱、物质的诱惑下,民警不严格依法办事,执法随意的情况时有发生,伤害了部分群众的感情。因此,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警察执法必须摒弃执法随意,真正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充分利用各种科技监督手段,尽最大限度地实行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公开,让人民群众心悦诚服。(五)树立现代的“打防观”,实现由重打轻防向打防并重的转变,增强驾驭社会治安的能力。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业,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绝不能放松打击犯罪。但是,实践表明,如果只抓打击,不抓防控,刑事犯罪是不可能得到有效遏制的。如若放松了防控手段,将会成为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群众的安全感得不到保证,治安态势不可能好转,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公信度必然会降低。因此,公安机关在抓好破案打击的同时,要积极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综合防控,形成打防结合的局面,实现社会治安的持续稳步好转,最大限度的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认可。(六)树立高尚的“荣辱观”,实现由沽名钓誉向淡薄名利的转变,展示人民警察的高尚情操。公安民警作为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赋予了一定的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每一位公安民警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无私奉献地工作。杜绝不择手段去追求个人得失和荣辱,要树立高尚的人生观、荣辱观,见困难就上,见荣誉就让,甘守清贫,淡薄名利,绝不徇情枉法、贪赃枉法,终身永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和高尚情操。要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警纪的教育,强化内部执法监督,树立先进典型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等举措,进一步提高广大民警的综合素质和为民服务本领,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达到警爱民、民拥警的和谐警民关系的目标,让社会成员敬仰。为此,要做到“四个要”:一是要加强对民警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警纪和理想宗旨教育;二是要强化内部执法执纪监督;三是要树立先进典型、模范人物,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四是要强化纪律,对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二)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群众观点是我们党的基本政治观点。公安工作从根本上说就是群众工作。做好群众工作,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公安事业发展的内在需要。做好新时期公安群众工作,构建良性、互动的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一、和谐警民关系的内涵及特征和谐,是指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变化、发展规律的认识,是人们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和处事的价值观和方法论。警民关系,是指警察在打击、预防犯罪和提供社会服务等各种警务活动中,与社会公众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人际关系。和谐警民关系,是指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中与人民群众之间基于法律所形成的一种水乳交融、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相合作、和睦协调的社会关系。通俗地讲,就是警爱民、民拥警、警民一家亲,展开来说,就是警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依靠人民,受人民监督;人民爱护警察,理解警察,支持警察,当然也包括监督警察。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和谐警民关系具有五个基本特征:1 .普遍性。和谐警民关系具有人际关系的种种属性,是一种以平等互助为基础、以情感交流为纽带的普通人际关系。2 .特殊性。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开展警务活动中与公众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以法律为基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际关系。3 .客观性。和谐警民关系处于不断变化、发展的动态过程中,被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受特定时期的政治、法律制度所影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客观必然性。4 .群众性。和谐警民关系必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公安工作中要广泛地地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把公安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5 .长期性。和谐警民关系是在警民之间长期沟通互动中形成的,具体表现为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深入了解、支持和参与,以及公安机关在公安工作中对群众公开信息、征求意见、提供服务等,通过随时随处地沟通加深了解,依托多途径多形式的互动增进感情。和谐警民关系,是一种双向的良性互动关系,警与民在政治上是一种对等平衡的民主关系,在法律上是一种相互支持的合作关系,在感情上是一种理解包容的亲情关系,和谐的警民关系是警民双方共同追求的一种美好、和谐的最佳境界。二、当前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的因素及其表现形式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是基本满意的,警民关系的主流是和谐的、健康的、融洽的。但受整个社会环境、民警自身素质和群众认知能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警民不和谐的因素仍在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存在,特别是在一些基层派出所及交警、户籍等窗口单位出现了不和谐状态。主要有以下六种表现形式:(一)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诉求不断增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民关系。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国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在发展进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无论是规模还是复杂性,都是世所罕见的。改革开放后,中国发展很快,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增长了50倍,GDP总量由1978年的5000亿增长到2008年的25万亿,财政收入由1200亿增长到5.5万亿,GDP相当于3.5万亿美元,而同期美国13.98万亿美元,日本5.2万亿美元,德国3.2万亿美元,我国排名第三,已超过德国。从发达工业国家发展规律来看,当一个国家年人均GDP从1000美元上升到3000美元时,整个社会不稳定因素就会明显增加,将会进入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和利益冲突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叠加、碰撞加剧、诉求增多,各类社会矛盾的产生和冲突不可避免。尤其是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因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并呈蔓延趋势。而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就被直接推到了第一线,推到了风口浪尖,成为矛盾的焦点,舆论的热点,造成警民关系的紧张和对立。(二)执法环境日趋复杂,执法难度日益加大,使民警对群众工作产生畏难情绪。执法环境问题是近年来全国自上而下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基层民警普遍关心的问题。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受袭警甚至暴力袭警事件不断发生。2008年我市共发生各类阻碍民警执法案件352起,其中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发生63起,处理交通违章时发生72起,接处警过程中发生IOl起,日常工作、办案中发生116起,基层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了严峻挑战。公安执法的难度特别是一线民警的执法难度越来越大。工作中,基层民警存在“三怕”:一怕接警。接了警到现场晚了不行;着装不规范了不行;语言偏激了不行等等,总之,费了半天劲,处理好了是正常工作,稍有偏差就是“严重失误”,一句话,无利可图、有账可算;二怕出错。随着社会法治意识普遍提高,执法监督体系日趋健全,民警时常面临因执法过错引起投诉和被法律追究的问题,因而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怕承担责任思想,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畏首畏尾,缩手缩脚。三怕投诉。近几年来,对警察的投诉,信访的事件逐年上升,其中有很大部分是失实投诉,但有关部门都要求调查警察并限期答复,少数民警因担心被投诉和领导指责,在执法活动中难免顾虑重重。目前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的现状是:刑事案件乐意办,矛盾纠纷催着办,基层基础工作绕着办,无案无纠纷时闲着没事办,民警不愿下社区、不愿意接触群众,不善于与群众沟通,不想做基层基础工作的问题日益突出。(三)公安机关职责权限有限,社会舆论引导不力,群众易对民警产生误解。为人民服务,是警察的义务和责任。但警察也有自己的职责范围,不是什么都能做的,也不是什么都可以做的,更不是什么都能做到的。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群众不管是遇到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都喜欢找公安机关解决。当然这是好事,说明了群众对我们的认可和信任,而许多问题又超出了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如:一些案件受害人出现了经济困难,本应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群众却来找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最多只有调解的权力,没有最终裁定权,而群众对此往往不理解,甚至还理直气壮地认为公安机关不管,类似这样的案例在现实中很多,特别是有些群众对法律不了解,常因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被释放出来,而误认为是公安机关徇私舞弊,产生不满情绪。当前,网上舆论监督成了不可忽视的外部监督方式,这种趋势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日益凸显。据国家工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我国网民数量已经突破3.16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4%也就是说,平均每4人中就有1人是网民,也可以理解为几乎每家每户都有人上网。可以说,目前网络已经起到了整合民间情绪、集中反映民众意愿的作用,成为群众与警方发生联系、作用的主渠道。个别新闻媒体和网络为了追求所谓的新闻效应,打的是舆论监督的幌子,专找公安工作中的毛病和疏漏,明察暗访进行曝光,很容易使公安工作陷于被动。对其中道听途说的传闻,公安机关没有将可以公布的破获的市民关注的案件公布于众,没有将在打击犯罪、治安防范方面的工作公布于众,市民及网民对我们的公安工作还不了解、还不知情,引起了诸多揣测,以致形成误解。(四)民警工作压力过大,与群众缺乏有效沟通,造成警民关系不佳。当前,随着社会治安复杂性的增加,公安承担的工作任务量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是社会治安治安形势严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多,打击任务日益繁重,各种专项打击不断;另一方面是警力严重不足,民警长期承受着高强度的压力,始终在超负荷运转,加班加点、节假日坚守岗位更是家常便饭。基层一线民警每年加班都在800小时以上,特别是交警、刑警、派出所等一线民警的工作强度更大,平均每天工作11T5个小时,平均3周才能休息1天,除了繁杂的日常事务,还要应付各类难于预料的风险、各种频繁的考核、检查,还有大量的非警务活动。还有社区民警,众所周知,实施社区警务战略的目的之一就是实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提高群众见警率。公安部明确规定社区民警每周在辖区开展工作不得少于20小时,驻村民警每周在辖区开展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现实工作中,社区民警既要处理治安案件、又要值班备勤,还有参加各项学习培训,真正下社区工作的时间难以保障,经常存在“社区民警下社区难”现象,造成群众在社区“只见照片不见人”的情况。(五)少数民警执法意识偏差、方法简单粗暴,导致警民关系的疏远。主要表现为:一是拖拉。对待群众报案和求助推诿扯皮,特别是在受理棘手案件后,上推下卸、躲躲闪闪,能不沾边就不沾边,缺乏应有责任意识;二是漂浮。工作无动力、事业无追求、作风不扎实,在对待群众上不是热情接待,而是感情用事,自己高兴了应付两句,不高兴了要么不吱声,要么一句话打发了之,有的甚至把自己工作上的失落和情绪发泄到来办事的百姓身上;三是傲气。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简单粗暴,与老百姓打交道,官气十足,耍特权、摆架子、抖威风,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四是私情。受利益的驱动,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极个别民警徇私枉法、执法犯法。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但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败坏了公安形象,冷了群众的心。事实证明,群众最不能理解、最看不惯的就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不公平”现象。有些群众虽然不太懂法,但他们最懂得比较。比如,驾驶员的超载违法行为,同样载量的车,拉了同样重的货物,你给甲做出了这样的处理,却给乙做出了那样的处理,就会引起群众产生不公平的愤怒。再比如抓赌,同样的情节和性质,你对他罚了200元,却对我罚了500元。这样一来,老百姓就会认为你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者是你偏袒、徇私舞弊,很自然就造成了警民关系的紧张和不和谐。(六)外部因素对公安队伍形象存在认识偏差,影响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评价。第一种是对警察敬而远之。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警察就是抓坏人的,凡是与警察打交道的都不是好人,对警察存在排斥心理。第二种是将警察偶像化。认为警察是万能的,既是侦察破案、打击犯罪的能手,又是排忧解难、保护社会安宁的卫士,一旦愿望无法及时实现,消极的看法就会产生,甚至可能转化为负面效应。上世纪90年代中期,全国公安机关掀起学习漳州110的高潮,一时间“四有四必”口号成为对群众最时髦的承诺。当承诺无法兑现时,群众就产生消极看法。第三种是对警察不信任。将对个别警察的作风、行为的不满延伸到对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怀疑,从极少数民警身上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产生对整个公安队伍的不信任。这三种认识因素交织在一起,造成了警民之间的隔阂和误解。实际上,在现实工作中,每一位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几乎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出警过程中,群众看热闹的多,帮助的少;对街头暴力,观望的多,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少。警察预防打击犯罪工作中,回避的多,援助的少。不少民警在调查取证、询问等工作中,往往因对象的误解、担心、对抗而事倍功半,经常处于孤立无援、孤军作战的境地,真正成为“弱势群体”。三、做好新时期公安群众工作,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措施(一)坚持正确的群众立场。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重要依托和力量源泉,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我党克敌制胜的法宝,密切联系群众是党的三大作风之一。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充分评价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作用时说“革命战争是群众的战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进行战争。”“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战争的伟大力量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从一个50多人的小组织,发展到今天拥有7000多万党员的大政党,靠的就是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领导农民运动开始,经过开展反霸、减租减息、土地改革等一系列群众运动,将根据地广大农民的革命积极性充分动员起来,保证了革命战争的胜利。著名的淮海战役,解放军在数量上并不占优势,在武器装备上更处于明显的劣势,如果没有累计达543万民工肩挑背负、小车推送的后勤支援,它的胜利是不可想象的。陈毅同志曾深情地说,“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用手推车推出来的。”我们每一位民警要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的重要性,要坚持正确的群众立场,坚持做到“两要、两不要”:1 .要深入群众之中,不要游离在群众之外。一些民警之所以感到群众工作难做,是因为没有真正深入群众,做群众工作只是浮在表面,即使下去了,也是在治保主任、内保干事和治安积极分子中兜圈子,没有真正接触普通群众,做群众工作时自然就有对面看人心不透的感觉。我们要认识要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的力量和智慧,要充分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永远做人民群众的小学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汲取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推动公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2 .要站在群众的前面,不要成为群众的对立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是我们的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始终站在群众前面,急人民群众所急、想人民群众所想;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和向导;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把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和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遇到与群众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要多从自身找原因,看措施是不是对头、方法是不是得当,真心实意地接受群众监督,而不要站在群众的对立面,轻慢、指责甚至压制群众。(二)珍爱对群众的感情。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指出:“军队必须和民众打成一片,使军队在民众的眼中看成是自己的军队,这个军队便会无敌于天下。”谈的既是军队与群众的关系问题,也是与群众的感情问题。感情是指对人或事物关切、喜爱的心情。有情才有爱,情生爱,爱更深。列宁曾经说过:没有人的情感,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真理的追求。俗话说,感人心者,莫过于情。在生活中,有亲情之爱,血浓于水;有夫妻之爱,难以割舍;有朋友之爱,肝胆相照;而公安民警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爱,则应是血肉之爱、鱼水之爱。只有爱,才能赢得爱,人民公安为人民,贵在爱人民。感情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是密切警民关系的前提。时下,为什么一些民警总感到群众工作难做,其根源就是他们的宗旨意识淡薄,对群众缺乏感情,存在情感障碍。我们几代党的领导人,从毛泽东的“人民万岁”,到邓小平的“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从江泽民的“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到胡锦涛的“群众利益无小事”,始终与人民群众保持着深厚的厚意。所以,广大公安民警一要珍“情”,牢记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人民群众对我们有着深厚的养育之恩,不要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这个特殊身份。二要重“情”,对待人民群众要真心真意、全心全意,而不是半心半意、三心二意,更不是假心假意。三要动“情”,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选择,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听民声、察民情、解民意,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满腔热情为群众提供服务。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只要我们时时去做,事事去做,处处去做,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长期坚持,警民关系的纽带才会更加坚韧,人民群众也才会把我们当亲人,也才会使很多矛盾和问题及时解决在基层、化解于萌芽。(三)端正对群众的态度。思维决定行动,态度决定一切。对群众持什么态度,直接影响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派出所户籍室是与群众打交道最频繁的窗口,面对每天的人来人往,很多户籍民警会感慨办不完的户口、忙不完的业务。但对群众来说,很多人可能一生因办身份证才到派出所来一次,群众看到的不是你天天有多忙,而是他来办理业务的那一段时间你的态度,或许就这短短的几分钟、十几分钟的时间,你的态度就成为他们对警察形象、公安形象评价的重要依据。再如信访工作,有人说,信访问题其实是对群众的态度问题,这句话不无道理。大家在接待信访投诉时可能都有体会,那就是来访人、投诉者多数是带着情绪来的,有时言辞过激,有时大发脾气,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民警的态度至关重要。处理得好,往往会感染对方,平息矛盾,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火上浇油,扩大事态。此外,在做群众工作中,要做到“两个学会”:1 .学会微笑。微笑是走进群众的最好捷径,是打开群众之门的最佳钥匙,也是我们每一位基层民警必须练就的一项基本功。日常工作中,我们接触的群众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他们有着不同的社会阅历、价值观念、生活习俗和个人习惯,我们要用相同的微笑来面对这些不同人群,把微笑贯穿在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坚持做到“三个必须,三个决不”:无论工作如何繁忙,微笑必须持之以恒,决不时好时坏;无论办事的群众来自何方,微笑必须一视同仁,决不厚此薄彼;无论自己心情如何,微笑必须发自内心,决不虚情假意。每天都要问一问自己:今天,我微笑了吗?2 .学会宽容。宽容是一种美德、一种胸襟、一种气度、一种雅量,更是一种聪明的大智慧。“授人玫瑰,手留余香;与人为善,人自善良”。对人对事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方式,结果大不一样。越是对人宽厚,别人就越尊重你、爱戴你、拥护你,你就越容易获得别人的理解与支持。每一位民警遇事勿浮躁,勿动火,勿憋气,恬淡自如、宽宏大度地面对社会与民众,宽容群众的小小失误,宽容群众不恰当的言语。如果心胸比针眼小,就会把自己封闭起来,不仅思想难以进步,而且还有严重脱离群众、成为孤家寡人的危险。(四)讲究群众工作的语言艺术。群众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打动人心、调动人潜力的工作,实质是心理沟通,而语言是交流最重要的手段。有位国外名人曾说:眼睛可以容纳一个美丽的世界,而嘴巴则能描绘一个精彩的世界。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上,孟建柱部长提出了“三懂四会”,即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要服务、会宣传发动。这一切都与说话有关。我们一些民警与群众交流讲不到要害,谈不到心里,拉不近与群众的心理距离,经常存在说不上话、话不达理、理不通情、情不接法的现象。如派出所接处警工作内容繁多,最常见的有打架斗殴、损坏财物等矛盾纠纷。民警到达现场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现场,化解矛盾,民警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说话方式技巧成为快速出警的重要因素。“你懂什么,我们没有规矩呀"、“听你的还是听我的”,这些言辞敏感,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导致处警被动,甚至给当事人心理造成伤害,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造成上访事件。事实上,老百姓大量的信访问题都是源于我们民警说的一句话:“你爱上哪儿告就到哪儿去告,爱找谁就找谁"。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民警常常感到,尽管已经磨破嘴皮、拼尽全力,但实际上往往事与愿违、效果甚微,不但不能获得当事群众的认可,甚至还会引起群众的反感和不满。究其原因,往往是处置过程中语言不够规范和严谨等造成的。“会说话”是一门语言艺术。我们每一位民警在现场处警中,要多用规范性语言多,少用随意式语言;在矛盾纠纷调解中,多用解释性语言,少用反问式语言;在工伤事故、非正常死亡等事件的谈判协调中,多用认同性、安慰性语言,少用刺激性、伤害性语言;在社区工作中,多用家常式语言,少用管理式语言;在案件排查走访中,多用迂回式语言,少用直切式语言;在窗口服务中,多用理解性语言,少用情绪性语言。另外,还要学会“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努力学习群众的语言,注重说话的对象,让群众不但听得懂,而且听得习惯、听得舒服。只有这样,才能拉近与群众的距离,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五)注重工作方法和策略。在群众工作中,必须要情、理、法三者结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这样,人民群众就很容易接受,达到依法办事的目的。再如,入户调查是社区民警的一项重要勤务工作,入户调查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同时也是一个社区民警综合素质的体现。开展入户调查工作,是社会学、心理学、各种自然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是动手、动嘴、动脑的三结合。入户调查是手段,人口了解是重点,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获取有用信息是目的。由于群众的文化水准不同、素质参差不齐、脾气性格各异,因此掌握好入户调查方法尤为重要。有的社区民警经常抱怨入户调查工作难以开展,群众对入户调查不理解,甚至连门都不让民警进;有的民警即使进入了百姓的门,但不能获取有价值的信息,这都是工作方法不当造成的。如何在实践中总结提炼出更加丰富、具体、生动和有效的方法,是做好公安群众工作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课题。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公安工作永恒不变的主题,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随着公安工作的不断深入,警民关系的内涵和外延也将不断在深度和广度上纵深与拓展,有着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警民关系建设大有可为、大有作为。我们要不断研究、总结、探索、创新,共同推进警民关系进入一个全新的境界。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三)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公安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改进公安工作的必然选择。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需要公安机关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懈努力,以实际行动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真诚互动,才能真正建立警爱民、民拥警的和谐警民关系。一、建好队伍,打造“诚信公安”,以形象促和谐。一要深化为民意识。要围绕“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展开大讨论,检讨自己为群众“做什么、做了什么、怎么做、做得怎么样”,内聚警心争一流、外赢民心创满意,真正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根植到公安民警头脑中,转化为融洽警民关系的强大动力。二要坚持民本警务。坚持“民意主导警务、警务保障民生”的工作理念,建立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民意测评机制,将测评结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更多地用老百姓的眼光来审视和考量社会治安问题,更多地用老百姓的感受来改进公安工作。三要提升能力素质。“打铁还得自身硬”,要取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公安民警必须要有过硬的素质,才能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里,才能搭起警民“连心桥”。要把做群众工作作为民警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基本功,按照懂群众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