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x
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湘西州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点状用地参照执行。个人自建房、临时建设、室内装修工程不参照本规定执行。笫三条编制、审批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湘西州已审批的法定规划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凡本规定未涉及的,依照国家、省、州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及标准执行。第二章国土空间用地第一节用地分类第四条湘西州国土空间用地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国土空间用地分类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执行。国土空间用地分类采用三级地类编码,共分为18种一级类、85种二级类及40种三级类。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及留白用地等10种一级类、51种二级类以及34种三级类。表2.1用地分类名称代码表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01耕地0101水田0102水浇地0103旱地02园地0201果园0202茶园0203其他园地0204油料园地03林地0301乔木林地0302竹林地0303灌木林地0304其他林地04草地0401天然牧草地0402人工牧草地0403其他草地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05湿地0501森林沼泽0502灌丛沼泽0503沼泽草地0504其他沼泽地0505内陆滩涂06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601农村道路060101村道用地060102田间道0602设施农用地060201种植设施建设用地060202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060203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07居住用地0701城镇住宅用地070101一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3三类城镇住宅用地0702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3农村宅基地070301一类农村宅基地070302二类农村宅基地0704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1机关团体用地0802科研用地0803文化用地080301图书与展览用地080302文化活动用地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4教育用地080401高等教育用地080402中等职业教育用地080403中小学用地080404幼儿园用地080405其他教育用地0805体育用地080501体育场馆用地080502体育训练用地0806医疗卫生用地080601医院用地080602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080603公共卫生用地0807社会福利用地080701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080702儿童社会福利用地080703残疾人社会福利用地080704其他社会福利用地09商业服务业用地0901商业用地090101零转商业用地090102批发市场用地090103餐饮用地090104旅馆用地090105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2商务金融用地0903娱乐用地0904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10工矿用地1001工业用地100101一类工业用地100102二类工业用地100103三类工业用地1002采矿用地1003盐田11仓储用地1101物流仓储用地IlOlOl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1102储备库用地12交通运输用地1201铁路用地1202公路用地1203机场用地1204港口码头用地1205管道运输用地1206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7城镇村道路用地1208交通场站用地120801对外交通场站用地120802公共交通场站用地120803社会停车场用地120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13公用设施用地1301供水用地1302排水用地1303供电用地1304供燃气用地1305供热用地1306通信用地1307邮政用地1308广播电视设施用地1309环卫用地1310消防用地1311水工设施用地1312其他公用设施用地14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01公园绿地1402防护绿地1403广场用地15特殊用地1501军事设施用地1502使领馆用地1503宗教用地1504文物古迹用地1505监教场所用地1506殡葬用地1507其他特殊用地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16留白用地17陆地水域1701河流水面1702湖泊水面1703水库水面1704坑塘水面1705沟渠1706冰川及常年积雪18其他土地1801空闲地1802后备耕地1803田坎1804盐碱地1805沙地1806裸土地1807裸岩石砾地城市地下空间用途分类的表达方式,应对照本条目中用地分类表(表2.1)在其代码前增加UG字样(同时删除用地字样),表达对应设施所属的用途;当地下空间用途出现表中未列出的用途类型时,应符合表2.2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其名称、代码的规定。表2.2湘西自治州城市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代码表一级类二级类代码名称代码名称UG12地下交通运输设施UG131O地下人行通道UG13地下公用设施UG1314地下人行通道UG1315地下市政管廊UG19地下人民防空设施UG20其他地下设施第五条主要用地布局1 .居住用地:规划建设应符合湘西州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宜居城市建设要求,按州、县、乡镇(街道)及社区级四级配置。城市街道、社区应重点结合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在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10分钟生活圈居住区、1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不同空间尺度下,按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原则进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布局,其配套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原则,其建筑风格、造型、颜色、外观形象和标牌应统一设置。3 .商业服务业用地:城市商业服务业用地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应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功能作为项目的主导功能,主导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5%o4,工矿用地:规划建设应注重产业集聚,符合集中有序、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除矿产资源、能源开发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省级及以上园区。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5 .仓储用地:城市物流仓储用地宜根据类型、性质等的不同,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物流仓储用地宜集中布置。涉及有较大环境、安全影响的特殊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及人口密集地区,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储存。6 .交通运输用地:依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与策略,落实确定公路、铁路、航运、轨道交通等重要交通走廊和重要交通枢纽设施的布局和控制要求。7 .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给排水设施、城市强弱电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加油站、加气站、汽车充电站、甲醇加注站等城市公用设施用地布局应符合相关城市专项规划规定,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管控要求。8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优化绿地布局方式,积极建设社区公园、游园、口袋公园等多种类公园绿地。各城市综合公园和居住区公园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表2.3综合公园和居住区公园规划指标表类别服务半径(m)人均指标(H?/人)最小规模(hm2)最小宽度(m)备注综合公园212003.010.0一不含居住区公园及以下级的绿地指标居住区公园社区公园800-10002.05.080属于十五分钟生活圈,且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及以下级居住区的公园绿地指标5001.01.050属于十分钟生活圈,且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及以下级居住区的公园绿地指标游园3001.00.430属于五分钟生活圈,且不含居住街坊的绿地指标。老城区的最小规模可下调至0.2公顷注:1.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2.当旧区改建无法满足上表规定时,人均指标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9 .特殊用地:城市建设应加强对城市军事、外事、宗教、安保、殡葬等具有特殊性质的用地分析评估,依据特殊用途优化布局。K).留白用地:城市留白用地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范围内暂未明确规划用途、规划期内不开发或特定条件下开发的用地留白用地选址与规模应与战略预留区、城镇弹性发展区等规划成果应尽量衔接协同划定。笫六条湘西州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每个单元应依法编制详细规划,并结合城市发展和实施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使用应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尚未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应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本规定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1)的规定执行,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笫七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使用性质,且不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应当先申请调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再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符合地块详细规划的规定,一般按表2.4进行控制。表2.4居住建筑控制指标居住(兼容商业、商务)用地(商业、商务用地不超总用地面积的10%)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绿地率最小值(%)住宅建筑高度最大值(In)人均住宅用地面积(m2)低层住宅(13层)1.0-1.243251836多层I(46层)1.3-1.632302727多层11(79层)1.7-2.130303620高层I(IoT8层)2.2-2.822355416高层11(19-26层)2.9-3.122358012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表2.5非居住建筑控制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新区旧区办公建筑类单层、多层4550W2.5W3>12>12高层354056>12>12商业建筑类单层、多层5560W3.54212212高层50555.56.5212212工业建筑类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具体根据工业门类确定。其中,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值原则上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规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原则上不高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规定。仓储建筑类单层48521.01.21515多层42452.0W2.21515注:1.旧区:已建成的城市建设区,新区:新增的城市建设区(含已批未建)。2 .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民用建筑及非民用建筑分类标准详见附件2名词解释。3 .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以及高层建筑名词解释详见附件2名词解释。4 .表中指标对应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5 .工业建筑用地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应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第九条城市新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旧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0.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2.4的规定执行。新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旧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0.5万平方米的重要区域或地段的建筑用地,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新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旧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0.5万平方米的一般区域或地段的建筑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4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由同一建设单位开发的同一建设项目中相毗邻的2个或多个地块,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相邻地块权益的前提下,经专家评审论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相同用地性质的容积率指标可进行整体平衡,混合用地进行整体平衡时可将其中一类的容量整体转移。整体平衡时,计入容积率的建筑总面积(不同性质用地分别计算)、绿地总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应符合出让合同要求。整体平衡项目的总平面图应整体一次性审批。第十一条对城市中建筑高度、容量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如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危险品仓库等,应结合专业要求确定地块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军事禁区周边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有关政策和军队规定,并根据相关规定征求军事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对城市中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配置不足,且确实无法解决的区域,应降低容积率以满足地区基本配套要求。第十三条对未列入表2.4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但不得大于控制指标表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笫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笫十五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和所在社区认可,可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0%o表2.6各建设用地建筑面积增加规定表核定建筑容积率每提供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FAR22.022FAR<43.034FAR<64.0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至少两面对外全开敞。2 .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净高不低于8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3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4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5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6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7 .公共开放空间上部设置覆土厚度满足相关规定的绿地计入绿地率,不计入建筑密度。第十六条建筑高度控制湘西州州府(吉首市)新增住宅建筑高度控制原则上不超过80米。各县城新建住宅用地中建筑高度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建筑占比应不低于70%。各县城新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18层、54米。湘西州州府(吉首市)新建80米以上住宅建筑和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各县城新建18层、54米以上居住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要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并应书面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湘西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出具等规划许可环节加强对新建建筑高度审核。第三节建筑基地控制第十七条湘西州城市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建设项目的建筑基地用地面积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要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得单独规划建设。表2.7各建筑基地最小用地面积控制表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In)最小用地面积(m2)1低、多层居住建筑H275002高层居住建巩27<H<50200050H8030003低、多层公共建筑H241000高层公共建筑24H<50300050H1004000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但规划方案符合技术要求,且不妨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 .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的,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进行调整、合并的建设项目。2 .因街区划分、危房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 .社区及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公厕、气调压站、变配电房、泵房、立体停车库等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第三章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规定中的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要求,并符合本规定,但与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待改造地段的居民自建房的间距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条依据各县(市)的历史沿革、建设情况和城市形态等因素,本规定中的建筑间距按旧区和新区两个区域进行控制。第二十一条.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表3.1控制:表3.1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表方位角(O)间距类区旧区新区045°21.OH21.IH>45020.8H20.9H注:LH为遮挡建筑的高度,L为最小间距。2 .建筑物相邻布置其夹角W30°时视作平行布置。3 .建筑物相邻布置有夹角时均按最近点计算间距。4 .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方位角以被遮挡建筑的方位角为准。5 .H:当方位角小于等于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大于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6 .低层与低层、多层、中高之间最小距离为6米,多层与多层及中高层,中高层与中高层的最小间距均为9米。7 .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大于30°。8 .住宅建筑之间存在相互遮挡的,应分别计算最小间距,并按照其中较大的值确定其最小间距。2.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表3.2控制:表3.2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表方位角()间距类区旧区新区045。20.7H0.8H>45°20.6H20.7H里示(注:L为最小间距)注:LH为遮挡建筑的高度,L为最小间距。2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方位角以被遮挡建筑的方位角为准。3 .H:当方位角小于等于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大于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4 .建筑物相邻布置夹角60°时视作垂直布置。5 .低层与低层、多层、中高之间最小距离为6米,多层与多层及中高层,中高层与中高层的最小间距均为9米。6 .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6米,超过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7 .住宅建筑之间存在相互遮挡的,应分别计算最小间距,并按照其中较大的值确定其最小间距。3.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表3.3控制。表3.3居住建筑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表夹角间距类区旧区新区30o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0o<a<60°O.7H0.811a260°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I.J30*<a60Xf30'a60;L_图示(注:L为最小间距)注:1.表中a指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之间的夹角。2 .H为遮挡建筑的高度,L为最小间距。3 .建筑方位以被遮挡建筑的方位角为准。4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表3.4控制:表3.4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表类别间距旧区新区类区低层25米26米多层26米27米中高层28米29米注: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2 .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3 .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1.1倍进行控制。4 .在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乐第二十二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表3.5控制:表3.5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表方位角()高度间距类区旧区新区045。H<50米22+0.2H24+0.2HH>50米27+0.IH29+0.Ill>45°*50米16+0.IH22+0.IllHN50米19+0.05H25+0.05H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方位以被遮挡建筑的方位角为准。2 .H: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3 .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由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4 .住宅建筑之间存在相互遮挡的,应分别计算最小间距,并按照其中较大的值确定其最小间距。2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按O.6S(S为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进行控制,并不得小于13米。3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应符合表3.6的要求:表3.6高层居住建筑非垂直非平行布置间距夹角间距类区旧区新区30o按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30o<a<60°0.7S0.8Sa260°0.6S0.7S注:L“s”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2 .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3 .当a30o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旧区、新区分别不得小于21米、24米。当30°<a<60o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旧区、新区分别不得小于18米、21米。当a26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旧区、新区分别不得小于15米、18米。4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5米。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第二十三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向范围的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表3.5的规定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向范围的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问距,按表3.1的相关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13米。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2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表3.7要求进行控制,同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表3.7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夹角间距间距类区旧区新区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O.6S0.7S南侧为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0.7S0.8S注:1.“s”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2.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长2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3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建筑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低、多、中高层建筑位于南侧时,按表3.3的要求进行控制,同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当高层建筑位于南侧时,按表3.6的要求进行控制。4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第二十四条位于不同台地上的建筑间距1 ,较低台地上的建筑整体位于较高台地以下,在满足日照、通风、退让和工程管线(沟)埋设等一般规范的情况下,建筑间距不作规定要求,台地高差亦可不纳入间距计算。2 .较低台地上的建筑有局部高出较高台地,高出部分的间距按一般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低出部分按照上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向或东西向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控制。3 .非居住建筑(医疗、疗养、幼托、教学用房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的,其建筑间距最小可按南向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的8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高层不小于13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4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控制。第二十六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除满足第二十八条规定之外,还需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工业仓储建筑之间间距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问距控制。笫二十八条.医疗幼托教学建筑之间间距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笫二十九条.各县(市)历史街区、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的建筑间距要求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核定。第三十条建筑间距按本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在满足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并取得相邻建筑(地块)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后,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可适当折减间距。第二节建筑日照第三十一条.日照标准原则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有效时间范围内,以建筑底层外墙窗台面(按室内地坪以上0.9米高计算)的位置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第三十二条.建筑日照计算应符合国家及湖南省相关规范要求,建筑日照分析应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第三十三条日照分析对象1 .住宅建筑、养老设施建筑、集体宿舍、大学和中小学学生宿舍、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生活活动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住院楼的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等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其他建设项目可能对上述所列项目产生日照影响的,也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2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保护区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要求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日照时间1.住宅建筑(指套型住宅,下同)中的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的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其中居室系指客厅和卧室(含书房等)。3 .复式住宅(含跃层式住宅)、城乡个人住宅(含独栋住宅、联排住宅、低多层安置房等,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除外)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室的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4 .在日照分析范围内应参与日照分析的建筑,当其本身原已不满足日照标准时,按不低于该建筑原有日照时间进行控制。5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6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少于连续2小时。7 .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与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8 .旧区改建、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满窗日照标准。9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分析标准应参照国家标准执行。10 有日照要求的项目需编制出具真实可靠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第三十五条日照分析基本原则1.拟建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将相邻已建、在建和拟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降低到其日照标准以下或恶化已低于日照标准的建筑的日照。11 在建筑遮挡分析范围内的拟建、在建和已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应作为被遮挡建筑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其中,已建的多层建筑和已建、在建及拟建的高层建筑还应作为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叠加分析。12 在建筑被遮挡分析范围内,高层建筑均应作为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叠加分析,而低、多层建筑不作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13 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与日照分析范围线相交,应整栋建筑参与日照计算,已建、在建和拟建高层建筑的主楼和裙房均应参与日照计算。14 日照计算仅考虑日照分析范围线内的建筑叠加影响,当拟建高层建筑自身无日照要求时,考虑其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影响,只需划其遮挡分析范围。15 日照分析范围线内有日照要求的低、多层建筑,其遮挡建筑需结合相邻高层建筑的遮挡分析范围来确定。16 对拟建建设用地红线外邻近的尚未建设的居住用地进行日照影响模拟分析时,需生成2小时等照时线,并标明等照时线最外端与拟建项目用地红线的距离等照时线影响宽度。17 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建筑使用性质及形态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准。第三十六条新建高层建筑应保证其日照分析范围内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要求。对确有困难的旧区内的建设项目,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专家审查会通过后,可采用建设方与受影响的住户签署协议进行补偿的方式处理。笫三十七条下列情形可不做日照分析,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须作出承诺,且负责协调处理:1 .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不考虑其作为被遮挡建筑时的日照影响。2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尚未拆除,且未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不考虑其作为被遮挡建筑时的日照影响,但仍需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3 .已由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的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及对外影响。第三节建筑离界与退让第三十八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当用地边界有建构筑物或障碍设施等使得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离界(离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1 .各类建筑物的临界距离,按其自身建筑性质确定的最小间距(见第二十条)的一半进行控制,且不得小于表3.8的最小距离:表3.8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类区间距、朝向层距离退让类型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最小离界距离5)最小离界距离(In)旧区主要朝向低层33多层66中高层9-高层159次要朝向低层2.5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3按消防间距控制中高层4.5一高层6.56.5新区主要朝向低层44多层77中高层10-高层1510类区间距朝向层距离退让类型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最小离界距离(m)最小离界距离(m)次要朝向低层3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3.5按消防间距控制中高层5一高层7.58注:本表中“低层”非居住建筑指13层非居住建筑。边界线点式卷筑主要、次要朝向条式建筑南北向布置主要、次要朝向条式建筑东西向布置主要、次要朝向建筑离界图示2 .当相邻建设项目尚未确定时,建筑退让控制应考虑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强度、开发时序,各地应根据公平性原则,制定在此情况下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的计算方法。3 .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自然资源主管部