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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智芯动力系统发展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新能源商用车动力总成系统项目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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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智芯动力系统发展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新能源商用车动力总成系统项目环评报告.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湖州智芯动力系统发展有限公司年产限万套新能源商用车动力总成系统项口建设单位(盖章):湖州智芯动力系统发展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60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60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104六、结论109附表110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周边环境图附图3项目四周照片附图4项目总平面图附图5项目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6湖州市市辖区“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附图7厂区分区防渗图附图8湖州市南河开发区核心区块(A-I)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图附件:附件1备案通知书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附件3土地证、租赁合同等附件4原料MSDS和VOCS测试报告附件5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附件6评估意见附件7湖州市南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附件8项目替代平衡表附件9危废处置承诺书附件10项目污水纳管承诺书附件11环评文件确认书附件12申请审批的函附件13删除涉密事项说明附件14信息公开说明材料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湖州智芯动力系统发展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新能源商用车动力总成系统项目项目代码2304-330503-04-01-269478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浙江省(自治区)湖州市南滑县(区)乡(街道)南肢经济开发区庠上路南侧、白米塘西侧地块地理坐标(120度22分10.313矛少,30度50分2.734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三、汽车制造业一一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一一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IO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团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21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二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湖州市南潺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661499环辍资(万元)804环保投资占比(%)0.122施工工期24个月是否开工建设Ia否ZI是:用地(用海)面积(m2)257958.63(约合386.94亩)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需设置专项评价,具体判定见下表1.1-1。表1.11专项评价判定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是否设置专项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I、二嗯英、苯并花、凯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污染物、二嗯英、苯并a花、毓化物、氯气。否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新增生活污水排放,可纳管排放。否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Q值VL存储量未超过临界量。否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涧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取水。否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否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2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3 .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附录B、附录C。规划情况湖州市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十四五”规划、湖州市南潺开发区核心区块(A-I)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兄湖州市南涪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取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批复(浙环函2018524号),但该规划范围未包含本项目所在地,包含项目所在地的规划环评正在开展中。及环响符分划划影价性析规规境评合1、湖州市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十四五”规划符合性(1)规划主要内容规划目标:到2025年湖州市制造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总体要达到全国同级市先进水平,产业分工和价值链中的地位明显提升,规上工业总产值突破8000亿元、力争达到万亿,规上工业增加值突破1800亿元、力争达到2000亿元;规上制造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35万元/人,规上制造业增加值率达到24%,规上工业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未来五年湖州市将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以推进产业现代化集群化发展为主线,一手抓数字产业、高端装备、新材料和生命健康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一手抓绿色家居、现代纺织两大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积极培育新型电子元器件、北斗及地理信息十大产业集群,加快构建“4210”现代产业体系。未来五年将深度嵌入湖州“一湾极化、两廊牵引、多区联动、全域美丽”总体布局,以南太湖新区建设、开发区整合提升、“万亩千亿”平台建设等为工作抓手,着力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和向心力,强化各县区协调联动发展,构建“一极两轴多区联动”的产业新空间载体,形成高能级战略平台为引领、高质量骨干平台为支撑、若干特色化基础平台为补充的高水平现代化平台体系,推动中高端要素高密度、高浓度集聚。湖州市将围绕构建现代化集群化“新产业”、突破关键共性前沿“新技术”、培育梯队合理“新主体”、构建绿色发展“新体系”、推广未来制造“新模式”、构筑布局合理“新空间”、推进全方位“新开放”、深化体制机制“新改革”等目标任务全力培育“八新制造”,推动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2)符合性分析企业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潺经济开发区庠上路南侧、白米塘西侧地块实施年产50万套新能源商用车动力总成系统项目。项目依托远程商用车集团在新能源三电系统的核心技术并拥有先进的新能源商用车动力总成技术、智能化及车辆安全技术以及较强的新能源动力总成研发体系和完善的供应商体系,通过新建电池系统、电驱动系统、域控等核心产品的研发中心、试验中心、制造中心,基于整车搭载需求,以电芯通用化、PACK平台化、BMS软件自主化、充换电标准化为准则,围绕能量密度,循环寿命,安全性,性价比维度,开发充换电一体电池包,覆盖微面、小微卡及轻卡换电(双包)。建成后,形成年产50万套新能源商用车动力总成系统(PACK电池20GWh、电驱动系统30万套)的生产能力。项目的建设符合规划的全力培育“八新制造”的目标任务。综上,项目的建设符合湖州市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十四五”规划的要求。2、湖州市南潺开发区核心区块(AD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湖州市南河开发区核心区块(A-I)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图(见附图7),项目区域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项目为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主要生产新能源商用车动力总成系统,为二类工业项目,符合湖州市南潺开发区核心区块(A-I)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1、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中“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环环评2016150号中“三线一单”符合性情况分析如下表l.l-2o表12“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汇总“三线一单”符合性生态保护红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文)和湖州市“三区三线”划定方案,本项目位于南沼经济开发区庠上路南侧、白米塘西侧地块,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能达到环境质量目标。随着“五气共治”等区域环境质量提升行动的持续推进,该区域环境质量有望得到持续改善。根据环境影响分析,若能依照本环评要求的措施合理处置各项污染物,则本项目在建设阶段及生产运行阶段,各项污染物对周边的影响较小,不触及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消耗的能源、资源较小,新增用地面积不大,不会突破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上线,不触及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主要从事新能源商用车动力总成系统的生产,不属于禁止准入清单中的行业。2、“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南沼经济开发区庠上路南侧、白米塘西侧地块,对照湖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本项目属于湖州市南涪区南潺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50320006)o符合性对照见表表.3湖州市南潺区南潺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符合性分析类别管控要求本项目结论空间布局引导除从管控单元周边迁入的三类企业外,严格控制新建其他三类重污染企业数量和排污总量。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为二类工业项目。所在园区厂界四周已设置绿化隔离带。符合污染物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本项目为新建项符合排放管控执行地区削减目标。新建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进工业集聚区“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现有工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目,静电涂覆废气密闭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出口离地20m排气筒DAoOI高空排放;固化废气密闭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出口离地20m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喷漆房废气经干式过滤器除漆雾后再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出口离地20m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废水进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污染物排放水平属于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污水可纳管排放。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强化工业集聚区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严格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属于严格控制的重点行业。要求企业投产前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符合资源开发效率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新增电的使用,采用节水的生产工艺。符合综上,本项目符合湖州市“三线一单匕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湖州市南潺区南涪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符合性分析3.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中“三线一单”以及湖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湖州市“三区三线”划定方案符合性分析,项目的建设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本项目在落实本评价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废水、废气和噪声均能达标排放,固废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不会造成不利影响,可以维持周边环境质量现状,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本项目新增的废气排放总量需进行区域替代平衡。3.2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本项目位于南潺经济开发区庠上路南侧、白米塘西侧地块,同时本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主要从事新能源商用车动力总成系统的生产,该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项目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用地规划要求。本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修订稿)相关内容,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鼓励类一一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也不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中。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浙江省产业政策的要求。4、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本项目符合相关实施细则要求,具体见表LMo表1.14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序号负面清单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项目不涉及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符合2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戈IJ、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本项目不涉及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符合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所在地港口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港口码头项目。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码头项目,军事和渔业港口码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休闲旅游配套码头、陆岛交通码头等涉及民生的港口码头项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督导交通专项规划等另行研究执行。3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采石、采砂、采土、砍伐及其他严重改变地形地貌、破坏自然生态、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利用行为。禁止在I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地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5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6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挖沙、采矿;(二)禁止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三)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四)禁止截断湿地水源;(五)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六)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涧游通道,禁止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八)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本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7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本项目不涉及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符合8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戈1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9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本项目不在全国符合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10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11禁止在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12禁止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扩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符合13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符合14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符合15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符合16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部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符合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18禁止在水库和河湖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本项目不涉及在水库和河湖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符合5、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对照条例的准入要求,本项目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1-5。表1.15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要求项目实际情况1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本项目实施后实行总量控制,并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符合2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本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属于上述行业。符合3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符合4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本项目不在“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Iooo米范围内”,且不涉及禁止行为。不涉及5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本项目不在“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m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m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Iooom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m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Om范围内”;且不属于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项目,也不属于水上餐饮经营设施、高尔夫球场、畜禽养殖场项目。项目废水纳管排放,不新增排污口。不涉及,、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评2016190号)于2016年12月28日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共同印发,相关条文如下所述:优化开发区。对确有必要的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在污染治理水平、环境标准等方面执行最严格的准入条件,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保护河口和海岸湿地,加强城市重点水源地保护。长江三角洲地区。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沿江地区进一步严格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准入,对干流两岸一定范围内新建相关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向尚有一定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集中、绿色发展。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染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实施江、湖一体的氮、磷污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符合性分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22959号),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符合该区域生态环境分区要求,污染物均采取规范、有效的防治措施。本项目排放生活污水和循环冷却系统废水,循环冷却废水涉及生产性的氮磷废水,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本项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5.2.3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配件制造一一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o因此,本项目不属于“不予环境准入”的项目。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7、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20年9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文化、传承人类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浙江段的河道和遗产点。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第九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由遗产区、缓冲区组成。遗产区是指对大运河遗产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缓冲区是指遗产区外为保护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对建设活动加以限制的区域。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遗产,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与遗产区、缓冲区不一致的,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予以调整,但保护范围不得小于遗产区,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小于缓冲区。第十条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遗产区内确需进行下列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大运河遗产保护有关的工程建设、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历史文化街区整治;(二)防洪排涝工程和水文水质、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三)航道和港口、跨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四)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工程建设。在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避开大运河水利工程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十一条缓冲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工程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缓冲区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限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相关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要求。第十二条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遗产影响评价材料。第十三条已有的不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逐步拆除、外迁或者整改;其中,属于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环境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拆除、外迁或者整改。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河道清淤疏浚、设施维护、居民住宅维修和树木种植等活动,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报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禁止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大运河遗产河道水域;(二)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三)破坏、侵占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监测设施;(四)其他破坏或者妨碍大运河遗产保护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大运河主河道两岸各两千米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管控等要求,并与大运河遗产及其历史风貌相适应。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大运河文化带、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以及发展大运河航运、水利功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保护规划相关要求,与大运河遗产的文化属性和承载力相适应,不得影响大运河遗产的价值。鼓励大运河遗产的利用与科技融合,开发相关特色文化产品服务,推动大运河遗产数字化应用。第二十七条鼓励依托历史街区、码头古渡等景观,开发诗画江南游、古越风情游、丝绸文化游等特色旅游,推广传承戏曲、书法、茶叶、丝绸、青瓷、湖笔、黄酒等特色文化。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H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遗产区或者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未按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大运河遗产本体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请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造成大运河遗产河道岸线改变或者破坏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破坏或者妨碍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湖州市南沼经济开发区庠上路南侧、白米塘西侧地块,京杭运河位于本项目南侧13.8km处,本项目附近北侧2.8km的塘属于京杭运河的支流,因此本项目不属于遗产保护地带中的遗产区和缓冲区,也不属于核心监控区。8、与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本负面清单适用于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具体边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划定。”本项目位于湖州市南沼经济开发区庠上路南侧、白米塘西侧地块,京杭运河位于本项目南侧13.8km处,本项目附近北侧2.8km的限塘属于京杭运河的支流,本项目不属于遗产区和缓冲区,也不属于核心监控区,因此无需对照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9、与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企业与该方案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l.l-6o表1.16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序号判断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符合1优化产业结构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本项目使用的胶粘剂对照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属于低挥发性胶粘剂;使用的清洗剂对照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属于低挥发性清洗剂;使用的涂料对照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属于低挥发性涂料。符合2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依法依规淘汰涉VOCS排放工艺和装备,加大引导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力度,从源头减少涉VOCS污染物产生。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修订稿)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鼓励类一一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不涉及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需要替代的原料,且采用低VOCS原料,从源头减少VoCS污染物产生。符合3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制(修)订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等行业绿色准入指导意见。项目选址满足“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区域削减替代规定,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并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设区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等量削减;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2倍量削减,直至达标后的下一年再恢复等量削减.本项目新增颗粒物和VOCs污染物排放量需进行区域1:2替代平衡。符合5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本方案指导目录,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明确分行业源头替代时间表,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实施一批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的项目。本项目使用的胶粘剂对照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属于低挥发性胶粘剂;使用的清洗剂对照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属于低挥发性清洗剂;使用的涂料对照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fT38597-2020)属于低挥发性涂料。符合6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在更多技术成熟领域逐渐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本项目使用的胶粘剂对照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属于低挥发性胶粘剂;使用的清洗剂对照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属于低挥发性清洗剂;使用的涂料对照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fT38597-2020)属于低挥发性涂料。符合7严格控制无组织排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企业含VOCs的物料均采用密闭包装桶储存、转移。符合放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8生产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原则上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项目补漆、静电涂敷、滴漆和固化工艺等采用全密闭进行,喷漆房采用上送风,下排风的方式。静电涂敷后固化、滴漆和固化工艺为设备密闭。符合9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项目补漆、静电涂敷、滴漆和烘干固化工艺等采用全密闭进行,喷漆房采用上送风,下排风的方式。静电涂敷、滴漆和烘干固化工艺为设备密闭。符合10对VOCs物料储罐和污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开展排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不涉及。企业不涉及物料储罐,也不涉及生产废水储存。/11规范企业非正常工况排放管理引导石化、化工等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车)、检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企业非石化、化工企业。/1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03污染高发时段(4月下旬-6月上旬和8月下旬-9月,下同)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应加强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产生的VoCS应收集处理,确保满足安全生产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企业在装置停车检修等作业期间,加强各环节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产生的VOCs进行收集处理。符合13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企业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结合排放VOCs产生特征、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企业调漆、补漆、烤干、静电涂敷后固化、滴漆和固化等产生的VOCS拟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符合14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吸附装置和活性炭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活性炭。本项目活性炭定期更换。/15组织开展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或要求企业投产后定期对治理设施进行排查,确保符合上述组合技术等VOCS治理设施排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废气达标排放。16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照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投运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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